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員工走路,老闆說了算?]
我們都以為,被失業一定是有原因。尤其沒失業過的人都會這麼想,一定是工作不努力、態度不佳,或是做不出成績……這些都有可能。但是不少時候,原因根本是莫名其妙,套一句俗話說:「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假使知道死因,恐怕會從墳墓裡跳出來,因為死不瞑目,無法安息,就像這位「鯊魚夾大媽」。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說了很多莫名其妙被失業的故事,這一則堪稱第一名。有一家一百人公司占了三個樓層,其中一位四十五歲女員工因為公務需要,每天都要來到最上面一層樓。那是老闆辦公的地方,老闆每天都會看到她,而每次都會翻白眼,還跟人資主管說:
「給她調個工作,別讓她再出現。」
這名員工哪裡知道自己早就不知不覺被鎖定,還每天照例出沒。直到有一天,老闆終於忍無可忍,把人資主管叫來下最後通牒:
「這個鯊魚夾大媽今天不消失,明天就是你消失。」
這名員工到底惹到老闆什麼,注意到老闆的關鍵字了嗎?居然是頭髮上的那個鯊魚夾!是不是匪夷所思?後來我跟一位心理師提到這個例子,他相當專業地反問我:
「這位老闆在過去的成長過程中,是不是有哪位女性讓他感到受創,而她也是用鯊魚夾?」
喔,喔,原來如此。這的確是有學理根據,我們之所以討厭某些人,其實不見得他們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在長相或行為上跟過去我們討厭的人相似,使得我們產生移情作用,殃及無辜。所以這樁被消失事件,未必是鯊魚夾大媽不對。可見得在職場,小則被老闆嫌惡,大則被公司失業,未必錯在自己,而且恐怕連老闆也說不清楚真正的原因,因為那些他討厭的女性早早已經躲到潛意識裡,而難以察覺。
不少老闆或主管都是這類「性情中人」,興之所至要開鍘誰誰誰,完全違反勞基法,很容易反過來被勞動局開鍘,這自然成了人資的挑戰,怎麼讓違法的被失業合法化?
有一名人資主管在臉書上寫了一篇他的日常,提到在他們公司,升遷有所謂三人小組,全是副總級,必須三位都同意才升得了。可是其中一位副總日前很生氣一名員工,二話不說就批了解雇,對方得立馬打包滾蛋。這位人資說:
「升一個人要動員三位副總討論再三,裁一個人只要一位副總動動兩片嘴皮子。」
但是這樣裁員是不合法的,這位人資主管勢必得忙到人仰馬翻,為什麼?在《勞基法》中,不論裁員或資遣都有嚴格條件。比如第十一條講的是資遣,必須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否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口說無憑,不僅必須是事實,還要舉證才行,並且經得起驗證。第一至第三項如歇業或轉讓,或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舉證容易,可以提出財務報表來支持。至於第四與第五項就困難多多,有一段流程要走,無法「殺人不眨眼」,不能今天跟員工提,明天就要員工走,必須事前磨刀一陣子才能夠祭出這兩條。
通常,當人資接到老闆或主管的資遣名單之後,都有一定的流程要進行,像是先要跟員工談話,告訴對方公司對他的評價、哪裡需要改善,而公司願意給一段時間讓他改善,比如三個月之後要改善到哪個地步,也就是設一個目標,有具體數值,像是製造不良率必須降到三%以下,或者月業績做到三十萬元等。
假使這名員工是因為能力不足、經驗不夠,公司還必須提供培訓計畫,讓員工有時間精進;或是安排轉調到更合適他從事的部門。這一切該做的都做了,「仁至義盡」、無可挑剔之後,等到改善的截止時間,再來做成果的檢驗。員工若是達標,公司就不能資遣;若是未達標,而且態度不佳,公司在評估之後,確定不留人,才可以辦理資遣。
因此資遣一名員工,不如想像中的容易。當然,能夠做到這樣一絲不苟,還是大企業居多,特別是上市上櫃企業。一般中小型公司沒這麼嚴謹與周全,勞工權益比較不具保障性。偏偏台灣的中小型公司占九七%,勞工占七成以上,散見在網路上的勞資爭議,多半是規模小、勞工以藍領或灰領為主的公司。
現在勞工權益高漲,申訴管道也多,人資都小心翼翼,期待一切風平浪靜。最怕員工事後在網路上爆料,鬧上媒體渲染成波,滾出雪球般的大風暴,重創公司的「徵才品牌」。日後要洗白品牌更要花上數倍的時間與力氣,人資主管還可能因此黑掉,最後變成自己要捲鋪蓋走路。一位人資主管在受訪時說:
「我們最怕公親變事主。」
人資部負責考勤、考績、薪資核定,以及資遣、裁員等事情,一個不小心就會成為萬箭穿心的箭靶,很少員工真正去了解他們的處境有多難為。每次遇到資遣,有經驗的人資會加派保全人員,避免跳樓的不幸,或是設備上的破壞。一位人資告訴我,任職的公司在基隆河畔,他老是失眠,因為--
「夢到有員工跳河。」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提到,在這個時刻,人資有很多技巧可以使用,然而最重要的是不要陷入「誰對或誰錯的無限迴圈」裡繞不出來,按照SOP速戰速絕。不過我訪問過的人資都說,真心很重要,員工都會感受到。像是通常人資會開兩張證明,一張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以請領失業補助;另一張是離職證明,不寫說理由是資遣或開除,方便員工之後順利求職。
不論資遣﹑裁員或開除,人資主管普遍認為,最高原則是站在員工的立場,關心他,協助他。歸納起來,他們共同認為以下這五件事對員工最實用:
