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究竟可否享有刑法上的豁免?
屏東超商店員被重傷害乙案
造成社會上強大的震撼與不安
對於女店員所遭受到的傷害
除了表達不捨也衷心祈願她能早日康復!
村裡的街坊鄰居惶惶不安
不知道定時炸彈何時會爆?
爆在誰的身上?
更有許多人論戰
就像 #我們與惡的距離 戲裡探討的問題
究竟精神病患(現在稱思覺失調患者)在犯下傷害他人的行為時
可以因為思覺失調而減輕其刑嗎?
我記得之前鐵路警察在火車上被刺死命案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法官宣判無罪時
法官所承受巨大的壓力….
二審宣判17年徒刑
究竟思覺失調患者是兇手?還是病患?
我個人認為
他是病患、不能視為一般兇手
不適宜以一般兇手審判
但必須接受高強度的治療與監控
台灣現在的問題
不在於法院怎麼審判思覺失調病患
而是醫院究竟如何收治這些具有暴力傾向會攻擊傷害他人的患者?
經驗告訴我~
1)警察消防衛生所的基層防護網不夠,對於思覺失調病患的言行無法做足夠判斷。
因此,家屬鄰居的觀察與意見應作為強制送醫的參考,並應加強轄區思覺失調病患的訪視追蹤。
2)醫院的強制治療不足!
對醫護來說,健保住院相關規定給了限制🚫,最多3個月一到就要放人。
病患的煩人囉嗦難處理,讓醫護人員能少麻煩就少麻煩,病患吵著出院家屬沒意見就放人。
少了2道機制評估病患是否繼續住院!目前僅由醫院內專科醫師評估,病人多,就趕快放出院,此其之一。思覺失調的病患不是智商有問題,甚至有的很聰明,所以病患懂得在醫師與護理師面前裝乖裝配合,醫護人員容易被矇騙。
所以,應該要有另外一個評估機制,跳脫照顧單位角色,中立而專業的評估。
病人需要的是治療
只要接受長期治療,一般病患的暴力行為是可以被控制的
#其實病人家屬很無奈
#其實病患也很可憐
#當然無辜受害的民眾更是無妄之災
#社會安全網要能發揮防護的作用
#如果衛生所的醫護都在做發漂白水抓孑孓辦戒菸活動這些事情,我們怎能指望他們有時間做更重要的社區精神病患防護網、流行病學研究及傳染病的防堵呢‼️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929001680-260402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08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Q_Zt2MTIhnQ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得減輕其刑應減輕其刑 在 吳文遠 Avery 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子,生日快樂,Happy Birthday!】
各位今天是王子,黃子悅的生日,因此我特意留下這訊息,提醒各位要祝她生日快樂。希望各位能夠寫張生日卡或寫封信寄給她,鼓勵一下她,支持她繼續撐著,希望很快便能出來和大家見面。
說到王子,其實我認識王子已經很多年了,計計日子,我和她相識了超過十年,換言之她當時大約十三至十四歲,可以說看著她長大。
當年印象深刻,她不是第一代的學民思潮成員,她應是第1.5代或第2代⋯⋯記憶中,王子不時也會出席我們的黨慶,與各黨派熱熱鬧鬧的共膳,還記她當時曾站在台上,黃之鋒將話筒交了給她,揚聲器傳出她感謝社民連「哥哥、姐姐」的聲音,她真的太細個了!
她在未參與那次初選之前,我們已感到很震驚,因為她被控暴動罪,要知道面對暴動罪的壓力實在很沉重,但她仍背負荊棘參與民主派初選,仿佛忘了暴動罪的威嚇,表現出她非常優秀的一面。23歲參選時的王子,和我初認識13歲的她,簡直是脫胎換骨,成長得很快,之後她一宜堅持著。
不幸的是被暴動案纏擾的她,律政司突然又以國安法追殺她。我自己個人當然希望王子能擺脫暴動的罪名,但大家心裡明白,律政司很大機會窮追猛打,上訴再上訴,在過程中仍要被囚禁,若和初選案其他47人相比,就算國安法宫司訴訟完結,其他人離開監獄時,王子有可能還未刑滿,因為還要應付暴動案的刑期。
我當然希望她兩宗案件皆能勝訴,便能夠即時放學回來!
