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參加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之「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公、私部門資安人力建制及產業資源探討」公聽會。
以下是我的發言內容,包括一些在現場因為時間限制而省略的段落。
我非資安技術本科,僅以人力和行政角度給一些建議。我今天會提很多問題,合先敘明,並非刁難。我樂見數位發展部的方向,而這些會是你們必須克服的阻礙。
先找事,再找人,然而數位發展部定位不明。10月31日,我們才從新聞報導初見數位部規劃。
「數位發展部則將整併NCC通訊傳播產業與輔導業務、交通部郵電司、經濟部工業局部分業務、國發會資管處,另行政院資安處也將併入數位發展部,並升格為資安署。」
11月17日立院公聽會,結論促請政府完善配套法制,這確實是重點。
當天有立委提及數位發展部未來的職責範疇,包括國力數位治理、數位平權、城鄉數位落差。我們都知道要部會整合,但這些詞藻很難看出具體要做什麼事。
將既有部會的既有業務做平行移動,是否會造成人力真空?且這不構成新成立一個部會的必要性。數位發展部新增業務,要做跨部協調,是否有權責問題要釐清?
■ 一、資安產業發展策略?
我看到題綱寫產業政策,心想又來了。在前瞻計畫的綠能政策公聽會上,我就說過「國家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不能混為一談。
認真談資安產業政策就談產業。認真談資安政策就談資安,然後才是產業。
總之,資安大致上分兩派。傳統派認為如果資安系統用國外開發有security issue,我沒有辦法說不是。
例如五眼聯盟指控中國華為技術有後門,雖然還無法證明華為埋的後門在哪裡,反而五眼聯盟要求科技公司給他們開後門,這在業界都是公開的秘密。
全球派覺得以上是bullshit,難道國家自己寫就不開後門嗎?我沒有說哪邊是對的,只是要大家想一下,這就是一個敏感的資安議題。
如果府院高層主導資安政策,直接影響預算,近年我們最喜歡玩國家隊大台灣路線,什麼都自己做自己寫。
也不是沒有扶植產業相對成功養活自己的案例,例如財金公司和關貿公司。但跟國際大廠比,還是有很大差距。
如果中國的東西都不要進來,實務上的困難就是你根本無法分辨中國開發。
微軟設了亞洲研究院,很多code來自北京,你要不要用Windows和Office?Google也準備回到中國大陸市場,台灣如何面對?還是跟蝦皮一樣裝作沒看到?反正立法院長也分不出他買的是中資紅酒。
如果打算找國際大廠引進solution,大廠估一估開天價怎麼辦?如果招募團隊或外包廠商開發自己想要的軟體,需求是什麼?解決啥問題?市場有多大?
再者,公務機關有什麼資格和能力判定資安?你可以當球員,也可以當裁判。還是球員裁判都要當,規格都你開?
如果我是行政院,我可能會想找工研院和資策會。但工研院主攻工業技術,資策會比較著重資管,有資安但相對少。
再來我會想找國防部資通電軍。但軍方在研究開發上有足夠能量嗎?不要被國安局丟一些大內宣的案子,讓某位自稱資訊戰學者整天在外面高潮就很好了。
我給一個具體建議,請執政黨和在野黨立委去盯行政部門,清點各部會買過的資安系統,折舊怎麼算。還有一個微薄的要求,談空泛的數位轉型之前,請把公文系統先統一。
■ 二、如何培育資安人才?及公、私部門資安單位部署規劃?
最大的問題是,現有公務體系長不出資安人才。考試院幾乎要被廢掉,如何招考?誰負責考這些人?新的人進不去,進去也來不及。最好不要又變成機要空降,我已經看膩了。
還是要從各部會抽人?誰來帶頭協調?不要跟我講政委,台灣不缺在旁邊指指點點作秀的人。除非你們成立數位發展部,目的只是擺個吉祥物。
我要的是執行單位和執行人力,裡面長不出來就從外面挖進來。但是資安產業技術門檻高,起薪也高。夠格的民間資安人才,公家機關拿不出薪水,更沒有升遷管道。
這些問題沒有先想好,根本沒辦法談如何培育資安人才和部署。
■ 三、如何提升數位國力?
這個問法太空泛了,我不想陪你們作文比賽,乾脆演練一次。
假設國發會要報告這個題目,先找台經院收集資料,從零開始拼湊。主計總處有一些統計數據,但都是落後指標。
以後各部會有資料研調需求,透過數位發展部協調,資料規格統一。前提是數位發展部要有能力去協調平行部會,我是覺得有困難。
各部門拿法規卡來卡去,資料也很難拿,而且只要有人碰資料,就要有單位監管。
今天A單位要做資料分析,A單位自己做資料收集。嚴格來說不符情報處理原則,應該要有對稱機構。然後如果數位發展部跟健保局算出來數據不一樣,誰來裁定?
