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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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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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是民間團體
在他們沒有違法的情況
政府是不能隨意介入的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9278994248969&id=1745581734
林靜儀醫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789212837850893&id=536076903164519
台灣體育發展的困境就是台灣本身自我認同的困境,除了洛桑協議以外又有多少人在意中華奧會是從「1922年」就有的組織。
1922年有什麼問題?大概就跟島上每個日治時期建築落款,全部被後占者抹去改為民國紀年,或是直接拆掉舊的蓋新的,讓你相信台灣民族自古以來應同屬中國人,要為了中華民族共赴賣命奉獻人生一樣愚蠢。
台灣的運動員,中華奧會其實是你的,僭主。
#中華台北的詛咒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8697397057885&id=645577884
政府對體協沒有強制力 黃國昌當年就演過了 而且還只演一半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6461958377151204&id=100000113179946
講到體育改革,就要推蔡肯的文。
體育改革不要聽黃國昌講的好像很簡單,但政府一旦干涉就有可能被剝奪參賽權。
科威特與義大利,也曾因為「政治干預體育運作」的問題,影響該國被國際奧會警告違反憲章,科威特甚至在 2010 年至 2012年、以及 2015 年直接被剝奪參賽權,
那怎麼辦?國體法已經修了,參與協會的難度已經大幅下降了。大家都討厭中華奧會和一些單項協會,政府又不能直接出手,就只能你也參與進去選,進去跟他們鬥。民間自己不出頭,真的很難啦。或是用不同的派系去把最爛的那個競爭掉,僅此而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847146325546057&id=100007521526284
很有趣,才短短不到一天的時間,體育改革的討論就卡在兩個關鍵點:
一個是談改革需要大家親自參與單項體育協會,從繳交會費並集中選票選出席次開始,這個開始可能只是一席理監事。
另一個是政府對於民間體育協會沒有直接的管轄權,也大致都知道了這些協會仍掌握在國民黨手裏,即便有國體法也只是導正過去更多亂象,無法撼動結構。
好,我發現多數人會選擇持續評論「政府應該做什麼」而迴避「自己能夠做什麼」,這很符合人性,但既然如此也就應該理解要改變這些協會需要更多更多時間。
這跟大家嫌棄民進黨一樣,揪30萬人加入民進黨,民進黨整個結構可以翻過來,可以選出30萬人認同的黨代表、黨中央、黨主席甚至修改黨章。
但大家寧願網路每天罵民進黨,不願意繳黨費改變民進黨,有一群人說民進黨沒救了,我們要成立第三勢力政黨,然後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發生多少匪夷所思的事?
嘴砲最簡單,噴口水就好!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128380723894582&id=100001680853472
有參與改選的人
出來分享經驗了
一
體育改革去哪裡?我想談談我自身的經驗與觀察,也試著提出自己的觀點。
2017年國體法修法,其中的重要精神之一是「全民參與」,包括當時在修法後,特定體育團體依規定要在6個月內完成章程修訂、開放民眾加入並進行理監事改選。
因為當時世大運拿到好成績,大家對於體改更殷殷期盼,可能也是近年來體改聲量最高點。當時在國體法通過後,我也一股熱情的繳了會費加入棒協,我也依照法規,獲得了可以投票選棒協理事長在內的理監事成員。
而且那時候也有一群關注體改的好朋友不只不約而同的加入各項單項協會,甚至還在網路的串連之下,我也認識了一群想要改革棒協的好朋友,我們也有過聚會討論,最後也決定要集中投票,至少送一個人進去理事會,看看能不能過因此對棒協帶來影響。
2018年5月19日是投票日,我特地穿球衣,滿心期待的去投票,認為這是體育改革重要的一刻,要投下手中重要的一票。投票地方在松山火車站二樓,我上樓去投完票拍了這張照片後,就回到一樓的星巴克,一群支持體改的朋友當初約在那邊閒聊等開票。印象深刻的是,我要進星巴克前,就看到一車遊覽車的人在松山火車站下車,裏面的人往二樓去(當然我不能說他們就是動員來投票的,我沒有足夠證據)。
到了下午三點開票,進去會場看一票票開出,才發現我們想要支持體改、集中投票,但還是贏不過其他看起來已經有經過配票的眾多理監事當選人。投票就是這麼殘酷,票多的人贏、票少的人輸,最後也只能失落的離開會場。
當然中間還有許多細節可以討論,體育署對於單項協會也需要善盡督導職責,但如果對體改清楚的人也應該知道,其實國家強行介入體改是違反國際奧林匹克憲章,因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非常堅持,國家不可以介入運動紛爭,也不能介入訓練,不然下場就是遭到國際奧委會停權。2016年科威特就曾因干預該國奧委會運作,而遭到國際奧會停權,導致科威特運動員在巴西里約奧運期間,只能以個人名義參賽。
所以常常有人會覺得體育改革「改假的」,但按照奧林匹克憲章的精神下,我們的作法是開放全民參與的權利給大家,希望透過全民的力量來對體育圈做改變。但事實上就是,我們的運動風氣有限,要繳費加入單項協會更是一項門檻,至少我看到一群人試圖努力過了,但目前還是沒有好的結果。
從這個故事我想說,體育改革絕對還有改進的空間,但如果單單只是說「改假的」,那就枉費了一群曾經、甚至現在都還要想要改變現況的人們,因為他們需要的是更多人加入成為同一陣線,而不是只是在外圈指指點點。
至於體育署的問題,如果大家想要追求的是「改革」,那就要面對到現行法規問題:
(先聲明,我只是舉例來提「改革」會面臨到法規問題,並不是指涉相關人等,但也請教育部身為上級機關必須要好好檢討並究責)
舉例以體育署長的任用資格來說,《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第三條,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白話文來說,我們的體育署長人選要嘛就是從年資夠資深、考績也足以一直升等的公務人員去找,或是可以找「符合大學校長資格」的人選。
兩者選人的方式各有優劣:事務官體系對公務體系熟門熟路,也有機會讓政策有延續性,對體育政策規劃可以更長遠(而不是追求短效),但缺點就是大破大立機會不大。而另一種任命方式「符合大學校長資格」,看起來像是一個彈性,可以在體制外舉才進入,但在體育圈裡面,有多少人符合大學校長資格?換個角度來想,有實戰經驗又有改革理想的選手(或退休選手),又有多少人可以符合大學校長資格?最後是否有可能就是長期最讓大家詬病的「就是同一個圈圈的人繞來繞去」,體育署跟中華奧會、各單項協會都你好我好,這樣又如何期待到大家心中的「改革」呢?
