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RagaFinance財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觀眾於2020年11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間,經以下指定連結(http://bit.ly/2lg0ruL )或節目畫面中之QR Code 成功開戶,則可享有以下優惠: 1)港股無限免佣 2)免費即時串流報價 3)送50港元新股現金認購券,孖展認購最高可借9成,利率低至1.6%。 4)股金券(合...
契約撤銷權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多保單都有3天的「審閱期」
再不然還有10天的「契約撤銷權」
還能全額退保
但要注意的是
在審閱期、契撤期間內發生事故
到底能不能理賠
時間點就很重要!
看更多新聞:http://bit.ly/36QCu1E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2Z2k4Xi
瞭解提升業績的關鍵!➡️ https://pse.is/wdrgw
#審閱期 #撤契期 #投保 #簽約 #理賠
契約撤銷權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人愛買保險,
平均每人擁有2.6張保單,
萬一買到不需要的保險時怎麼辦呢?
別擔心,有方法處理。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2VDwFPl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3qx4JuA
瞭解提升業績的關鍵!→ https://pse.is/wdrgw
#保單 #保險 #保費 #契約撤銷權 #保險公司
契約撤銷權 在 RagaFinance財經台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觀眾於2020年11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間,經以下指定連結(http://bit.ly/2lg0ruL )或節目畫面中之QR Code 成功開戶,則可享有以下優惠:
1)港股無限免佣
2)免費即時串流報價
3)送50港元新股現金認購券,孖展認購最高可借9成,利率低至1.6%。
4)股金券(合共330港元)
5)交易指定期貨產品送HK$700八達通卡
6)100元現金券
WhatsApp查詢: (+852) 9242 2928 或
https://wa.me/85292422928
優惠詳情及細則 https://bit.ly/3lXfV0K
華盛証券 2020年 11-12月開戶優惠及細則(專屬優惠)
1.【開戶優惠】於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經「華盛証券」指定開戶連結完成首次驗證手機號並成功網上開戶的香港、台灣、澳門及持海外護照的用戶(需使用香港、台灣、澳門及海外電話號碼註冊)享有以下優惠:
i. 無限免佣:
新客戶成功完成線上開戶或經見證開戶並首次存入港幣1萬元,即可自動獲得港股無限免佣,開戶即時生效無限免佣即表示永久免除港股交易所產生的佣金費用,線下開戶並存入資金1萬港幣或以上亦可獲得無限免佣。
ii. 免費即時串流報價:
1. 全新用戶首入金≥20,000港幣將獲贈免費30日港股LV2行情。
2. 如客戶當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贈送次月港股LV2行情:
1) 當月1日至月底最後1日的前1個自然日的總資產(含港股、美股、A股。基金)≥50,000港幣,或當月1日至月底最後1日的前1個自然日的日均資產≥50,000港幣;
2)當月1日至月底最後1日的前1個自然日的港股交易筆數≥10筆(不包含美股、期貨、新股認購、基金認購,買賣各算1筆)。
iii. 新股利率低至1.6%:
新股孖展認購最高可借9成,利率低至1.6%。於活動期間新註冊用戶將獲得50港元現金新股認購券(可抵扣現金認購新股手續費)
iv. 股金券(合共330港元)
【註冊獎賞】
於活動期間新註冊之用戶將獲得30港元港股股金券。
【首次入金獎賞】
首次入金10,000港元/9,000人民幣/1,300美元或以上將獲得300港元港股股金券。
股金券僅限於在華盛通APP上使用,有效期90天。如需使用股金券需要在開戶後1個月內累計入金2萬港幣或等值美金/人民幣且交易一次(港美A股均可,不包含新股認購),對應的股金券會派發到APP-我的-卡券,用戶可使用該券兌換(可兌換京東集團09618.hk,阿里巴巴09 988.hk,網易09 999.hk,小米集團01 810.hk,騰訊控股00 700.hk,匯豐控股00005.hk,美團點評03 690.hk股票),股金券可疊加使用一經兌換不可撤銷,只限一次性使用,餘額將不返還。
股票發放:任何股票券需要用戶自行兌換方可發放至證券賬戶,點擊兌換後,華盛將於10個工作日之內將相關股票存入該用戶賬戶。轉入股票總市值按華盛實際發放股票日當天的收盤價格計算。
v.價值港幣$700八達通:
客戶透過見證開戶開設期貨戶口,並於優惠期內交易以下CME產品一次:Micro E-Mini S&P 500、Micro E-Mini Russell 2000、Micro E-Mini Nasdaq 100及Micro E-Mini Dow,即可獲得價值港幣$500八達通卡贈品一份。如客戶交易除上述4項產品外的其他CME產品,即可獲贈港幣$300八達通卡贈品一份。此優惠不可疊加,每位客戶只可享有此優惠一次。
客戶於優惠期內交易美元兌人民幣期貨(CUS) 產品一次,可贈港幣$200八達通卡贈品一份,每位客戶可享此優惠一次。
vi. 現金券:
成功透過指定連結/QRcode新註冊並當月完成網上開戶,首次存款達10000港元,可獲贈100元現金券
1)【現金券】可兌換等值港元金額並存入港股證券賬戶中的可取/可用資金,用於購買股票,提取資金等行為;
2)本次活動的獎勵將會以卡券的形式發放至APP內【我的】-【卡券】,請及時登錄app內查看並兌換;
3)兌換的現金券將於當日清算後到賬,若清算後點擊兌換,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清算後到賬,清算中不可兌換;
4)現金券獎勵使用之前需通過線上開戶成功開通港股戶口;
5)現金券有效期為1個月,1個月內未使用卡券,將自動失效,不再補發;
vii. 其他專屬內容或專屬權益(如有):
如有專屬權益,均以經「華盛証券」指定開戶連結完成首次驗證手機號並成功網上開戶為標準判定對應權益。
2. 本優惠不構成任何證券、金融產品或工具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本廣告由「華盛証券」提供,內容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
3. 如有任何疑問或咨詢,可於工作時間致電香港客服 (+852) 2500 0388 或以WhatsApp聯繫(+852) 9242 2928 (交易日9:00-18:00);
4. 如有違規惡意獲取獎勵的行為,華盛証券有權撤回或不予發放相關獎勵;
5. 上述優惠為指定連接專有優惠,不可與「華盛証券」其他優惠同時享有;
6. 「華盛証券」保留法律規定範圍內更改此條款及細則,更改或終止任何優惠的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若有任何爭議,「華盛証券」保留最終決定權。
成為 RF 鐵粉團的一分子!只需港幣 $40 一個月,即享獨家影片及專屬貼圖優惠!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ETuQf4lzTrfevoHdSGo8Ew/join
成為一名經人Patreon :
https://www.patreon.com/awesomomists
www.RagaFinance.com
RagaFinance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ragafin/
《Calvin直播室》眾籌計劃 ?
