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共同面對
#粗估560公頃土地 #440億
#校產不能變私產
#維護學生受教權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今天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總計8個法案版本進行詢答。
我的版本比行政院版本新增4條,是立法院各版本中最完整處理私校退場包括「解散」及「改辦其他事業」兩型態的版本。
我今天先以「私校校產具 #教育公共性」及「維護學生受教權」2大主軸,舉出4大議題跟教育部潘部長討論。
1⃣ 退場學校將釋出大量校地校產,但行政院版條文卻完全未處理國家該如何統籌及有效運用與分配!
教育部對於台灣高教發展,至今未估算出具體需求,以及連帶的私校退場後可能釋出多少校地和校產。但我認為這應該是新法案上路前,需具備的基本數據與研究。
我辦公室只好自行簡要的以已退場的高鳳、永達、高美、亞太、南榮等大專院校粗估,#每間退場學校 平均會釋出 #14公頃校地、#11億校產。
假若如高教工會估算「潛在退場私立大專院校」有40間,則台灣將釋出560公頃土地及440億校產。
如此龐大的教育的「教育公共資源」,在行政院版條文卻完全未處理國家該如何統籌及有效運用與分配。
我的法案版本新增第28條,增訂「院級決策會」處理。因私校校產「如何」歸公(中央、地方、學校或本基金),以及私校校地龐大,「如何」改辦投入現有教文社福事業(最大宗應為社宅或長照)。
這都關乎國家重大發展,不能僅由「教育部」和「將退場或改辦之私校」決定;行政院應在這裡佔重要決策角色。
2⃣ 改辦其他教文社福事業,仍應維持校產之教育公共性
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本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包含「改辦」其他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條件及注意事項,如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及資遣費、須將校產信託、未依改辦計畫辦理應解散且財產歸公等。
但在本次送行政院版本卻無相關規範,全回歸私立學校法(第71、74條)處理。如此,恐將造成「改辦」之私校其具「教育公共性」之校產,任由私校法人「自行決定」轉移成「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資源。
校產之教育公共性將 #蕩然無存。
我的版本新增第26條處理,明定私校改辦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其實就是把行政院106年版本第14條拉回來,教育部當初送立法院評估可行之條文,實務上仍應可以處理。
3⃣ 須退場學校轉為「小而美之辦學模式」應避免造成資源不符比例之浪費
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本草案,預警及專輔學校指標有「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本次卻拿掉此項。教育部並解釋是因為有學校是「小而美之辦學模式」。
但我辦公室整理出由原「興國管理學院」改成「中信金融管理學院」之數據,顯示原來收5000人學生的興國;轉為中信後只收 #825人,但仍然佔有原本一樣大 #26公頃 的校地。
使得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每生平均校地面積」320平方公尺,是台大42.83平方公尺的「7.5倍」,顯然資源分配需要重新檢討。
另外若以私校獲教育部補助相比,中信學院825個學生,每年度獲得3300萬補助;私立東海大學1.57萬個學生,每年度獲得3.13億補助。每生平均補助金額中信是4萬、東海是2萬。
總結「小而美之辦學模式」,可能造成校地資源「大於」大專院校平均數、教育部補助每生金額「大於」私校平均數。 #這是我們想要的小而美辦學模式嗎?
我認為,應該將行政院106年「學生數和註冊率」再次納入本次退場條例預警及專輔學校指標,才能至少在某個程度下避免教育公共資源浪費。
4⃣ 應保障退場學校 #學生原校畢業 之受教權
行政院版本目前只規範高二、高三、大三、大四學生可原校畢業,高一、大一、大二學生都必須轉學。
我可以理解教育部認為,即將退場學校難以提供有品質之學習環境,反而可能對學生學習不利。
但這不正是50億退場基金,以及教育部需要努力投入資源,來解決的問題嗎?
