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打疫苗的一千多人,絕大多數大概也沒有疫苗專業,長官說能打他們就打,長官要造冊,擠進去又何妨?完全符合既自私也平庸的人性,就是少了屏東縣長潘孟安說的「正直」,和陳時中口中的「氣質」,但却無可避免的得為疫苗不執行造成的民怨背鍋,公平嗎?打過的疫苗吐不出來,不但吐不出來,在多數人打不到疫苗的時候,他們還有第二劑;陳時中大概想著頭過身就過,但是,只要台灣還有一位想打却打不到疫苗的民眾,這股 #民怨 就沒有過去的時候,#蔡政府 還想查辦朱學恆嗎?那得提防「送花籃到衛福部」成為全民運動。>
#政治評論人、#宅神 #朱學恆 六月初送給 #衛福部 兩對花籃,上書四句落款,「#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當時全國三級警戒近兩周,確診人數不斷飆升,死亡數也超乎想像的不斷累積,朱學恆意在喚醒執政者;不到一個月,朱學恆被依「#妨害公務罪」檢舉並經警察局「#傳喚到案」製作筆錄。
這是一個比 #民進黨 慣性依「#假訊息」移送批評言論更搞笑的個案,因為「妨害公務」在刑法上是要構成要件的,亦即必須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施以「強暴脅迫」,除了肢體衝突、以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等)或兇器和危險物器;朱學恆即使駡政府,動的是嘴而非拳頭,他送的花籃充其量是禮器而非兇器,遑論花籃屬靜物,距離衛福部大門都還有數公尺遠,連衛福部官員進出辦公室都阻攔不了,遑論「妨害」;即使如此,#檢察官 還是行禮如儀發出傳票,#警察局 同樣行禮如儀傳喚製作筆錄。
五天後,國民黨立院黨團揭露衛福部施打疫苗的造冊統計,赫然發現,朱學恆案不但搞笑,甚至是樁驚天「冤案」。根據國民黨揭露的訊息,衛福部所屬各單位,除了部本部、國民健康署、社會家庭署的施打率低於目前的全台施打率百分之十,其餘各單位都遠超過百分之十,疾管署施打率超過百分之百,#食藥署 更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九,這個比率實在太驚人,對所謂「第一線防疫官員」的標準,顯然有不同解讀。
衛福部的解釋,施打人數暴增因為除了編制內人員外,還有編制外人員,比方疾管署編制八百五十人,造冊就有一千二百六十一人,而食藥署編制六百四十六人,造冊就有一千三百五十六人;那麼第一個問題是:遠超過編制的約聘雇人員是正常的嗎?約聘雇人員泛濫一直是政府精實不力的主因,過去監察院緊盯的對象以地方政府為多,因為民選政府難免人情壓力,不論政黨如何輪替都有八行書,但以不超過編制內員額一成為界限,超過者就很有可能被糾正。那麼疾管署和食藥署就得解釋,這超過近乎一倍的編制外人員,是常態?還是因應疫情所需的任務編制?疫情告一段落就解聘?因為「爾俸爾祿,民脂民膏」。
第二個問題,衛福部大概沒辦法解答,亦即編制外人員超過編制內人員,是衛福部才有的特例?還是中央各機關都存在的「現實」?還有沒有哪個中央部會也有類似情況?如果有,這些機關人員,是否也一併列入了「第二類施打」的順位表中?這個問題也是全民的疑問,疫苗施打順序表如何決定?那些不斷插隊暴增的造冊名單,從何而來?合不合乎常民理解的「第一線防疫人員」(包括邊境檢疫等)?民進黨在立法院否決了公布名單的提案,那麼就只能仰仗已經立案調查的監察委員給全民一個交代,就算不能公布名單,好歹公布數字,讓全民知道各部會都是哪些單位的生命風險比他們更高,也給為了爭取殘劑摔了個狗吃屎的民眾一個交代,因為「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疫苗 是人權,不是特權,#病毒 之前人人平等,公務員當然也有生存權,同受憲法保障,但是,公務員受民眾供養(納稅),無可避免必須把為民服務擺在己身利益之前,這也是為什麼放眼民主國家,除了為緩和民眾疑慮而帶頭先打外,「官員先打」是絕無僅有的排序方式。貧富差距造成的相對剝奪感,是源自富人與窮人之別,這裡頭還有個人努力與社會是否提供公平的晉升機會等複雜因素,可怨天却難尤人;疫苗之打得到與打不到的相對剝奪感,却是因為政府(官員)掌握了疫苗資源以及分配的權力,特別是平平都是完糧納稅的公民,有人排不到而摔大跤,經常進出醫院的重症患者也排不到疫苗,有人打到了却被罰,罰與不罰都由政府官員說了算,豈不是「組織性 #特權」,其誰能平?心有不平不能怨天只能尤人,這個「人」,當然就是政府。
風評:朱學恆的驚天冤案VS.食藥署超打疫苗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9588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妨害公務 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同學詢問老師,「#這是一本刑法選擇題」最新版B-2-23頁106初考法學大意這題,在刑法第135條修正後,(C)是不是錯的。
這個理解是對的喔!因為106年那時候考試時還沒有修法,但現在已經修法了,所以舊題新解的話,(C)選項應該要改成刑法第135條第3項會比較正確。
當然也不能說(C)完全錯誤,畢竟刑法第135條第3項是同條第1項的加重構成要件,是在第1項(基本構成要件)成立之後,才會有第3項的問題。但最後論以刑法第135條第3項之罪。
老師想說,直接在粉專上公布是最快的😂 請大家告訴大家~~也謝謝同學詢問!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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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補充刑法第135條第3項為什麼要加重處罰的原因。
立法者是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加重條款、本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等相關規定,並參酌我國常見妨害公務之危險行為態樣,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例如易燃性、腐蝕性液體)犯之,該等行為態樣對公務員之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嚴重危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此才會增訂第三項之加重事由,以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註)。這點請大家留意~~
註:參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之說明。
妨害公務 構成要件 在 中時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次沒停電,密錄器有拍到…畫面會說話…
#中壢 #盤查 #警察 #違法 #妨害自由
妨害公務 構成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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