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令整好隊,台灣會更好】
「長期照顧服務法」已經正式實施兩年多,卻發生相關的法令跟不上腳步的狀況,特別是正式實施後,依法成立的住宿型長照機構,竟然因為落後的法令而無法聘用外籍看護,經我介入協調後,勞動部昨天正式公告新的辦法,把這個漏洞補起來,算算與這母法正式實施的距離,竟然有兩年之久。
目前長照機構聘用外籍看護主要是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在此標準的第20條內容,主要是規範「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機構聘僱外籍看護,然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住宿型長照機構,究竟是要視為老人福利機構,還是護理之家?由於聘用外看的比例不同,受申請的地方政府單位因為無法適從,而不得不退回業者申請引發民怨。
根據勞動部昨天的修法公告,將依「長期照顧法」新設的住宿型長照機構新增至第二十條,也就是正式將新設機構納入管理,至於聘僱外看的比例則比照「護理之家」,也就是先前無法聘用的情況不但可以改善,業者在新的辦法實施後,也馬上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不會再有踫壁的情況了。
#法令疏漏我來補
#長照制度靠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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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四 十 六 條第 一項 第 一 款至 第 六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推薦目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四 十 六 條第 一項 第 一 款至 第 六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消息跟藝術工作者報告!勞動部已經正式公告,從現在起外國藝術工作者來台申請工作( #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 #場地限制正式取消 。從此藝術家無論在哪個場地都可以做工作申請囉!
過去「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限制外國藝術家來台工作一定只能在「藝術場所」,但到底何謂「藝術場所」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藝術的多元性也很難只在特定的幾間展館發表,因此造成申請單位長久困擾。該項變革起於藝術工作者因自然而然劇團挨罰事件後主動向文化部反應意見,文化部也在最快時間與勞動部討論,正式廢除藝術場所限制。請大家把這個消息轉知給藝文團體與工作者;如果你對藝術交流制度還有建議歡迎讓我知道,期待我們一同營造更優質的藝術交流空間。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https://goo.gl/ZKVmRV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四 十 六 條第 一項 第 一 款至 第 六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院擬推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被經民連等「勞團」痛批開放低薪白領外勞來台,衝擊台灣就業。
批評的點很多,在此不一一列舉。
首先我們要問,台灣希不希望、需不需要世界人才來台工作?開放則興盛,封閉則衰敗。
第一個爭議點:法案所開放的人真的會影響普遍台灣勞工嗎?法案內容所涉及的「特定專業人才」,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建議定義如附圖。
先不問如此優秀的人願不願意來台灣,月薪16萬元以上的人才來台,會搶得一般勞工的工作嗎?而月薪16萬以上的台灣人,應該害怕跟這些精英競爭嗎?
因此,所謂勞團批評會造成大量低薪勞工來台、大舉移民、基本上是不切實際的。
第二個爭議點是:法案延長了外國實習生滯台的時間。並取消了目前月薪4萬7千元的限制。亦即外國學生可以在台實習2年,雇主可能給2萬到4萬的薪水,因此影響並衝擊到台灣青年的就業。
但是,同樣看法規,草案二十條規定,「從事與其就讀之科系(所)所學且與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之長期停留實習活動。」
而看就業服務法,則指「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除了像補習班請外語老師等比較清楚的案例,再去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就會發現裡面有一大堆的限制!
在這些限制的情況下,有沒有雇主願意聘請這些學生、有沒有學生願意實習,都是個問題,更談不上搶到台灣青年工作。
兩三萬的薪水能請到外國畢業生來台做「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簡言之,實習生來台實習兩年,會搶到台灣青年,絕對是危言聳聽。更別談「重創」台青就業。
當然,若蔡政府能優先解決台灣青年的就業問題,就更好了。大家可以罵蔡政府無能解決台灣經濟,但如果要罵通過此法則害慘台灣,則屬瞎扯。
#蔡政府還要我來護航也是醉了
#我不為反對而反對要實事求是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四 十 六 條第 一項 第 一 款至 第 六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 ... 的相關結果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93 年01 月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2 年06 月15 日. ... <看更多>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四 十 六 條第 一項 第 一 款至 第 六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 ... 的相關結果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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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範圍內之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外國人資格不受第五條之限制。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