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deo Talk】選舉快到小心默默被賄選
專家:主任檢察官 陳彥章
距離2020總統跟立委的大選投票日不到70天,每到選舉最怕有候選人賄選出奧步,對民眾而言,大家都知道收錢或價值超過30元的物品,就算賄選,但還有哪些行為,其實也算收賄呢?《Video Talk》特別邀請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陳彥章、流氓牧師濱哥及首投族輔大織品系簡言軒同學,聊聊如何防止民眾在選舉投票時踩到賄選地雷。
【Video Talk】賄選地雷有哪些? 檢察官陳彥章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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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分享作者 Hsin-Yin Wu 在 鳴人堂的最新文章:
〈追車案羈押爭議:警訴諸情緒勒索的「媒體戰」,何以潰敗?〉
全文看這裡➡http://bit.ly/2lDlN4X
🔥警方與政府官員永不檢討的慣用愚民伎倆
內政部警政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及諸多政務官員,不但不檢討警方長期以來追求炒新聞式「線上立破」、扭曲到病態的績效、功獎制度導致的問題,也不知道他們到底有沒有讀過法律規定的要件(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反而公器私用,在官方經營的粉絲專頁發文砲轟檢方未聲請羈押的決定。
貼文內容卻絲毫不討論法律問題,完全訴諸於情緒,試圖以情感勒索群眾,對本應客觀而獨立的司法施加不當壓力。更瘋狂的是,不少警官、基層員警告訴我,警政高層除了發布前開毫無自省能力且煽情的貼文,還要求所屬員警、甚至串聯與警方「友好」的民眾充當網軍,轉發抹黑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的貼文。
🔥這一次,警方內部出現大量反思聲浪
不過,這一次警方高層卻在內部栽了個跟頭——儘管還是有很多民眾、媒體搞不清楚法律規定,而在事實不明的狀況下敲著鍵盤胡言亂語,但大量警職人員這次卻拒絕盲從與濫情,也讓不少媒體人注意到風向的轉變,選擇學習中立報導。
警政署「情何以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向檢察官嗆聲「要去追車」的貼文下方留言區,這幾天湧入大量基層員警、警官,毫不留情地抨擊警政長期以來的弊病,並要求長官「讀一下法律規定」。
當然,也免不了一場口水戰,那些身為警政粉專「小編」的警政長官們,在遭到基層群起批判「法盲」、不負責任、不願改革後,依然故我、永不檢討,甚至不附理由也不討論要件地以「法匠」反唇嘲諷那些希望依照法律規定做事情的員警。而警方內部各個群組,也開始出現正反兩面的激辯聲音。
這場「法盲」與「法匠」之爭,看起來或許很「不和諧」,也充滿不少夾槍帶棒的譏諷言論,但我認為,這其實並不是警政高層眼中單純的內鬨,而是警方內部開始覺醒、思辨與改變的必經陣痛之路。
🔥「思辯」,才能避免遭到政客愚弄,也是公民基本責任
這一次,許多基層員警學會獨立思辨,在哀痛同事殉職之時,也開始思考「向來如此」到底是不是有問題,更不再「把上級說的話當成唯一聖旨」,而是從法律面思考羈押的意義與要件、從警察基層實務面,來思考追車的風險與警政績效功獎政策問題。
當越來越多員警具有「媒體識讀」能力,在警政高層放新聞攻擊司法時,選擇理性思考,站在法律這一邊,摒棄高層放出的愚民新聞,他們就能清楚的看到政客模糊問題焦點、推卸責任的嘴臉,從而,也能更加勇敢地省思,並要求上級改革。
警政高層如果再不改變操弄輿論、轉移責任的手腳,就會被越來越多的圈內專家、員警、警官識破。如果他們再不好好務實改革,而是以各種煽情言論,繼續上演「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潑皮無賴式廣告操作,人民早晚會厭倦而群起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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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在 幸福空間 Gorgeous Spac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消息!租屋的朋友照過來👀
想高額超收電費可不行
房東也得守規矩
看看還有什麼新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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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二房東 #電費
#租賃規範
#惡房東退散🙅♀️-#租屋必讀
政府政策近年力推「包租代管」制度,但「二房東」之包租業者與房客、屋主間關係一直無明確規範。內政部108年2月24日公布俗稱「二房東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於108年6月1日生效,即是為提供包租業與房東及次承租人間更全面性的保障,依租賃條例的授權,內政部公告2個規定,第1個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第2個「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明定轉租房屋押金、水電費與修繕義務,且不得超收電費、強制告知凶宅資訊等。即將上路的「住宅轉租新制」,在押金、水電費和修繕義務等事項,一旦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希望透過相關法令落實「居者有其屋」。
因曾發生知名惡房東低價先租賃老公寓等再轉租,卻出現超收高額電費、隨意威脅及對房客提告等情事。消保處為避免糾紛,公布「二房東條款」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增訂之重點如下:
