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受妞新聞記者的採訪,被問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特別提出來跟大家分享喔!
每個人多多少少都聽過保護令(家暴令),保護令來自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是為了避免來自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但如果是沒有結婚的情侶,除非曾經同居過,否則依現行法規並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也因此,如果是一般交往過的男女朋友,當你遇到所謂的恐怖情人,並無法向警局聲請保護令,來抵制對方分手後的騷擾行為,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諮詢到,分手後對方在公司樓下站崗或是跟蹤等等,想聲請保護令,但無奈依現行法,聲請保護令的對象,僅限於家庭成員,而無法順利取得。
今年2月家庭暴力防治法增加了第63-1條的規定,家暴法部分條文的規定,將準用到家庭成員以外,包括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而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簡單的說就是情侶之間,也開始可以準用某些家暴法的規定。
我們來看看有哪些規定可以準用:
首先,情侶之間,也可以像家屬之間,對於被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方式就跟一般的家暴保護令一樣,可以到法院寫狀紙,也可以到警局聲請。
保護令內容可以是:禁止實施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
核發的時間是最多兩年,聲請程序跟抗告的方式跟一般的保護令差不多,被害人如果遇到相對人的騷擾行為,可以報警,請警察協助處理。
法院視情況可以要求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就是類似精神治療等)
另外也跟一般的通常保護令一樣,加害人如果持續有騷擾的行為,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依加害人所為之行為不同也會有強制罪刑事責任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
上面這些規定對於日漸增多的恐怖情人個案,或許會有嚇阻作用,將於明年2月開始施行,不過釜底抽薪之計,還是需要在一開始交往時審慎觀察對象,再進一步深入交往,畢竟終極恐怖情人的手段是防不慎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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