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99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許育典特聘教授,百忙中賜稿評析法院判決有關對學術論文涉及抄襲提出評論時,名譽權侵害與言論自由保障間之界線難題與審查標準。王珍玲教授則撰文討論都市更新法規關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從新從優原則之新舊法適用疑問。
🔶在民法部分,陳聰富教授專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有關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之見解,重新深入剖析比較法上要約、承諾成立契約之基礎理論;謝哲勝教授以一則法院有關租賃契約之判決,檢討因租屋陽臺所裝設的瓦斯熱水器並未具備強制排氣功能,致房客一氧化碳窒息死亡時之請求依據與法院判決之論理。林秀雄榮譽講座教授則以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婚姻無效得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其計算時點之難題;徐婉寧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探討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之爭議。
🔶在商法部分,朱德芳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探究有關目前實務運作上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之現象,有關減資之法律適用、資本多數決與小股東保護等問題。馮震宇教授則撰文探討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在實務上解釋適用之難題。
🔶刑法部分,楊智守法官賜稿探究遺囑執行人有關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之內涵,及其執行職務與納稅義務折衝等問題。
🔶林孟楠教授著述「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管靜怡法官撰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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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學術倫理事件中的名譽權侵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82號民事判決vs.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特聘教授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評內政部1090500009號訴願決定書/王珍玲 教授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教授
◾出租人提供並保持租賃物合用狀態的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教授
◾婚姻無效與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評析/林秀雄 榮譽講座教授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教授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朱德芳 教授
◾商標權利耗盡再翻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評析/馮震宇 教授
◾遺囑執行人依法令之行為與納稅義務之探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
◾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04號判決/林孟楠 教授
【#司律評台】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與臺中高分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管靜怡 法官
【#實務法學】
◾不能證明犯罪及行為不罰之區別(107台非20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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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債務人死亡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以下是我們服務處在協助處理許多法律案件時,我們的律師合作夥伴所挑出來的一個常見民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從搖籃到墳墓,跑不掉的連帶保證債務 - 淺談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1、 前言:保證債務,依民法第739條,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又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倘若保證人依民法第746條拋棄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的話,則成為我們一般俗稱的「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於未受清償時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義務。
2、 問題:如果連帶保證人已經過世,他的繼承人是否須繼承此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如果連帶保證人過世前,主債務人都有依約還款,於連帶保證人過世後,主債務人才開始不還款,則債主可否對連帶保證人的繼承人請求返還主債務人欠的錢?
3、 案例事實簡述:A向B借了一筆錢,並由C(A的爸爸)、D作為其連帶保證人,之後C不幸在民國100年3月25日死亡,A又於101年12月28日起就開始不還款,B遂向A及C的繼承人(E)、D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4、 法院見解:
1.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繼承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查連帶保證人之一即丙於100 年3 月25日已死亡,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由被告A及E繼承,業經說明如上述,其中A就是債務之主債務人,於繼承連帶保證人C之權利、義務後,仍應就債務負主債務人之全部清償責任(無從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負清償責任),然而,就E之部分,僅係依法繼承C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則於繼承債務自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其僅應以繼承C之遺產範圍為限,與A及D負連帶清償責任。
4、 簡析:本案中其實C的繼承人不只有A、E兩人,C還有其他子女數人,但是他們在C過世後就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只有A、E沒有辦理,所以他們繼承了丙生前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當然繼承了丙為甲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且縱使C在死亡後,A才開始沒有還款,B才對A、D、E索討借款、利息、違約金等,都是有理由的。所以上面的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會繼承該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在主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有法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諮詢!─協助徬徨無措的你,給予專業的解答及服務─
#道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752975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16號9號
#連帶債務
#拋棄繼承
#法律小常識
強制執行債務人死亡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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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搖籃到墳墓,跑不掉的連帶保證債務 - 淺談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1、 前言:保證債務,依民法第739條,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又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倘若保證人依民法第746條拋棄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的話,則成為我們一般俗稱的「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於未受清償時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義務。
2、 問題:如果連帶保證人已經過世,他的繼承人是否須繼承此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如果連帶保證人過世前,主債務人都有依約還款,於連帶保證人過世後,主債務人才開始不還款,則債主可否對連帶保證人的繼承人請求返還主債務人欠的錢?
3、 案例事實簡述:A向B借了一筆錢,並由C(A的爸爸)、D作為其連帶保證人,之後C不幸在民國100年3月25日死亡,A又於101年12月28日起就開始不還款,B遂向A及C的繼承人(E)、D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4、 法院見解:
1.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繼承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查連帶保證人之一即丙於100 年3 月25日已死亡,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由被告A及E繼承,業經說明如上述,其中A就是債務之主債務人,於繼承連帶保證人C之權利、義務後,仍應就債務負主債務人之全部清償責任(無從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負清償責任),然而,就E之部分,僅係依法繼承C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則於繼承債務自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其僅應以繼承C之遺產範圍為限,與A及D負連帶清償責任。
4、 簡析:本案中其實C的繼承人不只有A、E兩人,C還有其他子女數人,但是他們在C過世後就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只有A、E沒有辦理,所以他們繼承了丙生前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當然繼承了丙為甲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且縱使C在死亡後,A才開始沒有還款,B才對A、D、E索討借款、利息、違約金等,都是有理由的。所以上面的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會繼承該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在主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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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債務人死亡 在 Re: [問題] 債務人死亡的的執行仍有效力與否?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執行處係依債權人聲請開始強制執行,並換發債權憑證
按99台上2292見解,債務人死亡,無執行當事人能力
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強制執行,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核發債權憑證亦為無效,無中斷時效效力
債權人應列債務人繼承人或無人繼承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債務人,始為合法執行
※ 引述《Roy22 (R.H.)》之銘言:
: 某a於88年欠款經判決後被強制執行,執行完未清償就換發債證
: 但a於89年死亡,92年債權人再次執行
: 但因為當時執行的內容並未調a的戶謄
: 所以執行處跟債權人均不知a死亡
: 經執行無果後註記債證而執行終結
: 但近期債權人查拋完對債務人的繼承人發動執行
: 執行名義就是那張債證
: 想請問各位先進,92年的執行是否仍有中斷事由的效力?
: 還是說該次執行實際上無效,繼承人得主張時效抗辯打掉該債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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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0.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7205843.A.B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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