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彰化縣防疫說明記者會
莫德納疫苗接種率約5-6成 有疫苗 趕快打
因應疫情嚴峻,彰化縣政府於4日下午3時召開彰化縣防疫說明記者會,由縣長王惠美、衛生局長葉彥伯共同說明,新聞處長李俊德引言,採線上直播方式,同步於縣長臉書及有線電視CH03公益頻道同步直播。
王縣長表示,今天彰化縣新增病例3例,累積確診人數264人,近5日核酸檢測陽性率為0.05%,核酸檢測累計陽性率為0.41%,完成篩檢人數64,230人,居家隔離人數55人,累計居家隔離人數為2,997人,平均每位確診者的居家隔離人數是11人。新增1例為麻將牌咖傳染鏈,另外2例為民俗活動群聚傳染鏈。
王縣長表示,今天巡視縣內十幾個接種站的接種情形,向大家報告,目前接種的情形,莫德納疫苗目前將獲得二批,第一批3萬3600劑,於7/2(星期五)-7/8(星期四)接種,以設籍本縣75-84歲符合資格者的4萬4356人為主,7/2-7/3通知17593人,約接種1萬470人,今天通知2856人,預估接種1713人,接種率約5-6成,有疫苗,要趕快打。
王縣長指出,這一波中央預計撥發的莫德納共有5萬5300劑,目前已收到3萬3600劑,預計7月5日(下周一)會再收到2萬1700劑,第一批供給75~84歲長輩施打,而73~74歲長輩已開始造冊了,符合資格的有1萬5643人,會依通知持續開打,預計從下週一起發放通知。
王縣長表示,彰化縣避開群聚、分散人流,設有264個接種站,包括有26家醫院、151家診所、27家衛生所、6處快打接種站、54個社區據點接種站,請依照通知的時間及地點前往施打,不用提早到,準時到,以錯開人群,請鄉親配合,會依照年齡按設定的目標進行接種,拜託長輩打完疫苗後要先坐在現場休息15~30分鐘,因如有藥物過敏都約在這個時間發生,如有任何狀況,醫師都會馬上處理,且施打後要多喝開水,胳臂會稍微腫痛,這是正常現象,如有發燒請服藥,拜託大家不管是AZ、莫德納或是未來會到的輝瑞,對於重症保護的效果都很好,最不好的是沒有施打,一旦確診就會很嚴重。
王縣長說,近來為防範印度變種病毒,即日起無論有無症狀,新冠疫情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與自國外入境者,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滿前一天都要進行公費PCR篩檢;另外,國境防疫有四大措施,自7/2起,入境全驗PCR,一律檢疫14天,期中快篩一次,期滿再驗PCR。依中央指示,配合台北果菜批發市場7/4起,台北家禽批發市場7/7起,須持PCR陰性證明,始可進出之規定,即日起進出上述場所之相關物流業者,可以到本縣12家PCR監測站接受公費PCR採檢,採檢時,請自報是北農專案。
王縣長進一步指出,縣府團隊各司其職,齊心合作防疫,縣府應變中心人員共有405人,目前在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案件中新增173件,居家檢疫關懷是1,341人。居家隔離關懷是324人。防疫旅宿有17家共304房,可用空房數140間,入住率為46%。預防性消毒場所1,436次。防疫專車,執行235次,一戶一社工居家隔離關懷計241戶共310人。警察局查獲違反居家隔離案件0件,稽查告發室內群聚的有2件11人,查獲妨害風化3件。針對傳統市場58處廣播宣導開立勸導單375件,查察疑似聚賭355處。驅離群眾民眾190人次,針對外籍移工易群聚的場所臨檢83處臨檢521次,並動員6,490人次警力現地查察7,166處,查察娃娃機停業669家4669次,自助洗衣店107家,再次向轄內所有警察同仁表達最高的謝意,也拜託大家不要趴趴走,增加警察同仁的工作量。
王縣長表示,文化局推出預約取書便利站,自7/6(二)起,只要使用本縣借書證登入彰化縣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查詢系統,可享免入館快速取書,取書時間在週二到週六早上8點半到晚上6點,週日是早上8點半到下午5點,另外,因疫情因素,在7/8~8/26推出PLAY線上童趣坊,讓大家看好戲,陪你開心放暑假歡迎我們大朋友,小朋友一起來看好戲。
葉局長表示,彰化縣新增3例,1例是麻將牌咖傳染鏈,另外2例是,民俗信仰活動群聚傳染鏈,3例都是居家隔離者,這3例都是因為採檢政策的改變而及早發現,及早防堵。
葉局長指出,今天新增1例為麻將牌咖傳染鏈,為牌咖牌友,個案在6/4~6/12居家隔離、6/13~6/20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皆無症狀,事隔多日後,因個案在7/3要應徵長照工作,因配合中央採檢政策應徵長照工作需採檢,採檢結果,CT值30.2,及早發現到這個個案,目前正在疫調中。
葉局長表示,從彰化縣58位居家隔離發病者的發病時間分析來看,有的是早發病,有一半以上個案在5天內即發病佔57%,有的是晚發病,累計有9成以上個案,在10日內發病,另有 3%的個案,在隔離 14天之後發病。
葉局長指出,另外,新增2例為民俗信仰活動及社區服務群聚傳染鏈,二例都是居家隔離者,配合中央採檢政策改變, 在解隔離前一天需再採檢PCR,二例在7/3居隔結束前,1例採檢CT值14.25; 另一例採檢CT值18.26,及早發現及早圍堵病毒。
葉局長表示,居家隔離期滿前 1日 PCR 採檢陽性的意義有二個:一、已感染,但未出現症狀的個案;二、已感染發病,但症狀不明顯,未通報,未採檢。
葉局長指出,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7月2日12:00起,國境防護四大措施:「入境全驗PCR、一律檢疫14日、檢疫期間快篩、期滿再驗PCR」;為加強防範COVID-19之Delta印度變種病毒株,即日起,無論有無症狀,COVID-19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滿前1日,均須進行公費PCR檢測。
葉局長說,依據中央規定,台北果菜批發市場 7/4 起、台北家禽批發市場 7/7起,須持 PCR 陰性證明方可進出之規定。即日起,本縣進出上述場所之相關物流業者,請自行前往本縣 PCR 監測站接受公費 PCR 採檢。採檢時,請自報說明為「北農專案」。可以到彰化縣COVID-19之12家PCR主動監測篩檢站之指定醫院採檢,有關PCR採檢報告如果是「陰性報告」,不會主動通知,被採檢者可以以手機自行下載APP「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查詢,如果PCR採檢報告「陽性」,將由衛生局主動通報送醫及疫調等後續工作。
