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法令差異造成民宅住戶衝突,縣政府針對防火巷排水爭議問題應提出解套方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於93年以前房屋依規定留設防火隔間(排水溝),93年後修法建築物不一定須在基地後側或鄰側留設一定距離作防火間隔,甚至得沿地界興建建築物。
社區經常碰到類似爭議,當修法前舊式建築物後方排水設施,碰到新設建築物(沿地界建築無排水溝),舊式房屋排水設施遭新設建物阻隔排水,進而產生防火巷排水爭議,治維議員曾在定期會中提出質詢,因政府修法所造成之爭議,要求縣政府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以免損害民眾權益!
#誰都沒有錯法規修訂造成
#劉櫂豪立委服務處
#台東市公所張市長
#建設處建築與管理科
#建設處城鄉環境工程科
黃治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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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間隔 在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