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援引某則高院判決,大家看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955號判例要旨參照)。該罪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者,得論以他罪外,要難以妨害公務論,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言(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488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被告2人拒絕接受查證身分,而分別與員警發生拉扯,及被告林亞潓於拉扯時指甲劃傷曾金山之手臂等事實,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自應究明偵查隊小隊長曾金山、偵查佐李羽倫與另2名員警案發時是否係依法執行警察職務,倘警方係依法執行職務,被告2人拒絕查證身分及拉扯等所為,即具有違法性及可責性,但警方如非依法執行職務,被告2人自無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可言。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M,106%2c%e4%b8%8a%e6%98%93%2c1479%2c20170810%2c1
妨害公務判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紀念到此一遊?超貴的照片!】
你收過超速罰單嗎?是不是對測速照相機恨的牙癢癢?基隆一名男子因為不滿超速被拍,就用竿子拿便利貼遮住照相機鏡頭,接連「弄瞎」了5台照相機,警方認為男子涉及妨害公務和毀損公物而移送法辦,但男子最後居然獲判無罪!
🎸先了解怎麼樣算毀損公物?
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只要故意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物品,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的其中一項行為,就會成罪,並且公務員只要因為職務上的關係管理物品就夠了,不需要對物品擁有所有權。(最高法院54年台上第477號判例)
1⃣毀棄
條文中所謂的「毀棄」,是指將物品整個銷毀、滅除、拋棄,讓物品本身失去功用和價值,或是徹底毀滅物品的存在,例如讓測速照相機整台消失不見或是破壞到看不出原形。(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判決)
2⃣損壞
而「損壞」是指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因為受到損傷、破壞,使物品的外形、本體發生重大變化所以失去功用,例如把測速照相機的鏡頭砸破。(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80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3 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判決)
3⃣致令不堪用
至於「致令不堪用」,則是指用毀棄、損壞以外的方法,雖然沒有毀損原物,但嚴重減損物品的特定功用、讓物品達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或事後須花費相當的時間或金錢才可恢復物品的特定效用,例如將測速照相機的線路剪斷,照相機機身的外觀雖然沒有毀損,但剪斷的線路和機身相連,照相機因為線路被剪斷而失去拍攝功能。(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80號判決、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9號判決)
另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經討論過一個法律問題,某甲拿酒瓶投擲路旁的車輛照相測速器,導致雷達測速照相機的閃光燈、充電器被酒濺濕受潮,經過送修清洗照相機的IC片後,還是可以繼續使用,這樣甲是否成立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
不論地檢署、高檢署、法務部檢察司都認為,雖然經過送修還是可以使用,但送修前的測速照相機無法發揮測速、照相功能,已經減低或妨礙測速照相機原本的效用,甲的行為屬於毀棄、損壞公物,並防害公務正常進行,所以成罪。(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03856 號)
🎸「弄瞎」測速照相機無罪?
測速照相機與照相機內的底片,都是由地方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設置用來取締交通違規的公有物品,所以屬於交通警察職務掌管的物品,這件案子在一審的時候,法院認為是涉及妨害公務和毀損,但是上訴之後卻大翻轉。
因為二審法院認為,在測速照相機鏡頭上貼一般可撕可黏的便利貼,沒有再另外使用膠水、漿糊之類的東西,鏡頭上也沒有殘膠,這樣只是讓測速照相機「暫時」失去效用,並沒有對被遮蔽的測速照相機或照相機內的底片本身做物理性破壞,而且恢復效用的時間、勞力和金錢都相當容易,只要將便利貼撕下來就好,不至於到毀損、不能使用的嚴重程度,所以判男子無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9號判決)