葉局長表示,中央指揮中心撥發彰化縣第一批莫德納疫苗55300劑,預計分兩次配送,7/1配送第一批第一次莫德納疫苗33600劑、7/8配送第一批第二次莫德納疫苗21700劑。彰化縣第一批第一次33600莫德納疫苗,以設籍本縣 75-84歲符合接種資格者 44356人為對象。7/5 第一批第二次莫德納疫苗 21700劑,以設籍本縣 73-74歲符合接種資格者 15643人為對象,即日起造冊,下周一(7/5)起發放通知。
葉局長說,彰化縣第一批第一次33600劑莫德納疫苗,已設籍本縣75-84歲符合接種資格者44356人為接種對象。7/2(五)至7/8(四)請民眾依通知單上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施打COVID-19疫苗。264 接種站, 514場次,就近施打,區分時段,避免群聚。7/2-7/3 通知 17593人,約接種 10470人;7/4 (星期日) 通知 2856人,預估接種 1713人。
葉局長說,有以下情形,請於6/28(一)起,向村里長登記造冊:一、設籍本縣某鄉鎮市,但是要在其他鄉鎮市施打疫苗者;二、居住於本縣,但非設籍本縣之75-84歲長者,有意願施打疫苗者。
葉局長說,請至彰化縣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查詢網(https://anticanacer.southeastasia.cloudapp.azure.com/vaccination/index.aspx
),鍵入身分證號碼,即可查詢75-84歲縣民長輩的接種時間和地點,提醒長者有疫苗,趕快打。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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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要探討『性侵害犯罪案例分析-以兩則實務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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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的兩則實務判決,主要是討論「違反意願」的認定⛔⛔⛔
考量妨害性自主案件大多處於隱密性、非公開環境下為之,如何認定雙方究竟屬於兩情相悅,大多得仰賴事前或事後客觀事實,舉例來說,進入房間前兩人神情或身體舉止、事後被害人反應(如是否即時呼救、報案、驗傷等,或是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不過也常常演變成檢討被害人是否符合犯罪下「理想被害人」的形象,因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指出任意以事後被害人的反應便逕認被告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樣的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什麼特別看法,歡迎大家留言分享。
以下節錄裁判內文📌📌📌
1.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2.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meansNo」「onlyYesmeans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3. 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4. 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No_means_No💢
#only_Yes_means_Yes👌
#打破大家對於理想被害人的想像🤛
https://fb.watch/61vRpUalSt/
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同意性交不是無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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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男學生 A,某日放學後在學校後山與女友 B 約會親熱被教官發現,當場遭到教官帶回學務處喝斥並寫下悔過書,教官表示之後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通報導師及雙方家長。
幾天後,教官於放學時利用廣播A到學務處報到,告知:「B 已經將這件事情主動和媽媽說了,教官基本上會立案處理,但這件事情可小可大,就看你是否有悔意。」A 情急之下立刻表示同意,教官則約 A 晚上 8 點在校門口見面。
到了約定時間,A 搭上了教官的車,沒想到教官將車輛停至無人的堤外停車場後,即要求 A 對他口交,表示:「我的條件就這麼簡單,你也可以現在就離開,那我們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無奈的 A 只好遵從。這樣的狀況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A不僅無法再面對B,也開始產生焦慮,終於向父母坦承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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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同意」不是真的「同意」!
