【城規「新秩序」?】林鄭要精簡城規程序 是要精簡什麼? #肢解城市規劃 #8月專研
近日林鄭一反過往「香港缺地論」,指「香港有足夠的土地,但(發展)速度要加快」,以「程序繁複」的理由,開始將土地問題的矛頭轉戰「壓縮城規發展程序」。有大量近年已開始/即將落實就建築物高度限制、園景及綠化上蓋面積、樓宇間距及樓宇後移等精簡審批的措施,亦有各種地產界、建制政黨及智庫提出更激進建議,包括修改城規條例、《收回土地條例》、《道路工程條例》,甚至揚言「簡化」公眾參與程序、「改革」補地價制度等,近日發展局局長黃偉綸更提議大規模放寬濕地緩衝區周邊的高度限制,向既有城規制度進行大手術,以期加快土地發展。
以上精簡流程的討論,流於實際的技術操作討論,艱澀難明,所以目前民間缺乏面向公眾的說明,使大家無法掌握相關技術改動,究竟正將香港城市規劃帶往何方。是次 #肢解城市規劃 專題特意邀請了幾位富有參與規劃程序的前線專業人士,透過深入小組探討各項精簡措施的關鍵課題,深入淺出解讀以上精簡城規措施對土地發展的成效、含義與潛在影響。
▌現行城規流程簡明透視
要掌握精簡措施的關鍵,需要先知道現時一個土地發展項目,由白紙一張到取得新地契,直至完成樓宇興建整個發展流程,究竟需要經過多少部門、法規及程序。
簡單來說,一般住宅發展申請主要涉及三個審批部門:規劃署、屋宇署及地政總署。
一、由規劃署支援的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審議發展申請的各種內容,當中會有公眾表述及聽證會表達意見。
二、地政總署會負責就該發展項目,製訂/修訂一份用以發展管制的地契條款合約,有需要修訂地契條款就要計算出補地價的金額,樓盤發售前,須獲得地政署同意地契條款已經完成的「滿意紙」(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過程中亦會因應不同情況牽涉不同部門 (例如運輸署、環保署等) 的參與,包括在城規會審議及批出許可條件或者在製訂地契條款時徵詢部門與局方的(技術)意見。
三、建築圖則的審批就會由屋宇署作部門協調,主要檢視圖則是否符合規劃申請時的訂下的要求,與及有否符合《建築物條例》標準,及後會獲批建築圖則 (或叫「開工紙」),工程便可以正式動工,最後工程完成滿足《建築物條例》要求,項目取得「入伙紙」屋宇署的角色就大致完成。
現在不少審批程序,例如高度限制、園景設計等,規劃署、屋宇署和地政總署之間被認為「疊床架屋」,且準則不一,故此政府先透過「簡化」尤其地政總署參與在內的「重覆審批」,從而加快土地供應。
可是,即將出爐的精簡修訂建議,卻不止是關乎城規流程的重覆審批,亦透過修例或放寬發展限制,聲稱能達到加快土地供應的效果,但這個聲稱的目的真的能夠達到嗎?
▌精簡程序 是否重疊 有否加快?
一個發展項目主要涉及三個審批部門,過往被批評部門審批角色重疊。現時精簡規劃程序有意刪走地政總署參與在內的審批角色,為求加快審批效率。
以建築物高度限制為例,以往一直以法定規劃圖則和地契兩方面規管,精簡安排後除了特別情況,建築物高限制不會出現在新訂立或修訂的地契內。
有建築業界覺得是項精簡某程度上合理,因為有時地契上的高度限制,有時來自舊的規劃圖則,規劃方面而言,分區規劃大綱圖不斷修改,不必又再重新找地政修改地契,只要規劃署把關就可以了。有規劃師甚至會提出地契中「建築物高度限制」本身多餘,因本身已有總樓面面積和地積比等規劃工具控制建築物的體積。可見,以上業界人士普遍認為目前的精簡程序措施是嘗試應對處理規劃申請時職能重疊的「官僚化」問題。
問題是,透過精簡審批這個少少的程序,是否能加快整個房屋發展的過程?
