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韓國瑜國政顧問團「能源政策」記者會
環境資訊中心事實查核
🔗 https://e-info.org.tw/node/221357
出席者: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前總統馬英九、《台灣能源》部落格陳立誠、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王明鉅、前行政院副院長杜紫軍。
一、馬英九表示,815全台大停電,2018年台北、新北又連續跳電24次,蔡政府恢復運轉核二廠2號機。蔡總統說台灣現在不缺電是不爭的事實,卻沒有告訴大家,是因為政府繼續使用核電的關係。
#查核結果:含有錯誤訊息。
815停電是發生在傍晚,並不是因為電力不足而跳電,而是因為不當操作。2018年多起跳電,包括施工挖損、設備老舊等問題。
根據台電的歷年發購電量資料,核電在佔比在2018年達11.4%。如果現在立即停掉核電,缺乏配套下,有可能缺電。至於蔡政府主張的非核家園,指的是2025年,屆時停掉核電會不會缺電仍是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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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立誠表示,2025年電價每度漲0.84元,一年就是漲快2300億。
#查核結果:正確。
經濟部2019年3月〈因應投結果能源政策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在年均用電成長率1.86%的情境下,2025年電價與2017年相較,漲幅約為0.84元/度。同一份報告也指出,2025年預估總用電量為3029億度。3029(億度)與0.84(元)相乘結果為2544(億元)。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因應投結果能源政策評估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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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明鉅表示,如果(彰濱光電場)要發像一個核四廠那樣的220億度電的話,要用到2萬4000公頃的土地,我們的水塘、土地、濕地、農田、屋頂,全部都要鋪上太陽光電板。
#查核結果:片面事實。
彰濱太陽光電場佔地134公頃,總裝置容量10萬瓩,預估每年可發1.3億度電。若以此計算,單一光電場要發220億度電,約需2萬2670公頃的土地。
不過,台灣的能源轉型並非完全依賴太陽光電,202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00萬瓩,其餘還有風力、水力等再生能源。
行政院也訂出「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排除國家重要濕地範圍等生態敏感區,並不會全部都鋪滿太陽能板。
參考資料:行政院《能源政策發展報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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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杜紫軍表示,昨天蔡英文在苗栗主持離岸風電計畫,他說那是他的政績。錯了!那是2013年核准、2013年完成環評。蔡英文只是收割馬總統。
#查核結果:含有錯誤訊息。
蔡英文12日在苗栗主持的離岸風電計畫,為「海洋風電」離岸風場(第一階段+第二階段),雖於2013年(馬政府時期)通過環保署環評審查,但二個開發階段皆於蔡政府任內完工。第一階段在2017年取得電業執照商轉,經過多項關卡,包含多家外商加入開發之後,第二階段20支風機才終於在今年順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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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韓國瑜說,可以把核廢料轉化為核的再利用,變成燃料。
#查核結果:片面事實。
國際間確實有核廢料再處理技術研究,不過即便委託國外進行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再處理後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仍需運回國內進行最終處置,並無助於解決國內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的問題。
法國核能專家馬里格納克(Yves Marignac)2015年受邀來台指出,寄望把核燃料送出國,很可能是一場空,因為再處理費用高昂,加上國際法規限制,世界各國已經很少把核廢料送去國外再處理,法國再處理公司AREVA也已經瀕臨破產。而且用過核燃料被萃取岀鈽與分裂鈾等元素後,還會剩下高階、中階與低階等不同成分的核廢料,成分更加複雜,20年後還是會送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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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杜紫軍表示,(再生能源)應該等到便宜又好用的時候再買,但蔡政府卻是把一半以上的資源梭哈在最貴的時候。
#查核結果:片面事實。
國際機構資料顯示,國際再生能源(風電、光電)成本已經下降。但以爭議較多的離岸風電來看,國內成本仍高,國內外價格不同調,在於本土技術與產業鏈的差異。
海龍離岸風電開發商參與2025年風場併網容量競標過程中,並以每度2.2元的價格得標。海龍公司曾公開表示,能以低價競標的原因是政府先以補助價格(躉購)支持相關基礎建設、供應鏈、專案融資及離岸風電人才,加上達一定規模,所以才得以壓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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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馬英九表示,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的統計,馬政府時期,再生能源發電量成長54%,扁政府只有30%,蔡政府前三年竟是負成長(0.91%)。我卸任的2016年,再生能源發電的佔比是4.83%,去年反而降到了4.59%,今年也只成長到 5.56%。
#查核結果:片面事實
從台電開放資訊顯示:
馬英九105年卸任當年的再生能源共5.1%,其中,水力佔2.9%,其他再生能源(垃圾沼氣、風力、太陽光電)共2.2%。
蔡英文107年再生能源,再生能源共4.8%,其中,水力為1.9%,其他再生能源(垃圾沼氣、風力、太陽光電)2.9%。
從再生能源發電量佔比看,馬英九總再生能源較高;非水力部分,蔡英文較高。
水力發電與氣候、降雨量等因素有關,以105年為例,水力明顯高於其他年度。以太陽光電來看,馬英九任內八年(97-105)佔比成長0.5%。蔡英文執政至107年(106-107),佔比成長0.6%。
資料來源: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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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王明鉅表示,太陽光電會有100萬噸重廢料,使用20年後會堆給未來的人處理,處理不了怎麼辦?
