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主題:#國土計畫與計劃之外 ▌如果把山挖一個洞會怎麼樣?談國土計畫與 #探採礦
採礦是一種對土地極具有破壞力的開發行為,為了採礦必須移除樹木、植被與覆土,以採取山中的礦物,而且不能保障未來這些森林植被長得回來。但是,生活中的各種產品如手機、電腦、廚具瓷器、玻璃、建材等等都是礦物,人類生活其實相當依賴礦物,因此,我們該問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採,而是:該在哪裡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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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在哪裏?這是一個國土空間治理的命題。一般來說口語的礦場、礦區,指的是可以開挖的 #礦業用地 ,要能合法地把山挖一個洞,開發方必須先取得「具有空間範圍和時間年限的礦業權」,在此礦業權範圍中將欲採礦的土地申請成為「礦業用地」,礦業權需要透過「展限」來延長期限,最長一次是核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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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台灣有148個 #礦業權,實際採礦使用的 #礦業用地 面積約1387.7公頃。主要分布在3個鄉鎮,其中花蓮有58個、宜蘭有34個、苗栗有27個。若依目前各縣市公告的國土功能分區,陸地上的礦業權有7成位於國土保育區約、農業發展區約2成、城鄉發展區約1%、未定分區的則有2.5%,海洋資源區不到1%。「高達七成的礦業權位於國土保育區內,未來在國土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公告後,會如何管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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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國土計畫的新土管規則,把探採礦的土地分為三種不同的樣態來進行管制: 第一種是「#已核定之礦業用地」,面積最大、數量最多,在未來依然編定為礦石用地,得以繼續使用,實為最應檢討的用地類別;第二種是「#既有礦業權範圍內尚未核定為礦業用地之土地」,須通過經濟部與內政部兩道關卡後才能提出使用許可的申請;第三種是「#新申請礦業權」受影響最劇烈,未來只能在「國土保育區第二類、農業發展區第三類」依規定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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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標題的提問,如果把山挖一座洞會怎樣?對於國土計畫和新土管規則而言,無法觸及的關鍵面向是「已存在但有爭議的礦業權」,在《礦業法》沒有修法的情境下,若礦務局始終不願完整地評估收回「沒有實際採礦、易致災的高風險地區、有人居住的聚落、珍貴野生動植物的棲地、對當地居民生存極為關鍵的水源地」。
這些不適宜或具有重大爭議的礦業權,其實國土計畫空間指導、使用許可的把關效果還是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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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eyesonplace.net/2021/04/30/16908/
城鄉發展區 第 二 類之二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劃設案規劃說明會】
還記得上次我參與「關心縣市國土計畫北部場」的說明嗎?國土計畫非常重要喔!沒有看的朋友請看這邊😎:https://npptw.org/WevAyA 以及💻基隆市國土計畫網:http://www.rayi.url.tw/klcg/NEWS.aspx
🌳 #國土計畫為什麼重要
國土計畫將成為指導都市計畫和非都市計畫土地的土地利用、保育等國土發展目標,而縣市國土計畫是各地縣市政府就各地狀況來制定,會更詳細地來制定都市發展計畫和土地保育、管制。
🗺 #基隆市國土計畫階段在哪裡 #國土功能分區要幹嘛
基隆市國土計畫和已經在2020年6月28日在內政部的國土審議會原則通過,將在2021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而接下來,國土保育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土地進行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區、海洋保育區、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國土功能分區和過去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不一樣!功能分區不可以以個案來變更分區!(只能在每五年通盤檢討時才能調整變更喔)
目前正在進行的是最後階段──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將在2025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全面取代舊的區域計畫,依照基隆市國土計畫來進行都市發展,並依照國土功能區來進行土地管制和保育。
以下就針對我們辦公室三場全到的說明會來跟大家分享我們關心的國土保育議題 !💪
#國土功能分區即使用地劃設規畫說明會討論重點
#我知道很長
#我有貼心在每大項後幫大家用白話文做一句話總結😏
一、劃設為城鄉發展區、但屬於都市計畫地區內的保護區如何受國土計畫指導?