有業界人士質疑,現時地政審批地契條款的程序,會多大程度影響房屋工程的進度。因為地契其實只是政府與發展商之間的一紙合約,不會令工程不乎合法規要求,似乎不太會影響工程進度。發展商只要在最後階段賣樓前滿足地契的要求就足夠,簡單刪去幾個條款,會有多大程序影響整個工程時間表?結論是,到目前一刻的精簡城規流程措施,對加快建屋過程有多大幫助,仍然是個大問號。
過往亦有就地政層面的「加快」嘗試,效果亦是一個大問號。以發展商極為關注的補地價問題為例,政府早於2014年推出的「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嘗試加快處理農地改劃為住宅用地的地契修訂申請,但直到2021年的6月,地政總署回應立法會質詢時,卻沒有備存實際處理申請個案時間的整體統計數據,並解釋指「每宗申請的時間取決於該個案的複雜程度及所牽涉的問題」。就此,似乎政府都無法評估「加速」措施前後的成效。
▌審批程序以外的建屋能力限制
現時精簡規劃程序的措施,似乎就不能簡單地加快整體房屋供應,因為建屋步伐其實更多是受制於其他大環境因素,而非地契上的幾條條款。根據業界人士的觀察所得,舉例說現時公營房屋供應的速度更多跟工程部門的負荷能力有關。
過往公屋工程進度緩慢,其實不是全然是覓地問題,更多是覓地後卻無人可跟進工程。據業內人士稱,由於很多「靚地皮」已被政府賣地予私人發展商起豪宅或商廈等,剩下可供建公屋的地皮若不是「盲搶地」得來,就是先天條件不佳,需要平整土地。而負責平整土地的土木工程拓展署,內部有今年工程量的清單,若超出今年工程量的話,就會排後一年再處理,結果房屋署不是沒有土地建屋,而是有了土地,卻等了一整年才得以開展工程。
業界人士推測工程部門長期欠缺人手,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政府大型基建過多,當然這亦包括公眾所理解的「大白象工程」。如果將政府工程部門的人手吸引到明日大嶼等大型基建,似乎亦會令到整個工程界別的人手短缺,倒過頭來拖慢房屋供應,猶如搵石頭砸自己隻腳。
以上的例子顯示,現在政府「發展速度太慢」的定調似乎忽略了規劃程序之外的其他決定性因素,單單強調精簡加快城規程序,或者無助改善現時房屋供應不足的問題。
▌犧牲質素的「精簡」趨勢?
政府除了推行現時一系列的精簡措施外,不斷加快審批整個發展流程亦成為各個部門內部的首要任務。此時需要思考,這個「谷催加速」趨勢會對政府部門對於城市發展的把關及引導角色帶來什麼的負面影響?會否削弱本身監管下應有的質素?我們的城市景觀及生活質素,會否因而下降?
以園境規劃程序為例,過往一個發展項目的「園景設計總圖」(Landscape Master Plan)分別交由規劃署及地政署審批。2019年發展局發佈聯合作業備考第3號(Joint Practice Note No. 3),提出精簡園境的規劃申請程序,將規劃申請中園境設計一般交由規劃署作為主要審批,並交由屋宇署審批綠化覆蓋率(Site Coverage of Greenery)。
有園境建築業界觀察所得,過往規劃署及地政署的審批準則不一情況時有出現,亦有批評政府部門審批發展項目的園境設計十分主觀。上至發展項目的通風、園藝移樹、園境美化以及開放空間的佈置,下至會追問項目中種植一顆樹的品種類型,當中不時涉及主觀的判斷。相應地,這亦反映出部門會仔細監管園境的具體設計。若將審批準則統一,精簡成「點心紙式」的硬性要求,會不會使發展商出現「湊數交貨」的情況?