我們可以參考NCCC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有交易紀錄,NCCC、VISA、MASTER各有一份,銀行就乖了。你凌晨兩點買二十萬的花,一查就發現有問題。
總之,數位部要當裁判也可以,請專心監理。但就不能叫做發展,必須有另外的執行機關去實作。
■ 四、政府治理的數位轉型?
以前有個社群叫g0v,其實他們現在還是有在活動啦,但就是很微妙,現在的g0v不太有監督政府的強烈動機。
拿open data這一塊來說,以前的g0v想在國民黨執政找到破綻,民進黨執政就不找了,還有在參與的只做一些小專案,其他人則回去做商業案賺錢了,這也算是一種成熟的大人啦。
我就問基礎建設和基層服務怎麼串接?現在很多縣市都有1999專線,滿便民的,但不夠數位。
假設台北市做一套系統,成效不錯。高雄市看了覺得我也想要,就多花一筆錢做,是不是疊床架屋?如果中央跳下來做,會不會又有地方自治權責問題?
另外,行政院內部可能也有抵抗的聲音。
2019年6月11日,張善政院長的數位國家公投案,中選會舉行聽證會。行政院代表,科技會報執行秘書就說:
「設立新的單位來替代原組織的推動之數位化,除疊床架屋、可能讓各組織權責模糊,也可能因為欠缺原領域特定專業考慮的敏感度而造成外行指揮內行的反效果。」
數位部是蔡總統政見,只是張院長提的版本更高一個位階,就遭受行政部門抵抗。我不知道是府院先去打一架,還是故意要卡張善政的公投提案?
最後我要提醒的是,這是一個過去台灣政府不存在的組織,非常、非常、非常令人擔心過度擴權的問題。
舉個例子,陳菊的人權委員會,有些民進黨人也受不了。這可能會碰到過去從來沒管理,一管理就越過界的大問題。
我真心不希望看到數位部變成疊床架屋、酬庸空降,或者擺隻吉祥物在那裡的部會,請政府要做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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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新聞自由來自新聞自律。
#如果我是大老闆 一個具有特定政治立場的台灣有錢老闆,我一定會想辦法投資經營一家電視新聞台(一家不夠,就兩家),因為到目前為止,在台灣經營電視新聞台幾乎是一本萬利,不僅政治商業利益兩頭賺,而且風險低責任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為什麼呢?
經營危害公共健康的黑心食品工廠,或是污染環境的黑心企業,隨時可能面臨依法被勒令停業的風險,而且必然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不如經營一家電視新聞台吧!就算違反執照許可附帶需要履行的義務,悖離新聞專業基本責任,閹割旗下媒體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自主性,甚至毫不避諱地充當老闆個人意識形態和意志的傳聲筒,在台灣也不會有太大的經營風險,一旦超越紅線理應受罰或撤銷執照時,還可大言不慚地華麗轉身為「新聞自由捍衛者」。
一旦在台灣取得少數「財團限定」的特許電視新聞經營執照,不僅可以用於政商錢權一家親,利益輸送交相賊,必要時還可偶爾用來向一黨專政的集權政府輸誠表忠。況且,平日或選舉期間,再怎麼黑心、惡劣、指鹿為馬、反專業與造神抬轎,基本上也不存在立即被勒令停業的經營風險,因為不僅善良健忘的台灣民眾容易呼嚨,很容易忘記黑心新聞電視台曾經有多麼惡質,而且最後實際上被NCC 依法註銷執照或不予換照的風險幾乎等於零。
每逢六年一度的換照審查前,還可以先發制人,用自家電視台任意指控污衊NCC,甚至還能以政治受害者、台灣新聞自由捍衛者自居。
說到底,台灣許多人對「新聞自由」的誤會大了!根據這種相當普遍但錯誤的認知,新聞自由是個萬用百寶箱,什麼都能裝得下:電視新聞台可以造神,可以為特定人助選,可以明顯不公正,不必努力做到公平和正確,可以誇大失實,也可以選顏色,黨派化,也不必善盡合理的事實查證責任。這些,被很多人誤解為(少數領有特許執照的台灣電視新聞台可以正當享有的特權)「新聞自由」的一部份。如果你不喜歡,必須容忍,可以轉台;NCC最多只可罰點小錢,但一旦決定中途撤照或執照期滿時「不予換照」,就是侵害新聞自由。