但我必須要說,在一個民主國家,法令的修正是需要時間的,除了要有共識覺得有需要修法外,另外到底要怎麼修,這又是一個需要凝聚共識的過程,或許大家可以來集思廣益。
但大家別忘了,其實真正會掌控球員的出賽權益,真正在第一線照顧選手的是單項協會。若要成為選手的後盾,這麼長遠的觀察,我的看法就是兩條路:
1. 懇求大家,選一個你有興趣的單項協會加入會員吧,如果真的越多人願意加入單項協會,凝聚想要改革的力量,至少讓理監事會開始有席次,才是改變單項協會的開始。
2. 請大家多支持有興趣的運動,而且是身體力行的支持(比如說進場看比賽、購買周邊商品等等),讓整個產業做大,當該項運動市場大到可以成為職業運動,選手才有機會組成工會來抗衡協會,就像目前唯一運動員工會-職棒球員工會多多少少可以協助牽制職棒球團與棒協一樣。別忘了,除了棒球以外,我們目前沒有任何一項運動有這樣的實力可以產生制衡力量對抗協會,這都需要大家加把勁。
體育改革,從你我開始做起。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9278427514801&id=1745581734
國體法不是過了
如果協會不聽話體育署就不要給補助啊
嘿啊!
不要給補助啊
那以後就叫選手或者學校都開直播抖內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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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巴原蟲式思考模式的人
#是幸福的❤️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563477853685657&id=100000704628163
要處理中華奧會嗎?告訴大家,說簡單也真的不難就是了,但也很容易被反制,就是找個幾千幾萬人入會參加選舉拼輪替,而且對方一定也會找一堆人頭加入,所以就是比誰人頭多。
搞社團內的黨派政治啦懂不懂,然後因為怕被說政黨介入,所以民進黨要避嫌,但國民黨本來就在各協會有一堆內應或根本主導很多協會所以可以明目張膽介入,而且雙標紅白藍黃的奴才對這個根本無感好不好。
要知道今天我就算找五萬入會,國民黨也能弄出十萬人入會給你看,況且也可能學時力或者民眾黨來陰的,鬼扯來不及審查讓你失去選舉權,只是白交會費給他們花。
想知道這些體協有多髒,其實最直接的就是看時力跟台民黨的運作模式,他們的體制非常類似,比起來國民黨的體制反倒比較正常一點。
其實如果你寄望的是弄個台灣奧會,那可能順序要排在台灣正名之後,才可能名正言順改名字,而且還得看中國把持國際奧會的程度。
搞清楚,在我看來改這玩意比台灣本身正名還困難,這也是當初東奧公投雖然我不反對,但也沒有積極支持的緣故,因為那叫來亂的。
當然,如果真有人願意號召,弄個數十萬人規模的入會,或許有機會拼翻盤,就怕跟黃國昌一樣臨陣脫逃,或者乾脆被收買,畢竟民進黨政治人物在這節骨眼可能要避嫌免得反倒被操作,因為黃白藍黃北七真的不可理喻,但剩下來的又有誰值得信任?
何況不能只有一個,至少要奪下理事席位的半數,因為這能拿下理事長,同時一併換掉秘書長及底下所有會務人員,還能主導各單項委員會預算。
權力很大,也很忙,何況很多學校與教練可能也會找你麻煩,因為這些也都有很深的黨國盤據,尤其是軍方的。
你以為很好玩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3700261788461&id=1050070390
就是這樣,人民團體就是選舉決勝負,不加入當然就管不到,上次黃國昌怎麼耍寶大家都還記得。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23698741790462&id=1050070390
連體育改革
蔥神都放棄
到底哪件事
做出成就來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9278445675255&id=1745581734
跟一位朋友解釋,奧會的構成和運作模式不是政府可以隨便介入的,就花了一小時多,但朋友還是重復說:都第二任了,就改不了嗎?
一
國際奧會有一個霸王條款
奧林匹克憲章第27.9條:「除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給予相關處置和懲處之外,如國家奧會的活動遭該國憲法、法律或其他規定,或任何政府及其他機構的行為所影響或阻礙,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於聽取該國家奧會意見後,得做任何適當決定以保護國家奧會的奧林匹克活動,包括中止或撤回對該國家奧會的承認」。
簡單說就是
如果中華民國的奧會,覺得執政黨故意打壓他們
他們就有權利跟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申訴
如果國際奧會覺得有道理
那就可以取消中華民國參加奧運的權利
以此來抵制政治去干涉體育活動
那依照中華民國人的那種雞掰尿性,你要他犧牲選手權益,然後跑去國際奧會申訴來跟民進黨對幹
#他們絕對十分樂意
那要想辦法換掉這些人
就必須再找另外一些有錢有勢的大佬去跟他們鬥
#畢竟體協的選舉需要錢也需要有動員力
再不然就是要一些很熱血的人
或者透過知名人士的號召,一起去參與協會的選舉
來去抵制這些舊勢力的干擾
#因為體協的選舉需要錢也需要有動員力
但是第一種方式
只要那個有能力的大佬跳出來
那八成就會被打成要跟民進黨官商勾結
#誰不知道你們這些左膠刁民的尿性啊
#這幾年看多了啦
那第二種方式
透過熱血人士或者知名人士的號召
之前黃國昌不就示範過一次了嗎
#聽他的號召
#有一堆人真的花了錢也花了時間去參選
#結果就他老大臨陣脫逃啦
所以真的要我說
最沒資格靠背什麼體育改革的就他啦
#拎北私下出的錢和人都比他還多啦
#他就只是個來沾醬油想收割光環的垃圾而已
#幹拎娘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86379311381578&id=100000286590216
政治蟑螂外加碰什麼什麼倒ㄉ奇異體質
一
轉載》
2018年,時代力量發起了一個叫做「體育改革聯會」,他們號召了一群人要加入各種體協,並競選協會理事長。
當時超多我們這種所謂「側翼」、「綠共」都去響應,因為只要競選成功,這些所謂「體邪」就真的整個要被掀底了。
就拿棒協來舉例,你繳2500元,就能成為棒協會員,成為會員之後你就有投票權可以去競選理事長。不過要競選理事長,還得再繳納5萬元保證金。
而當年那一次的選舉,只要300多票就能選上。
那時候超多的網友都自掏腰包加入、並參與選舉,時代力量有沒有出錢?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們號召,然後目前我問得到當年有參與的人,都說他們是自己出的錢。
結果選得怎麼樣了?
各位去找新聞,應該是找不到,為什麼?
因為我們偉大的黃國昌跟時代力量,在真正到了選舉關頭前,他們認為說因為這些體協選舉都有人頭灌票、不公平,所以咱們不玩了。
然後呢,有些已經繳了入會費的人,這2500元就如同丟到水溝裡一樣。甚至有人都已經代墊了10幾萬的競選保證金,全部付諸流水。
你說對方有人頭灌票那幹嘛繼續選?