所以我的法案版本,新增設計了保留學生得以原校畢業的機會,讓學生自行表達意願來決定:
若超過五成學生不想轉學,則須至現有學生於年限中畢業後才得停辦;如果超過五成學生都願意轉學,學校才可以提早停辦。
#私立學校退場是台灣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務實面對
#切勿形式化立法
我這次提出私校退場條例草案,研究了過去教育部和行政院多個版本(行政院106年函送立法院版、教育部109/4預告版、教育部109/9送行政院版,以及最後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版),發現原本很多好的設計在一次次修正後,有的拿掉、有的修改。
或許是因為各式各樣的立法壓力和妥協而造成的。
大家都同意,私校退場已經是台灣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立法刻不容緩。
但是若完成一部新的立法,卻無法真正解決問題,也為維持整體國家社會的教育公共資源,甚或在私校退場過程中,讓校產變私產。
如此的新法,不只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造成新的問題。
我提出的法案版本,希望能務實的解決問題,維持整體國家社會的教育公共資源、保障教職員生權益,也讓私校退場化危機為台灣的轉機。
懇切的希望後續審查法案時,能夠納入我的法案意見。
除了今天和部長討論的4個重要問題外,還有以下重點,簡要跟大家報告:
☑ 明定私校不論何故,停辦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歸公。(行政院版僅專輔學校須歸公)。-新增第27條
☑ 為強化私校主動退場之動機及提供誘因,明定非專輔學校退場也可使用本基金補助及墊付。-第4條、第17條
☑ 退場審議會納入教育工會代表,提升專業性。-第5條
☑ 選派董事及重組董事會加入「學生」,並增訂教職員及學生須經全體選舉產生。另因康寧之鑑,增訂選派董事「以個人為原則」。-第13條、第15條
☑ 法人解散後之清算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律師、會計師三至五人擔任。(院版依私校法為全體董事。)-第22條
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之設計注意事項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劃設案規劃說明會】
還記得上次我參與「關心縣市國土計畫北部場」的說明嗎?國土計畫非常重要喔!沒有看的朋友請看這邊😎:https://npptw.org/WevAyA 以及💻基隆市國土計畫網:http://www.rayi.url.tw/klcg/NEWS.aspx
🌳 #國土計畫為什麼重要
國土計畫將成為指導都市計畫和非都市計畫土地的土地利用、保育等國土發展目標,而縣市國土計畫是各地縣市政府就各地狀況來制定,會更詳細地來制定都市發展計畫和土地保育、管制。
🗺 #基隆市國土計畫階段在哪裡 #國土功能分區要幹嘛
基隆市國土計畫和已經在2020年6月28日在內政部的國土審議會原則通過,將在2021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而接下來,國土保育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土地進行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區、海洋保育區、城鄉發展區、農業發展區,國土功能分區和過去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不一樣!功能分區不可以以個案來變更分區!(只能在每五年通盤檢討時才能調整變更喔)
目前正在進行的是最後階段──基隆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將在2025年4月30日前開始實施,全面取代舊的區域計畫,依照基隆市國土計畫來進行都市發展,並依照國土功能區來進行土地管制和保育。
以下就針對我們辦公室三場全到的說明會來跟大家分享我們關心的國土保育議題 !💪
#國土功能分區即使用地劃設規畫說明會討論重點
#我知道很長
#我有貼心在每大項後幫大家用白話文做一句話總結😏
一、劃設為城鄉發展區、但屬於都市計畫地區內的保護區如何受國土計畫指導?
國土計畫能夠「指導」都市計畫和管制非都土地,基隆國土分區劃設基本上依照都市計畫與非都土地的原則,然而,若是在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該怎麼辦呢?都計區保護區仍非常重要,能夠保留自然景觀與綠地,甚至也有洪災緩衝的功能,非常符合基隆市國土計畫的「韌性城市永續發展」的原則。針對這些保護區,有更嚴格的管制或是有劃設為國保4(都計區內位於特定保護水源、河川等非區且符合第一類劃設者)的可能嗎?
規劃公司回應,目前仍依據國土計畫的指導沿用都市計畫的分野將都市計畫區劃設為城鄉發展1,其中都計區內的保護區仍然會受都市計畫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的保護,維持既有管制。在基隆市國土計畫中也提到,未來若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1 劃設條件地區,應於下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相應功能分區。而都計區內符合國保 2 劃設條件地區及後續建議指導事項,其環境敏感地區多以開發時應注意使用行為或須依法進行相關評估作業為主,而市府應加強資訊披露讓民眾了解注意事項及權益。
👉總結:都市計畫區內的保護區國土計畫只能指導,真正的管制還是在都市計畫,大家一起來監督!