我只是想借今天的機會,憶述我認識王子的經過,亦希望她能盡快獲得自由,能夠開開心心過生活。對於我來說,王子和之鋒永遠都小朋友,雖然他們已經廿多歲,但我仍呼籲各位 Daddy, Mommy , Uncle,小朋友生日是要封利是的,所以請大家幫手,訂閱王子的 patreon 又或捐款給她,支持一下她,減輕一下她的財政壓力,尤其是她有這麼多官司纏著,所以真的要幫幫手,看完這影片後馬上去她的 patreon 支持王子。
還是那句,大家在大監獄中要頂住,亦都繼續支持在細監中我們眾多位手足朋友,希望很快可以出來和大家見面!
黃子悅
黃子悅 Wong Ji Yu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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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減輕其刑應減輕其刑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相關資訊都可以詢問我們律師的免費法律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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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成年智障人士支援不足,一宗家庭倫常慘案,再度令人關注照顧者的困境。本港中度及嚴重智障人士宿舍不足,輪候時長達10多年,部分成年智障人士缺乏自理能力,需要家人全天候照料,照顧者身心俱疲,疫下日間中心服務暫停,更令照顧者百上加斤,倘若還要照料年幼子女或長者,精神壓力太大,容易鑽牛角尖。疫情曠日持久,不少社福服務均受影響,不時需要關閉,又或只能提供有限度服務,受影響的不止是智障者,還有其他老弱殘疾人士,照顧者徬徨無助,政府有必要提供更多支援,減輕他們的壓力。上周六凌晨,一名中度智障人士在家死亡,頸部有被勒痕迹,死者母親涉嫌謀殺被捕。涉案家庭無家暴紀錄,亦非社署跟進個案。資料顯示死者年滿21歲,必須離開特殊學校宿舍,上月底搬回家居住,未料不足一周即發生悲劇,有指疑兇曾向家人透露,照顧子女「壓力爆煲」感到很辛苦。
蘋果頭條
今年7月28日,是阿Moon最後一次與父母在一起。但當天其實是一家三口入院,在同一間負壓病房接受武肺病毒測試,阿Moon因測試結果是陰性,沒有感染,護士立即要她離開,到醫院外面的帳篷等候衞生防護中心安排入駿洋邨隔離,她的父母則確診需在隔離病房留醫。阿Moon離開的一刻來不及跟父母道別,沒有握一握父母的手,也沒有拍一拍兩老的膊頭,或跟他們說聲加油。自此一別成永訣,阿Moon無法想像,約一個月後兩老相隔4日死亡,她先隔着玻璃跟父親道別,再隔着玻璃送別母親,從此無法再感受兩老送來的溫暖。阿Moon表示,7月27日父親因感冒及少許不清醒,需召救護車送入院,經檢測後父母都確診。入院初期父親情況穩定,她還接獲護士來電「投訴」父親很「百厭」,經常下床在病房內走來走去,擔心他會跌倒。母親也精神不錯,經常親自打電話給她,叮囑她在駿洋邨萬事小心。
東方正論
冷箭何處來,棘針風騷騷。一宗刑事恐嚇案,因為站在被告席的是壹傳媒黎智英,站在證人席的是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東方自此捲入一連串莫須有的是非之中。美資媒體死咬不放,不僅刊出種種針對東方的失實報道,更暗示刑恐案源於兩報競爭,直指黎智英因反中立場才受到政治打壓,卻隻字不提其涉嫌干犯本港刑事法例。是可忍孰不可忍,美媒為漢奸走狗強出頭,東方不以為奇,但種種無中生有的惡意抹黑,東方絕不姑息,絕不忍氣吞聲,勢必奮起千鈞棒,將所有冷箭、暗箭、毒箭統統拿下,討回公道,以正視聽!外媒一向對香港不懷好意,但攻擊對象都集中在港府及中央,惟自從黎智英涉刑恐東方記者案進入審訊後,一浪又一浪的輿論攻擊便衝着東方而來。
星島社論
打破港股歷史凍資紀錄的「水中茅台」農夫山泉(9633)今日掛牌,該股最終合共獲得逾七十萬份認購申請,成為自二〇〇九年以來最多人認購的新股。一手難求,該股在多個暗盤中的升幅均超過一倍,當中富途暗盤叫價最高,收盤報四十四點零五元,升百分之一百零四點八八,不計手續費及佣金,一手二百股賺四千五百一十元。認購頂頭槌飛的大戶盈利更加可觀,扣除孖展利息後,每張申請仍可獲利超過二十五萬元。農夫山泉昨日公布,每股將以招股價上限二十一點五元定價,本港公開發售超額認購一千一百四十七倍,合共吸引逾七十萬七千張申請,農夫山泉雖然仍未打破二〇〇六年工商銀行(1398)有九十七萬五千五百人認購的紀錄,但亦成為自二〇〇九年以來,最多人認購的新股。
經濟社評
繼美國疾控中心(CDC)通報10月底推出新冠疫苗後,內地有藥廠昨天宣稱已為幾十萬人接種疫苗,因為能率先成功研發疫苗事關重大,甚至影響國際形勢,所以有能力的國家均在這場疫苗競賽中衝刺鬥快。即使疫苗是在形勢所迫下加快研發步伐,但切勿政治掛帥,須安全有效至上。港府無法像美國般漁翁撒網式搶購,務必與內地緊密溝通,爭取在可行情況下,能躋身獲優先分配疫苗的名單中。疫苗競賽日趨白熱化,內地疫苗生產商科興生物技術公司透露,已為9成員工和家屬接種了其研發的疫苗。國藥集團中國生物研發的兩款疫苗,亦為幾十萬醫護、外交人員,及有需要到一帶一路地區建設的緊急使用人士接種,無不良反應,但國藥強調疫苗最快也要在12月底才可上市。俄羅斯則宣布為教師優先接種疫苗。
