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別找代書-代書不具有土地法規以外的法律專業知識】
剛剛在離婚協議書範例那篇的分享裡面看到有人說這種事情找代書就好了
實在不得不舊文重貼一下
台灣人發生什麼法律問題很愛去找代書
寫書狀也愛去找代書
覺得律師好貴代書棒棒很親切而且應該比較便宜
但代書是俗稱
其實代書就是地政士
地政士的國考考科
1.國文(作文)
2.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3.土地法規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發現了沒
只需要念民法「概要」 只有「#概要」
然後不用念任何刑事法規
行政法憲法也都不用 什麼商法更不用說了
我不知道為什麼一堆代書敢提供各種法律諮詢包括他們根本沒唸過的刑法
高雄地院對面就一整排代書高高掛著民刑事法律諮詢的牌子
還有訴願咧
連行政法都不知道有沒有好好念過
代書最愛幫人家處理離婚跟繼承了
但可能連家事事件法是什麼都不知道
還包括代擬書狀
而且一堆代書收費有時候甚至比律師還貴?
本來律師法修法要規範這一塊
結果地政士公會崩潰直接衝到立法院去杯葛
說限制他們的工作權
限制你妹啊
根本不知道你專業的東西你敢做?還說人家限制你?
怎不說沒駕照不能開計程車限制你的職業自由?
我已經收到不知道多少找代書代擬結果根本不知道在寫什麼的書狀
或是亂七八糟的契約
遇過根本不懂繼承
我跟當事人說民法1145條第五款只要有意思表示就可以讓子女喪失繼承權
北七代書大剌剌跟當事人說律師講的不對
然後說這個應該要去法院登記 會有一個裁定三小
結果他根本不懂法律規定
事實上是連有這個規定都不知道就在胡亂嘴
遇過跟當事人去跟代書開會
代書不知道我是律師胡亂嘴一堆直接被我打臉
代書跟律師所受的法律訓練程度天差地別
卻整天想要做律師的工作收律師的費用
還聽過有代書異想天開去開庭直接被法官轟出來
寫這篇應該會得罪很多人
拜託大家
有法律問題請找專業律師
真的沒錢可以找法扶 找公會 找區公所免費律師諮詢
除非是土地登記相關問題再找代書
地政士有他的專業
有的土地法規跟登記的問題我也會去問地政士
但他媽的根本不懂的東西不要給我在那邊裝懂還收費
#代書是地政士
#不具有土地法規相關以外法律專業
#代書的收費有時候比正牌律師還貴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兩天喵編就和腦闆嚴肅的討論到,萬一防疫的層級再往上昇高的話,有沒有可能會影響法院的開庭呢?
果然,昨天就看到了相關的新聞。
防疫措施若是升高到第三級警戒,屆時所有人外出須全程戴口罩,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僅保留維生、秩序維持、必要性服務、醫療及公務所需公共場所,其餘公共場域關閉。
而依照 #家事事件法第9條 的規定,有關家事事件的審理,原則上以 #不公開法庭 進行。
而家事事件不論是調解或是審理程序,若當事人沒有正當事由,原則上也都希望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參閱。
因此,若是調解程序,雙方當事人加上律師、調解委員,基本上應該會有5個人。假設是審理程序,雙方當事人、律師加上法官、書記官,標準出席人數,也是要超過5個人。
所以,對於司法院的這則新聞,其實是可以預料的到的結果。
若近期已有訴訟在法院進行中,請務必和委任律師保持密切聯繫,更新最新的消息喔~~~
疫情昇溫,各式消息傳出,對於未知的狀況,難免人心浮動。
在這個非常期時期,也再次提醒大家做好基本的防護措施: #戴口罩、#勤洗手,多多保護自己,就是最好的防疫。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5452025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元照讀書館《#家事事件法爭議問題研討》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49786
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1月11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歷經八年多之運作,對於家事紛爭之妥速適正處理,已發揮一定成效。然實務上仍有若干爭議問題,有待釐清。本次講座探討二件最高法院近期之裁判,其一涉及收養關係當事人均已死亡之情形,是否得以檢察官為被告,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訴?或應以何人作為適格之被告?另一則涉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否及如何行家事非訟程序而交錯適用訴訟法理?民事程序法學之解釋方法論如何適用於個案,值得進一步分析討論。
《主講人》
#沈冠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士宦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沈方維 │最高法院庭長
【講 綱】
🔸第1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
一、身分關係當事人已死亡時,應以何人為被告?
二、確認收養(養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 之情形,何以未設得由檢察官為被告之特別規定?是否構成法律漏洞?
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均已死亡時,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一事,有無提起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應如何起訴以解決民事法律關係紛爭?
四、本件訴訟以檢察官為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
🔸第2則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抗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是否不限於以兒童及少年為被收養人之情形,而涵蓋民法第1081條所定者?
二、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審理非訟化,其立法旨趣為何?
三、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8條第4款規定,有無牴觸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四、本件是否有程序重大瑕疵而有廢棄發回必要?最高法院之解釋論是否有違立法旨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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