欸,那些保證金,只要你票數達到一定門檻,還是拿得回來的。你發起那個活動,那好歹要選到底、幫大家拿回保證金吧?
而且最後選舉結果,有些協會根本差一點點就選贏了。
結果就因為我們偉大的時代力量輕輕一句話,走,我們撤。
沒了。
然後當年有一個時代力量的年輕人叫張祐銓,他為了揭露所謂「體邪」的惡型惡狀,被排協理事長告,並依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等罪起訴。
我們號稱有最多法律人的政黨,哪一個出來幫忙?哪一個出來力挺?
沒有。
當時出來力挺的只有林昶佐,其他人躲得跟看到鬼一樣。
人家響應你的號召衝第一線去跟體協拼搏,出事了之後卻被你們當垃圾一樣丟掉。
然後體協選舉虎頭蛇尾,搞得一堆人錢拿不回來。結果選舉時,這些人依然拿當時的體改聯會出來當自己選舉招牌,說票一定要投給我們時代力量,體協才會改革。
結果現在咧?笑死,還跳針「請問現在誰執政?」
這就是布狸貓口中最致力改革體協的黃國昌跟時代力量,他們在體協改革所做的豐功偉業。
#黨國側翼半途而廢一事無成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162248823912258&id=100003814830551
無良公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831912279712&id=102341705295400
新時代柯學中藥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37082414394909&id=102477577855397
給黃國昌這種垃圾撿到槍,體育署真的應該全部撤職下台才對,幹。
一
你他媽你敢提體育改革?
當年一堆人聽黃國昌的話,去參加體育改革,親自掏錢,跟公司請假,拉人進協會,一個個準備跳下去選各協會幹部了
結果黃國昌一聲令下,大家撤退不要選了,因為這蠢蛋認為程序不公
結果跳進去的人全部傻眼,我他媽的頭都洗了,你喊大家回家?
我朋友還掏了好幾萬,全部作廢
一個指揮官說大家衝啊上戰場啊,結果所有人衝到最前線,回頭一看指揮官喊回家嚕,讓上前線的勇者死光光
一堆繳了會費保證金的,全把錢丟到水裡,還有人被協會追殺提告,黃國昌完全放生不理,很多被時力國昌號召的烈士,怒轉終身時黑昌黑
結果今天黃國昌你他媽有臉跳出來喊:蘇貞昌你愧對體育改革?
真的好意思嗎?
幹你涼
所以也不要怪汐止人為何對這個人吐口水啦
永遠的三公分微勃早洩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861592293856490&id=100000173029079
國昌老師好像都忘記了體育改革就是他當初拋棄的議題之1,現在逮到機會又跳出來嗆聲,真的是很好意思。
從太陽花運動開始,國昌老師的眼光一直都很準,哪個議題會紅就會蹭上去。
如果真的有心要解決什麼事情的話,蹭議題其實也不是壞事,但國昌老師等到議題熱度過去之後,就會開始尋覓下個議題,然後留下未解的難題,從司法改革、勞權改革到體育改革都是,1個又1個的議題形塑國昌老師滿滿的正義光環,但核心問題從沒看他認真動手解決過。
講好聽是強力監督,實際上就是個 #流量狗。
曾經號稱只有黃國昌在做事的立法院,在他離開後依舊正常運轉,少了他的咆嘯與監督,社會改革照樣繼續推進。
黃國昌講監督,大概就像柯文哲講科學,講得嚇死人,做得笑死人。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6090504830974796&id=100000460195108
當年體協改革有個虎頭蛇尾的蔥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768109039867800&id=100000062538783
#聽說黃國昌又跳出來了
#這次我絕對挺選手的權益
#黃國昌這個體改烙跑仔還是旁邊洗洗睡吧
一、先聲明
這次選手坐經濟艙、官員坐商務艙,絕對是不對,因為比賽的是選手,不是官員,獲得坐商務艙資格的絕對是選手,如果認為無法一次讓選手都坐商務艙,體育署是不會多包幾台飛機,分段到日本比賽嗎?
這點,⚠️體育署一定要改進!
二、後吐槽
1、最後我還是得吐槽,國昌老師,你還記得2017、2018年由聲勢如日中天的您所號召的體改聯嗎?請問,您還記得嗎?您真的還記得嗎?還是您害怕想起來這段烙跑往事嗎?
2、幫各位回覆記憶:
(1)2017、2018年陰德值爆高的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領軍,糾集大量磨刀霍霍想加入體協改革的鄉民,繳了會費,繳了保證金,正要真刀實彈上陣與國民黨系統把持的體協打個曠日費時的陣地戰、肉博戰,取得協會內的權力以改善運動台灣運動選手的困境。
(2)結果,正要出陣前,換來了黃國昌的撤離,讓一群繳了會費、保證金的傻子打水漂,其中,跳出來勇於對抗協會的排協張祐銓,因提供錄音踢爆排協,事後更被協會追殺,被起訴妨害秘密跟妨害名譽,而其中有誰協助他?不好意思,只有林昶佐去協助,當初的帶頭大哥黃國昌跑去哪了啊?呵呵!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1559400
3、再預防性補充,為何體改一定要靠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的方式才能改革體協,政府為何不能直接立法強制介入體育改革?為何黃國昌2017、2018沒有反對這種修法?
(1)因為台灣體改的人都清楚,黃國昌當時也很清楚,立法強制介入這是違反國際奧林匹克憲章,因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非常堅持,國家不可以介入運動紛爭,也不能介入訓練,不然下場就是遭到國際奧委會停權。
(2)例如:
2016年科威特就曾因干預該國奧委會運作,而遭到國際奧會停權,導致科威特運動員在巴西里約奧運期間,只能以個人名義參賽。
因此,由上所述,當年體改只能以繳會費,加入協會,選出代表握有權力後,才能逐步改革選手困境唷!
🔥感想:
再次重申立場,這次體育署讓比賽的選手坐經濟艙,沒有參賽的官員坐商務艙的事件,絕對是錯的,這點完全無庸置疑。
但當年體改烙跑的國昌老師,您還是洗洗睡吧,因為從您2017、2018的作為顯示,你不配!
