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手無回》
捐發票助人,卻有人捐出發票後還要求退還!創世基金會台中分院日前接獲一名中年男子要求索回捐贈的愛心發票,12人次的志工耗費兩個工作天,從約四萬張發票中,找到該男子的兩張發票,一問之下才知,男子是因新鞋尺寸不合,須持發票辦理退換作業。整理發票的志工們慨嘆:「找到那兩張發票的機率,比兌中獎金機率更難!」
嗯!
只能說創世基金會人太好,
就法論法,
該男子已經把發票贈與出去了,
是沒辦法撤銷贈與請求返還的!
贈與就是送人,不管送的是發票或房子,
送之前,隨時可以反悔,可以撤銷贈與,
反正東西還是你的,要不要送人家,有絕對決定權,
不過一旦送出去後,就是「起手無回」,
法律會尊重這個新狀態,
除非有特殊情況(註)
比如說父母贈與房子給兒子,
兒子後來不扶養爸媽,甚至傷害爸媽,
否則是沒辦法撤銷贈與的!
不然我今天心情好把房子送給你,
10年後心情不好就收回來,
那根本就不是「送」,是「借」了!
註:
所謂的特殊情況有三個,
1.對贈與人的老婆小孩爸媽兄弟姊妹
有故意侵害行為,成立刑事犯罪的情況;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扶養;
3.贈與時有講好受贈人要幹嘛(負一個負擔),
比如房子租金要捐1/3做公益,沒做。
相關法條:
民法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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