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到底在銃啥?
有民眾來訊詢問:「告狀俠,我跟他人有民事債務糾紛,但我好怕他脫產,請問我該怎麼辦?」
這可以說是民事糾紛問題中,債權人最擔心的一塊,在法律上避免執行礦難的情況,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假扣押」,而甚麼是假扣押呢?假扣押要注意甚麼、有甚麼要件呢?
讓告狀俠用Q&A來讓各位更好理解吧!
Q:甚麼是假扣押呢?
A:假扣押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暫時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並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
因為民事訴訟、非訟事件,時常會有耗時過長的問題,使得債務人訴訟、非訟結果尚未確定前有脫產的機會,所以假扣押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保全程序,以確保債權人日後在強制執行上,不會因為債務人在訴訟程序中脫產,而空得一張壁紙的冏境。
Q:貓助理欠告狀俠120萬借款,告狀俠如果要項貓助理提出假扣押之聲請有甚麼要件和要注意的?
A:假扣押的聲請要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像是告狀俠要跟貓助理要120萬,就是一種金錢請求啦!(廢話)
那還有甚麼麼要注意的呢?
1、告狀俠何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如果,告狀俠還没向民事法院提告之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嗎?行!!
如果,告狀俠已經向民事法院提告之後,可以聲請假扣押嗎?也行!!
簡言之,原告還没起訴或是原告起訴後判決確定前,都可以聲請假扣押。
2、那告狀俠要向那間法院聲請假扣押蛤?
如果,貓助理是住在台北,那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案管轄法院】
如果,貓助理是住在台北,但是他在桃園名下有房地產,那也可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3、書狀的內容(如果懶得看下去的話,請找告狀俠寫唷...業配一下咩):
假扣押的聲請狀的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對於「請求之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以,書狀上的內容撰寫要求如下:
說明「請求之原因」:
就是把貓助理向告狀俠金錢借貸的來龍去脈說清楚,並附上證據。
說明「假扣押之原因」:
就是要說明,債務人(貓助理是也)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也就是說這個貓助理明明不行,硬要交三個女朋友,天天吃大餐,送鑽戒...有在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把房子亂設定抵押權),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跑路了啦)、隱匿財產(陸續把銀行大筆存款領出來放在床下...)等等啦
但如果告狀俠擔心法院認為他以上的理由「釋明不足」,告狀俠可以在書狀上「陳明願供擔保」,這時法院還是能夠在職權上透過命債權人供擔保後(通常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也就是40萬)為假扣押,當然並不是一定願供擔保,法院就會准予假扣押的,像是貓助理總財產上億、沒脫產跡象、錢也都在國內,告狀俠的債權只有100萬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認為沒有假扣押的必要,而駁回告狀俠的聲請。
(不過貓助理實際沒有上億就是了QAQ。)
法院命債權人供擔保,目的是在避免債權人透過濫用假扣押的方式,使債務人權利受損。
像是當告狀俠供擔保後如果敗訴,而貓助理在禁止處分財產期間又受有損害,則貓助理就可以向告狀俠請求損害賠償,此時擔保金就可以確保貓助理如果受有損害,不會因此發生一毛錢都拿不到的窘境。
以上就是和大家分享的假扣押聲請應注意的事項。
BTW,1/11就是大選之日,不論是支持誰,都別忘記去實踐自己的投票權喔!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強制執行」的推薦目錄: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強制執行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在探視權這塊常常疏漏約定。
那告狀俠在民眾詢問探視權時,有甚麼比較常見的問題呢?
讓我們用Q&A來回答各位的問題吧!!!
Q:請問離婚後,前配偶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嗎?
A:不行,目前我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與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能否行使,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探視權除了是子女的權利外,也是父母的權利,是一種雙向的權利關係,所以縱使一方未能負擔起扶養小孩的責任,也不能任意剝奪其探視的權利。
Q:對於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沒有共識怎麼辦?
A: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透過法院的裁定,讓法院來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好讓雙方能夠遵守。
而假如兩造還在法院爭執改定監護過程中,如果擔心過程冗長,而對方又不願意讓步或協調會面交往的時間,此時還能夠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態的方式,來避免訟爭過程冗長,而妨礙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之行使。
Q:對方三不五時就不履行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裁定內容,藉故刁難我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A:恩...這點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確實是一件很「阿雜」的事情,因為實務上要以幾次紀錄不履行的紀錄,讓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甚至改定監護,老實說都是很難的事情。
但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呢?