#查核結果:錯誤
據環保署統計,太陽光電廢棄物在2035年會達10萬噸。為解決光電廢料問題,歐盟由非營利組織PV CYCLE回收。台灣則在2018年成立太陽能模組資源化產業聯盟。
光電廢棄物的處理並不是找個地方埋起來,而是將光電裡面的玻璃、銅、鐵等有價值的部分拆回收。但有些部分需要花錢額外處理,恐造成惡意丟棄。為避免產生問題,經濟部從2019年起開始預收回收費每瓩1000元,20年後光電板廢棄時不用再繳錢,並不是把問題留給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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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陳立誠表示,核電六部機都運轉的時候,一度電一塊錢。而離岸風電去年有的用七塊錢來決標,用這個七塊錢來加上另外一些兩塊多的競標的,平均是5.2。
#查核結果:片面事實
核能電廠六部機都運轉的時候,一度電一塊錢,大致上沒問題。至於風力發電的購電費用,則有用片面資訊來刻意營造高價印象的嫌疑。
根據台電網站公開資訊「核能營運現況與績效」,核能發電成本從核一啟用至今,每度電在0.62~1.86之間波動,惟民國105年達2.34。但過往的成本如此,不代表未來核電的成本還能維持此低價。核電之除役費用估算已由1400億達到4700億元,且核廢料最終處置遲遲沒有去處,未來需要增加多少成本來取得場址,仍是未知數。
至於風力發電的購電費用,則需看購電制度而定。有的風場採躉購制度(20年保證收購,是為鼓勵廠商投資基礎建設),根據2018年公告費率為5.8498元,(前10年7.1177元、後10年3.5685元);2019年公告費率為5.5160元(前10年6.2795元 、後10年4.1422元)。有的風場採競標制度,2018年6月開出競標價格為2.2~2.5元。
陳立誠拿躉購價最高的前十年7.1177,再和競標價2.2元平均,有利用片面資訊來刻意凸顯高峰值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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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資訊中心已參與readr發起的「2020總統候選人之事實查核計畫」,未來將與合作媒體分工,針對所有總統候選人的公開言論進行事實查核,有興趣的讀者,您也可以參與,詳細洽計畫網站 https://www.readr.tw/project/fact-check-2020
廢棄物處理費英文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太陽能板除役恐成環境問題? 環保署:除役回收管理機制今年底出爐!(11/05/2018 蘋果日報)
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說,太陽能發電的躉購費率是20年,但太陽能板壽命其實可以更常,不過除役到時,終究要去面對問題,因此要先未雨綢繆規劃,在太陽光電還沒到運作20年時就做規劃,且太陽能板80%是玻璃跟鋁框,太陽能電池是矽,也可以回收再利用,會跟環署研議訂定相關辦法,並向社會大眾說明。
蔡英文政府上台全力推動綠能,太陽能發電是重要項目,但太陽能光電模組生命周期是20年要除役,預估台灣在2023年太陽光電板廢棄物約1萬公噸,2035年約10萬公噸,立委陳曼麗在衛環會質詢後續如何因應配套,環署允諾年底前會訂定太陽能光電板廢棄物回收處理機制,研議請能源局以類似提存方式,要求業者繳納太陽能板回收清理費用。
根據環保署統計,太陽能光電板2017年的廢棄物數量約3000噸,以經濟部預計2020年太陽能設置量達6.5GW,2025年達20GW,太陽能光電模組生命周期20年後除役,預估2023年太陽能光電板廢棄物數量約1萬公噸,2025年約10萬公噸。
環署說,太陽能光電板組成含玻璃62.7%、鋁框22%及其他像是醋酸乙烯酯聚合物、電池,背板、接線盒等,金屬成分含鋁、矽、銅、銀等。
環署說,目前廢太陽能光電模組,經取出鋁框、模組板(含有醋酸乙烯酯聚合物玻璃及太陽能電池)破碎掩埋,金屬導線、電源轉換器等可以混合廢五金回收處理。
立委陳曼麗今質詢要求,因應未來太陽能板除役後的回收處理問題,環署應該要積極訂定管理機制,避免成為另一個環境問題。
廢管處長賴瑩瑩答詢說,相關管理機制將在今年底前訂定,並且會和能源局協商,希望能夠朝太陽能發電的躉購費率,提存一部分作為後續處理費用,希望從明年開始實施。
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說,太陽能發電的躉購費率是20年,但太陽能板壽命其實可以更常,不過除役到時,終究要去面對問題,因此要先未雨綢繆規劃,在太陽光電還沒到運作20年時就做規劃,且太陽能板80%是玻璃跟鋁框,太陽能電池是矽,也可以回收再利用,會跟環署研議訂定相關辦法,並向社會大眾說明。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realtime/20181105/146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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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費英文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旦通過執行,這又會是一個花費巨額經費,但是卻不能真正幫台灣解決問題的案例...