國土計畫能夠「指導」都市計畫和管制非都土地,基隆國土分區劃設基本上依照都市計畫與非都土地的原則,然而,若是在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該怎麼辦呢?都計區保護區仍非常重要,能夠保留自然景觀與綠地,甚至也有洪災緩衝的功能,非常符合基隆市國土計畫的「韌性城市永續發展」的原則。針對這些保護區,有更嚴格的管制或是有劃設為國保4(都計區內位於特定保護水源、河川等非區且符合第一類劃設者)的可能嗎?
規劃公司回應,目前仍依據國土計畫的指導沿用都市計畫的分野將都市計畫區劃設為城鄉發展1,其中都計區內的保護區仍然會受都市計畫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的保護,維持既有管制。在基隆市國土計畫中也提到,未來若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1 劃設條件地區,應於下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相應功能分區。而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2 劃設條件地區及後續建議指導事項,其環境敏感地區多以開發時應注意使用行為或須依法進行相關評估作業為主,而市府應加強資訊披露讓民眾了解注意事項及權益。
👉總結: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國土計畫只能指導,真正的管制還是在都市計畫,大家一起來監督!
二、關於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2之3類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的劃設標準為「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目前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多數屬於都市計畫區內,唯有東西防波堤部分因屬於非都範圍,但因此案為中央核定的「重大建設」,所以國土計畫將部分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填海造陸範圍劃設為城2-3。
若未來,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的二階環評沒有通過(也意味著「重大建設」停止),那麼將會在下一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將為了此重大建設的2-3的劃設剔除掉。若二階環評通過、協和電廠更新改建也完成,那麼會將都市計畫範圍擴大,並將目前的城2-3劃設為城1。
👉總結:國家重大建設協和電廠的填海造陸案,目前正在二階環評最後階段,希望大家來關心和並要求台電提供更好方案!
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提報範圍,是否有限定在非都市計畫地區:
這次的國土計畫審議,基隆市國土計畫提出兩處(新山水庫、國道3號部分路段地區)的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皆未獲同意(目前各縣市均無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通過)。根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機關(構)、人民或團體皆可針對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的進行提報建議,並不限於非都市計劃地區。但若劃設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相關的規定禁止事項,民眾也是需要遵守的呦!
👉總結:民眾可以來推動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設,歡迎大家一起來保護脆弱國土!
四、農業發展用地第5類(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的劃設提問:
有關心國土計畫的民眾針對本市「農5劃設面積為0」有所疑問,過去,都市農業區被視為都市計畫的儲備用地,而現在,國土計畫中被劃入農5的農地必須農用,也就是縣市政府必須將沒有迫切用途的都計農業區保留給農業使用。在詢問過國土科後,得到回覆為目前的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在檢視後皆不符合農5的劃設標準。但為減輕民眾的疑慮,還是在現場請規劃單位再次說明,以七堵區為例,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基隆河沿岸是有農業區土地的,除了農業使用外,應也是能發揮滯洪效果的重要關鍵,是因為面積未達10公頃、不符合農一的劃設標準或是農業使用沒有達80%所以沒有劃設?
規劃單位回覆,目前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皆不到10公頃,因此未劃設為農5。但目前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農業單位進行農業資源盤點,未來,國土計畫也將會參考其結果在市層級及中央層級的國審會說明、討論調整劃設。
👉總結:基隆市都計區內的農地因不到10公頃而無法劃設為農5,未來也會參考資源盤點來調整!