根據這種頗為普遍但謬誤的認知,新聞台的言論自由及其相應限制和責任,完全無異於手上沒有新聞台執照的普通人、YouTuber、自媒體或是紙媒,不但沒有更多責任和相應限制,反而是只有更多特權。你說,天底下能有這麼荒謬便宜的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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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NCC委員(Never!),我應該會對中天新聞台換照案投下
反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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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簡單說,#它不配 繼續持有這張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執照,因為它嚴重違反取得這張特權執照必須善盡的相應法律責任和公共義務。
我不是說其他新聞頻道都很好,或都沒有失誤過,但中天新聞台過去六年或更長時間內的表現,實在太過惡劣了!其他新聞頻道不是沒有政黨偏向,但沒有像它那樣 睜眼說瞎話,散播未經合理查證的不實新聞,特別是毫無羞恥地公然為特定政治勢力造神、助選,嚴重傷害民主政治與公共利益,早已不配繼續持有這張特許執照。
如果它在正常民主國家裡,比方說英國,老早就被重罰多次,或甚至撤照了,因為負責任的獨立媒體主管機關不會讓它用這張廣電執照繼續胡作非為:從2003年以來,因為頻道內容嚴重違反法律、資方缺乏繼續經營電視新聞頻道的「適格性」(not fit and proper),或是未能善盡事實查證和公平報導義務,已有10家電視台(包括伊朗政府投資的國際英語頻道PressTV)被Ofcom 撤照!此外,英國的直播衛星平台業者主動下架(根據英國監理標準,它並未也無法獲得在英國落地播出的新聞台執照)美國福斯新聞台,還有遭到重罰但逃過撤照處分的「俄羅斯今日」(RT)新聞台,以及目前尚未決定是否重罰或撤照的中國環球電視台(CGTN)。老實說,俄羅斯今日和CGTN的強項是提供非西方觀點,平日新聞表現還算符合新聞專業要求,而且聘用不少原先在CNN、BBC或半島電視台任職的資深新聞人,至少表面上盡量顯得很專業很公正,但因脫歐公投和香港議題偶有失手(或說是露餡),即同樣遭受負責英國媒體監理的獨立機關Ofcom的重罰伺候!在我眼裡,中天新聞台在許多方面的新聞表現甚至比上述新聞頻道還更糟,若放在英國也應該只有一種待遇:重罰,或是(不必等到執照期滿就)撤照。若然,中天新聞台能怎麼辦?答案是除了接受也不能怎麼辦,因為被重罰或撤照是自找的,因為不這麼做的話,反而是Ofcom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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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以中天新聞台過去以來的嚴重惡劣表現,無法獲得續照只是剛好而已。當然,被不肖老闆綁架的員工何辜?萬一不獲換照,老闆決定關台又不提供集團內工作職位安置員工怎麼辦?
因此,如果NCC最後決定是「不予換照」,我希望超級有錢的電視台老闆不要生氣,不要自暴自棄,也不要自行關台,不要資遣員工,更沒有必要把自己裝扮成受害者!相反地,如果你相信自己完全沒做錯,那麼為了你的政治和新聞理想,應該繼續堅持投資經營下去!中天新聞台在YouTube的直播和隨選服務千萬不要停,廣告收入可以繼續賺,沒有任何人能阻止中天不間斷地服務死忠觀眾。差別在於,沒有執照以後,中天新聞台不能在有線電視和MOD播出,如此而已。對於財大氣粗的大老闆來說,燃燒「理想」是值得付出這麼一點點代價的,算什麼?