台電計劃: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目前內定由法國AREVA公司得標)
預計花費:初步規劃花費台幣112億5千7百50萬元(後續再視情況追加預算,前車之鑑:台電核四廠)
預計處理數目:核一、核二廠1200束用過核燃料棒,因為這是台電核ㄧ、核二廠四座反應爐三次歲修所需更換的燃料棒數目(但是,如果這次闖關成功,台電手上還有超過17000束極可能會比照辦理,而且只要核電廠繼續運轉,核廢料就會天天產生,數量持續增加)
預計留法時間:20年
20年合約結束後處理方式:
part1: 再處理後,除了分離出來的高濃度核武級鈽與鈾繼續留法代管或是轉賣他國,其餘所有半衰期仍然長達2萬年以上的高階核廢料以及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化學與輻射廢料會再度運送回台灣做最終處置。(還是沒有解決台灣找不到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所得困境!)
part2: 台電聲稱將委託法國AREVA代售再處理所產生的鈽和鈾,若無法順利找到買主,台電將需要在第11年起支付給法方這些高濃度輻射物質的保管費,費率再議。(又多一張空白支票讓台灣人民負擔),如果找不到買主又不願意支付額外的保管費的話,對不起,就得把這些鈽和鈾或是MOX核燃料原封不動如數運回台灣存放(還是回到 part1 的無解難題!)
此計畫影響層面:
1. 解救瀕臨破產危機的法國AREVA公司,確保再處理廠員工不致解雇、失業。
2. 再處理過程所產生的高毒性廢水與廢棄物以及逸散的輻射物質會被排放入法國 La Hague 再處理廠的所在地區,以及的大西洋,污染環境,並危害民眾健康。
3. 國際間擔憂再處理技術與所產生的高濃度鈽與鈾原料將促使國際間防止核武擴散的努力失效,危害世界和平。
4. 無謂的浪費台灣原本就已經不充足的核後端處理基金,原本只要支應高、低階核廢境內過渡時期與最終處置、核電廠除役、除污的項目開銷,現在又多出一項天價的用過核燃料再處理費用(而且是花了大錢還無法徹底解決廢廢料最終處置的頭疼問題!)嚴重排擠了原本核廢最終處置的經費資源。可以確定,電費必須增加以支應額外的核廢相關處理成本,使得台灣的核廢料處理問題更加昂貴與複雜難解。
5. 台電短視近利,只求替核一、核二延役量身定做的海外核廢料再處理計劃招致國際間反感與抗議,導致台灣原本就困難的外交處境更加困難,國際形象惡劣。
附件,眼見為真,但細節仍不詳。以下是今天剛剛上網公告的台電核能後端營運處所提 “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 公告內容重點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公開招標公告 / 公告日:104/02/17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核能後端營運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7樓
聯絡人 邱 文 柏
聯絡電話 (02)23657210分機2256
傳真號碼 (02)23655441
電子郵件信箱 u456273@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0780319016
標案名稱 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5.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5.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預算金額 11,257,0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4/02/17
截止投標 104/03/16 16:00
開標時間 104/03/17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外收發室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詳本案契約草案)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1.須具有商業用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廠
2.須有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之實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 完整招標公告網址:
http://web.pcc.gov.tw/…/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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