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足平安的退休人生,靠這三件事!
今天新聞大標題報導,目前全台100個工作人口要養40個老幼。其中,台北市扶養比高達47.68%,扶養比公式(0-14歲人口+65歲以上人口)/15-64歲人口,等於台北市100個工作人口要扶養48個人,幾乎到了2個人扶養1個人,未來少子化的情形更加嚴重,更衝擊到未來的『我們』。
因為國家財政來源也需要靠工作人口,財政吃緊,老人福利也未必會好,所以大環境的變遷,真的影響我們的未來。
律師目前有一位太太、兩個小孩,未來我們夫妻65歲之後,兩個小孩要扶養他的爸媽,家庭扶養比高達1比1,兩個人扶養兩個人!
大多數的父母相信自己的小孩會孝順,但是社會經濟的發展,子女的收入又豈是我們可以預期的呢?搞不好子女還期望父母親的財產可以『拉他一把』呢!
創造自己富足平安的退休人生,有三件事必需要做:
1. 投資理財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台北市每人平均消費金額近3萬元,可以推算自己在台北市生活只少一個月需要3萬元,未來如果自己要養自己,也要想辦法在自己退休後,每個月要有3萬元的收入。例如:律師家有4個人,至少要12萬元才可以打平。
首先要思考,目前自己個人的存款或投資狀況如何?每年投資的被動收入有沒有達到36萬元? 如果自己都靠工作所得,那如果沒有工作時,生活花費從哪來?未來等退休領退休金,但不懂投資理財,這退休金也未必能保障我們的生活。
我國65歲以上人口存款餘額超過600萬元,以目前低利的狀況,1%的年利,就算是存款1000萬元,每年也只有10萬元的利息錢,完全無法靠存款過日子。所以現在就要開始學投資,不管是從事股票、基金、債券、不動產…方式,要開始學習,才有平安富足的下半輩子。
在政府政策打房下,去年房地合一稅,稅收金額高達119億元左右,高齡者向銀行貸款買房比率也上升,顯然投資房地產的人不少。股市持續上揚,近來進場的『散戶』也超過之前,不管做何種投資,事先做好功課,設定好停損點,越早開始越有經驗,成功機會也越大。
2. 晚年照顧-意定監護
小李是一個愛家又會賺錢的企業家,他的財產福足有餘,夠他們全家人活到200歲,兒女們都很孝順,直到有一天小李在洗澡時昏倒在浴室,經家人緊急送入醫院急救,經醫院搶救,命是救回來了,但是完全沒有反應,醫生表示小李要能夠醒來只有1%的機會,99%是終年臥床。
兒女們分成兩派:一派主張要花最多的錢來救治,多少錢在所不惜,醫藥費無上限,就算沒效果也要有最好的照顧。另一派認為,醫生都說的很清楚了,所以不建議花錢,就等待時間了。
小李其實希望自己賺的錢,當然要花在自己身上,但是他沒辦法表達,所以要看最後兒女們到底那一派贏了?
在這個無法表達的時刻,在法律上和誰取得監護權有關,監護人會完全代表小李,主導著小李的身家,以及照顧的「花費」。到底是不是小李的想法,不得而知?
如果我們知道哪一個人比較了解我們的心意,可以辦理意定監護的程序,讓未來你選定的監護人來處理,而且在意定堅護契約上載明你的想法,就可高枕無憂。
3.財產信託
我們已經完成了投資的功課,我們就不用擔心生活費的問題,但如果今天年紀老邁到理解比較弱,容易被騙,或是失智容易忘東忘西,又沒有到達完全不能自理的程度。
這時候如何確保自己的財産不會被別人「整碗端走」,成立信託是一個最好的方法。
可以將一部分的財產信託給銀行,每個月從信託帳戶裡撥款到你所需使用的地方(例如:看護費、養生村費用、旅行費用…等)銀行會依照信託契約指示辦理,信託契約如果規定得好,其他人(就算是自己的子女或配偶)都不能用任何理由動用信託財產,我們也就可以更加的安心。
做好投資理財讓財富源源不絕。做好意定監護讓最危險的狀況下,能有好的人做主。運用信託制度把一部分財產託管,成為不敗的後盾。如此一來就能夠建構富足幸福的退休人生!