五、七堵姜子寮集村農舍問題:
位於姜子寮山的集村農舍開發案因位於重要的自然資源內,且開發範圍龐大引起市民和議會的關注。但由於此地屬於山坡地農業區,依農發條例第18條之規定可依相關規則興建集村農舍,再者,由於基隆市特有的法規😣——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第3項(名稱太長有興趣可以點進來:http://exlaw.kl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5275),讓建築物可以長在其他縣市不可以建築的平均坡度35%到55%之山坡地上。
以上,農業主管法規加上建築法規在姜子寮集村農舍案例上都合法,因此我和幾位議員花了非常多的時候,從檢討農業開發之於姜子寮山之必要,與如何保護山坡地生態,或檢討山坡地開發的規則等,還在持續監督中。因此在這次國土分區的討論中,我們也特別提到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
國土計畫是否能針對現在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來進行管制?然而,由於國土計畫屬於土地管制法規,最晚會在2025年4月30日全面實施並生效。目前主管農地、建照、水保等法規都已經通過,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建照也已經核發,因此屆時會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目前,中央也正在擬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若屆時的管制規則中,農舍的興建是在此分區不容許使用的範疇,便不能進行增建或翻新。
集村農舍所在位置土地劃設為國保2或農3?由於此處為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崩地滑的地質敏感區以及草濫溪上游集水區,先前六月在中央審查時,國審會認同將此處劃設為國保2,但仍需等待依法公告的法定圖層出來之後才能確定。雖然姜子寮集村農舍已成為既成的事實,基隆市政府都發處國土科也希望這個地方可以持續受到保護,我們也會持續關注和監督。
👉總結:姜子寮集村農舍案目前已拿到建照,雖主管單位希望將該地畫為國保2,在國土功能分區實施後、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我們會持續監督與關注。
城鄉發展區 第 二 類之二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國土計畫的新冠病毒
王珍玲/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台中市)
行政院通過的國土計畫法修正案飽受各方質疑,在立法院遭國民黨與時代力量聯手退回程序委員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我國國土之規畫及發展一直缺乏整體性、持續性之原則及政策,在經濟掛帥的年代,計畫法制為配合特定政策及開發之要求,常有大開後門之例外條款,招致「計畫是紙上畫畫,牆上掛掛」之譏,產生之過患及爭議罄竹難書。
因莫拉克風災及因應氣候劇烈變遷,延宕廿餘年之國土計畫法(國土法)終於一○五年制定公布。該法特色即為國土功能分區,將全國國土依土地資源特性畫分,並應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使用。
最近行政院強將國土法修正草案付委,修法重點:一、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即可變更國土計畫;二、延長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訂定期限。
然而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即為調整原有計畫體制,貫徹計畫管控原理,先由縣市政府依國土法第廿條畫設原則並依國土自然資源的特性,畫設國土功能分區後,再於各功能分區下進行部門計畫,以達國土保安、環境永續、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之立法目的。
國土計畫應先考量未來近廿年的整體需求,進行全國尺度的整體規畫及總量管制,以避免過去個案申請開發造成的諸多弊端。故「縣市國土計畫」依「全國國土計畫」畫設原則及指導完成後,還要俟國土功能分區圖畫設完成後,才能全面進入國土計畫法實質管制階段。
依國土法第十二條規定,若縣市政府不依國土法規畫原則,浮濫畫設城鄉發展區,還可由中央以「核定」權責加以管控,然現依國土法規定期限應完成公告之縣市國土計畫,卻由行政院提出延長時限之修正條文,改為不知到何時之「一定期間」?
國土法為防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消極不作為、推拖擺爛,尚有防制規定:直轄市縣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現在捨此而不用,卻要修法延期?難道這條規定是擺設?不如直接取消期限規定,架空國土計畫法,豈不更海闊天空、自由自在?
更有甚者,此次修法最引爭議之處,即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通盤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例外事由。然國土計畫之立法目的及內容,不就是先依國土資源進行國土功能分區後,才為國土規畫和開發,以確保國土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和管理嗎?國土計畫既為最上位之指導性計畫,又如何會有牴觸抽象計畫原理及最高指導原則之「重大建設」計畫?不僅可被核定,還可再反過來要求變更最上位之國土計畫的怪事?
且現行法既已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與其他各款不相類之例外條款,則此種專為民間業者開發所用,幾近空白授權,破壞國土功能分區,類似自體新冠病毒的條款,若通過乾脆宣告國土計畫法死亡算了!
台灣因計畫法制不彰,付出的代價難道還不夠?政府還要帶頭破壞法制,不斷重蹈覆轍,直到無法補救的那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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