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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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薪點280,月支報酬新臺幣34,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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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17~110/08/24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 未具雙重國籍,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三) 熟諳Word、Excel電腦操作,具溝通協調能力及服務熱忱,且有法院或政風單位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辦理政風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政風室)。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kshged@judicial.gov.tw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方式報名,請於110年8月24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80402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政風室收,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僱政風室科員」。親自報名及逾期均不受理。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52-3621轉分機549何先生。
報名時應繳交證明文件如下:
(一)報名表1份(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相片1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簡要自述(如有電腦專業證照請附上,字數500字以內,並請簽名)。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退伍令正反面或免役證件影本。
(五)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六)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甄選方式:
(一)書面審查: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口試。
(二)口試:就應試人員精神談吐、專業知能、溝通能力、發展潛能評分。
(三)日期及地點:口試日期、地點及應試人員名單將於口試前3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逾時未參加口試者,視同放棄。屆時請持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始得參加口試。
三、錄取名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列入候用名冊,遇缺符合需求時僱用,於下次同類型甄選放榜日之前未獲僱用者,喪失候用資格)。
四、錄取公告: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五、僱用期間,以被代理人實際請假期間(自甄選放榜日3日內報到起預估至111年1月27日止為限;如接續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得代理至請假期滿或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止)。上開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備註:本職缺甄選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院或司法院外網\徵人啟事項下下載。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大陸身分證查詢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警紀蕩然無存?!#警察 遇到年輕女子就可和於上班時間 #錄影嬉戲 和讓她使用 #警用裝備!這次是 #警用行動電腦 那下次會不會是 #警用配槍?再加上近期幾個與警察有關的事件老百姓能安心的 #相信警察?>
1名貌似大陸女藝人楊冪的胡姓女子遺失皮包,向高雄市警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求助,員警趁空檔,錄影玩起下注猜胡女年紀的遊戲,還將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交給胡女輸入資料。一場鬧劇卻誤觸執勤紅線,不僅4名員警受懲處及調地服務,休假的所長與出勤在外的副所長都受連坐,分局長也自請處分。
28歲的胡姓女子因4月26日搭計程車,將皮包遺留車上,隔天晚間才到前金所求助。
劉姓巡佐指派員警先協助調閱監視器,便趁空檔和周姓、黃姓2警員,與胡女在值班台旁的休息區聊天,玩起猜胡女年齡的遊戲。當時還有人先放500元在桌上,約定猜得最不準的人,出500元買消夜點心請客,還將過程錄影存證。胡女也被逗得摀嘴笑開懷。
但因胡女的證件都在遺失的皮包內,無法證明實際年齡,劉姓巡佐便提議使用警用行動電腦查詢胡女年齡,另由黃姓、周姓2員警將警用行動電腦轉交胡女,由她自行輸入身分證字號。全程如同綜藝節目般進行,由劉姓巡佐自拍、主持全場。
警局當綜藝演場錄影嬉戲 員警記過調地、所長也受連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45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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