以上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54139601788589&id=100015776776132
黃國昌就是喊最大聲而且最沒有用處,完全沒有用處,什麼都做不到的立委兼黨主席
我重複一次
完完全全沒有任何用處,黃國昌真的完完全全沒有任何路用,我到現在還覺得很不可思議,這麼沒用的人居然敢叫這麼大聲
他那時候唯一的作用只有把那個抗議泳協的游泳運動員(唐什麼的)弄進時力選議員,而且沒上;還不只這樣,新北他輔選10幾個議員,一個都沒上,我重複,一個都沒上
一
看到不狸貓在那邊靠北說什麼
你看現在體協怎樣,好可惜黃國昌當初怎樣怎樣
我幹伶娘的告訴你當初黃國昌怎樣啦
當時時代就在那邊喊說要改革體協
還號召一堆人,說要去參加體協選舉
還記得當時泳敢三小的嗎?
OK 好喔!
然後我就有一些朋友就在那個時候為了他
開始努力加入幾個協會的選舉
我這邊還幫忙出錢找人
結果勒
黃國昌突然那個時候一句
啊!體協選舉不公,選舉沒有報名費,然後就宣布不玩了
幹伶娘!
我們這些沒有政黨背景的路人甲
還能弄到就只差快兩百票,高票落選
然後他這個當時如日中天的時代力量黨主席
跟我說他做不到,竟然給我半路退出勒
所以你是要我怎麼不罵他
只是個出來撈聲量的廢物啊
要不然勒
你們金魚腦都沒覺得奇怪
欸!阿!那個泳敢勒?
怎麼突然沒消息了?
因為他每一次都是這樣
隨便喊一個議題出來,就是想要己願他力
喊司法改革
結果講出不放棄司法追訴權
喊居住正義
結果自己從小就是大地主
自己不願意把土地半價賣出
也不敢要他岳父把建案低價出售
喊說立法院只有他一個人在做事
結果他自己名義提的法案沒有通過半個
當時無黨籍的洪慈庸和林昶佐
都可以通過法案了勒
甚至在立院沒席次的基進
都想辦法推出了代理人法案
結果你這個聲勢如日中天的黃國昌做不到
#拎北根本笑爛
這就不要講你那個什麼錢尼公司法
什麼簡單多數決啦
#根本十足十的智障提議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9387486105888&id=1473785203
體育協會是民間組織,奧委會也是,鬼叫政府改革的,都是黃國昌演的包青天看太多
一
我絕對不挺任何類時力集團提出的體協改革,林北三年前被這些覺青廢青玩的很夠本了。體委會沒有中華奧會跟這些體協的人事權,那些都是民間組織,政府不可能直接命令他們。再次提醒一下各位,大家能做的就是找一個你有興趣的協會,加入之後選出你比較認同的委員。像瑞莎那樣袖子一卷直接幹出成績來也是一條不得了的路。
絕對不要學的就是不狸貓那種廢話路線。黃國昌當立委的時候就只會講廢話,現在不當了仍然講廢話。他們永遠都在講廢話。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02640807994233&id=100047449492980
土星六號之狼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06037647429919&id=100191361347885
不及柯大學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39013161193800&id=102852464809872
柯粉的超譯天地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21386381646731&id=650387945413247
無良公關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886235607613&id=102341705295400
【回顧】
ㄧ扯後腿力量!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389679277838814&id=584986081641475
一「獨家》體育署長張少煕自請處分 政院高層:賽後檢討處理 - 自由體育」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050466345093434&id=584986081641475
強制罪舉例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就算目的是為了偵查犯罪,也不能合理化不當利用的事實。更嚴重地假設,若類似做法仍被默許,未來在各種民刑事案件中,簡訊資料都可能會出現在法庭,作為證明民眾在特定時間、出現在特定地點的證據。舉例來說,僱主是否也有可能要求員工提出通聯紀錄,來審查員工居家上班時有無蹺班購物?不論指揮中心現在與電信公司的約束機制為何,應立即檢討並確保電信公司不得基於防疫目的外,提供簡訊資料給任何機關,以杜絕警方或其他機關不當利用簡訊紀錄。>
行政院自5月19日推出「簡訊實聯制」,由民眾用手機掃描店家的QRCode,即會出現「場所代碼:0000 0000 0000 0000 本簡訊是簡訊實聯制發送,限防疫目的使用」的文字,直接發送簡訊到1922,即可完成實聯制,而不用另外填寫資料。
然而,民眾每傳送一則實聯制簡訊,其實都是在揭露自己「在什麼時間、出現在什麼地點」的個人隱私,因此在制度推出後,仍有部分爭議未解。
對於網路流傳「簡訊實聯制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藉機監控人民行蹤」的訊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極力澄清「這是假訊息」,強調簡訊只會傳送給電信公司,且只保留28天,並僅限作為疫調使用。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更於5月23日的記者會上,強調民眾若散播上述的「假訊息」,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筆者必須在此沉痛地說:近日卻發生了「簡訊實聯制」資料被拿來使用在疫調之外的情形。
筆者任職臺中地院強制處分庭,工作內容包含審核警方聲請的搜索票案件。近日發現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指揮中心一再向國人保證簡訊「只會作為疫調使用」時,警方同一時間卻利用民眾所發送的簡訊來掌控嫌犯的行蹤。
由此可見,指揮中心明顯沒有約束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其他機關調取簡訊資料。筆者因此質疑,所謂「僅作為疫調使用」的承諾,難道只淪為口號?
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42571
強制罪舉例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例,美國在911之後針對少數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可能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者的羈押,也遭致人權團體的批判,具高度爭議性。痛批法務部長此時針對既非重刑罪、也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動輒以預防性羈押的強制處分來恐嚇,「是在挑釁人民,更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為此,要求未來研擬在立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與修法。
▶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網路上有人說要舉牌慢速過馬路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那中國觀光客旅行團舉牌慢速過馬路也是煽惑他人犯罪嗎?這是什麼認定標準?警政署的作為已經超乎比例原則。警政署應該多查緝網路詐騙犯罪。
強制罪舉例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首先和大家講講吸毒的問題。我上星期講吸毒的問題﹐有網友指出我在字面上或者技術上,都是錯的。吸毒在香港是犯法的,法例是這樣寫的。這點我當然要認錯。不過現實上沒有人會告吸毒的。為何呢?
