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圖文不符」胡鬧跟風文( https://bit.ly/37KunFd )、分享一位現職檢座的評論文 ( https://bit.ly/31M4np8 ) 後,現在來再次分享早在3個月前的一篇討論 #比較法學方法 的讀書筆記。
PS1. 我也在「國外」,不過我看到的跟自稱愛台灣的外國人看到的好像不太一樣。
PS2. 筆記最下面一行,是對於德國-美國法系在刑法原則上根本性的不同做的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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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學方法】純粹的「翻譯文學」、不假思索地引入外國制度,不叫比較法學、更不是「改革」,而是 #自我毒害 :https://bit.ly/2Z6W0DF
「在討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要進行的「比較法學方法」其實是很細緻的,不是台灣那種德翻中(而且光是翻譯就翻得亂七八糟)而已,而是要對於比較國家的背景嫻熟,所以才需要討論與合作。
比較法的大忌就是「純粹翻譯文學」,只有翻譯沒有前理解,不但無助於法學發展,可能反而會導致引入毒藥。」
這樣的討論,對我而言,其實是眼界的開拓。
那台灣呢?台灣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在做比較法與外國制度引進的?
現在,讓我們想想,最近台灣吵到炸鍋還引出司改弄臣來個番外篇大戲的「#好萊塢式陪審團制度」。
台灣的民眾看多好萊塢,不懂法律就算了,
最搞笑的是,一群律師、職業司改家也跟著瞎起鬨。
請問這些人,真的了解陪審團制度嗎?
請問這些人,有踏踏實實地做好我國與美國的制度比較,以及優缺點、背景分析嗎?
有多少被告,請得起「律師團」來上演辯護秀?
台灣的資源,又能不能扛得起陪審團的負擔?
台灣人知道在美國,陪審團員無故不到場、遲到,不但要罰錢,還可能會被抓去關、義務勞動嗎?
台灣人知道,美國陪審團之下,冤獄並沒有少嗎?
不,他們不知道,他們只知道看著電影,拍手叫好。而這群律師和職業司改家,也正好利用人民的盲從與無知,省下認真做研究的精力,繼續不學無術,透過司改來撈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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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踏實、細緻的 #比較法學方法,台灣做得到嗎?
「在討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要進行的「比較法學方法」其實是很細緻的,不是台灣那種德翻中(而且光是翻譯就翻得亂七八糟)而已,而是要對於比較國家的背景嫻熟,所以才需要討論與合作。
比較法的大忌就是「純粹翻譯文學」,只有翻譯沒有前理解,不但無助於法學發展,可能反而會導致引入毒藥。
他不斷強調兩國背景比較,並且要我確認台灣的一些法律概念,並且在章節中要優先討論Hintergrund(兩國制度背景),例如台灣警察的Leistungskennzahl (sogenannte KPI) 、我國檢察官有拘票核發權等與德國制度背景不同之處。
甚至是在法律概念上,也都要做到細緻的比較。
舉個例子,我們討論到「間接正犯」概念。我說台灣這概念其實是抄自德國的,但他還是認為我應該論述台灣的間接正犯概念,再回過頭跟德國的"mittelbare Täterschaft"作對比,就算概念上一樣,也是要分析再得出兩國概念相同的論證。
至少,要把台灣的案例中,有關間接正犯的事實、法院的論證做翻譯與詮釋後,再與德國刑法§25 I Alt.2"mittelbare Täterschaft"(間接正犯)概念作對比。
這樣的討論,對我而言,其實是眼界的開拓。
那台灣呢?台灣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在做比較法與外國制度引進的?
現在,讓我們想想,最近台灣吵到炸鍋還引出司改弄臣來個番外篇大戲的「#好萊塢式陪審團制度」。
台灣的民眾看多好萊塢,不懂法律就算了,
最搞笑的是,一群律師、職業司改家也跟著瞎起鬨。
請問這些人,真的了解陪審團制度嗎?
請問這些人,有踏踏實實地做好我國與美國的制度比較,以及優缺點、背景分析嗎?
有多少被告,請得起「律師團」來上演辯護秀?
台灣的資源,又能不能扛得起陪審團的負擔?
台灣人知道在美國,陪審團員無故不到場、遲到,不但要罰錢,還可能會被抓去關、義務勞動嗎?
台灣人知道,美國陪審團之下,冤獄並沒有少嗎?
不,他們不知道,他們只知道看著電影,拍手叫好。而這群律師和職業司改家,也正好利用人民的盲從與無知,省下認真做研究的精力,繼續不學無術,透過司改來撈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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