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遇過一個個案, 某位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 在留職停薪的期間又懷了第二胎. 但這事情最有趣的地方在於, 她在留職停薪屆滿復職的隔天, 就拿著醫師開立的證明, 申請安胎假. 一直請到生產, 直接接產假, 產假結束以後, 直接再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我同事來問我該怎麼辦. 我想了想, 雖然覺得不太合理, 但依法我沒有任何禁止她這樣做的權力和必要啊.
但也因為不太合理, 就問了其他從事HR的同學, 然後有一位同學才告訴我, 他們公司因為產業特性, 女性員工居多, 光是正在育嬰留職停薪的, 就佔全公司員工人數超過一成.
我想, 任何福利措施的設計, 都不可能也不應該100%防堵濫用發生, 因為想做到這一點, 唯一的方法就是大幅度提高申請難度, 同時也失去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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