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債,妻要不要還?>
因涉打假球遭終身禁賽的前職棒投手張誌家又出包!他被控簽賭欠下一百六十餘萬元賭債無力償還,上月遭追債時還哭窮只剩幾百塊,人間蒸發;債權人到他前妻娘家的豪華別墅前拉白布條要張出面未果,還驚動警方。才知他已和第二任鍾姓妻子離婚,目前行蹤不明。讀者爆料說,張誌家借用他的名義向上手組頭簽賭,孰料七月十五日他被組頭告知,張誌家賭百家樂輸了百餘萬元,運動賭博也輸,總計一百六十多萬元,他隨即聯絡張,結果被一再放鴿子,最後他只好先還清債務。上月三十日他到張誌家鍾姓岳父豪宅找人,鍾立即報警,並出示戶口名簿,證明張與他女兒已在七月二十七日離婚。 但他懷疑,這只是張誌家為了躲避追討,使出的障眼法。
關鍵字:
張誌家借用他的名義向上手組頭簽賭,最後他只好先還清債務
嗯!
7月間賭博輸一百多萬元,7月27日就辦離婚登記了,
這個時間點,不引人聯想真的很難啊!
債權人的懷疑不是沒有道理~
不過話說回來,
張誌家跑了,債權人可以向張誌家前妻討錢嗎?
(夫債,妻要不要還?)
其實老公沒錢,老公跑了,老公跟太太離婚了,
但是老公這個甚麼都沒有的人,
身上其實還有另外一個有價值的東西,
叫做"對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就因為離婚時老公沒錢沒財產(價值為0),
相較之下,太太資產或收入比較多(比如:500萬元),
先生是可以向太太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250萬元的
那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一個很有價值的東西!
那債權人可否透過(代位)先生向前妻主張這個權利呢?
這有一段曲折的故事,
在96年以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只有配偶間可以主張,不得讓與他人,其他人也不得主張,
但是96年間修法,這個一身專屬性被拿掉了,
所以那陣子很流行先生負債找太太要,
即使夫妻沒離婚,
債權人還會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定為分別財產制,
之後再向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為甚麼k知道,因為辦過啊~)
法院很多這種案件,
不過這個立法被認為是夫債妻還的惡法,
後來101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賦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一身專屬權的特性,
結論就是
債權人現在是沒辦法用這個方式向張誌家前妻要錢的!
不過債權人也別失望,
如果張誌家為了躲債,而在離婚前有異常的財產移轉情形,
比如將車子房子或現金移轉給太太或小孩,
那債權人還是可以根據民法第244條撤銷這些法律行為的!
結語:
其實真正好的建議,
是一開始就不要出借自己名義讓張誌家簽賭,
你出借名義了,一旦賭輸,組頭不找你要錢,要找誰?
債權人面臨組頭壓力不得不還錢,
張誌家又跑了,找誰要?
所謂的好人難做就是這樣阿!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1207管碧玲於院會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時,發言感謝尤美女、蕭美琴等人提案,終結2007年以來因修法疏漏而造成五千多個家庭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影響,「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下被迫離婚的家庭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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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擔心都是多餘的,現行民法於民國 98 年已修改成「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不需要再「父債子還」了!
📌這是什麼意思呢?
白話的來說,已故的父母若債務大於財產,債權人也只能就他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要求償還,子女是不需要自掏腰包幫父母還錢的!
反正不管怎樣,子女也可以「拋棄繼承」,財產與負債全都拋棄,根本不需要去幫已故的父母還債。
📌那夫妻之間的債務呢?需要「夫債妻還」、「妻債夫還」嗎?
就現行常見的法定財產制而言,無論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或妻各自的債務,也各自負責。
雖然夫妻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國第101年的民法修正中,也將本條權利訂為「一身專屬性」,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所以討債公司是不能代位主張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能要求夫妻間財產較多的一方,幫較少的一方還債。
所以,現行法律根本不需要「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但相信很多人還是不知道,或是常常被討債集團騙,自己擔心拖累家人而如何如何,如果這些法律規定能夠讓普遍大眾所熟知,我想也不會有一些令人鼻酸的悲劇發生,有時間的話也希望自己能多整理一些法律小知識給需要的人,你們若讓自己平時多多了解一點法律,也能夠多多保護自己一點唷,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快分享給你們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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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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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
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
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
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
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
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
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
,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
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
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
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之
1條。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未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以
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換句話說,96年至今,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
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雖然目前只是初審
但是新聞中許太太的案例日常生活中也聽過不少
這個民法修正案應該可以解決不少類似問題
希望這案子最後可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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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40.138
※ 編輯: freecan 來自: 1.161.140.138 (11/23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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