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端正,是甚麼意思?
2005年越女來台結婚,2007年背著先生與同鄉男友生下女兒,2010年取得國籍後,驗DNA確認孩子是越女與男友所生,2011年台灣先生訴請離婚獲准。
離婚後,越女與男友同居,再生一女,2013年一月和男友到越南代表處登記結婚,沒想到婚沒結成,還一併被【取消國籍】。
為什麼會被取消國籍?內政部的理由,是從歸化法源根頭解釋,根據國籍法第3條第3項【品行端正】去反推,因為越女【婚外情】,所以【品性不端正】,依據國籍法第19條歸定,歸化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不合的情形者,得以撤銷國籍。
事實上,國籍法第3條第3項的寫法是:【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越女雖然外遇生女,但並無犯罪記綠。本法的品行端正,太過天馬行空,如何認定?或許人人感受不同。
簡單的說,任何一個中華民國的國民,都不會因為外遇生子而【失去國籍】,但這個早在三年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越南女子,卻被內政部引用國籍法19條的【五年內】規定,對他開鍘重罰,撤銷國籍。也就是說,歸化的國民,是次等的國民;國民可以婚外情,但歸化者,五年之內都不行。
文化部長龍應台曾在行政院會,當面跟法務部長曾勇夫說:【通姦罪落伍,令人尷尬】,如今這個被世界上許多國家認為是【身體不自主】的法令,居然還進一步的,撤銷了歸化我國的外配國籍。這樣的國籍法,講的好聽,叫尚可【亡羊補牢】,講不好聽,叫【歧視外配】,把外配當成次等公民。
暐瀚 2013-12-10 de 台北
蘋果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10/35496894/%E5%93%81%E8%A1%8C%E4%B8%8D%E7%AB%AF%E8%B6%8A%E5%A9%A6%E8%A2%AB%E6%8B%94%E5%8F%B0%E7%B1%8D
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國籍法第19條(取得、回復、喪失國籍之許可撤銷):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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