1.算對錢,協助他拿到應得的薪資、資遣費。
2.了解他,協助解決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3.指導他,協助他拿到政府的失業救助。
4.輔導他,協助他找到下一份工作。
5.留電話,協助他離職後的各項相關服務。
*** ***
免費斜槓講座【斜槓2.0必修課】課程報名:https://enstar.cc/Z6vcF
有任何課程問題可以加入我的Line@ ID:@ca141719
或點此直接加入:https://line.me/R/ti/p/%40bfj9781d
更多洪雪珍老師影片:https://reurl.cc/jD2nn
--------------------------------
洪雪珍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各大書店有售,歡迎馬上網路訂購:
博客來:https://pse.is/38r6sl
城邦讀書花園https://pse.is/38a3h5
金石堂網路書店:https://pse.is/39u6gp
誠品網路書店:https://eslite.me/395zmf
Pchome:https://pse.is/38h6nl
--------------------------------
「失業危機下,上班族如何超前部署?」(收費講座)
高雄場
時間:2020年12月26日(六) 14:00-16:00
地點:威易聯合辦公室博愛店(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66號14樓)
報名請上:https://pse.is/39t4xe
攝影:畫家GiABing吉仔冰,剛剛從加拿大傳來的照片,是不是美極了?
情事變更原則例子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特斯拉半價: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
特斯拉近日宣布新車種降價,幅度將近是對半砍,讓不少已經購買的車主覺得自己是冤大頭,齊聚抗議。
不少人覺得「早買早享受,晚買享折扣」,車主沒什麼好抗議的,但或許在法律上有些許的機會可以扳回一城。
🎸主張「情事變更」來調整契約,例如賠償或其他補貼措施
民法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以後,如果發生難以預料的事情,以致於依照原契約來走會「顯失公平」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契約效果。
特斯拉不會平白無故降價,可能是原料、其他成本或是銷售策略的改變,才會讓新的售價能夠近半砍。差不多的一台車,如果在事後能夠以半價購買,其實對於以原價購買的車主來說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如果讓特斯拉大砍價的因素是事前難以預料者,車主就有機會主張情事變更來請求改變契約內容,例如賠償或其他補貼措施。
🎸主張「締約上過失」來索取賠償
民法第245-1條規定,在契約成立前,當事人對於重要事項有所隱瞞或做不實說明者,他方當事人因此而受害,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從客觀的事實上來看,特斯拉的售價可不是微調,而是大幅調整,這種價格上的重大變更,必定是交易上的重要事項,簡單來說,如果你告訴我一個月後會砍半價,我絕對不會現在出手。隱瞞這種價格上的重大變更,其實就有締約尚過失的嫌疑。
比較麻煩的是,我國法院大多都認為,既然法條寫著「在契約成立前」,一旦契約成立,就不能再跟對方請求賠償。以特斯拉的新聞當例子,雖然這些車主看起來受到了損害,但既然都簽了約、買了車,也就只能照著契約走,如果契約上沒有賠償條款,就沒辦法索取賠償。
不過,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的這種契約,應該要可以依照民法的這條規定去主張賠償,藉此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因為重點是當事人隱瞞事實的時點,而不是最後有沒有簽約。
(參考周伯峰教授-論對「不受期待之契約」的法律上處理——以締約上過失為中心一文)
至今還沒有特斯拉為何降價的具體因素,多半是媒體推測,例如人事成本與銷售成本的改變,但也似乎可以認為特斯拉有相當大的決定權與主導權。
這兩條索賠途徑的基本邏輯都是「誠信原則」,也就是交易上再怎麼用商業手段、手腕,也要符合最基本的「誠實」與「信用」,因此就算特斯拉沒有用「詐欺」的方式來欺騙消費者買車,也有可能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情事變更原則例子 在 法律賦格- <法律名詞解釋-意思表示錯誤> 撰文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在德國法認為此種狀況應依情事變更原則(註)處理,由法院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我國民法第227-2);學說則認為應依誠信原則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