其實如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而阻擋一方行使親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由法院來勸諭、協調,請當事人好好履行裁定,且通常是會開庭的喔!應該是沒人這麼愛跑法院啦~!
甚麼?對方還是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真的走到這步,那也別慌,可以透過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則可能被處以怠金喔!
不過其實,通常在法院出面協調第一次後,一般民眾通常都是會配合的,畢竟希望長期將監護權保有在自己身上的一方,也是會擔心自己的做為,會成為對方後續改定監護有利的證據。
等等!你說對方妨害探視權行使的情況非常嚴重,完全不鳥法院怎麼辦?
此時,若已達到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除此之外,惡意妨害他方探視權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惡意妨害的一方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喔!(民法第195條)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民眾面對感情上已經無緣的人,還是要理性處理,畢竟你的孩子也是他的,雙方如果不斷透過爭吵,甚至是新聞上這麼強硬的方式來「協調」,恐怕會在孩童心中烙下沉重的陰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們最在乎的子女,問問自己這是你們想要的情況嗎?
或許冷靜問完自己,上面的法律你們也用不到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87589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強制執行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夫妻離婚打官司爭監護權,法官到底判給誰比較多?根據《蘋果新聞網》調查,判給媽媽的比例高達6成,但擁有探視權的爸爸就能看到小孩嗎?答案卻是不一定。
去年離婚的「布丁爸爸」(化名)原本與前妻談好共同監護,他可以在假日接孩子同住,卻因前妻對孩子情緒勒索說:「如果你們跟爸爸走,我就死給你們看!」他再接不到小孩。「輪子爸爸」則是在女兒滿月那天失去她,「那天我在公司發彌月禮盒,妻子打電話來說明天有颱風,她要回娘家,就沒有再回來。」但更可憐的是離婚後,已經7年沒見到兒子的「蕨類爸爸」,他雖曾透過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仍無效,如今孩子已經11歲了,「再見面也是陌生人」,他感嘆:「我們是一群看不到孩子的爸爸。」於是他們組成「紅鶴老爸聯盟陣線」,互相打氣、取暖,在外人眼中,他們像是另類的「父愁者聯盟」。
想法:
這種先搶先贏、搶了就不給另一半看小孩的劇情,
在離婚官司裡面很常發生,
因為恨對方(夫妻之間的恩怨),
就把小孩當成報復的工具,
這種作法,
不但幼稚(成熟一點吧!),也是傷害小孩的!
(你以為小孩很喜歡在你們兩個之間被拉扯嗎?)
像這種情況,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離婚官司程序中:
離婚訴訟還在打的話,
(1)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要求法院裁定
在官司期間給另一方探視小孩及探視方式,
不然官司打n年,
打完官司,小孩都不認識你了!
(2)主張對方不符合友善父母原則,
不應該取得監護權(親權)!
2.離婚後:
(1)聲請強制執行:
親權已經判給對方(比如是媽媽)的話,
法院通常會給一個爸爸探視的方式,
大概兩個禮拜可以帶回家過夜一次,
寒暑假跟過年相處時間可以久一點~
對方不願意按照法院判決履行,
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不配合,可以罰錢,
一次可以罰3至30萬,可以連續處罰!
(2)聲請改定監護:
夫妻是離婚了,但爸爸還是小孩的爸爸,
這種關係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中斷,
小孩也有權利看到爸爸,跟爸爸相處培養感情,
今天對方不符合友善父母原則,
不願意讓小孩跟爸爸見面,那就是剝奪小孩的權利,
可以以此為由聲請改定監護~
上面兩種方式,其實都是給對方壓力,
促使對方依照法院判決內容給爸爸看小孩,
當然提告一定會激怒對方,
可是不提告,對方難道就會因此改變他的作法?
(你沒提告,對方看到你還是七pupu啊!)
結語:
小孩的成長過程只有幾年,
沒立即處理,過幾年,他就不認識你了,
你在他心目中是一個陌生人,
這種缺憾,是一輩子的!
對方殘忍,自己就要果斷一點,
別讓傷害(你的傷害、小孩的傷害)繼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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