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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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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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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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
殺人犯在殺人前23分鐘,腦袋裡面在想什麼?
A.想著等一下要怎麼樣凌虐那個被害者
B.盤算著要以哪一個人為下手的對象
C.猶豫不決,自己也很痛苦
D.過著和平常一樣的生活,看不出異樣
決定好了嗎,我要講答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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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上面這些都有可能,甚至,還有別的可能(被揍飛)。就像我督導常常跟我講的:我們一直以為課本上面所描述的憂鬱症那些診斷,就可以協助我們辨認憂鬱症的人長什麼樣子,但真正的事實是—— 100個憂鬱症患者,就有100種不同的樣子。
同樣的,殺人犯也是一樣的,每一個殺人犯都有各種千奇百怪的理由。在 #穹魚 的這本書《殺人的前23分鐘》當中,締造了一個架空的世界,「未來世界有一套思想工程『華』,可以在人們興起殺人犯意時,在23分鐘內消除犯意,思想工程師羅栩生卻希望不只是消除犯意,而是能進一步理解犯人的想法⋯⋯」*
換句話說,思想工程師可以利用他「神奇的手套」(小說裡面的設定),侵入即將要執行殺人行為的「潛在殺人犯」大腦裡面,像錄影帶一樣播放他的這一生各種大小回憶,釐清他犯案的動機,甚至看見他過往的一些創傷等等,然後利用最小的「記憶挪動」,來避免憾事發生。
這裡涉及了一個非常精妙的技巧,因為一方面你在修改當事人記憶的時候,不可以影響到其他的人的行為跟記憶,否則世界就會崩壞;另外,如果修改得幅度太過巨大,他的人格也可能會整個害了了,最後,如果你對犯罪動機的推論錯誤,可能修改之後,什麼事情都沒有改變,他照樣還是殺了人;或者是看起來有一些改變,但他卻去殺了另外一個人。
在這本小說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些時候你以為他的犯罪動機是「過去曾經有一個讓他非常受傷的人,於是他想要報復」,但後來才發現,真正讓他犯殺意的是「某個人的某個行為,讓犯罪者看到了自己的自卑」,殺掉這個人本身,也是意味著殺人犯想要掩蓋或者是逃避自己的自卑。隨著劇情的推進,你也會漸漸明白,每一個兇殘的人,背後都有一個受傷的靈魂。
這本小說透過一個架空的世界,提供我們一種「思想上的實驗」,讓我們不得不去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有一個世界,可以透過思想控制的方式,讓犯罪率接近於零,你會想要在那個世界生存嗎?一方面你知道自己的記憶會被思想工程師入侵,另外一方面在這個地方生活你完全不需要擔心自己的生命安危,這真的是你想要的嗎?
小說的劇情非常緊湊,曲折離奇而且又燒腦,對於推理和犯罪小說有興趣的朋友,千萬不可以住過這一本佳作!
#殺人的前23分鐘
https://m.facebook.com/fishlovesnow/
——
*引自:
https://www.kkbox.com/tw/tc/column/showbiz-0-8364-1.html
#電子書線上閱讀 這裡可以看喔!
《殺人前的23分鐘(上)》
Hami:https://reurl.cc/1YZe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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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前的23分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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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手犯意思 在 鄭品娟-為台灣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己手犯意思 在 己手犯- Jelajah 的推薦與評價
國考是己手犯,不要再背解題書的內容了,你這樣是解題書的間接正犯,亦無法上榜既遂,因為你是『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 專有名詞解釋:. #己手犯 行為人自己實施犯罪 ... ... <看更多>
己手犯意思 在 討論己手犯的意義何在? - 法律人板 的推薦與評價
比方偽證罪。黑道老大逼迫甲做偽證。明明完全具有優勢地位。為何我們要讓黑道老大不能成為偽證罪間接正犯?就是這個人讓國家司法法益受危險啊!, ... ... <看更多>
己手犯意思 在 Re: [課業] 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patetic ( )》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
: 時間: Mon Jul 15 23:55:54 2013
:
:
: 黑道大哥甲(50歲)以優越意思支配力,脅迫小弟乙(22歲)對丙女(20歲)性侵,
: 小弟乙心中雖不願,但不敢不從,便用手指插入丙女下體性侵;丙女反抗,踢傷小弟乙之
: 下體成重傷。
:
: 請問:
: 1.強制性交罪是否須為己手犯呢?大哥甲成立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嗎?或是強制性交罪
: 的教唆犯?
