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價值應以何時點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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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其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自應以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起訴時,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財產」之價值,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之價值相扣抵,以資作為計算之基礎,而非以該財產「取得時」或「取得後之任一時點」之價值計算,始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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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計算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配偶對婚姻不忠離婚後,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志摩和幼儀結婚了5年多,志摩天性浪漫,骨子裡滿是情愛,肚子裡滿腹經綸,生活在創作之中;幼儀自小在商業家族中成長,在婚姻期間憑著過人的天賦,攢了不少錢,甚至成為了家庭中的經濟主要來源,然而對於生活方向與目標有所不同的兩人,卻漸行漸遠...
某日幼儀無心下翻了翻志摩的手機,赫然發現老公寫了首詩給徽因:
「我是天空裡的一片雲,偶爾投映在你心,你不必驚異,更無須歡喜...」
志摩親口向幼儀承認,他已經愛上林徽因了,早已不愛幼儀,且早。
幼儀知道志摩心中再沒有她了,忍痛了一年多,最終還是選擇和志摩離了婚,結束了這段6年餘的婚姻,放手讓志摩尋找他的徽因。
過了一個月後,幼儀突然接到志摩送來的存證信函,「我們雖然離婚了!但我還是可以向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妳趕緊找時間出來和我喬。」
許多民眾可能會認為:
「志摩這麼渣,不能要求分配財產吧!?」
然而事實是這樣嗎?就讓告狀俠帶大家了解甚麼是剩餘財產分配吧!
Q:甚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A:按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講白話一點就是,夫妻間如果離婚了、一方死亡了、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情況下,除了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外,他方可以向對方請求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婚後財產,並扣除婚姻關係中雙方的負債後,就剩餘的財產一人一半。
舉例來說:志摩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為0元也沒有負債;幼儀婚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有1600萬(其中包含父親無償贈與的500萬元),負債有100萬元。
則幼儀婚後總財產為1100萬元
【1600萬-500萬元(父親贈與)-100萬元(負債)=1000萬元】
則按剩餘財產分配志摩可以跟幼儀請求的金額即為500萬元
【1000萬/2=500萬元】
Q: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一定是這樣計算嗎?
A:倒也未必,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明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畢竟夫妻間的相處模式有百百種,立法者在立法時特別考慮到,若是任何情況下還是能一人分一半的財產著實有所不公平,因此特別於將這種情況交給法院來去認定,在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整分配的比例甚至免除一方的分配額。
Q:那怎樣算顯失公平呢?像志摩這樣對婚姻有精神出軌,分幼儀的婚後財產算顯失公平嗎?
A: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立法目的,是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所以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是否有顯失公平的要件時,所考量的是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受分配一方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法院才會依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至於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
所以縱使志摩在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中,屬於過失較大之受歸責者,但假設志摩在婚姻關係中仍為家庭有相當付出,並不能單純以此抹滅其付出,而不讓其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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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贈與房屋給妻,將來如果離婚,這棟房子算不算妻的婚後財產?
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在於,如果算是妻的婚後財產,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這筆土地就要納入計算,如果不算是妻的婚後財產,當然就不需要在離婚時,將這筆土地的價值納入分配的範圍。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它的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30-1條,其中第一項最為重要: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從法條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一旦離婚,就差額是要平均分配的。但是法律規定了二種例外狀況,縱使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不用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第一種是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第二種是慰撫金。
今天要談的就是無償取得。夫妻在婚姻關係中,財產互相流通再平常不過,就像上面所說的狀況,先生送給太太一間房子,這算不算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例外情況呢?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184號民事判決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送給對方財產,以後如果發生離婚的狀況,就不能要求分配,否則不能保障受贈與者的利益,與國民的情感有違。
這個判決對妻子有利,先生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卻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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