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通過修例保障女性餵哺母乳免受歧視】
立法會三讀通過《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其中一項較重要修訂,是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直接和間接歧視,以及將集乳納入餵哺母乳的定義。我支持今次修例,對消除現時歧視情況及改變市民對餵哺母乳、在職母親等的負面看法,將可產生較大作用,為女性帶來更全面的保障。
世界衞生組織建議以純母乳餵哺嬰兒至6個月大,而香港的母乳餵哺率在過去20年持續上升,女性產後出院時的母乳餵哺率由1998年的51%,大幅提高至2018年的88%,而持續以全母乳餵哺至4個月大的嬰兒比率,亦由1998年的6%提高至2018年的29%,可見本港母乳餵哺情況明顯較以往進步。然而,社會上對母乳餵哺的支持並不足夠,無論是政策的推行、市民的態度,以至硬件上的配套都仍有很大改進空間。
條例草案主要就《性別歧視條例》加入新訂的第8A條,訂明任何人如直接或間接歧視餵哺母乳的女性,即屬違法,適用範疇涵蓋如僱傭、教育、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以及政府的活動等。其中新訂的第8A(2)條會涵蓋餵哺母乳的作為、集乳的作為及以本身母乳餵哺兒童的女性。此項擬議新條文背後的政策原意,讓餵哺母乳的女性繼續全面及平等地參與社會和經濟活動,包括在餵哺母乳期間持續就業或重投職場。
不過,今次修訂並未有涵蓋對餵哺母乳的一般女性作出的騷擾、中傷及冒犯行為。其實騷擾行為的嚴重性和對受害人的影響,與歧視行為比較,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我在法案委員會上建議政府,應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及英國的類似法例,考慮擴大就《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擬議修訂的保障範圍。我認為,社會應該更廣泛地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包括涵蓋任何人在公園、公共交通工具、公眾場所等地方。
當局曾經表示,現時已有不同的法律途徑處理有關女性遭受騷擾、中傷及冒犯的相關行為,而《刑事罪行條例》及《公安條例》亦可處理這些問題,但政府將會提出另一法案,以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就此,政府在今年1月已向立法會提交《2020 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以禁止對餵哺母乳的女性的騷擾,但受到反對派議員在議會內不斷拉布影響,條例草案至今仍未進行首讀,我相信,要在今個會期餘下時間內完成審議這條條例草案,確實比較困難。
反歧視條例在本港已實施超過20年,因應社會不斷改變,反歧視法例亦應與時並進,適時作出修訂,這樣才可保障市民不會因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而受到歧視和騷擾。我希望平機會能夠更主動地繼續檢視現時的反歧視法例,針對社會不平等的情況,提出適當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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