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 判決 在 愛信任-劉世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爭議多年的 #高雄旗山大林段轉爐石廢棄物 清理問題,在法院判決出來了:由中聯公司負旗山轉爐石 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世芳今天質詢 #環保署長 及 #經濟部次長,根據行政訴訟判決結果,中聯公司應負起清理責任,且公司為國營企業,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 在法律上是否也須負起連帶責任?
世芳要求相關環保單位,務必釐清相關權責問題,勿輕易推諉,對於廢棄物非法傾倒問題,也建議 #環保署 結合數位科技應用等稽查方式,加強嚴格控管及取締!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1026新聞稿: https://reurl.cc/ld42jY
廢棄物清理法 判決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困難的事我的事 EP2 「百萬噸爐渣誰看見?」
最近很多朋友在關注台南學甲的爐渣案,其實類似的狀況也在高雄旗山發生,而且非法掩埋的量超過學甲的兩倍不止,將近100萬噸。
這個案子是我上任以來長期關注的議題之一,終於在去年10月找到法規上的破口,進行質詢,才成功促使市府大動作處理,在今年4月開始清運。
▍旗山爐渣?到底發生什麼事?
爐渣、轉爐石,是煉鋼產生的副產品。從2013年開始,總共約100萬噸的中鋼爐渣、轉爐石及不明的事業廢棄物,被分批填入旗山農地,這些爐渣遇水會釋放強鹼,因此每逢大雨,就會流出被稱為「牛奶水」的強鹼水,影響居民的生活品質和身心健康。
轉爐石本身可以用於鋪設道路、填海造陸等用途,業者也一度主張回填的轉爐石是產品而不是廢棄物,藉此規避廢棄物清理法。
但這個案子開挖後,才發現回填的除了爐渣、轉爐石,還有其他不明物體,並且,中鋼子公司中聯「販賣」轉爐石給下游廠商的價格,是(5元/噸),遠低於付給廠商的清運費用(220元/噸),明顯是 #假販售產品 #真清運廢棄物,因此地方法院在2017年判決轉爐石是廢棄物。
▍環保局消極應對,清運時程鬼打牆
高雄市環保局在2018年6月做出處分,要求「爐渣清運產業鏈」中聯、萬大、建發在60日內提出清運計畫,並在1年6個月內完成清運。根據這個處分,旗山違法回填的爐渣、轉爐石應該在2019年12月清除完成。
如果這件事成真,到了2019年10月的時候,清運應該已經快要完成,我也不用再對此質詢了。然而,高市環保局卻以「業者仍(針對2017年判決)在上訴中」為理由,遲遲沒有具體作為。
▍找到法規突破口,促使清運計畫啟動
2019年10月17,議會衛環部門質詢。我從法規上對環保局的做法提出質疑:
第一、根據行政訴訟法,處分之執行根本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二、業者提出的行政訴訟,已經在2019年7月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因此環保局應該根據2018年6月的處分,認定業者「逾期沒有進行清運」。
另外我也要求,市府要提出強制執行的計畫,當業者沒有按時提出清運計畫,或沒有按照計畫進行清運時,就要「代為清理」、或者向業者課「怠金」。
▍投書倡議、現場勘查,持續推動清運
除了在議場質詢,2019年10月到2020年3月期間,我也多次在記者會發聲、投書媒體說明事件始末、持續進行倡議。
終於在今年3月,環保局在旗山區公所舉行說明會,提出4月開始清運,第一年預定清理10萬噸,第二年清理20萬噸,第三年為70萬噸的計畫。4月8日我也到現場勘查,確保清運進行。
▍清運尚未完成,議員仍須努力
4月開始清運,到現在已經過了五個月,距離第一年的清運目標還很遙遠。根據環保局在8月底的回覆,只完成了約440噸。
此外,目前清運量的計算方式,是由業者提報,並在清運車輛裝設GPS及過磅,供環保局稽核。我認為,應該委託公正第三方來做清運進度的追蹤。
市議會第四次定期大會即將開始,我會持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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