祝你幸福,財富得平安。
#平安得財富
#理財
#意定監護
#信託
#遺產
#小李
夫妻財產制法律效果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通姦除罪化 】小三丶小王不會出頭天!
#結婚是結一家人,不是嫁一個人
#釋憲結果深表遺憾也只能尊重!
#保護傘~提告"#侵害配偶權"較容易成立
#原配~我只是研究法案而已~愛你喲❤️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有許多人熱烈討論,蒐集了幾個比較頻繁出現的疑問,做了一包 Q&A,希望能夠破除大家心中的疑惑。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https://taiwangov.com/xIXAt
#QA #通姦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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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也覺得這些資訊 很重要!
✦ #分享 這則貼文,讓更多人了解 #通姦罪 吧!
✦了解更多釋字第554號:https://lihi1.com/mwxjO
✦ 什麼是比例原則:https://lihi1.com/bX4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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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幾乎沒有人因為通姦罪被關,而都是「#繳納罰金」嗎?
刑法 239 條是最重本刑 1 年的輕罪,依照刑法規定,如果判刑宣告在 6 個月以下,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而從 99 年到 108 年這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只有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因此實際上高達 99.94%的判決是得#易科罰金,繳錢給國庫。
❤️#受害配偶仍受到「#民事」法律的保障
而且,通姦罪雖然違憲,但不代表以後就可以無法無天,通姦配偶仍受到 #民事法的限制,如果有通姦行為,仍可能因為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必須 #以金錢賠償受害配偶。
其實通姦違憲,只是要避免「#刑法」過度介入婚姻,回歸民事法來保障婚姻家庭。民法歷來有關刪除冠夫姓、從夫居,或夫妻財產制等修正,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事事件法的逐步完善,就是希望讓婚姻雙方更加平等,弱勢配偶能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從釋字 554 到 748,大法官向來認為婚姻受憲法所保障。但大法官也指出,隨著社會跟各國的發展,在婚姻之中,#個人人格自主 的重要性已更受肯定,#婚姻的社會功能則逐漸相對化。此外,在 554 號解釋之後,憲法的權利保障都持續加廣、加深,像是承認 #隱私權也受憲法保障,就是最好的例子。
考量到這些變遷,大法官認為應該與時俱進,有必要重新審查通姦罪規定的合憲性。
了解更多釋字第 554 號:https://lihi1.com/mwxjO
❤️#大法官其實正面肯定婚姻、家庭受「#憲法」保障,解釋裡強調,婚姻讓配偶在精神、感情跟物質上互相扶持,還有維護人倫、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各種社會功能,因此是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保障。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肯認 #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所以一個人是否、跟誰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及生活方式)的權利,也都受到憲法保障。
❤️#大法官肯定約束婚姻忠誠的正當性,沒有鼓勵通姦
因為婚姻受憲法保障,大法官認為,國家可以立法約束婚姻忠誠,來維護婚姻。所以其實大法官認為,刑法 239 條制裁通姦,是要約束配偶互負忠誠義務,來維護婚姻制度跟個別婚姻存續,而這樣的 #目的是正當 的。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主因,是通姦罪規定對#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帶來的損害,遠大於可以實現的公益。
❤️#通姦罪無法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
大法官指出,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上應限於處理侵害公益、反社會的行為。但隨著婚姻在社會功能上的相對化,而且婚姻的基礎在於兩個人的感情,通姦行為雖然傷害了對方的感情跟期待,但還不至於明顯損害公益。所以用刑罰來嚇阻通姦,必要性存疑,#可以實現的公益程度也不大。