因為處境會是這樣,你捉到那個人吸毒,是吸毒前還是吸毒後,他一定是管有毒品,除非他剛好吃光。一會才說剛好吃光的情況。如果他吃剩一些,你拿那些毒品去化驗,已經可以檢查到他是有毒品。所以那兩條罪是同一條罪,同一條例上的。那是會告他藏有可供吸食用途的毒品,刑罰是一樣的。只要驗出那些是毒品,那舉證便完畢。
我再講一些假設性情況,讓大家知道為何吸毒不可以告。這是非常難去告的。你見到那個人在「追龍」,追完之後,你話拍到他「追龍」,你說已是吸毒,於是去告他。但便會產生以下情況,你是證明不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排除合理的懷疑),這個人在吸毒,因為那個人話只是吸麵粉。如果你沒有他吸的東西,怎證明他是吸毒呢。若你話用環境證供去告他,那你要證明他買的是毒品,而不是麵粉。那你要知道他在甚麼地方買,首先要拉了販毒那個人,那你也要證明到那人要藏有毒品,若要證明到那人販賣的是毒品,又要向上追查,甚至要查到是不是在金三角買回來。
然後,你不能靠驗到人身體內有毒品便告他吸毒。首先這樣驗毒是嚴重侵犯私隱。另外,若我血液有毒品,但我不知道那是毒品。那便沒有了犯意。世界上就有少數的罪不需要犯意證明的,沒有犯意都能定罪的。要證明那人知道是毒品才能有犯意。舉例來講,犯罪要有犯意。怎樣叫做犯意。如果你不小心用手肘撞到花瓶,然後它跌落街,結果砸死人。這基本上是不能告你謀殺的。因為你是沒有那個intention不存在,沒有犯意。如果那個人走過,你推花瓶下去,那當然會告你謀殺,你有心推花瓶落街,若造成某人死亡,那便是誤殺。但只是手肘不小心撞到,那是告不了你的。因為你沒有犯意。現實來講,common law精神,美國可能會告吸毒,但我不清楚。但香港一定是告藏有可供吸食的毒品,即藏毒。其實是一樣的。因為這只是兩種告法。如果你大量藏有的話,那便告你藏有可供販賣的毒品,即販毒。
其實因為吸毒在香港現實上不可告,所以有很多環繞的法例,那根本不需要告你吸毒。如果你管有鴉片煙槍,管有毒品已經犯法。所以根不會做一件這麼麻煩的事,去舉證你是吸毒。
第二個現實問題,假如可以強制驗毒,證明你身體內有毒癮,證明你血液中有毒品成份。過去四十八小時,你一定曾經吸毒,其實這環境證供可以拉你坐監,但他們不會這樣做。為何?因為香港至少有二十多三十萬人有毒癮。如果你要香港七百多萬人去驗毒。那二十多萬人立即要坐監。結果又沒有那麼多監房,因為香港只二萬多個位而已。這是現實不可能的。若出來又再吸,你又再拉他去坐牢。那你是不是將這二十多萬人變成終身監禁呢?現實環境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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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舉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才剛送進立法院,即將進行審議,但婦女團體和女權律師卻站出來,極力表達反對意見,原因在於法案中把刑法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這項要件刪除,婦女團體痛批,這樣的修法恐怕會讓熟人性侵的案件更難定罪。
熟人性侵在通報性侵案件中的比例高達七成,究竟刪掉「違反其意願」這項要件後,影響會有多大,律師以實務舉例,有一名男子邀請認識女子到家中,卻突然想有親密關係,女方心生害怕,也表達出不願意,但還是遭男方性侵,像這樣的案例,因為男方沒有以強暴、脅迫和恐嚇方式進行性侵,被害者也無法提出表達違反意願的證據,往往就因此喪失了性保障權益。
婦女團體認為,政府在民意壓力下沒有全盤考量就倉促修法,將會讓司法開倒車,要解決性侵判決爭議,當務之急應該矯正法官對性自主權的認知,並重啟討論集合社會共識再來修法才能真正貼近人民期待。"
強制罪舉例 在 【生活法律小教室】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 的推薦與評價
強制罪 。。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從法條規定可以知道構成強制罪的要件以強暴,脅迫方式, 使他人做無義務的事, 或是侵害, ... ... <看更多>
強制罪舉例 在 [新聞] 嫌他人機車停太歪強鎖車輪檢認定沒罪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推薦與評價
鎖車男遭提告強制罪林姓男子在路邊停機車時,不滿曹男停車方式太歪斜, ... 401 F 推k2890206: 不如舉例停車歪斜造成原車主無法出來算 42.75.96.123 09/19 09:20. ... <看更多>
強制罪舉例 在 [分享] 黃榮堅對市民不服從案例的見解- 看板FuMouDiscuss 的推薦與評價
羅瑩雪:主張公民不服從的國外案當事人都承認違法且都被判刑
所以不能阻卻違法
黃榮堅,蔡宗珍:如果法院在適用法條的階段就把合憲解釋納入
解釋犯罪要件的內涵,則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
,根本不需要主張市民不服從。
有沒有憲法刑法兩大咖聯手在今年一月預先打臉的八卦?
全文
研討會主題:靜坐與強制罪
靜坐與強制概念
主持人、各位在場先進好,我僅提供個人對這一個問題的看法供參考。剛剛提到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很顯然希望透過強暴、脅迫這個構成要件的概念本身去限制強制罪的適用範圍,特別是針對靜坐示威、阻擋交通的這類型行動。
這個技術符合蔡 (宗珍) 教授所說的,在進入利益衡量之前,有些具體的東西可以作為過濾的標準。基本上沒有錯,就刑法問題的解決而言,由於利益衡量涉及抽象價值判斷問題,所以有相當的難度,因此如果可以透過犯罪構成要件在文字上清楚的過濾作用來過濾犯罪,是最直接的處理問題的一種方式。不過刑法個別入罪問題是否都可以順利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做處理,可能並非一定。以我們今天所談的靜坐與強制罪的關係來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解釋,其效應如何,以及對我國實務可能影響如何,我們可以再觀察與分析。
關於傳統對於強暴、脅迫的解釋,強暴是指身體的暴力行為,脅迫則包括心理上的強制作用。聯邦憲法法院在1990年代之後的解釋,作成不能將強暴、脅迫概念擴張為包含心理作用之強制的解釋(參考BVerfGE 92, 1ff.),之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把單純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手段排除到強制罪的範疇之外。不過很有趣的是,後來實務應用上產生了一個結果,就是剛剛薛 (智仁)
教授所提到的「第二行理論」:靜坐者對於車隊中行駛於第一行的車輛不構成強制罪,因為靜坐者對於車隊中行駛於第一行的車輛只是產生心理障礙而已,意思是,第一行的車輛所面臨的強制並不是受制於物理或生理因素而沒有辦法往前行駛,而是心理上受制於一旦撞死人時所帶來的種種麻煩問題與心理上的疙瘩,換句話說,僅僅是駕駛人心理上的壓力,所以按照聯邦憲法法院的標準,靜坐者不構成強制罪。可是接下來的問題是,對於第二行的車輛而言,因為被第一行的車輛所擋住,發生物理上的關係,造成第二行車輛無法往前開的結果,所以靜坐者間接對於第二行的車子
構成強制罪(參考BGHSt. 41, 182)。我們可以發覺,在聯邦憲法法院的解釋底下,實務於此只是繞個圈圈,最後仍然對靜坐者論以強制罪。我們固然可以理解聯邦憲法法院的用意,只是此一處理問題的技術,從結果來看,我的感覺是,聯邦法院跟聯邦憲法法院有點在玩文字遊戲,以致於聯邦憲法法院解釋的原始用意,某程度也落空了。這是第一個後續效應。
第二個,在聯邦憲法法院把強暴中的心理上強制排除在強制手段之外後,發生了許 (家馨)
教授所講的那個問題,亦即強制罪這個條文事實上適用於示威靜坐,卻也用在一般私人間的關係。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心理上強制的排除,此一原則如果適用在私人關係中的強制罪論罪,可能就會產生問題。譬如說,甲跟乙兩個人是男女朋友,有一天女生要跟男生分手,並準備開車離去,但男生躺在車子前面,不讓女生離去,這樣子會不會構成強制罪?如果我們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把心理強制的手段拿掉,說它不符合強制罪中的「脅迫」,不構成妨害自由,那就變成,雖然這個女生走不了,但是男生不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問題是,想要分手的女生,果真自由沒有被妨害?以及
不想分手的男生,果真可以用這種手段拒絕分手?這個個案跟剛剛講的六四天安門事件中坦克車前面的那個人的情況好像一樣,都是一個人擋在一部車輛的前面,問題是我們的感覺卻是完全不一樣。所以我認為,這裡的根本問題可能不是出在,強制罪構成要件所稱強暴、脅迫的定義要不要排除心理脅迫,而是在那個最難的部分,就是利益衡量的價值判斷問題。事實上,在1990年代的憲法解釋之前,對於強制罪和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之間的緊張關係,所採取的途徑可以說就是利益衡量的概念,換句話說,德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規定本身已經明白要求,對於強制罪之不法的묊{定,必須符合可非難性條款(Verwerflichkeitsfeststellung),亦即手段目的關係的衡平性(可以參考BVerfGE 73, 247, 252ff.
