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吳軍的《硅谷來信》第3季。上一封信我們講了NBA退役球員的故事,這封信我們來談一談另一群富有的人,就是那些富豪家族的繼承人。
相比起NBA球員,富豪家族的繼承人們從小就生活在優渥的環境中,有最好的條件接受教育,上一代人也會想盡辦法保障這些子孫後代的生活,但這些富有的繼承人們還是常常陷入巨大的不幸,這又是為什麼呢?
這封信我們就以美國曾經的首富J. 保羅·蓋蒂家族的故事作為例子,談一談這個問題。
J. 保羅·蓋蒂是什麼人?
J. 保羅·蓋蒂是何許人也? 他是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首富。如果你去過洛杉磯,可能參觀過以他名字命名的蓋蒂藝術博物館(J. Paul Getty Museum)。如果你還沒有機會去,將來到洛杉磯時一定要去那裡看看,蓋蒂藝術博物館可能是美國西海岸最好的博物館。這個博物館本身以及裡面的藏品,都源於蓋蒂的捐贈。
蓋蒂發家於二戰後,1966年他的財富據估計就超過了12億美元,這在當時是一個天文數字,當時的吉尼斯世界紀錄把他列為世界上最富有的個人;到1976年他去世時,身價超過了60億美元。和今天很多富豪擁有的只是資產市場上的紙面數字不同,蓋蒂的資產都是真金白銀。
蓋蒂的父親算是一個小富翁,1914年蓋蒂22歲的時候,他給了蓋蒂1萬美元讓他鍛鍊商業才幹。蓋蒂從這1萬美元起家,到20年代就賺到了300萬美元。1930年蓋蒂父親去世的時候,只給蓋蒂留下了財產的5%,不過蓋蒂很快就建立起了自己的石油帝國。
二戰之後,蓋蒂做對了一件事,成為了世界首富:1949年,蓋蒂從沙特國王手裡獲得了沙特和科威特中立區大片土地的石油開採權,當時那些土地不過是一些不毛之地而已。幾年後,1953年,這片土地中的石油被勘探了出來,很快年產量就達到1600萬桶;僅僅三年時間,蓋蒂就收穫了10億美元的財富,很快成為了美國首富和世界首富。要不是後來沙特和科威特收回了這些土地的開採權,今天這兩個國家相當一部分資源都應該屬於蓋蒂的後人。
不過蓋蒂這個人在花錢上有一些奇怪,可以說是既摳門,又慷慨。蓋蒂對自己和家人非常摳門。蓋蒂有五個兒子,但他最喜歡的小輩是三兒子生的一個孫子。1973年,這個孫子在意大利被綁架了,綁匪要求1700萬美元的贖金,一開始蓋蒂一毛錢都不願意出,後來松口說可以出100萬美元,因為100萬是他可以申請抵稅的最高金額。時間越拖越長,綁匪割下了小蓋蒂的一隻耳朵送回來,出於輿論的壓力,蓋蒂這才出了幾百萬美元贖回孫子。
但另一方面,蓋蒂在藝術收藏和支持藝術事業上卻一擲千金。蓋蒂有一個很奇怪的想法,他說藝術品的美非常純粹,表裡如一,不會讓人失望,但人卻做不到這一點。為了收藏藝術品,蓋蒂專門雇了一個團隊幫他尋找、鑒定和收購藝術品。當時很多藝術品拍賣的記錄,都是蓋蒂創下的。
隨著收藏的藝術品越來越多,他蓋了一座博物館來收藏(就是這封信題圖中的博物館),並且配備了相應的管理基金會,也就是今天洛杉磯的蓋蒂基金會(Getty Foundation)。蓋蒂博物館在蓋蒂去世後依然秉承了創始人的做事風格,對於優秀藝術品不惜重金,又創下了很多拍賣紀錄,比如梵高的代表作《鳶尾花》、馬奈的《春天》等等。我把這兩幅畫的圖片放在了文稿中,你可以看一眼,肯定不陌生。
蓋蒂的子孫表現如何?
說完了蓋蒂本人,我們再來看看蓋蒂的子孫。作為首富的孩子,蓋蒂的子孫都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但嚴格來說,這些子孫都不太成器。蓋蒂的長子原本應該繼承家族財富,但因為壓力太大自殺了。
有人可能覺得不好理解,含著金湯匙出生,世界首富的長子,躺著就有數不清的財富繼承,哪來的壓力呢?其實,有錢的人,沒有錢的人,各有各的壓力和煩惱。擁有巨大的財富並不就意味著幸福。說個很簡單的道理:有了錢,你就需要管好錢,尤其這些錢還是從父輩那裡繼承來的,這不是一件容易事。上一封信那些NBA球員的結局,我們也都看到了。有的人能管好一百萬,一千萬,但到了一個億也許就要出問題。蓋蒂的長子面對的就是這種情況,對於如此龐大的家族財富和產業,他知道自己力有不逮,然而將來又不得不擔起這份重任,於是他選擇了自殺來逃避。
蓋蒂不喜歡他的二兒子,長子自殺之後,家族的重任就落到了三兒子小保羅·蓋蒂的頭上。蓋蒂生怕他壓力太大,對他比較放任自流,結果這個兒子就染上了一個惡習——吸毒。一個人但凡和黃賭毒沾上邊,基本不可能獲得幸福。雖然後來小保羅·蓋蒂戒了毒,但在美國社會仍然不受歡迎,最後移民到了英國。前面提到的那個被綁架的孫子就是小保羅·蓋蒂的兒子,這位小孫子被救回來後受了驚嚇,也染上了毒癮和酒癮,一輩子生活在輪椅上。
蓋蒂的第四個兒子戈登·蓋蒂被認為是最有資格繼承家業的人。他平時大部分時間都用在了慈善事業上,在社會上口碑很好。然而後來他被曝出在婚外包養了一個外室,還生了三個私生子女。在當時的美國,這種做法也不被社會所認可。蓋蒂的第五個兒子12歲就夭折了,這裡就不多談了。
富豪家族如何安置巨額財產?
