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開的巧門,酒駕只要花九萬塊,就可以拒絕酒測》
*作者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我誠摯呼籲,真要防制酒駕,就請立法委員增訂拒絕酒測罪!刑度不用太重,只要有就夠用。這樣不只防制酒駕,也才公平!
我自己實務工作案例中,曾經有一個酒駕者睡翻在高速公路交流道旁,被警察叫醒時,車子還發動著,滿身酒氣。警察要對他酒測時,他在現場發酒瘋大鬧咆嘯,鬧到最後,竟然動手毆打警察,也以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回到警局後,他繼續大鬧拒絕酒測。最後,警方只能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檢方,至於酒駕部分則因為無法取得其酒測數據,只能行政裁罰9萬元。那為何不能強制抽血?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只規定可以驗尿拔毛髮,沒說可以插針驗血,第一線的基層員警也不可能依繁複流程申請法律鑑定。這樣的案件不是孤例,而且更多的案件並沒有妨害公務行為,酒駕的人拿張紅單就脫身回家了。君不見,也曾經有某名嘴駕車拒絕酒測,順利脫身回家的新聞事件。這是多麼不公平的事!
當天,張姓民眾面對警方酒測時,是非常強硬地拒絕,隨後是動手拉扯警察,最後依妨害公務被逮捕回警局。到警局後,兩位民代助理嗆警察:「我要叫警政署和新北市警局來跟我報告」,接下來,我從新聞影片畫面中看到,這位犯嫌說:「這不是酒駕不酒駕的問題,說真的,我寧願給他9萬塊」。他真敢說。
現行法律下,拒絕酒測並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罰款9萬元。有些酒駕的人,懂一些法律又夠不要臉的,會當場拒絕酒測,反正只會拿到一張9萬元紅單。至於不懂法律或是尊重警察的,就會接受酒測。對於酒駕的人來說,這樣腦殘的法律,變成鼓勵大家不要接受酒測,獎勵不要臉的人逃脫刑責。回顧當天,張姓民眾在現場拒絕酒測,其實本來拿一張9萬元紅單就可以脫身,「幸好」他拉扯警察,涉及「妨礙公務罪」被逮捕帶回警局,才會有後面的事情被揭露。否則,他拿著紅單順利回家洗澡睡覺,沒刑責、沒前科、罰款又輕。這樣的法律制度,根本是鼓勵缺德,保障不守法且不要臉的人,然後抓老實人受刑罰。就算不是要認真防制酒駕,至少立法也應該做到公平。
酒駕拒測的法源問題,或可帶給二手毒菸問題一些思考。
強制抽血刑事訴訟法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強制抽血的毒樹果
作者: 王伯仁
法務部為強化取締酒駕之績效,不顧外界對拒絕酒測者強制抽血有無違反程序正義及侵犯人權之批評,硬幹到底。依照刑法「毒樹果理論」,不當取得的證據不得當審判證據。
法務部及內政部通令所屬對於拒絕酒測之人,施予強制抽血之作為,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O五-2條之規定:鑑定人基於鑑定需要,取得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得為強制抽血鑑定。但此乃規範刑事鑑定之程序,且必須鑑定人發動請求,並非由警察申請為之。而鑑定人是由法官或檢察官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之,不是一般執勤員警或醫院醫師、檢驗師即是適任。刑訴法並規定:鑑定人不得逮捕、當事人得申請拒卻鑑定人、且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等,可見得執行強制抽血的鑑定人,實非未經選任程序的空白委任者或甚至醫院即可適法。若依不符程序正義之措施所得所謂鑑定結果,應不具證據力,此乃刑法著名的「毒樹果理論」,法務部知法卻漠視之?
另外,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關於得強制抽血的駕駛人限於: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此條文明確排除未肇事而拒絕酒測者,而道安法為特別法,優於刑訴普通法,兩者不須競合嗎?主管部會還要「張冠李戴」硬拗嗎?
照片取自網路。
強制抽血刑事訴訟法 在 民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 王伯仁
酒駕大執法佈下天羅地網,然仍有拒絶酒測之「空門」可鑽,內政部和法務部居然協商出一個「便宜行事」的強制措施,即對拒絕酒測駕駛人,可向檢察官申請「鑑定許可書」後逮捕上銬送至醫院強制抽血檢驗,此舉完全依法無據,也是逾法濫權的行為。
目前主管部會逕自指示所屬執勤員警和檢察官,對於有酒駕嫌疑卻拒絕酒測之駕駛人,除處九萬元罰鍰和吊扣三年駕照外,尚可申請由檢察官發出「鑑定同意書」,依此逮捕該人上銬強制抽血,做為移送法辦與否之依據。有司機關引用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O五之一條:鑑定人依鑑定許可書之許可,得為採取血液(侵入性採樣)之行為。但此條文是適用於在法律上有特殊身分的「鑑定人」,須由法官或檢察官依法選任之,一般員警或醫師並不是。而抽血酒測(測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為鑑定行為?很難視同,故無法據此強制上銬抽血。依法無據即強制為之,除了有侵犯人權之虞,也是違法濫權,日後除了有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尚涉國家賠償等問題。
法律有漏洞就要修法補闕,不能在上者為迎合更上位者,就下令逾法而行,出了問題,還是基層執行者倒楣!
照片來源: 中央社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