二、關於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2之3類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的劃設標準為「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目前協和電廠填海造陸範圍多數屬於都市計畫區內,唯有東西防波堤部分因屬於非都範圍,但因此案為中央核定的「重大建設」,所以國土計畫將部分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填海造陸範圍劃設為城2-3。
若未來,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的二階環評沒有通過(也意味著「重大建設」停止),那麼將會在下一次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將為了此重大建設的2-3的劃設剔除掉。若二階環評通過、協和電廠更新改建也完成,那麼會將都市計畫範圍擴大,並將目前的城2-3劃設為城1。
👉總結:國家重大建設協和電廠的填海造陸案,目前正在二階環評最後階段,希望大家來關心和並要求台電提供更好方案!
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提報範圍,是否有限定在非都市計畫地區:
這次的國土計畫審議,基隆市國土計畫提出兩處(新山水庫、國道3號部分路段地區)的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皆未獲同意(目前各縣市均無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通過)。根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機關(構)、人民或團體皆可針對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的進行提報建議,並不限於非都市計劃地區。但若劃設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相關的規定禁止事項,民眾也是需要遵守的呦!
👉總結:民眾可以來推動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設,歡迎大家一起來保護脆弱國土!
四、農業發展用地第5類(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的劃設提問:
有關心國土計畫的民眾針對本市「農5劃設面積為0」有所疑問,過去,都市農業區被視為都市計畫的儲備用地,而現在,國土計畫中被劃入農5的農地必須農用,也就是縣市政府必須將沒有迫切用途的都計農業區保留給農業使用。在詢問過國土科後,得到回覆為目前的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在檢視後皆不符合農5的劃設標準。但為減輕民眾的疑慮,還是在現場請規劃單位再次說明,以七堵區為例,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基隆河沿岸是有農業區土地的,除了農業使用外,應也是能發揮滯洪效果的重要關鍵,是因為面積未達10公頃、不符合農一的劃設標準或是農業使用沒有達80%所以沒有劃設?
規劃單位回覆,目前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區皆不到10公頃,因此未劃設為農5。但目前中央補助地方政府農業單位進行農業資源盤點,未來,國土計畫也將會參考其結果在市層級及中央層級的國審會說明、討論調整劃設。
👉總結:基隆市都計區內的農地因不到10公頃而無法劃設為農5,未來也會參考資源盤點來調整!
五、七堵姜子寮集村農舍問題:
位於姜子寮山的集村農舍開發案因位於重要的自然資源內,且開發範圍龐大引起市民和議會的關注。但由於此地屬於山坡地農業區,依農發條例第18條之規定可依相關規則興建集村農舍,再者,由於基隆市特有的法規😣——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第3項(名稱太長有興趣可以點進來:http://exlaw.klc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5275),讓建築物可以長在其他縣市不可以建築的平均坡度35%到55%之山坡地上。
以上,農業主管法規加上建築法規在姜子寮集村農舍案例上都合法,因此我和幾位議員花了非常多的時候,從檢討農業開發之於姜子寮山之必要,與如何保護山坡地生態,或檢討山坡地開發的規則等,還在持續監督中。因此在這次國土分區的討論中,我們也特別提到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