當中認為,甚至強暴行為的採取,也不當然構成強制罪,而是主要必須考量可非難性的問題)?對於上面的第二行理論所討論的問題情形,假設我們是用利益衡量作為排除不法的途徑,那麼靜坐者無論是對車隊第一排的車輛,或是對車隊第二排的車輛的阻擋,總之都是基於言論自由或民主價值的考量而排除不法。我們可以知道,1990年代的憲法解釋是希望比舊有的利益衡量模式更進一步的,更強有力的,直接從作為構成要件的強暴、脅迫文字本身的解釋當然導出排除不法的效果,只不過從上面所說的種種解釋結果,這種構成要件上的處理模式似乎對於整體自由法益的保護,ꘊ陵氻蚢L,有時不及。
我認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以捨棄形式上比較保守的利益衡量的排除不法的途徑,相當程度也是為了揭示民主政治體制下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的高度價值,所以直接確認,靜坐抗議的活動即使有妨害交通的情形,在民主社會裡是不可能該當於強制罪所謂的強暴或脅迫要件。因此,對於靜坐抗議是否構成強制罪的問題,理論途徑上應該可以作如下的理解。首先,對於強制罪的構成,如同先前聯邦憲法法院(BVerfGE 73, 247,
252ff.)所揭示,即使是在出現暴力行為的情況,並不當然構成強制罪,而是必須考慮利益衡平原則,也就是手段目的關係上的可非難性問題。舉例言之,為正當防衛而行使暴力強制的情況,即使不引用正當防衛作為排除不法事由,在強制罪構成要件本身的解釋上,也已經可以直接用可非難性條款阻卻強制罪的構成。其次,到了1990年代的聯邦憲法法院,則是依據上述原則做了進一步的衍伸,亦及特別針對人民不滿國家公共政策而進行靜坐抗議的情況,在利害衡平關係的思考下,無論如何不可能該當於強制罪所謂的強暴、脅迫手段。換句話說,在人民面對國家機器的靜態抗
議行動的問題上,是把利益衡平思考原則進一步具體強化為構成件本身的限制。為什麼要做這種具體化的構成要件限制呢?根本道理一方面是在民主的機制,亦即民主國家的公共政策本來就有接受人民檢驗與批判的義務。另一方面是現實上國家與人民之間資源強勢與弱勢的對立關係,亦即國家機關擁有巨大的實力資源,因此面對人民時不可能僅僅因為人民所製造的心理壓力而產生畏懼,以至於無法推行公務。所以概念上,後來的憲法法院的說法也不是在反對舊有解釋的基本原則,而是一個具體情況下進一步的的界線確認。因此,不管對於私人間強制行為之利益衡平的考量是
否也可以一概把心理強制手段排除在強制罪構成要件的範圍之外,至少,針對此處所處理的人民靜坐抗議的問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標準與結論無疑是對強制罪構成件合理也合憲的解釋。
接下來看我國的情形。當然我們知道,我國刑法的強制罪條文並不像德國強制罪條文包括有可非難性條款的文字規定。問題是,我國的強制罪的解釋因此就沒有利益衡量作為排除不法事由的問題了嗎?對於這一個問題,如果說我國的強制罪的解釋因此就沒有利益衡量思考的問題,那麼結果是無法想像的。例如做老師的以成績來警告(脅迫)學生用功唸書,也可能構成強制罪,因為法律上,學生並沒有用功唸書的義務,因此邏輯上,誰說老師可以用成績來脅迫學生的?問題是,這樣的結論有誰能接受?只是我們知道,法律人的一個通病是,不喜歡不確定的概念,不喜歡需要做
價值判斷的概念。我們也知道,法律文字意義的明確性和法律關係,特別是刑法法律關係之安定性的要求是有密切關係。但是不幸的是,法律文字這東西肩負人間利益衡平,也就是價值判斷的任務,先天不可能盡如人意的讓文字意義絕對清楚。正相反的,文字意義具體界線不清楚的情形是十之八九,換句話說,價值判斷是法律問題思維永遠的宿命。面對此一困境,特別是刑事法的解釋,最可能的怠惰就是,即使是有利於被告的思維與概念,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概視為不存在的問題。這樣的毛病其實很清楚的,甚至出現在犯罪結構的基本理論上。對於排除不法事由,條
文上出現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等的文字,法官的判決書裡就可能出現這些文字,至於條文上沒有出現的文字,則除了高層實務慣例所出現過的文字,例如信賴原則,否則法官的判決書裡就不可能出現這些文字。其實說穿了,這些全部的排除不法事由,不管是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背後基本原則就是利益衡量,那麼為什麼利益衡量本身不是一個排除不法事由呢?相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罪責概念的理解上。對於排除責任事由,除了責任年齡、精神狀態或是不法意識之欠缺等等的法定排除責任事由之外,其基本概念,亦即期待可能性本身可否作為排除責任事由?念過法律的人都
知道,對於這樣的問題,很無趣的學理依然出現肯定說與否定說。說實話,我對這樣的問題已經沒有甚麼興趣了,因為真正的問題應該是,甚麼時候該肯定,與甚麼時候該否定?(類似剛剛許家馨教授所談的,不是要不要市民不服從概念的問題,而是界線在哪裡的問題)不過另一方面,要說利益衡量概念本身不得作為排除不法事由,或是說期待可能性概念本身根本不能作為排除責任事由,我也很難接這樣的說法。當然法律的安定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利益,但是那一個利益的重量有多重,以至於甚至必須以公平正義為犧牲?至少,基於憲法對人性尊嚴的基本尊重,以及比例原則
所導出的刑法謙抑性原則,當我們判斷一個人的行為價值時,為什麼對作為這一個人行為動力基礎的利益關係思維可以憑空消失?因此總結來看,基於上述對於民主社會基本精神以及國家機關強勢資源的地位關係,對於不滿公共政策靜坐抗議的人民,即使阻礙交通,也沒有理由論以強制罪。