除了與未滿 16 歲的人性交以外,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全都建立在「對性自主權的干預」之上。
但是性犯罪的受害情境是很多元的,一句「同意」的形成也很複雜,最極端的情況當然是完全不顧你的意願對你性交,那麼假設再輕微一點,加害人利用其他社會壓力,讓你自願形成同意性交的意思,該怎麼辦呢?
我們都同意,當人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是可能隱忍並曲意順從的,換句話說,這時候的同意是「不得已的」、「乘人之危的」,是有瑕疵的同意,而做出這樣行為的人等於是扭曲被害人的意志,就算程度不即強制性交也要處罰。
這樣的利害關係,包括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有上下監督、扶助、照護的情況,只要具備這層關係,利用對方不得不從的心理壓力取得同意性交,就會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所以上司用不被資遣的安全名額交換下屬同意性交、老師以成績相脅要求性交,甚至不必有條件交換,只要利用壓力存在而被害人不敢不從的情境,通通都已經涉及犯罪。
-
跟強制性交怎麼區分?
強制性交除了不顧意願以外,也可能包含使用脅迫等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那麼教官以「揭開醜聞」的方式要求 A 配合性交,到底算是權勢性交還是強制性交呢?
法院的見解認為,這要看被害人是否有「衡量利害的空間」,如果說 A 完全別無選擇,根本無法反抗,那就是強制性交,像是教官拿著槍要求 A「讓我看看!」即使雙方有利害關係,也會因為 A 面臨生命威脅完全無法自主決定而構成強制性交。
相反的,如果 A 還有自主決定的空間,因為利害關係陷入猶豫不決,最終為了得到教官袒護而選擇屈從,那就是教官不當利用權勢的影響力來扭曲A的意志,就會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妨害性自主違反意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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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才剛送進立法院,即將進行審議,但婦女團體和女權律師卻站出來,極力表達反對意見,原因在於法案中把刑法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這項要件刪除,婦女團體痛批,這樣的修法恐怕會讓熟人性侵的案件更難定罪。
熟人性侵在通報性侵案件中的比例高達七成,究竟刪掉「違反其意願」這項要件後,影響會有多大,律師以實務舉例,有一名男子邀請認識女子到家中,卻突然想有親密關係,女方心生害怕,也表達出不願意,但還是遭男方性侵,像這樣的案例,因為男方沒有以強暴、脅迫和恐嚇方式進行性侵,被害者也無法提出表達違反意願的證據,往往就因此喪失了性保障權益。
婦女團體認為,政府在民意壓力下沒有全盤考量就倉促修法,將會讓司法開倒車,要解決性侵判決爭議,當務之急應該矯正法官對性自主權的認知,並重啟討論集合社會共識再來修法才能真正貼近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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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連續發生好幾件女童被性侵害,法官卻輕判的案子,引發社會反彈,官方也極積推動修法,但是目前的草案版本,卻被婦女團體批評為開倒車,到底怎麼回事,我們來看看以下的報導。
Ns
在立院開議時,婦女團體聚集抗議,反對法務部預計將刑法中、強制性交罪條文的「違反意願」要件刪除,因為目前性侵害案有七成,都是熟識強暴,這樣的修法方向,恐怕會導致更多不是受到以肢體暴力、來脅迫的性侵案,被排除在強暴罪行之外。
Bite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 ....性侵害通報有七成是熟識強暴....
1999年刑法增訂妨害自主罪章,並將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由「致使不能抗拒」修改成「違反意願」,就是希望能保障性自主權,但法務部卻草率將「違反意願」的條文刪除,婦女團體批評,如此的司法倒退,加上法官審判素質沒改善,根本無法解決性侵害輕判的問題。
Bite 現代婦女基金會
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暫緩審議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法務部更該擴大社會參與討論,傾聽民意,不該總是閉門造車,做出不符性自主權的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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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 妨害性自主 的訴訟中還自己一個清白[ft. ... 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 其 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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