對於現時政府「總加速」的綱領下,除了精簡規劃程序,有部門因審批不透明屢次被官媒狙擊拖慢土地供應,而政府部門內部亦被要求加快工作效率,否則將輕易「中槍」,成為現時「鬥官僚」的目標。有業界亦表示公營房屋項目的園境設計也需要配合加快,我們必須小心,會否因而犧牲園境設計時應有的全面質量。
有園境業界人士有聽聞,政府部門為求加快公營房屋供應(或需要彌補因土木工程署工程吸納量不足而導致的延誤),現時在制定某些公營房屋的園境圖則時,往往鼓勵採用「直線型」的模組化(modular)設計,嫌其他風格(包括曲線型)的設計興建速度慢,而這些曲線型設計對於整體景觀很多時有助益作用,甚或乎是個別地盤的實際需要。
透過犧牲因地制宜的園境規劃考量,而所換來的「精簡」成效,卻只是加快數天的制定工作,省時很少。這樣只會製造出更多倒模型公屋屋邨,而屋苑社區亦欠缺特色及變化,在地住戶的生活質素相信隨之而會被「精簡」。
▌公開補地價計算的雙面刃
發展商開發項目時,必須經歷修訂地契上的限制條款/改變土地用途等申請,因而須向政府就修訂前後的土地價值進行補地價,有發展商指這太浪費時間了。
現在開始有媒體吹風,政府正考慮列明「補地價」不同細項的計算方法,作為精簡城規流程的一個辦法。然而,「補地價」牽涉公帑收入,公眾利益影響極大,所以政府需要謹慎的補地價計算程序,避免公帑損失或招致官商勾結嫌疑,花這些時間站在公眾利益立場看似是必須的。
但現時,發展商正積極撼動這個多年來的安排。有不少發展商指很難預計政府會提出的補地價水平(業界一般理解是扣除所有成本後,政府會預留發展預期收益的20%給發展商以訂出補地價的金額,大型項目補地價金額可動輒上百億),所以以當發展商察覺到某些時期有條件接近的地皮的補地價金額便宜時,就會出現一窩蜂為數個不同項目申請補地價的情況。
因此有業界認為,對發展商而言,補地價計算準則更透明,發展商理論上有機會更主動向政府申請補地價。但同時,正如前面所述,「補地價」牽涉公帑收入,公眾利益影響極大,如果被地產商得知補地價的計算準則,亦可以預期發展商會針對每個細項數字向政府「拗數」,若然發生,這將必然拖慢發展程序,有發展商甚至會有理據,就政府開出的補地價及其安排司法覆核(相對於補地價的天價金額,司法覆核的律師費用可說是九牛一毛,若然覆核成功一次半次,發展商已經「賺到有突」,增加了發展商挑起法律挑戰的誘因),引起更長時間的爭拗,所謂「精簡」程序能夠加快發展的期望落空,欲速不達。
而無論是對政府還是地產商,補地價問題也是兵家必爭之地,前者是關乎龐大的土地收益,後者是巨大的土地利潤,若然挑起補地價的紛爭,這爭拗將沒完沒了,除了公帑有機會蒙上損失,更要命的是,發展商看似很關心的發展速度,很可能會被拋諸腦後。
▌最壞的還未到臨
最後,精簡發展管制督導小組現在正考慮推出最具爭議亦係土地利益核心﹕涉及總樓面面積以及補地價方法的精簡措施。連同一系列政府官員以及建制團體,針對濕地緩衝區大幅度放寬的發展管制,以及城規程序的民主參與部分。精簡發展管制小組的動態,即將成為新界北及明日大嶼等大型發展計劃以外,直接改變本地土地發展玩法,具相當技術性,同時亦最具爭議性的城市議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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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種類 在 地產小子 Propertykid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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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應專責小組
#流失本土人才是添馬艦在位者很願意的事
土地供應專責小組 Task Force on Land 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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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affordable housing, stupid!
由土地供應專責小組主席黃遠輝領軍的「土地大辯論」快將完結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公佈,香港樓價連升二十八個月,累積升幅達 45%。同時,公屋輪候時間亦達到 5.1 年,創最長紀錄。這些數字,都好像為政府強推的填海助攻。