1、規範對象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用以規範「包租業者」承租房屋後再行轉租予「承租人」之法律關係,與直接第一手房東房客間之房屋租賃關係有別。
2、租屋期間
為防止不法「日租套房」,明訂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但也不得逾包租契約之租賃期間。
3、收取押金上限及應返還時間
為防止包租業者超收或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4、相關費用分擔
包租業者與承租人相互間可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但特別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者假藉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5、房屋修繕責任
未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者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即當房屋設備需要修繕(漏水、水電故障)主要由包租業者進行修繕,但若是因租屋者使用損壞則包租業者不負修繕義務。需修繕房屋而無法居住時,承租人可以請求扣除無法居住期間的租金。
6、租約終止相關規範
(1)法定終止:規定包租業者與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依不同情形有3個月及30日等2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但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2)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7、告知義務
包租業者也需事先告知是否為凶宅、海砂屋。
8、明訂禁止約定事項
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有:
(1)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2)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3)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者負擔之稅費轉嫁至承租人,即不得限制承租人。
(4)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例如:凶宅)
(5)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
(6)不得約定本契約通知僅以電話為之。
9、爭議處理
針對專業包租業者也提出所謂的公會協助義務,未來當房東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者應該自五日內通知承租人需終止轉租契約,並且要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若未遵守依消保法有處罰規定,包租業者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新制上路後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還可依消保法規定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包租業者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大家不能不注意喔。(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本文由協會會員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提供)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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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警界又爆發重大風紀弊案!檢調人員昨天搜索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出有員警涉嫌收賄、包庇電玩業者,從82年開始,每個月透過白手套向業者索取40多萬元的賄款,18年下來累計有上億元,甚至連負責督導風紀的官警也涉案。經過檢察官偵訊、今天有四名員警被收押、七人交保,所有涉案人員都立刻停職。
一個個低著頭、用衣服避開鏡頭,多位基隆市警第一分局員警,被板橋地檢署大規模約談,因為他們涉嫌收賄包庇電玩業者,檢調繼三月初大動作搜索基隆市警第一分局之後,28號再度帶著搜索票,進行第二波搜查行動,不但仔細搜索辦公室內相關物件,還約談多名官警,其中甚至還包括一名曾擔任過督察組長、負責督導風紀的警官,最後除了一名員警沒有到案,其餘11人有4名員警被收押,7人交保候傳。
據了解,檢方是在污點證人協助下調查發現,從民國82年開始,有電玩業者每個月透過白手套,行賄給員警平均40多萬,藉此規避警方取締,18年下來,估計累積行賄金額可能高達上億元,這起員警集體收賄的弊案,還有其他官警涉案,或是案情向上延伸,檢調還要持續偵辦。
記者綜合報導"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在 [新聞] 基隆地檢署罕見大換血7名新司法官有5個菜鳥女檢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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