這件案子的結果雖然是無罪,但並不是告訴大家可以模仿,也不表示就能隨意惡搞測速照相機。另有一則新聞是有人不滿超速被拍,故意在裝設有雷射測速照相機的路口禁止線前「折返跑」,把測速照相機當作自拍機,警方認為這樣的行為是干擾執法,不但有妨害公務的嫌疑,並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毀損測速照相機的案例
實務上有不少關於毀損測速照相機的判決,看來測速照相機的確惹人厭,很多人都想毀掉它,而且有各種毀壞的方法,以下列舉⚠️請勿模仿或嘗試:
1⃣將汽車輪胎掛在測速照相機上,再將汽油淋在輪胎上燒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年簡字第3575號判決)
2⃣手持雨傘勾倒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機角架,但判決認為被告無主觀犯意所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訴字第1124號判決)
3⃣用鐵鎚敲打還沒驗收啟用的測速照相設備外的雙層隔熱保護箱,但因為內部還沒有設置測速照相機,所以是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311號判決)
4⃣駕駛營業曳引車載挖土機,將測速照相機的固定桿推倒。(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年審簡字第9號判決)
5⃣以石頭丟擲再用泥巴塗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141號判決)
6⃣用拐杖鎖破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95號判決)
7⃣拿黑色噴漆朝測速照相機外部隔熱保護箱噴漆,遮蔽測速照相機的鏡頭,造成內部裝置的採證照片無法判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9號判決)
8⃣拿鐵鎚揮擊照相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99號判決)
9⃣用木棍插入測速照相機鏡頭。(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31號判決)
雖然拿到舉發的照片和罰單會不開心,還會氣得想要砸了測速照相機,但真的跑去砸毀或惡搞,不但超速罰單得照繳,還可能要負起妨害公務和毀損的刑事責任,甚至要額外付維修費用,一點好處也沒有,最重要的是一時搶快容易造成悲劇,提醒大家還是要遵守交通速限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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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太陽花無罪
要說太陽花學運,是馬政府與國民黨政權衰敗的關鍵,我想很多人都不會反對。既然這是一個達成「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的偉大聖運,太陽花,又怎能有罪?
當然無罪!通通無罪。
1、煽惑他人犯罪
占領立法院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民眾是「自發」前往立院,故黃國昌等九人,無罪。
2、妨害公務罪
無法認定對警方是否有丟擲物品,或強暴脅迫行為,警方沒有「心生畏怖」。無罪。
3、聚眾妨害公務罪
勘驗光碟後,並未發現「妨害公務」的事實,當時的「推擠員警」行為,並不是出於妨害員警執行勤務的惡意。無罪。
4、污辱公署罪
拆下立法院銜牌,是對立院議事瑕疵表達象徵性言論,並不是以毀損立法院權力地位為唯一目的。無罪。
5、集會遊行法首謀罪
群眾自發前往遊行,並非蔡丁貴號召。無罪。
五大罪嫌,通通無罪,這個判例,讓台灣一秒超越全世界。原來,「公民不服從」可以超越所有現行法律規定;原來,只要內心想著「公義」,衝撞公署、拆牌抗議、推擠警察,都是無罪。
所以,反年金改革的退休軍公教人員們,應該衝入立法院。因為「公民可以不服從」,佔領公署無罪。
所以,反對一例一休的勞工團體們,應該無視警方的舉牌警告與層層防線,放膽用力去推,只要記得別讓警察「心生畏怖」,並內心清楚,沒有「妨害員警執行勤務的惡意」,無罪。
所以,看不慣司法判決的台灣公民們,應該勇敢拆掉法院的招牌,因為拆牌只能算是對法院瑕疵表達象徵性的言論,不會被認為是毀損法院權力地位的唯一目的。拆了吧!反正無罪。
所以,別再去考慮什麼繁文縟節,法律規定,只要記得「公民不服從」,所有行動,都能無罪。
這多好?警察其實也不用繼續站在立法院、行政院與各大公署的前面了,快撤了吧!反正公民們各自有想法,有權不服從,警察又何苦阻擋他們的行動?
318占立院之後,還有323衝政院以及411包圍中正一警局事件。學運領袖們都喊話了,既然318無罪,323、411也不能有罪,不會有罪。
行動可以偉大,但法律與判決卻不宜「量身訂做」。現在318無罪了,是不是代表往後所有打著「公民不服從」大旗的抗議者們,也能如法泡製,衝公署,衝爽爽,安全下莊?
別傻了。
他能無罪,你會有罪。別亂衝公署,別推擠警察,更別亂拆招牌。敢衝,你我都會吃牢飯的。
暐瀚 2017-4-3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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