另一方面,通姦罪堪稱嚴重干預了攸關人格自由的性自主權,而且通姦多發生在私密空間,所以發現、追訴、審判的過程,等於讓國家刑罰權力長驅直入人民的臥室,嚴重侵害了人民的隱私權。所以 #行為人所受的不利益相當重大。
因此兩相權衡之下,#通姦罪規定導致的損害,顯然大於其所要維護的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因此宣告違憲。
❤️#想知道比例原則是什麼嗎:https://lihi1.com/bX4gw
英國哲學家羅素說過:「愛情只有當它是自由自在時,才會葉茂花繁。認為愛情是某種義務的思想只能置愛情於死地。」
刑罰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的作用,可以維護婚姻忠誠,但性事上的忠誠義務並非婚姻的全貌,維持婚姻更多靠的是配偶之間努力相互溝通、理解,而違反忠誠義務雖然可能危害、破壞親密關係,但不絕對影響婚姻存續。
因此,用刑罰處罰通姦,對避免婚姻崩解,也就是對 #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來說,其實效果是比較低的。無論通姦罪有沒有違憲,婚姻破滅的導火線更可能是因為個性不合、缺乏溝通或生活習慣的不同,如果不想努力經營,只想仰賴刑罰來填補感情的裂痕,婚姻最終仍可能毀滅。
❤️#通姦除罪化目前是各國趨勢,也是性別意識提升的重要指標,日本於 1947 年便將通姦除罪化,歐洲各國自 1960 年代也逐漸將通姦行為除罪。與我國同處東亞文化圈的韓國,2015 年由憲法法院宣告通姦違憲後,整體離婚並沒有飆升,反而微幅下降。韓國自 2010 年~2014 年離婚率為 2.3℅,自 2015 年通姦違憲後,2015 年~2018 年離婚率為 2.1℅,由此可證,韓國廢除通姦罪後,婚姻家庭似乎也沒有因此崩解。但民事求償金額提高3倍。
❤️#通姦雖然不再是刑事上的犯罪,不過不代表沒事,配偶跟別人通姦,還是可以跟小王或小三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雖然通姦不再是犯罪,不過還是可以作為離婚的事由,也就是老公跟別人通姦的話,老婆還是可以拿這個當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通姦罪原本的成立要件就比較#嚴格,通常需要「#抓姦在床」,而請求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要件本來就比通姦罪寬鬆,所以就算在今天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前,也常常出現通姦罪告不成,但是民事上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
參考資料:https://lihi1.com/TGlqR(韓國統計廳)丶司法院
夫妻財產制法律效果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通姦除罪化?!婚姻必備的『條件』
不管是認為『愛情不歸法律管』而贊成通姦除罪化,或是認為『法律是保護婚姻的方法』而贊成通姦不能除罪,要有刑法制裁。要認清楚:
在法律上,大法官說了算!
在情感上,外遇的一方『應該』還是有罪惡感吧?
在維持婚姻彼此忠誠的界線上,不管通姦有沒有除罪?我們可以用『賠錢』來給外遇的人一些警惕。
也許有人會說,男人外遇,把他離一離就好了?其實,離婚對於外遇的男人,不一定是懲罰,搞不好還是『鼓勵』呢!所以要弄清楚,被害者要求離婚,並不一定是對付外遇的『武器』。所以我們要更清楚,在維持婚姻的狀態下,對於外遇男人的處罰,就是能讓他對於做錯事,付出相當的代價。
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對於有明確證據證明有發生性關係的外遇事件,對於配偶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大多落在50萬元上下,很少超過150萬元的,對於稍有資產的人來說,這樣的賠償金額並沒有極大的嚇阻作用。
此外,如果只有親密交往的外遇證據,賠償金額又更低了,提告後,就算拿到勝訴判決,看到賠償金額也會讓自己覺得『婚姻沒價值』、『自己遭背叛的痛苦很廉價』。
要讓外遇的人付出代價,在新的時代裡,需要運用一點『心思』,就會產生保護自己的婚姻的『法律力量』:
結婚時可以在結婚契約書上(或婚前協議書),雙方明文約定『外遇賠償條款』,就算已經結婚,夫妻也可以簽訂協議書,明訂『外遇賠償條款』,相較於完全沒有約定的情形,是可以發揮嚇阻外遇的效果,因為只要一方有外遇,就可以依照『白紙寫黑字』的契約請求賠償,判決賠償金額也因為雙方已經有所約,會比承審法官單純以自由心證來得高。
舉例來說:曾有案例是夫妻間簽訂『外遇賠償條款』,丈夫外遇後依照合約賠給太太2000多萬元的案例。
如果『外遇賠償條款』約定範圍拉大,例如約定,對於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擁抱、親吻、觸摸身體親密的行為…等等,要賠償,就算只有丈夫卻跟小三在餐廳吃飯親吻、擁抱的照片,以及一些交往事證,太太就可以依照契約規定要求賠償較高金額,自然法律就站在你這邊。
你的婚姻,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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