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聞重貼】透過私募基金避稅 財政部堵漏洞
國稅局已查獲利用私募基金將應稅的股利所得轉成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之避稅案件,財政部不排除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以防堵年所得600萬元以下、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的納稅人利用私募基金逃漏稅。
最低稅負制今年5月就要開始適用申報,儘管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要加回計算基本所得額,但對所得不到600萬元的納稅人來說,仍有透過私募基金將應稅所得轉為免稅所得的規劃空間。財政部表示,目前對此尚無法可管,但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稅。
過去常有納稅人利用私募基金作為節稅工具,舉例來說,王先生持有1,000萬股的股票及1億元現金,便以現金加入私募基金,利用私募基金購買王先生名下的1億元股票。
等到股票分配股利後,由於已移轉到基金名下,王先生就不必繳股利所得稅;而基金持有的股票因為股利不分配、每股淨值增加後,假設淨值由10元增加為13元,再由王先生贖回,則中間增加的3,000萬元就由原本應稅的股利所得,變成免稅的證交所得。假設王先生的邊際稅率為40%,就能省下1,200萬元的稅。
財政部表示,最低稅負制由於會加回私募基金的所得,並課20%稅負,應能防堵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上的大戶,利用私募基金規劃避稅;但對基本所得額不到600萬元的納稅人來說,如果透過上述方式規劃,財政部現行倒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財政部說,由於私募基金的成立門檻不算太高,而且又是事後核備制度,只要成立後再向金管會報備,因此無法事前進行審查。以最盛行的94年來說,當年至少就發行了上百檔私募基金。當時金管會也將相關資料通報財政部,由財政部交給國稅局建檔,作為未來申報最低稅負制的資料庫與課稅依據。
據了解,國稅局已查獲利用私募基金進行上述避稅手段的納稅案件。財政部認為,從私募基金成立的時間及目的等條件研判,如果有明顯的租稅規劃意圖,不排除以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人追稅。
舉例來說,如果私募基金是在投資的股票除權除息前才成立,且成立後馬上由投資人贖回,且股票馬上移轉,就可能有明顯的租稅規劃意圖;或是基金成立後,只投資特定的幾檔股票,沒有其他投資標的,成立的目的異常等,都可能被稅捐單位以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稅。
財政部認為,投入私募基金應以所得在600萬元以上的大戶居多,因此今年起都已適用最低稅負制,應不至有太多的逃漏稅情形,不過今年仍會密切注意私募基金的成立檔數,也會與金管會共同注意是否有運作異常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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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大額股息稅 (原文曾刊於信報論壇)
股神巴菲特2010年賺了近6,300萬美元,不過繳納的聯邦稅款卻不到700萬美元,實質稅率比他的秘書還要低。他建議提高富豪的稅率,以扭轉這個不公平現象。
香港的情況比美國更甚。根據已公開的資料,亞洲首富李嘉誠須繳納的稅款,比任何一位薪俸稅納稅人還要低,因為李氏家族每年收取數以十億元計的股息不用繳稅,實質稅率是零。
巴菲特交稅少過秘書
為貫徹「能者多付」公平徵稅原則,工黨建議開徵大額股息稅,將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的應評稅入息,以及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擴大至包括股息收入,避免坐收巨額股息的富豪或財團不用繳納分毫稅款,辛苦經營或工作的企業或打工仔女,卻要獨力承擔社會責任。
為免影響依賴股息生活的退休人士,我們建議設立個人股息稅扣減額,首25萬元股息收入免稅,餘額才計入應評稅入息。以一對退休夫婦為例,計及股息稅扣減額和薪俸稅已婚人士免稅額,全年股息收入超過49萬元才須繳納股息稅,以平均股息率2.5%計算,即相當於擁有接近2,000萬元股票資產才須繳納股息稅,相信大部分退休人士都不受影響。即使部分退休人士需要繳納股息稅,由於採用薪俸稅累進形式徵收,稅款亦會很低,例如一對退休夫婦全年收取60萬元股息,扣除免稅額後應評稅入息為11萬元,應繳納稅款只是7,200元,實際稅率僅1.2%。
股息稅並非新事物
股息稅並非甚麼新奇事物,如果有人認為這是洪水猛獸,可能需要考慮移民火星,因為地球實在太危險,差不多所有先進經濟體都有實施股息稅。
工黨的大額股息稅建議跟英國、美國、澳洲、台灣等地相似,都是將股息收入計入應評稅入息,以累進稅率徵收;這徵稅方式稱為總入息評稅制(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regime),優點是貫徹「能者多付」原則。
另一種常見的方式,是以單一稅率徵收股息稅,將股息(及其他資本收入),跟薪酬分開處理,即雙軌入息評稅制(dual income tax regime),北歐、德國、荷蘭等國家都是採用這制度,優點是徵稅成本較低,通常由派發股息的企業扣起稅款轉交稅局。
無論是採用總入息評稅,抑或雙軌入息評稅,大部分國家的稅務原則是,由勞力和資本產生的收入一律都要徵稅。有關這個原則的討論,也見於香港的稅務歷史。
香港戰後正式徵收入息稅時,已考慮採用總入息評稅制度,但因富豪反對而改行分類或分級評稅制度(scheduler tax regime),即分別徵收薪俸稅(只計算工作收入),以及利得稅(只計算業務利潤)。
至1962年,時任財政司祈樂嘉(Arthur Clarke)離任前提出,香港需要按總入息原則徵稅,使稅制更加公平。繼任人郭伯偉在1966年重提此事,指隨著稅率逐步提高,現行稅制的不公平更加明顯,有需要考慮採用總入息評稅。不過他估計反對意見強烈,因此改為考慮另設股息稅,即採用雙軌評稅制,可是除李福樹外,當時立法局沒有一位非官守議員支持。
至1970年代中,夏鼎基重提股息稅,但仍不獲立法局支持,結果以利得稅附加稅率(1.5%)取代;而政府委任的稅務檢討委員會,在1976年建議改行總入息評稅制,可惜被夏鼎基以加重評稅工作負擔為理由否決。自此之後,香港有關總入息評稅和股息稅的討論,差不多冰封近四十年。
解決深層次矛盾
不少人反對徵收股息稅,主要理由是雙重徵稅。這質疑只是基於誤解。開徵股息稅,實質是將企業利潤分為兩部分─即企業保留作再投資的利潤,以及股東收取的利潤─以不同稅率徵稅,令稅制更符合公平原則。舉例來說,假設企業利潤為100億元,派發股息50億元,如果我們要徵收10億元稅款,可以利得稅率8%及股息稅率4%徵收(即企業保留利潤稅率為8%,股東收取利潤稅率為12%);又或者可以將利得稅率一律提高至10%而不徵收股息稅。夏鼎基以利得稅附加稅率取代股息稅,正好提供一個真實例子說明上述論點,而這亦是法團利得稅率高於標準稅率的歷史原因。至於現行標準稅率15%是否合理,則是另一個課題。
近年香港貧富懸殊日趨嚴重,財團壟斷日益惡化,令現行稅制的不公平性更形突出。工黨將大半個世紀前有關股息稅和總入息評稅的討論解凍,建議開徵大額股息稅,除了希望令稅制更符合「能者多付」原則,亦期望可增加投放在教育、房屋、醫療和福利的資源,解決香港的深層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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