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18歲】尹相鉉成圈中寵妻魔人 減少幕前演出為湊仔
由愛情劇女王金荷娜夥拍新晉小鮮肉李到晛、魅力大叔尹相鉉主演的奇幻喜劇《回到18歲》,開播以來深受韓國網民好評,就連星級觀眾IU也在社交平台大讚劇情有趣,刺激收視穩步上揚,劇集現已於「黃Viu煲劇平台」上架。 現年47歲、曾演出多部高收視韓劇的尹相鉉,劇中飾演落魄大叔洪大英,不但遭到公司裁員、被孩子無視,此時妻子金荷娜還提出離婚,讓他頓成三失中年;現實中的他卻是幸福的三子之父,還是演藝圈中低調的寵妻魔人。
尹相鉉在2015年與人氣電台DJ兼知名填詞人Maybee共諧連理,婚後短短四年育有兩女一子,進度神速!兩夫妻的好基因更完全遺傳到孩子身上,大女兒堪稱是行走的洋娃娃。近年夫妻倆參加綜藝節目,Maybee曾搞笑謂:「我們結婚50個月裡,有30個月都在懷孕。」太太也因為專心育兒,放下了深愛的電台和音樂工作,讓尹相鉉多次在節目上坦言,總是對老婆的付出感到抱歉,還數度落下男兒淚,因此他幾乎包辦了家中所有勞力工作:陪孩子玩耍、照顧愛犬、出門買菜、洗碗掃地等,成為一家的超人,尹相鉉還不時在IG晒出「奶爸」照片。Maybee也透露,生孩子後想吃辣湯,老公會在晚上為她做菜,讓她好不感動。
此外,尹氏夫婦為了親自照顧孩子,就連家傭也沒有僱用,因此二人協議減少幕前演出,以便輪流育兒;尹相鉉的演員好友李聖經便大爆他的寵妻行為:「他只講孩子和老婆的事情,幾乎80%的對話都是『我們老婆』,然後20%是『我要去照顧孩子了』,下班後也會消失,馬上回家。」秀英也表示:「本來我們劇組有個聊天群組,但他總是退出。」尹相鉉解釋,因為他要哄孩子睡覺,但演員們在群組裡一直發言,不擅使用電子產品的他深怕吵到家人,索性退出群組,愛家行為讓在場人士拍掌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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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僱HR必須知的事》
最近不少HR表示,需要解答上司關於解僱的疑問。其實處理解僱問題從不簡單,因不當解僱員工,僱主可能需要承擔超過通知期等工資賠償的風險。HR必須清楚了解法律的底線,做好重要的把關角色。
《僱傭條例》及相關法例,往往只針對最基本的僱傭問題,但對複雜的僱傭協議問題,特別是違反紀律及解僱等問題,法例就沒有完全明確涵蓋每一個情況。
當僱主不當解僱僱員(或稱違約解僱Wrongful Dismissal),僱員可以提出多少賠償,特別是未來的收入損失等,《僱傭條例》對此沒有作特別規定。
解僱的理由重要嗎?
僱傭條例所指的正當理由是甚麼?
甚麼是不當及不合法解僱?
普通法下即時解僱的情況有哪些?
判例法有甚麼是嚴重過失?
MP HR Community邀請了資深勞工法律學家Lawrence Li,舉辦一個集中講解解僱相關問題的網上課程,協助HR正確處理相關風險。
課程內提供大量勞資糾紛法庭案例,令HR處理解僱問題時可預先估計自己的底線,從而有效處理僱傭糾紛。
15/4日前報名享9折外,更附送一課網上講座《HR必修Leading Case之招聘中的懷孕歧視法庭判例》
課程同時設直播及週六重溫,方便平日不能上課的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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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之清楚既解釋!
香港「不合理解僱」管制
到底有幾廢?
【到網站看: http://wknews.org/node/917 】
【惟工百科】廚師楊羽中(中哥)本月18日疑因政治理由遭「君逸軒」無理解僱,惟工新聞早前曾報導事件。惟香港法例落後,《僱傭條例》當中的「不合理解僱」管制漏洞甚多,形同對無理解僱大開中門,打工仔面對政治打壓近乎無法可管。
█ 法例歧視零散工 點炒都「合理」
中哥在君逸軒受僱不足一個月,法例能否保護他免於涉嫌出於政治逼害的解僱?答案是不能。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假如解僱無關以下任何一個範疇,即屬「不合理解僱」。
1. 僱員的行為
2.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3.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4. 法例規定
5. 其他重要原因
問題是並非全港所有打工仔均受以上法例保障。只有在通稱「四一八」的連續性僱傭合約(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中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員工,才受到法例庇蔭。任何不符合「四一八」的零散工,或年資不足24個月的合約工,無論老闆以任何埋由開除他們,依法皆不屬「不合理解僱」。受僱時間不足一個月的中哥,鐵定出局。
█ 合法地「不合法」 僱主炒大肚婆毋須復職
就算是僥倖受到法例保障的一群,縱使獲勞資審裁處裁定解僱為「不合理」,打工仔也未必沉冤得雪。《僱傭條例》第32N條第3項規定,儘管法庭或勞資審裁處可就「不合理解僱」的案件頒佈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但必須獲僱主同意才可生效。換言之,「不合理」地開除員工的僱主,依法是擁有堅持這個「不合理」決定的特權,奉旨打爛員工飯碗,「復職令」純屬紙老虎。
上述僱主特權不僅適用於「不合理解僱」個案,同時亦適用於案情更嚴重的「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僱」個案,勞工處指引明確表示只會在僱主同意下才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僱」包括以懷孕或參與工會為由開除員工,凡觸犯以下情況即屬違法:
1. 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2. 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他
3. 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他
4. 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他
5. 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解僱他
█ 修例拖延16年 強制復職無影縱
對於僱主可無理堅持「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解僱並拒絕讓員工復職,政府亦意覺到《僱傭條例》的殘缺。2003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曾討論修訂復職及再次聘用的條文,會議文件顯示早在1999年勞工處已經檢討《僱傭條例》,建議處理「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僱」個案時,勞資審裁處如認為適當而合理切實可行,即可頒佈復職令,不須取得僱主同意。
勞工處在檢討中承認強制復職早有先例,現時《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已載有同類條文,訂明法院可作出強制復職的命令。《僱傭條例》賦予僱主特權,毋寧是異常的安排。
不過政府採取拖字訣,16年以來仍未修正《僱傭條例》。勞工及福利局亦曾聲稱會於2013年年底遞交草案修訂《僱傭條例》,讓復職令不必取得僱主同意,最終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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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議員被工人揭發偷拍 疑施壓逼酒樓解僱廚師〉
http://wknews.org/node/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