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氏古厝搶拆悲劇莫再發生
#文化局應全力守護
「劉氏新厝」是仁武區具有兩百年歷史的著名古厝,民間團體三月已提報文化資產審議,現勘會議安排於5月24日,卻在23日遭突襲拆除,令人感到非常震驚和遺憾!今天上午劉氏家人帶著陳情書到議會,和 林于凱、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和我一起召開記者會,請文化局副局長林尚瑛釐清此案責任,並要求文化局務必進行檢討及改善,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
我質疑文化局,明明事前已知道開發方有意拆除,文資法第20條即提到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文化局卻判斷錯誤,現在被拆除後才緊急開會通過暫定古蹟,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貫徹公權力應採取預防態度,而非亡羊補牢!
文化局除了應和警察局、區公所和鄰里保持密切聯繫、共同守護文資在審議過程不被破壞之外,文化局也應積極在接獲提報後就和所有權人溝通古蹟保存的正向意義,包括文化資產的歷史教育意義,以及將容積移轉、房屋稅及遺產稅減免等獎勵優惠說明清楚,而非讓民眾在「列為古蹟等於強制徵收土地」的誤解之下感到害怕而急於拆除。
請文化局勿再怠惰,積極守護珍貴的文化資產!
https://npptw.org/9iyOnY
【文資審議 別成老屋催命符!】
「劉氏新厝」是仁武區著名的百年古厝,卻在現勘前一日遭搶先拆除,今天上午家屬前往市議會陳情,我跟市議員吳益政、黃捷在現場請文化局副局長林尚瑛說明目前處理狀況,並對副局長提出改善機制的建議,呼籲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
昨天我與文化局、家屬、警局在被拆除的現址溝通協調,目前已在現址覆蓋防水帆布進行維護。
日前劉氏新厝被拆除的當下,居民趕緊通報警察與文化局,但警察聲稱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文化局趕到的時候都已經被拆完了。
我告訴副局長,建築物拆除依法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拆除執照,文化局對於古蹟進行列冊追蹤,應同步知會工務局以及當地警察局,讓工務局從拆除執照進行把關,若違法施工,警察局也能有所依據,執行公權力,要求暫停。
我也建議,對於審議程序中的古蹟,文化局、警察局可與在地居民合作巡守通報,保持更密切的聯繫,讓文化資產受到更完善的保護。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表示,不能只等到事情發生之後再來補救,文化局應該要有更積極的角色,除了被動接受民眾提報古蹟之外,也應主動對於上百年歷史的建物進行是否列冊追蹤、是否指定古蹟進行審議評估,及早將這些歷史建築納入管理。
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也說,文化局事前已知道開發方有意拆除,文資法第20條有提到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這次文化局卻沒有這麼做,被拆除後才緊急開會通過暫定古蹟,已經太晚了。
其實就我了解,產權人對於建物被列為古蹟的恐慌常常來自於誤解,這次就有產權人誤以為通過古蹟審查後,土地會遭到徵收,但如果文化局能夠在初期的通知中,先對產權人的權益進行更完整的說明,包括土地不會被徵收甚至仍可買賣、有稅賦減免與修繕補貼優惠等等,也許就可以減少產權人的恐慌,事前溝通做得好,可降低發生意外後要付出繁複處置成本的可能性,否則產權人一收到文資審議相關文件,就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急於拆除建物,文資審議變相成了老屋的「催命符」,得不償失。
此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稱進入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然而列冊追蹤之審議程序與指定古蹟之審議程序是否一體適用?成為暫定古蹟的具體時間點為何?我認為文化局應該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請求函釋進行統一說明。
副局長坦承,事前得知開發方有意拆除,但沒有料到會這麼快,才在進行所有權人的聯繫時,就被搶先拆除,未來會針對提報案件建立巡守機制,與區公所、警察局、派出所合作巡守,也會通知工務局在拆除執照進行把關,另外,對於發出列冊追蹤現勘之案件,應視同提大會審議,取得暫定古蹟身份,至於機制如何落實、尋求之法源依據為何,會再進行研議。
今天也感謝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同仁以及地下高雄:覆鼎金掃墓團、打狗文史再興會社、岡山眷村文化協會等文史團體一同與會關心!