或許是出於對子孫的失望,蓋蒂在留給他們生活無憂的錢之後,把大部分的財產都捐了出去,主要是以信託的形式經營蓋蒂博物館,也就是前面說的蓋蒂基金會。這也使蓋蒂博物館成為了世界上最有錢的博物館。當然,這個基金會和蓋蒂的子孫後代就沒什麼關係了。
那麼蓋蒂留給子孫後代的錢是怎麼處理的呢?和美國絕大部分富豪一樣,是通過信託的方式管理的。這種方式有三個好處。
首先是在稅務上會享受一些實在的利益。美國的遺產稅很高,父母把財產傳給子女時大約要交掉一半的遺產稅,子女如果花不完再傳給第三代,還要再交掉一半。這樣幾代人下來,遺產基本上都交了稅。通過這種方式,國家可以拉平社會財富的差距。但如果你將財產放在信託中,寫清楚將來潛在的受益人和使用方式,那麼交過一次遺產稅後,子子孫孫都不用再交稅了。
其次,用信託來管理,財產可以完全按照創立者的意願來分配。比如你有兩個孩子,希望多給老二一些錢,可以在信託文件中寫得很清楚。蓋蒂不喜歡二兒子,因此在信託中給他分的錢特別少。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信託可以規定受益人每月以特定的方式(比如固定金額)領取收益,這樣可以防止後代中出了敗家子一次性把錢揮霍光。這可能是信託最重要的功能,因此家族信託常常成為富豪後代安身立命的最後一個保障。
蓋蒂知道他的子孫顯然不能守好家業,因此生前通過信託安排了一部分財產的傳承。為了和之前講的博物館信託區分,我們不妨把這個信託稱為家族信託。
蓋蒂算是想得很周全了,但在蓋蒂過世之後,他的子孫很快就肢解了家族信託,一次性把錢分到了各自腰包里。這件事在法律上原本是做不成的,但蓋蒂的子孫們雇了律師專門尋找當初創立信託時的文件漏洞和法律漏洞,居然就做成了。當然,他們在經濟上也付出了高昂的代價,一次性支付了巨額的遺產稅和所得稅。
不過這樣分家之後,蓋蒂的子孫就失去了未來安身立命的最後一個保護傘,每個人生活的好壞就要看他們自己管理錢財的能力了。
按照當初家族信託創立時蓋蒂定下的財產領取比例,第四個兒子戈登·蓋蒂獲得了比較多的遺產。到了1986年,這部分石油產業的價值已經漲到了100億美元,戈登·蓋蒂轉手就賣給了得克薩斯石油公司(Texac,今天雪佛龍公司的子公司),把資產變現。然而三十多年過去,這份財富已經縮水到了20億美元。雖然依然是一筆巨大的財富,但對於蓋蒂家族來說,已經遠沒有往日的輝煌了。
今天社會上已經沒有多少人關注蓋蒂家族了,然而蓋蒂的子孫們還是不斷曝出醜聞,很多人因為毒品和槍支濫用等問題早逝,家族後人彼此之間也是官司不斷。美國人講起這個家族,常常會用「金錢的詛咒」這個詞來描述他們。
2017年,好萊塢把蓋蒂家族的故事搬上了銀幕,中文名叫《金錢世界》,英文名稱更加直接——「全世界所有的錢」(All the Money in the World)。在這部電影中,蓋蒂有一句非常經典的台詞:「成為一個有錢人很容易,做一個有錢人卻很難。」這句話可謂發人深省。
蓋蒂家族的故事並不是個例,歷史上19世紀末的美國首富範德比爾特,集裝箱的發明人、20世紀中期的美國首富馬爾科姆·麥克林,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富豪亨特兄弟,這些家族的後人都在不到一代人的時間內就使家族財富大幅縮水。
小結
這些故事時常讓我想起《天龍八部》中掃地僧講的一番話。這位老僧講,武功和德行的修行要相匹配,否則有武功而無德行,有強力而無慈悲,人就會出大問題。金庸的小說中常有對社會的隱喻,所謂武功的修煉其實可以化用到許多事情上,爭名求利,不外如是。
積攢了財富本來是好事,但如果德不配財,財富反而會變成詛咒。財富是這樣,聲望、地位等等也是如此,如果來得太快太容易,人其實很難承受。我見過不少年輕人,一畢業就加入新興公司,公司迅速發展,他們的職級也水漲船高,但自己的能力其實沒有跟上。手下管理的團隊一旦大了,經常乾砸事情,團隊和他們本人都很難成長起來。這些年輕人早年的運氣到了這時,反而成了詛咒。
對一個人來講,最安全、也最容易獲得幸福的發展方式,就是年齡、修養、能力、財富和地位同步上升。否則,即使財富和地位一夜暴漲,終究會因為修養和能力的不足而跌落雲端。人難免做一些發橫財的美夢,但當現實中遇到了種種誘惑,你不妨想一想蓋蒂家族的故事,以為自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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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財產分配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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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財產分配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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