國土計畫是否能針對現在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問題來進行管制?然而,由於國土計畫屬於土地管制法規,最晚會在2025年4月30日全面實施並生效。目前主管農地、建照、水保等法規都已經通過,姜子寮集村農舍的建照也已經核發,因此屆時會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目前,中央也正在擬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若屆時的管制規則中,農舍的興建是在此分區不容許使用的範疇,便不能進行增建或翻新。
集村農舍所在位置土地劃設為國保2或農3?由於此處為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崩地滑的地質敏感區以及草濫溪上游集水區,先前六月在中央審查時,國審會認同將此處劃設為國保2,但仍需等待依法公告的法定圖層出來之後才能確定。雖然姜子寮集村農舍已成為既成的事實,基隆市政府都發處國土科也希望這個地方可以持續受到保護,我們也會持續關注和監督。
👉總結:姜子寮集村農舍案目前已拿到建照,雖主管單位希望將該地畫為國保2,在國土功能分區實施後、在土地管理機制中屬於「既有權利保障」的範疇,我們會持續監督與關注。
完成基本設計審議後之設計注意事項 在 台中文史復興組合 Taichu Renaissance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第一代台中車站現勘,擬擴大調查範圍完整評估文資價值
今日文化部文資局安排文資委員現勘第一代台中車站事務室及車站周邊文資,除第一代車站事務室外,包含事務室旁的二代站出站票札口雨遮棚架及延伸木構件,疑存在一代車站遺構。同時現勘拆解的第二月台及機關庫檢修溝遺址。我們於10月30日提報國定古蹟擴編及市定古蹟,本月8日協同黃國書委員、江肇國議員及相關單位會勘而揭露了台中第一代車站事務室的存在。
第一代臺中車站於1905年5月15日設站啟用,其附屬建築「第一代台中車站事務室」近日被發現,即為目前舊二代站站長室及總務室。「台中車站事務室」為擬洋風木造建築樣式,鏤刻金屬飾板作工精緻且保存完整。根據1908年台灣縱貫鐵道全通式日本載仁親王來台的照片,顯示當時「台中車站事務室」已存在。不僅為第一代車站啟用時期之主要建築,更為1908年臺灣縱貫線通車前既存車站建物,充分見證台灣鐵道史及台中城市發展開拓史。
根據空照圖疊圖,二代車站出站口的位置大致就是一代站本體的位置,現在的落柱與桁架不排除為一代車站遺構的可能性,需要有更完整的調查研究。文資局則表示,將在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時,才能卸除天花板確認。
本次一併會勘事務室旁的西側辦公室,為日本時代使用至高架通車前的空間,其黑瓦有商號圖案,空間氛圍保存完整。連同37巷的台鐵27號倉庫及公寓、機關庫檢修溝應一併納入台中鐵道文化園區才具有完整性,呈現系統性的產業遺產,未來連結綠空鐵道,述說台中城市發展故事。
劉銓芝委員表示,現勘仍有許多疑點待釐清,跟最早期的構造或建築體應該有關係,但都只是推測,因此需要再做一點點的爬梳。彙整相關可信的資料(非完整調查),再看要送台中文資處審議或國定古蹟審議。先把前期評估做完,再來訂後續的事情。
邱上嘉委員表示,在地團體已提出大的範圍,要先做一些梳理,照程序走,台中市(文資處)也會去啟動相關的作業。
洪致文委員表示,調研案必須建議的事項重點為範圍及內容。其一,深入調查的範圍,不應以原有的範圍,應擴大包含現勘的範圍。其二,調查跟後續指定有關,價值評估的團隊需提出與既有國定古蹟的關聯性,或是單獨足夠作為獨立的個體,涉及牽涉到國定古蹟擴大或台中市政府認定。
施忠賢委員表示,同意在地團體的建議,調查範圍有必要擴及27號倉庫那邊,進行文資價值評估,也包含機關庫遺構納入園區範圍,若排除的話以後就沒有機會。我們看到屋架的遺構無法排除與確認年代,要納入後續價值評估,調查研究來確認。
黃國書立委及江肇國議員助理表示,委員這邊希望盡快完成文資的程序,等到文資身份確認之後,後續廠商才能進行維修與再利用。
台鐵局表示,關於辦公室(事務室)那邊,請後續專家委員再認定,機關庫遺構、二月台,本來就是劃定古蹟無疑慮。請文資局、文資處辦理認定。
文化部文資局表示,台鐵有做鐵道文化園區招商,在我們之前一直提醒台鐵再利用計畫文化保存法24條送文化部審議,德昌營造也知道。規劃還在研擬設計中,因才剛得標,會提醒他們注意到國定古蹟市定古蹟應注意的事項。
台中市政府文資處表示,在地團提報已經受理,之後會安排後續現勘,按照程序走,如果中央文資局要做價值評估也樂觀其成。
劉銓芝委員提醒,假設物件有價值,仍然不一定是直接是國定古蹟,要看保存現況與價值性,即便同屬一個物種,還是有可能被區分國定與縣市定。文資局說明,如麥寮拱範宮就是一半國定、一半縣市定,基本上都會受到完整保護,如果後續台鐵有後續商業開發行為,我們還是有文資法十五條可以啟動暫定古蹟程序。
攝影:廖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