強制執行 拆除執照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資審議 別成老屋催命符!】
「劉氏新厝」是仁武區著名的百年古厝,卻在現勘前一日遭搶先拆除,今天上午家屬前往市議會陳情,我跟市議員吳益政、黃捷在現場請文化局副局長林尚瑛說明目前處理狀況,並對副局長提出改善機制的建議,呼籲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
昨天我與文化局、家屬、警局在被拆除的現址溝通協調,目前已在現址覆蓋防水帆布進行維護。
日前劉氏新厝被拆除的當下,居民趕緊通報警察與文化局,但警察聲稱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文化局趕到的時候都已經被拆完了。
我告訴副局長,建築物拆除依法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拆除執照,文化局對於古蹟進行列冊追蹤,應同步知會工務局以及當地警察局,讓工務局從拆除執照進行把關,若違法施工,警察局也能有所依據,執行公權力,要求暫停。
我也建議,對於審議程序中的古蹟,文化局、警察局可與在地居民合作巡守通報,保持更密切的聯繫,讓文化資產受到更完善的保護。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表示,不能只等到事情發生之後再來補救,文化局應該要有更積極的角色,除了被動接受民眾提報古蹟之外,也應主動對於上百年歷史的建物進行是否列冊追蹤、是否指定古蹟進行審議評估,及早將這些歷史建築納入管理。
黃捷 鳳山捷伴同行也說,文化局事前已知道開發方有意拆除,文資法第20條有提到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這次文化局卻沒有這麼做,被拆除後才緊急開會通過暫定古蹟,已經太晚了。
其實就我了解,產權人對於建物被列為古蹟的恐慌常常來自於誤解,這次就有產權人誤以為通過古蹟審查後,土地會遭到徵收,但如果文化局能夠在初期的通知中,先對產權人的權益進行更完整的說明,包括土地不會被徵收甚至仍可買賣、有稅賦減免與修繕補貼優惠等等,也許就可以減少產權人的恐慌,事前溝通做得好,可降低發生意外後要付出繁複處置成本的可能性,否則產權人一收到文資審議相關文件,就在資訊不明的狀況下急於拆除建物,文資審議變相成了老屋的「催命符」,得不償失。
此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稱進入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然而列冊追蹤之審議程序與指定古蹟之審議程序是否一體適用?成為暫定古蹟的具體時間點為何?我認為文化局應該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請求函釋進行統一說明。
副局長坦承,事前得知開發方有意拆除,但沒有料到會這麼快,才在進行所有權人的聯繫時,就被搶先拆除,未來會針對提報案件建立巡守機制,與區公所、警察局、派出所合作巡守,也會通知工務局在拆除執照進行把關,另外,對於發出列冊追蹤現勘之案件,應視同提大會審議,取得暫定古蹟身份,至於機制如何落實、尋求之法源依據為何,會再進行研議。
今天也感謝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同仁以及地下高雄:覆鼎金掃墓團、打狗文史再興會社、岡山眷村文化協會等文史團體一同與會關心!
強制執行 拆除執照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明天審查 今天搶拆!劉氏新厝門廳慘遭夷平】
仁武劉家新厝原本明日即將舉行文資現勘,但就在今天,最重要的門廳及正廳卻慘遭搶先夷為平地!
仁武區公所介紹,劉氏新厝建於道光年間,距今約有 160 年,正廳大門兩側的磚雕、牆飾、樑柱、斗拱、燕尾脊等,都是僅存少之又少的文化遺產及藝術古蹟。保存方早在4月9號就已提報文化局,但審查期程卻一直不明朗,直到週一文化局才發出公文,預告明天週五將進行現勘審查會議,沒想到這一紙會議通知卻彷彿成為催拆令,讓不傾向保存的一方趕在審查前進行拆除,拆除過程中,保存方曾要求警察執法暫停拆除作業,但警方卻推拖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保存方只能眼睜睜看著少見保存完整的百年燕尾厝這樣毀去。
過去高雄曾有 #文資守護員 制度,如今已經停擺,對於私產的現勘卻沒有相應的保障,缺乏巡守、通報的機制與規範。另外,根據文資法第 20 條,進入審議程序者已視為暫定古蹟,毀損者必須負起徒刑、罰金等刑責,而其實,建築列入文化資產後,產權人會得到相對應的補償,但在通知書中,並未提及補償與相關刑責,恐怕讓相關產權人誤以為土地將被強徵,輕舉妄動就將建築拆除,造成今日後果。
仁武區公所官網當中,「認識仁武 - 在地特色 - 古蹟巡禮」到現在都還寫著劉氏新厝的相關介紹,但如今實景卻已成追憶,令人遺憾!
建築物拆除依法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拆除執照,如果文化局追蹤列管的建築物能夠與工務局同步清單,並加重列管建築沒申請執照就私自拆除的罰則(現在只罰一萬元以下),如此一來工務局接到拆除執照申請時,就有機會能提前預警文化局。
未來也將要求文化局加強建置針對私產現勘前的巡守、通報機制,保護文化資產,避免憾事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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