不少八、九十後單身人士甚至小家庭,現時窩居劏房。市區街頭的自助洗衣店數目,反映了香港的劏房有增無減。他們的收入,稍為超過公屋入息上限,死慳死抵而來的儲蓄,又永遠追不起樓價升幅,他們只能屈住在生活機理缺乏的劏房,生活質素比收入更低卻住在公屋的家庭更為不堪。昔日,前公務司鄔勵德提出了每個屋邨都應該設有獨立廁所和廚房的「鄔勵德原則」,今日有多少劏房能符合?政府帶頭不協助港人行使適足住屋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難怪港人不時抱怨特區不如昔日好。
林鄭政府以居住環境惡劣為由而強推填海,其實也是轉移視線的策略。筆者十多年前在城大選讀房屋政策時,吳家鎚博士在第一課便斬釘截鐵說「土地供應與房屋供應是沒有必然關係」。誠然,從香港有了土地供應、到真正有房屋可供居住,快則七至八年,慢則二十年。今日初投職場的大學畢業生,看見填海地有樓,恐怕都成中年。真正阻礙香港人儘快行使適足住屋權的,是政府拒絕解決房屋流轉斷層。
孫九招托市,導致居屋停建多年。審計署要求市區公屋及公務員宿舍土地變私用,令土地用途向私樓傾斜。加上其他因應經濟周期推行的「托市」及「辣招」,始料不及後果都是令房屋流轉近乎停滯。即使近年政府復建居屋,推出的單位數量都是杯水車薪,而且居屋只賣不租,如何在樓價只升不跌環境下「儲首期」,對年青家庭仍舊是個大難題。
香港當下真正缺乏的,是公屋與私樓中間的可負擔租住房屋。羅兵咸永道(PwC)發表《「良好增長」— 可負擔房屋的新模式》報告,比照全球多個城市的房屋種類、公私營比例及供應,得出建議:香港理應發展可負擔房屋,並以市價 50-80% 左右定租。
可負擔房屋的好處,是重新協助房屋流轉。一下子由政府、公營機構及非政府組織供應上述房屋,當然不會滿足到龐大的需求。報告亦建議以公私營合作方式,在私人發展商物業中撥出 20-40% 的單位作可負擔房屋之用,而政府則可用單位計,向發展商提供優惠或補貼,讓計劃得以實行。
上述報告的建議,固然鼓勵不同背景人士融入同一個小社區之中,但是,「共享私樓環境」對香港買家而言,亦可能不太受落;而以單位計的補貼,亦可能招致「官商勾結」指控。所以,政府可以考慮 BOT 模式,讓私人發展商在特定土地用途上參與建屋,又或者容許私人發展商以 BOT 模式發展現時手上土地,同時提供補貼或免地價優惠,並在地契及合作契寫明是只租不賣式 BOT,不設差餉地租。地租期完結後,發展商便連地帶樓還回政府。
台灣的公共住宅,不少也是以 BOT 開發。台北市的興隆公共住宅,兩房近一千呎單位,月租都只是台幣 17600 元,剛好是所在的文山區平均租金約六成,而且公共住宅設置居住年限,最多只可住六年,以協助房屋流轉。
若香港參考台北例子,筆者建議可負擔房屋的月租,以香港月薪中位數 1/3 為界限,租住者亦有六至八年居住年限,以協助房屋流轉。換句話說,即使每月約 7000 租金,也可住得有尊嚴,同時可以儲多個錢「上車」。
林鄭月娥自詡「好打得」,但在房屋問題上,到現在恐怕得個「講」字。假若林鄭政府連可負擔房屋都想不到的話,就真的是 Stupid。試問有哪位香港年青人願意為一個笨蛋的政府去耗費自己的青春?林鄭政府再不去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不會再願意付這個機會成本,寧可離開香港發展。香港流失本土人才,最後轉化成社會成本,又是香港的下一代去承擔。
除非,流失本土人才是添馬艦在位者很願意的事。//
土地用途 種類 在 譚凱邦 Roy Ta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淺藍色以北,就係保育的核心區
淺藍色及紫色之間,是緩衝區,可以起低密度.......
近日 #南生圍 大火令唔少關注嘅朋友痛心,不過大家又知唔知后海灣(包括南生圍)範圍係有「兩線」㗎呢?佢哋就係保育區界線同緩衝區界線嘞。城規會文件就講「后海灣地區的基本土地用途規劃概念,應該是避免魚塘數目減少、防止生境變得零碎分散,以及紓緩不適當土地用途和人為干擾帶來的負面影響」。火燒之後滿目瘡痍,似乎就係呢啲人為干擾嘅負面影響啵。
咁乜嘢係「不會有濕地淨減少」 (no net loss) 原則?城規會在考慮后海灣地區的發展建議時,會採用這項研究建議的「不會有濕地淨減少」的原則,而這個原則已就保育相連的魚塘作出規定。「不會有淨減少」可以指「面積」和「功能」這兩方面的減少。現有魚塘發揮的濕地和生態功能,尤其是作為向鷺鳥和其他種類的雀鳥提供大量可以容易獲取的食物的來源及棲息地的功能,是不容受到任何影響的。由於魚塘是后海灣地區濕地生態系統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任何替代魚塘的用途,必須證明不會導致原有魚塘的生態功能有所減少,同時能夠配合后海灣地區之內及/或四周的濕地和魚塘的生態功能,城規會才會視這些用途為適當的用途。用以替代魚塘的濕地生境必須可以持續供應食物,以免危害到雀鳥,特別是鷺鳥,這一點十分重要。
來源:http://www.info.gov.hk/tpb/en/forms/Guidelines/pg12b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