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農田不種米,開種羅東鎮長吳秋齡拜年宣傳看板!
中國國民黨籍的羅東鎮長吳秋齡,在新曆年剛過、距離2/12的農曆過年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在農田裡面開始「種看板」要來跟大家拜年!這片農田在羅東人常常會經過的復興路二段上、比較靠純精路三段這裡。我們調查該農田在土地使用分區上的劃定,原來這片農田是羅東都市計畫裡的保護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且之前行政院農委會也函釋過了,農牧用地是供農牧生產使用,設置戶外廣告物與農地使用性質不符,因此不能在農地上設置廣告。
這個拜年看板,橫看豎看都不像是農業使用,還是國民黨將農業定義改了?吳秋齡為了個人的宣傳,不僅違反農地原先規定的使用用途,甚至從路燈拉了一條線跟「全民借電」去打燈讓你晚上也可以看到她滿滿的新年祝福。
為了做個人宣傳,腦筋動到保護區農田上,然後向全民借電、電費全民買單。真不愧是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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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檢疫以及居家隔離者的垃圾,目前環保署仍定義為一般垃圾清運,桃園市環保局在防疫包裡面也會配送20個垃圾袋,供隔離檢疫者14日的使用,之後再一次收運,如果檢疫隔離者垃圾堆積太臭,環保局也能特別到府清運。
敬平建議處理居家檢疫隔離者的垃圾時也要小心,盡量避免讓辛苦的清潔隊員暴露在感染的風險之中。
桃園區里長反映彩繪電箱、中華電信箱被違規廣告物貼好貼滿,電桿、路燈、社區牆面也隨處可見違規廣告物遭人亂張貼的狀況。環保局108年裁罰違規廣告物1049件,停話6942件,今年截至2月底裁罰158件,停話1256件。
而今年初累計到2月底,兩個月的時間就已經達到去年全年度的26%,議場大螢幕顯示的這支電話號碼,中隊的稽查員查到,根本就是累犯的電話號碼,顯見環保局所為的停話行為並沒有效果,里長循著廣告電話打過去,業者說是外包人力廣告廠商的行為,敬平希望能修法加重處罰張貼的行為人及貼廣告承攬給外包人力的業者,請環保局針對這方面做研議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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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亂塞競選文宣,該怎麼處理?】
選舉要到了,如果你跟我一樣,想必也對信箱、門口或路邊塞滿各種「競選文宣」感到不耐。我不是不喜歡政治,只是這種視覺系、影響環境整潔(心情)的競選方式,有沒有辦法處理?
🎸看文宣放在哪,有可能構成「汙染環境行為」,政府可以處罰!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及第11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汙染定著物」、「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汙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1200到6000元不等的罰鍰。
(指定清除地區,基本上會是全行政區,例如台北市的指定清除地區就是台北市的全部行政區)
目前各地政府都有各自的廣告物管理規則,想在路旁設立廣告(也就是競選宣傳),基本上都要申請許可才行,唯一的例外像是張貼在自宅之外(ex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才不須取得許可。如果競選人擅自「#張貼」廣告於「你家 #巷口、路旁 #電線桿」,都算是第10款的污染環境行為,政府可以處罰。
如果不是「張貼」,而是放、夾、塞在你家,就要看文宣放在哪,決定是不是廢棄物。
像是台北市政府在90年依照第11款公告,即便不是張貼、懸掛,而是用「#夾附、#放置」的方式發送廣告,也有可能構成違法的污染環境行為。
例如夾放廣告在「#門牌、#對講機、#信箱外框、#信箱上方、#門框、#門縫、#門把、#門首、#交通工具」,都屬於台北市公告的污染環境行為,台北市政府也可以處罰。
舉例來說,台北市的A里長候選人派支持者塞競選傳單(或是那種競選衛生紙包,有夠難用)到你車子的雨刷上,讓你不得不重新開門就為了拿起傳單,構成污染環境行為;塞到你家門把上,讓你開門以後還要彎腰下來撿不然好像是你亂丟垃圾一樣,也構成污染環境行為。
(類似案件請參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164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830號簡易判決)
🎸確定是污染環境行為之後怎麼做呢?當然是打電話檢舉啦!
怎麼檢舉我應該不用多說,看你是要打電話還是線上舉報都行。不過我要多提的是「檢舉獎金」!
地方政府會給予檢舉污染行為的獎金,像台北市「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檢舉濫貼廣告或是濫發廣告者,檢舉人只要具名、盡速並附上證據,就有機會獲得罰款的50%做為檢舉獎金。
(如果最後環保局沒開罰的話就拿不到)
假如你要檢舉,別忘了走政府的正式檢舉程序,才能確保自己除了拿到生活的安寧以外,還有一點實際的填補。
🎸比較麻煩的是「信箱」,投到信箱裡還真的無法可管。
環保署曾有一個函說「廣告紙夾放置信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污染情況自行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環署廢字第54754號)
但目前各地政府的公告,最多也就像上面一樣公告到「信箱外圍」,像是外框或信箱上方,才算污染環境。投到信箱內,目前看來不屬於污染行為。
至於其他法律途徑,投個競選文宣很難主張會受到什麼損害,也找不到類似的犯罪行為去定義,因此民事途徑、刑事途徑似乎都很難有所幫助。
這種情況,只能說碰到一個「有點煩又沒那麼煩」的人,你除了討厭他並且敬而遠之以外,法律上不能做什麼。
但選舉日快到了,看是要投給他的死對頭,或是投廢票都行,用你手中最有力的選票來對付他,或許比起任何法律途徑都來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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