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10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重點整理🔎
一、基本概念
行政處分生效後,產生規制效力,其不僅對作成處分之行政機關本身具有拘束力,行政處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或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同時構成其他行政機關作另一行政處分或法院裁決時之基礎事實或先決要件時,先決行政處分對於他機關及行政法院之拘束力,成為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對他機關之拘束力,係基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職務分工,管轄權分配而來。(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61號判決)
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有效行政處分(前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成為作成他行政處分之前提要件時,前行政處分作成後,他行政處分應以前行政處分為其構成要件作為決定之基礎,該他行政處分成為行政訴訟之訴訟對象時,由於前行政處分並非訴訟對象,該他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的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應由以前行政處分為程序對象或訴訟對象上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審查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1號判決)
二、重要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2年9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而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提起之行政救濟事件,該據以核算未分配盈餘之「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因屬另一核課處分,而非受理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行政法院所要審查之行政處分。又行政處分除具無效事由而當然無效外,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是該「核定課稅所得額」處分,經納稅義務人另案提起撤銷訴訟,雖經本院將該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廢棄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然該核定課稅所得額處分在未經撤銷確定前,即仍具行政處分之效力,故納稅義務人雖援引對該核定課稅所得額處分之爭執,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上訴事件再為指摘,本院亦不得就此爭執為實體審究。
✏️考題觀摩✏️
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其所為之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101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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