http://patreon.com/calvinchoy
◎◎◎訂閱 ◎◎◎
▶
Ragazine :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5DWcqCjBne2-wRnrjxkuHQ?sub_confirmation=1
▶
Raga Finance: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ETuQf4lzTrfevoHdSGo8Ew?sub_confirmation=1
#RagaFinance #華盛証券 #港股無限免佣
------------------------------------------------------------------------------------------------------------------------------------------
免責聲明:《Raga Finance》竭力提供準確資訊,惟不保證絕對無誤,資訊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不論公司是否與侵權行為、訂立契約或其他方面有關),本公司概不負責。
同時,《Raga Finance》所提供之投資分析技巧與建議,只可作為參考之用,並不構成要約、招攬、邀請、誘使、任何不論種類或形式之申述或訂立任何建議及推薦,讀者務請運用個人獨立思考能力自行作出投資決定,如因相關建議招致損失,概與《Raga Finance》主持、嘉賓、編輯及記者無關。
同時,《Raga Finance》所有節目或資訊,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Raga Finance》立場。
Raga Finance
網址: www.ragafinance.com
契約撤銷權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鄉親啊!咱不能不知道的事】
#要思考的是垃圾減量與分流方式
#垃圾被燒了難道我們雲林人要甘願吃垃圾嗎
#水是雲林的命脈經不起政治的玩弄
#希望執政者知道鄉親都是離不開故鄉的人要苦民所苦
作為監督者,雲林縣民給我這張選票,就是要讓我來做別人不願意做的、說出那些敏感的,別人沒勇氣碰的,縣長要我不要挑戰他的底線,可是,又說他有做縣長的高度?阿賢不懂的是,選前的承諾,就這麼難以啟齒?面對歷史所留下的錯誤,承認它,並且尋求解方,這是我這個年紀,認為的「高度」。以前常說一句話:「如果為了分黨派、分顏色來犧牲人民的權利,那才叫可悲。」所以不那麼做,以專業的素養,用事實來監督執政者,可是每一次都更沮喪,因為議會儼然成為縣府的娛樂場所而已,準備好曲目,來一場到位的演出,這不是我能接受的「政治生態」我很抱歉。
🔒焚化爐是屬於BOO案(Build興建 Operation營運 Own擁有):配合國家政策,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建營運,並擁有所有權,業者可享減免稅及優惠融資等好處,相對要提供回饋條件。91年雲林縣政府與達榮公司簽訂"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後因在地民眾不服環境影響說明書,因而提起訴願,歷經查達九年的訴訟之後,99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因有二個:
1.農委會列入珍貴稀有保育動物紅隼未列入生態調查。
2.林內焚化廠距離林內淨水廠1.8公里未納入評估。
也因此雲林縣政府至107年6月30日,總共清償給廠商共約「35.6億」元,也償還完畢了,然後今年廠商又來要求維護管理費、清償金額之營業稅、加仲裁費用共「3億311萬4957元整」,只是請問張縣長,這樣一個不宜啟動使用的焚化爐,若不盡速處理,放在那邊難道還要一直被廠商要求賠償費用,不是很奇怪?我們雲林縣的財政並不是很充裕,甚至有面臨問題的情況下,有必要這樣賠償下去嗎?且林內民眾也不願意重啟,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
縣長的回覆是:「我沒辦法承諾你,你不代表68萬人」
那麼,一個林內焚化爐有多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為了這些人,地方父母官居然不敢承諾選前說過的話?
🔺張縣長,忘了說過的話不要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民意」二字,不是您的擋劍牌。
🔺環評確實沒過,也確實有人因而進入司法程序,到底,在逃避什麼?
https://youtu.be/pvJs85s_6e4
🔺尊重民意?建立在怎麼樣灌輸基礎?
https://youtu.be/MLEyVTUGKLM
🔺司法已經給雲林答案了,什麼叫羅織罪名?
https://youtu.be/QWgingyu7ac
🔺林內焚化爐總整理
https://www.facebook.com/605380616543015/posts/630170290730714?s=663033806&sfns=mo
🔺您口口聲聲的諾言:
https://video.udn.com/news/215426
契約撤銷權 在 劉明朗保險經紀人- 契約撤銷權...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有關契約撤銷權的規定如下: (一)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承保公司撤銷契約。 (二)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