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位被現實擊倒的父親 遇上「國家機器」】
若不是因為被救活
他本是一位要帶著孩子一起步上黃泉的父親
他把孩子當成自己的所有物一同赴死固然是自私
但確實與手刃殺害子女的殘暴不同
我們的司法究竟該如何判斷人的惡性?
該如何為其所犯罪行量刑?
死刑的存在所能避免的
究竟是犯罪?或是悲劇?
或是在犯罪之前的各種行兇理由?
甚至,
對於害人更甚更廣更久長的戰犯、經濟犯的追索
我們是不是又太「寬貸」?
關於司法與刑
我們的社會還有更多待討論的餘地
>>>當晚6時許行經新竹尖石鄉時,李男看著女兒吃完中午剩下的麥當勞,對女兒說「爸爸要帶你去很遠的地方」,隨即餵她吃下安眠藥,再搖起車窗動手燒炭,還在兩人手上各綁紅線打算來世再做父女,不久車子因李男昏迷撞到路邊護欄才被發現,李男急救後脫險,長女昏迷月餘不治。
李宏基並非歷審都判死,高雄地院一審時調查他經歷發現,李男出身單親家庭,18歲起就自食其力謀生,並非好逸惡勞之徒,且一直希望擁有美滿家庭。婚後本是桃園人的他遷就妻子陳女南下定居,在陳女兄長公司任職期間也盡忠職守,還上夜校進修;合議庭認為他因婚姻亮紅燈導致家暴行為,曾就醫治療,且燒炭時他本打算同死,與其他殺害子女案件惡性有別,因此僅判無期徒刑,但上訴後均改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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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大家都有看過有名的最高法院包青天判決(又名他想死我想殺判決),但是應該很少人看過一審的無期徒刑判決(刑57量刑事由的審酌)。
比起法務部的新聞稿,高下立見。
法務部說:
「查死刑犯李宏基,所犯是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殺人罪,其以殘酷手段殺害手無寸鐵之前妻及親生子女(犯罪事實摘要如附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視人命如草芥,令人髮指,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及天倫夢碎之悲劇外,且侵害兒童權利公約所重視之兒童固有生命權,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情形且無教化可能性。為實現社會正義,樹立司法公信力及威信,當有依法執行死刑必要。」
法務部僅審酌「手段、被害人家屬感受與對社會的影響」,當然法務部的「死刑執行審議小組」不是法官,不受刑法第57條的規制,但是在考量是否為公約中所謂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時,難道不應考量刑57的其他因子?
李案律師蔡明哲說:「其實他不是今天死的,他早在案發當天在女兒手上綁紅繩的時候就已經死了。」
或許法務部扮演了「送終者」的角色。他想死,我送終。
但是這樣好嗎?no mercy的法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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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被告除於85年間尚未滿20歲之前曾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宣告緩刑確定,以及前案外,並無其他積極侵害他人法益之前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平時尚非喜愛作奸犯科之人。再從被告前述生活狀況觀之,其自國中畢業後,就開始與父親李O仁一起學習機械安裝,自18歲就開始工作就業,退伍後,從22歲開始至30歲之間,仍是自食其力工作謀生,期間與陳O驊結婚,並無不願工作養家之情形,其工作薪資亦有奉養父母,足認尚非好逸惡勞、不負家庭責任之人。被告30歲以前,幾乎都是在桃園工作並與父親李德仁同住,然因陳O驊要求,其亦答應隨同陳O驊搬至不熟悉之高雄居住及工作,原本居住在自己胞妹李O萍家,然因陳O驊要求,其又搬往陳O驊娘家與岳父母同住,尚非完全不顧妻子意見之人。居住高雄期間,被告在陳O驊之胞兄陳O平經營的公司任職長達約5年,並非無業在家仰賴他人生活,任職期間,其與同事之人際互動雖小有磨擦,然並不嚴重,且依陳O平所述,其出勤正常,對於工作之態度大都會盡心盡力完成,於公司金融海嘯營運不佳期間,尚知共體時艱,主動要求減薪並實行,嗣後亦未要求加回,而是公司在營運穩定時為其加回,依此觀察,被告尚能盡忠職守、不忮不求。被告於陳O平公司任職期間,為增進工作上之知識,亦利用下班時間,前去就讀夜校充實職能,非無進取之心。被告於居住高雄多年期間,與岳父陳O麟、大舅子陳O平之互動相處均屬平和,足見其尚知禮儀分寸。被告確實在情緒管理不佳時,會發生家庭暴力行為,然除此之外之上開平時整體表現來看,其並非品行惡劣面目猙獰之徒。被告針對其有嚴重情緒管理不佳之問題,無法控制其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生變,被告亦曾積極就診尋求治療解決如前所述,並非未曾努力試圖改變。而其殺害李○宇之部分,雖犯罪情節至為嚴重,然仍應考量其當時亦打算自殺而坐在車內繼續往前駕駛直至昏迷,嗣因及時被發現始未死亡,是與僅殺害子女之情形,不論情節嚴重程度抑或惡性上,均應有所區隔,以上均屬對被告有利之量刑評價因素,本院自須考量在內。本件被告最終雖選擇沈淪,封閉自己,自陷於有遭感情背叛之猜忌囹圄中,浸溺於必須報復之漩渦情緒裏,無法自拔,斷絕摯友之聯繫及建議,使自身視子女為所有物、自私自利之扭曲性格雪上加霜,報復之心益加熾熱難耐,因而犯下本件難以原諒之重大惡行,自當付出代價,無可推卸,故而本院綜合考量對被告量刑之有利、不利因素後,就其所犯2罪,分別宣告上述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使其長期與社會隔離,因而未克採納檢察官所求處之死刑,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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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及核發作業規定 ]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一、辦理依據:南投縣政府為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爰依據內政部核定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逾 6個月之無戶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
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
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
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六)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如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等)之差額。
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申請案送至本府統一派案)及切結書。
(二)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之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免附)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及少年優先,申請人次之)。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詳如本縣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附證明文件彙整表)
四、辦理流程: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請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依申請人家庭實際狀況填寫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及調查表,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確實予以初核,並建置內政部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後,檢附所有申請表件於七日內彙送本府核辦。經社工員訪查及本府複核符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核轉之各鄉鎮市公所建檔備查。
(二)申請案件核定生效日期,依本府收文日為準,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退查或退補資料案件,於補正完成後以本府收文日為準,依前述原則作為核發之依據。
(三)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惟申請人需於延長期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經社工員評估確有延長之必要,同一事由補助 1次。【註:延長申請案件檢附申請表(表上註明延長申請案)、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即可】
(四)凡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納為本縣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並需接受本府社工員或委託民間團體所指派之社工員定期調查訪視。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生活扶助費由本府按季撥入申請人或本人郵局帳戶。
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本府負擔百分之三十,若中央政府停止補助,本計畫即終止。
六、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