強制性交罪非己手犯
大哥應該是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
:
: 2.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嗎?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小弟乙成立強制性交罪與否是否影響
: 大哥甲該當之罪?
小弟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因為我認為生命法益是所有個人法益存在的前提
利益係無限大 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生命法益是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中的人性尊嚴....無限
具有本質再本質再本質.. 核心再核心再核心..的性質
以上均無限 謝謝
沒有命 哪來尊嚴?
所以生命法益明顯優於性自主法益
有學者說性自主 或XX自主涉及人性尊嚴的本質核心等等
所以不能 為保全生命法益而犧牲性自主云云
以上邏輯成立的話 強姦犯應該可以判死刑才對 至少上限也要來個無期徒刑
但實際上在立法者心中 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明顯遠高於性自主法益
所以殺人罪 有死刑 無期徒刑 十年以上
強制性交罪是 十年以下
差很大喔
至於主張避難行為要有行為相當性的學者
我認為是多此一舉
因為利益衡量時 決定利益高低 本身就帶有社會倫理或法秩序的或社會大眾評價在內
不用為了考慮社會大眾的觀感再重複審查
:
: 3.丙女成立重傷罪嗎?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小弟乙主張緊急避難成立與否是
: 否會影響丙女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成立?
丙女能不能成立重傷罪?
雖然丙女不能對乙主張正當防衛
但是有些學者忘了一個很重要之點
丙其實可以對乙主張緊急避難!!!!
並非丙一定要承受乙的攻擊
所以也沒有學者所說什麼對丙很不公平 要默默承受的事情
重大身體法益和性自主法益 誰高誰低呢?
278刑度高於221 看來立法者認為重大身體法益略優於性自主法益
而且我認為 踢小弟弟就算了 為什麼要踢成重傷呢
乙永久性遭受到性自主權本質核心重要內容不能或難以行使呢!
比丙一時性的性自主權侵害嚴重多了
因此丙不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係避難過當
對於有些學者一方面認為乙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卻又容許乙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 免除罪責
我不得不說 這是一個鴕鳥的作法
因為如果一般社會大眾站在乙的立場 還是會去侵害丙的話
那麼表示乙的行為應是符合社會評價和法秩序的
學者心中一定也認為自己站在乙的立場還是會這樣做
處罰乙 很可憐
所以才會提出欠缺期待可能性的看法
因此 乙的衝突應該在不法解決 而非罪責
不是一面否定乙的緊急避難 一面又肯定可以阻卻罪責
直接大方承認乙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不是更好嗎?
不用卡在把人性尊嚴無限上綱這一塊
忘記生命才是人性尊嚴最最最重要的內涵
:
: 我的問題如果不合思考邏輯,請幫我回答甲、乙、丙三人該如何評價。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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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26.23.115
: 推 jespershine :強制性交非己手犯~可成立間接正犯。此題是強制性緊急 07/16 00:04
: → jespershine :避難的討論。可參考15007篇的推文OR回文 07/16 00:04
: 請問j大,"相當性原則"的概念是?
: 我的書上相當性原則是寫:合適避難行為應選擇損害最輕微之方法。
: 網路上查其他資料,說是避難目的於避難手段之間關係之要求,避難行為必須是排除為難
: 的相當手段始可。
:
: 假如同板上15007文章,大哥甲以殺死小弟乙相逼,明示使小弟乙確知惟有聽從其性侵丙女
: 方可免於被殺。那麼這個避難手段是不是有符合避難目的之相當關係,也是通過法益權衡
: 下最輕微且必要唯一之手段,而符合"相當性原則"?