得減輕其刑應減輕其刑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6月21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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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新華社公布有關港區國安法草案的制訂原則,以及簡介草案內容。草案強調依法保障港人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同時亦強調中央對國安事務的根本責任,以及香港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觀乎具體制度與執行機制,是從嚴從緊,由中央成立駐港維護國安公署、特區國安委員會設有中央顧問、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有管轄權等,都是「一國」的直接體現,這是以往中央處理香港事務從來沒有的安排,反映中央認為要對香港國安形勢有全面的掌控,方能堵塞目前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就內地與香港關係而言,這是一種新狀况,一國兩制能否行穩致遠,還看新形勢下「一國」與「兩制」再磨合的情况。
東方正論
港府高官開口與民同行,閉口民生無小事,說的比唱的還好聽,實際上嫌貧愛富廿多年不變,政策一味向大財團傾斜。有「港版大西北」之譏的元朗、屯門及天水圍,因為交通不便,動輒塞車,居民只能被迫依靠收費昂貴的港鐵代步。詎料九巴有意實施分段收費減輕居民負擔,竟然也遭運輸署從中阻撓,為保港鐵利益,港府可以做得多盡?
早在去年底,屯門及元朗區議員已向運輸署反映區內居民苦況,指區內交通主要依靠輕鐵和西鐵支撐,不僅收費不便宜,更因為路線曲折,令居民通勤時間過長,費時失事,加上輕鐵載客量已近飽和,遂要求運輸署批出短途巴士路線、實施巴士分段收費以解決問題。
蘋果頭條
港版國安法細節曝光,港府會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包括由中央派出儼如太上皇的國安顧問,擔任主席的特首更獲權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中央更會在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能行使管轄權,雖然草案未有說明管轄權詳情,但法律界指意思包括審理案件,意味公署可將涉案人士送中受審,嚴重破壞一國兩制。至於草案說明強調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斥剝削香港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權力,打擊司法獨立。
星島社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完成一連三日的會議,期間初審《港區國安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的說明出爐,中央將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屬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又訂明香港特區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並由中央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加入委員會,而警隊和律政司分別設專門部門負責相關執法和檢控工作。《草案》並規定四類罪行的具體定義和刑罰,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透露,罪行刑期由判監三年至最高十年。《草案》料最快下次開會時表決。
經濟社評
房委會將推出新一期居屋,是居屋復售以來伙數最多一次,並考慮調高白表比例,燃點市民上車希望。惟今期以至未來幾年主要是新界盤,位置欠佳,售價較平能否吸引市民申請將是一次考驗。若銷情欠理想,當局宜盡早作出修改規劃,才能保持未來居屋吸引力。
新一期居屋有4個屋苑7,047伙可供選擇,數量比上期多44%,以市價63折定價。房屋署更建議將綠白表比例由各自5成,調整為4成對6成,增加白表中籤機會。
當局增加今期居屋供應,皆因市民對置業需求殷切,尤其是林鄭改變居屋定價機制,使更多人買得起、供得起,令過去幾期居屋超額認額不斷創新高。
得減輕其刑應減輕其刑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得減輕其刑應減輕其刑 在 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生活法律] 法律名詞解釋: 自首依據我國刑法第62條規定: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得減輕其刑。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