#誰剝奪你的言論與新聞自由了?中天新聞想說什麼,想報什麼,沒有這張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執照後,中天台(或韓天台)的新聞空間和言論尺度只有更大,絕不會更小(因為不必再受到《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約束)。有什麼實際差別嗎?沒有!只是你不配繼續持有這一張電視新聞頻道執照而已。(況且你還有中視、中視新聞台、中國時報等媒體資源)
其他的新聞台,會因此被剝奪什麼新聞和言論自由嗎(所謂「寒蟬效應」,這也是在台灣被普遍濫用的一個名詞)?並不會!台灣專業新聞場域裡,真正願意承擔專業責任,願意履行特許執照相應義務的其他新聞頻道,少掉「害群之馬」過去以來的錯誤示範與惡性競爭後,未來台灣電視新聞專業可以揮灑的天空一定不會更小,甚至還會更加寬廣!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也會因此得到更多的社會肯認與尊敬。
#寒蟬效應?中天新聞台,可別太把自己當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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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其實與英國的監理模式相近,同樣賦予NCC有撤照/不予換照的權力,同樣對電視特許執照有很多專業與公共責任的要求和限制。
若要減少NCC撤換照的使用機會,也不是不可以討論並修法,但至少應該同時修法大幅提高罰款額度(目前每次犯錯不過罰款區區10-30萬,犯大錯也最多只罰100-200萬,是在哈囉喔?) 另外,政府也應該有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編列充足預算並要求 #公廣集團提供專業新聞頻道 ,開放適格的申請者申設新的新聞頻道,並且確保所有合法取得執照的新聞頻道都有公平上架與公平競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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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五、財務狀況。
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
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 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或方式播送節目或廣告。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受前項之停止播送節目或廣告處分而未停止播送者,處該頻道停止播送三日至九十日;未停止播送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四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
第五十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五十六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播出該頻道之節目或廣告;未停止播出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第六十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如果我是ncc委員 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的委員有半數任期將到今年8月屆滿 的推薦與評價
所以即使面臨政黨輪替內閣即將改組,NCC委員在任期中仍然應該依法行使職權,才不會違反法律交付的任務。況且NCC委員任期是交錯制,每2年就有3位或4位委員任期會屆滿,如果 ... ... <看更多>
如果我是ncc委員 在 台南林俊憲質詢NCC 假訊息林:我如果是妳我就辭職妳當 ... 的推薦與評價
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 主任 委員 詹婷怡6:43 也可以改成就像警察開罰單 NCC 是有法律不執行根本是個殭屍單位嘛(歡迎分享嵌入或混合剪輯) vod hd 112508 ... ... <看更多>
如果我是ncc委員 在 [新聞] 畜產會是「法人」非機關農業部:自有-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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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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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彭宣雅/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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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產會是「法人」非機關 農業部:自有資金買不適用採購法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進口雞蛋、進口冷凍液蛋究竟是否適用於政府採購法?立委秀出公共工程委員會公文,顯示
冷凍液蛋適用於政府採購法;但農業部昨夜再發新聞稿表示,特別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確認,工程會是指「機關」購買冷凍蛋液適用採購法,但中央畜產會為「法人」,其以自
有資金購買財物(無論是否為冷凍蛋液),均不適用採購法,與這份公文所指情形不同。
農業部專案進口蛋爭議不斷,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日前在經濟委員會中,質疑冷凍液蛋,必須
依照採購法的規定招標,認為畜產會繞過採購法。立委賴士葆昨也在財政委員會質詢審計部
,進口蛋繞過採購法是否不妥?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說,得先釐清雞蛋是否為「生鮮農漁產
品」,才能釐清是否受採購法規範,預計3個月內公布查核報告。
陳瑞敏說,確實有爭議需要釐清,要先釐清蛋液是否為生鮮農漁產品。蛋液若屬於生鮮農漁
產品,就不受採購法限制;若蛋液不屬於生鮮農漁產品,則須調查金額是否超過須公開招標
的標準,判定是否須要依照採購法辦理。
農業部說,畜產會依據畜牧法規定肩負產銷調節的責任,從103年迄今以其自有資金進口農
產品以達到產銷調節的目的,依其為法人的身分,專案進口的採購案件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農業部表示,畜產會屬於財團法人,法人以自有資金,購買財物,依採購法第3條及第4條第
1項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本次採購雞蛋進口為例,生鮮殼蛋原本就排除適用政府採
購法,而冷凍液蛋是由畜產會自有資金處理,如上所述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農業部表示,為確認畜產會對外採購是否合法,農業部特別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確認
,工程會說之前回復立法委員的公文,是指「機關」購買冷凍蛋液適用採購法,但畜產會是
「法人」,其以自有資金購買財物(無論是否為冷凍蛋液),均不適用採購法。
農業部說,畜產會相關作業均公開透明,就專案進口雞蛋部分,今年3月經濟部國貿局和農
業部皆有邀集業者辦理公開說明會,沒有黑箱作業。其次,冷凍液蛋數量僅佔整體3到9月專
案進口雞蛋的2.8%,無理由為了液蛋規避政府採購法。未來仍會要求畜產會辦理相關採購業
務,都要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reurl.cc/1Gb62m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
撥款。
現在法律真的是自己說了算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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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1.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7251556.A.C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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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48692003 (49.216.161.138 臺灣), 10/14/2023 10: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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