: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00:21)
: → adsl18858 :無法了解己手犯的實益在哪.... 07/16 00:22
: → adsl18858 :緊急避難的保全的法益必需明顯優於被侵害法益 07/16 00:24
: → adsl18858 :性自主跟生命感覺沒有達到衡平 07/16 00:25
: → adsl18858 :但是可以用期待可能性來阻卻或減免 07/16 00:26
: 性自主跟生命法益沒有達到衡平是什麼意思?
: 我意思是說生命法益優於性自主法益,所以通過法益權衡原則,
: 因而乙考慮聽大哥的話,也是避免被殺的唯一手段,而後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
: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00:33)
: → adsl18858 :乙討論緊急避難成立的話,那丙就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了 07/16 00:29
: 推 jespershine :所謂的"相當性",白話一點就是"合理性"。就是以社會 07/16 00:33
: → jespershine :大眾的價值觀來評價此避難行為是否合理。 07/16 00:34
: → adsl18858 :緊急避難是風險轉嫁的概念,尤其在攻擊性緊急避難對 07/16 00:37
: → adsl18858 :保全的法益要求更高,通常是財產vs生命這樣的差距才 07/16 00:38
: → adsl18858 :會被認定為明顯優於 07/16 00:39
: → adsl18858 :另外從解題角度講,緊急避難成立下面正當防衛還怎麼 07/16 00:40
: → adsl18858 :寫? 07/16 00:40
: 推 jespershine :摘自李允呈刑總~ https://i.imgur.com/LVuFvZI 07/16 01:07
: → jespershine : 07/16 01:07
: → jespershine : 07/16 01:08
: → jespershine : 07/16 01:08
: → jespershine :衡平性通說採~利益權衡理論,而利益權衡理論下需通過 07/16 01:19
: → jespershine :a.優越利益原則 b.行為相當性原則 2個限制。 07/16 01:20
行為相當性主張是多此一舉 理由如上
: 感謝j大,我刑法新手還沒讀過這些東西。
: 你的書摘已經解答我的疑惑了。
: 所以依折衷說或肯定說,都可以認為小弟乙主張緊急避難不會成立,而至多可以避難過當
: 在罪責處予減免。
:
: (以下是心得)
: 但思考如果真的遇到類似狀況,是不是行為人乙勢必要在被殺死和犯罪之間做出無奈選
: 擇?我想我可能還是會很心虛的聽大哥的話............. ~"~
沒錯 你會這樣想 其實代表乙的行為是符合法秩序的
: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01:31)
: 推 Ler :如adsl18858所說 避難過不了 期待可能性可討論 07/16 01:46
: 推 jay111101 :間接正犯罪常出現的情形就是期待可能性,就是因為不 07/16 09:37
: → jay111101 :能期待人在優越意思支配下不成為人之工具,才會有間 07/16 09:38
: → jay111101 :接正犯的概念 07/16 09:38
: 推 jay111101 :既然是優越意思支配就不會是教唆犯了...... 07/16 09:40
: 推 Enforcement :己手犯實益的罪責在減輕或加重 07/16 09:46
: 推 jay111101 :緊急避難的衡平性要保全法益顯然優於被侵害法益是因 07/16 10:02
: → jay111101 :為要避免危難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這樣不但損及範 07/16 10:04
: → jay111101 :圍反而擴大,在危難人人不要的情況下最後接收的勢必 07/16 10:05
: → jay111101 :是最弱勢的人,如果你讓小弟緊急避難成立就代表這行 07/16 10:05
: → jay111101 :為是法律所准許的,不管有沒有期待可能性..... 07/16 10:07
: → jay111101 :所以小弟雖然有討論避難的可能但絕對是過當的..... 07/16 10:11
不一定 理由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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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32 (07/16 17:19)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32 (07/16 17:22)
那不是表示說話時 他心中其實認為活著還是比自由重要
死人沒有自由不自由可言
如果說真的不自由就要死的話 監獄受刑人表示: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32 (07/17 17:16)
遠多選擇自由而死的人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32 (07/17 17:50)
是生物的本能 和有沒有自由希望無關
建議你去看看"自私的基因"這本科普書
裡面講到 生物最大兩個使命
第一是活下去 第二是使和自己有相同基因的個體儘量增加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