以上所說的,其實也同時在處理妨害公務罪的論罪正當性問題。我國的強制罪和妨害公務罪,字面顯示固然都是以強暴或脅迫為手段,問題是,兩個條文底下的行為人,所面對的是不同的客體。前者行為人面對的是個人,後者行為人面對的是擁有巨大資源與巨大暴力能力的國家機器,因此行為人對國家機器形成強制力所需的現實基本條件也不同。析言之,國家概念內含著高度的理念,除了正直與民主之外,也包含了國家心理上的堅強與無懼。既然如此,一個民主國家,一個正直的國家,反過來面對人民不滿的靜坐抗議時,如何能夠說出口:「我害怕!害怕得無法執行公務」
?簡單講,國家機關有那麼脆弱,脆弱到面對人民席地的嗆聲,因此就感覺自己不行了?基於此一基本概念,在妨害公務罪裡所謂的「強暴、脅迫」要件,其意函必然比強制罪的「強暴、脅迫」概念又更嚴格。為此,德國刑法條文文字本身對於兩個犯罪類型有不同嚴格程度的要件規定。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所稱之脅迫,限制必須使用強暴為內容來脅迫,例如我要殺死你或傷害你等等,而不包括靜坐阻街等等靜態形式所形成的心理壓力。可是針對一般的強制罪,它的脅迫在字面上是包含任何惡害所形成的脅迫(當然這一點在後來的憲法法院也為了合憲另作限縮解釋),不限於
暴力的施加,所以構成要件本身就不一樣。構成要件規定的不同,是反映出背後的立法思考:所謂妨害公務當中的人民,所面對的是國家這個最可怕的怪獸,那麼人民怎麼可能因為靜坐抗議等心理壓力的手段就把國家給強制了?即使不論此一立法例上的參照,回過頭來檢視強制罪的規範解釋:既然法院將非攻擊性的靜態方式抗議認定為該當強制罪構成要件的強制手段,其法律之適用已屬違憲,那麼舉輕以明重,將靜態抗議認定為該當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的強制手段,顯然更屬無法想像之重大違憲。我國司法及檢警實務近年來大量的、通案的對於嗆聲的人民論以妨害公務罪,
表現出來的已經不是一個民主國家的格局,甚至應該說,是給自己難看,因為事實上所透露出來的訊息已經是執政者面對人民時內心的畏懼。
接下來我想談一下社會學觀點的問題。無論我們要談的是市民不服從概念,或是從憲法基本原則來看刑法解釋問題,現實上都會有很大的困難。這兩個概念在我看來,實質上是量差的關係,在現實上的困難,也是量差的關係。我要說,越是在一個需要有市民不服從概念,或是越需要有憲法基本原則作用的國家,就是市民不服從概念與憲法精神越不可能被接納的國家,這是一個政治上的現實。拿我們剛才所講的Sitzblockade的問題來說,當事件發生時,德國政治平台上的主張很清楚的呈現歧異立場。綠黨很明確的認為那是公民的基本權利,SPD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立場,但是CDU
和FDP也很清楚的認定,Sitzblockade絕對不見容於一個法治國家。為什麼立場差這麼多?說穿了也不奇怪,執政者怎麼會高興面對Sitzblockade?說到市民不服從,更是如此。市民不服從概念的意思用白話來講,是人民對抗不義政權(執政者的嚴重不法行為)時的權利與手段,並且其手段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問題是,所謂不義政權要由誰來界定?比例原則的界線由誰說了算?一個執政者可能自己接受不義政權的名號嗎?事實上這是成者為王、敗者為寇的道理。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是最極端的市民不服從,當然理論上就是不構成犯罪,但是現實上的前提是,必須革命成功,꜊_則甚麼都不是。再往低層次的角度看,國家行為本身有沒有違法或違憲,其認定權責也是操控在國家機關手上,因此憲法精神能不能被貫徹,基本人權能不能得到保障,最後要看的還是執政集團的道德人格,而不是法律本身。用台灣與中國ECFA的簽署為例,法律上,對於如此全面性牽涉台灣人民生計的經濟結構基礎的變動協定,沒有不可以由人民公投的理由,不過事實上,你也可以看到,人民能不能公投,實際上是決定於執政者自身的心情。
蔡教授剛剛所說的,當我們可以用已經存在的憲法內容去形成刑法條文的合憲解釋時,就不需要動用到市民不服從等等的概念。我是完全認同這樣的說法的,甚至我們也很清楚,如果在刑法的構成要件本身就可以有一個過濾機制,就像上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強制罪構成要件的解釋一般,那麼效果更直接。只是現實上的難題也的確如蔡教授所提的,實踐是痛苦的。對於我們上面所講的全部理論,所要求的僅僅是對強制罪的一個合憲解釋而已,但是現實上可能實現嗎?法官可不可能用憲法概念來思考刑法問題?答案是很難,因為法官看到的是條文文字和判決文字慣例,所以除
非個別法官有心和有勇氣,否則法官看不到真正的問題事實,或者根本不想去看真正的問題事實。並不是只有蔡教授剛剛所說的,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居然用一張A4紙的篇幅,就可以對妨害自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問題,好像這個國家都不需要有講道理的實質,甚至也不需要有講道理的模樣,就把人民判妨害自由罪、抓去關,是一件輕輕鬆鬆而且理所當然的事情。我必須說,實務的操作經常如此,以至於人民也很無奈,好像講理這種東西,在法律程序上也沒有用。我前兩天在部落格上才談到,一個騎單車綠燈時過斑馬線,和橫向機車發生擦撞,卻被判過失致死罪的案件。
裡頭倒不是結論能不能判過失致死罪的問題,而是在國內歷來相類似事件的刑事判決上,我永遠看不到例如規範保護目的關係上的說理,也看不到容許信賴原則,或是最基本的預見可能性或因果關係概念的實質討論,而是永遠說被告疏於注意交通狀況等等,因此就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說實話,我到現在還想不出來,為什麼這樣也會構成犯罪?
