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
作者:劉康身律師/彭彥植律師
內政部於2018年2月21日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的項目,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若符合一定條件(詳下述),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之施行日期及申報期間,每2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其申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不合格者,申報人應於指定期限內改正並申請複核。若未送請複核或複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則應依建築法第91條處理,得處罰鍰、限期停止使用、斷水斷電、封閉或拆除等處分。
至於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包含:
(一) 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如電影院、體育館、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旅館、運動或資訊休閒場所、學校、醫療機構、社福機構等(即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A-2、B-2、B-4、D-1、D-3、D-4、F-1、F-2、F-3、F-4或H-1 組使用者),若於1999年12月31日前領得建造執照,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 經當地主管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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