在這樣的氛圍底下,我常常在思索,我們談理論的意義是甚麼?如果司法和檢警實務處理低位階的法律文字時連講道理的樣子都沒有,那麼就更別說憲法概念的法律詮釋態度了。何況如同上面所說,無論是市民不服從,或者是憲法內容的尊重,不是要不要的問題,因為理論上,刑法作為公法的一部分,還能夠說處理刑法問題可以沒有憲法意識嗎?只不過問題在個案中的界線劃定,是利益衡平的高度價值判斷的問題。對於這種傷腦筋的事情,我們現實上可能有所期待嗎?不用說市民不服從概念,因為事實上,市民不服從的極致就是革命,所以其實也沒有甚麼好說的。至於要不
要主張做合憲解釋,要不要主張民主制度或言論自由的利益價值,甚至要不要引用文獻學理等等,在現實裡,例如對辯護律師和被告而言,不能一概而論,是極其個案化的技術問題。至少,沒有一個律師會赤裸裸的寫一個市民不服從作為主張被告無罪的理由。甚至講言論自由概念,可能也得不到法官的實質處理。因此個案中要如何主張,是個案的問題,我們也沒有辦法告訴律師們,那一個案子就是要怎麼處理。雖然在法理相通的背景下,我也希望我們的法院可以認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觀點,亦即靜坐抗議自始不該當於強制罪之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如同剛才蔡教授一個
樂觀的看法:法官的言論自由沒有那麼大,大到可以違背法律本身的規定。不過如果我們的法院無法接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清楚與有力的認定標準,那麼如同剛剛薛教授所說的,每一個個案裡人數、場合、時間、事先是否公告、訴求議題、遠程目的、影響到誰、影響到甚麼等等的問題,這裡每個因素都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舉例來說,關於關廠工人臥軌事件該怎麼解決的問題,我懷疑法院會不會接受字面上擺明憲法意識論述。因此很遺憾的,或許只能在犯罪結構體系內部的文字形式去做解決。雖然犯罪結構體系內部的原則背後也是憲法內原則的應用,但是好歹它是已經在低位
階的法律當中被明白說到的東西,甚至是在法條可以讀得到的東西。關於臥軌事件,姑且不論,書面文字所說「借貸」的真意是甚麼?是公法關係行為或私法關係行為?甚至,此處國家機關是否對人民行使詐術(以便利資本家脫身)等等的問題。此處關廠工人的財產權因國家機關廢弛職務而受到侵害,理論上對於臥軌行為刑事責任問題,除了所謂公共危險罪的論罪在最初階的構成要件檢驗上根本不可能構成不法以外,對於強制罪,可能有緊急避難的問題。當然我們也知道,臥軌事件不是發生在勞委會前面,也不是發生在關廠工廠前面,而是在台北車站,所影響到的是公共交
通工具的乘客。乘客可能會認為,關廠工人領不到資遣費,跟我有什麼關係?這話聽起來有一些道理,但是我們不能忘記,這是國家機關的怠惰,沒有依法盡到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的責任,是國家機關廢弛職務造成對特定人民的傷害。而,這個國家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社會連帶關係所建構出來的,所以我們可以說這一件事情是和其他人沒有關係嗎?在這樣的認知下來看臥軌事件,即使保守態度可能不承認此處臥軌行為作為保護關廠工人財產權之手段的效益性、必要性與衡平性,並說說實話,只要國家對關廠工人的根本生計無感的話,這些行為客觀上的確是根本不可能有效益性
、必要性和衡平性的,但是至少關廠工人是在走投無路的精神狀態下,猶基於對一個正直與正常國家概念的期待,誤認臥軌行為事實上的效益性、必要性與衡平性。換句話說,是誤想緊急避難,所以阻卻犯罪之故意。再不然,就當作是關廠工人畢生心血所寄望的家庭根本生計遭受國家與社會集體侵害時的情緒舉動,至少不也可能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結論是,刑法作為公法的一部份,解釋刑法時,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的保障當然應納入思考。關於強制罪的構成,取決於我們如何解釋強制罪這個條文。德國刑法的強制罪清楚寫出來可非難性條款為構成要件,即強制罪的構成必須考慮行為人強制手段之目的關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更認為遠程目的也應該在利益衡量時考慮進去。也因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靜坐抗議事件,強有力的認定其根本不該當強暴、脅迫要件之文字上所揭示的明確界線。我們的法院對於強制罪的認定,如果可以謹守憲法對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保障的基本精神,則在詮釋
構成要件的射程範圍時,理當也會得到相同的結論。當然最後是道德勇氣的問題,換句話說,是態度的問題。因此我在這裡要提一下Sitzblockade問題之爭辯在德國發展的一個經驗。德國1990年代對於公共政策的靜坐阻街活動,曾經也有一批法官與檢察官參與其中。對此,社會保守意見批評其知法犯法。不過反駁意見則認為,基於利益衡量與比例原則,低位階法在對應高位階法時應退讓,因此並不是每一個法規範的牴觸都是對整體法原則的傷害,而是正相反的,這種利益衡量的取捨才能貫徹高位階法,才有整體法上的合法性(K?chenhoff的說法,見Werner
Offenloch,Erinnerung an das Recht,頁31)。當然我們知道,現實上這種爭論最後會是一個各說各話的局面,因為歷史上最嚴重的違憲或違法,就是執政者不承認自己違憲或違法,也因此人類歷史上會有革命。所以最後我要說,對於法官與檢察官參與靜坐阻街的示威活動,當中有已卸任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Martin Hirsch回應社會時所說的一段話一直停留在我心裡。他說「今天這些上街頭的法官與檢察官所作所為,是對於德意志第三帝國(納粹德國)法官之所作所為的一個修復」(Werner Offenloch,Erinnerung an das
Recht,頁27)。反觀我們自己的社會,我個人不敢期望太多,只希望我們的法律人在法律工作的本身可以想到憲法上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甚至,就僅僅是認真去看待刑法犯罪構成要件在人性之合理原則下應有的界線。我希望,至少我們還有一個窗口。
(本文係2014/01/06台大法律學院"靜坐與強制罪"研討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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