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長大」這首歌大家都會唱
小時候想趕快長大,是想做到一些事
後來才知道 #長大 是在失敗後能不能承擔這些事
今天內容有點濃,我們一起為長大重新再定義
.
泰辣 Tyla 關韶文 #本集畫重點
- 這輩子有什麼事情沒做會非常後悔
- 離職後自己當老闆其實害怕到不行
- 冷靜和瘋癲的背面不代表沒有軟弱跟傷痕
- 發現父母並不是唯一真理的時候
- 父母還沒辦法換位思考我之前,我能先換位思考他們嗎
.
友情宣傳泰辣新書
《面對這世界的惡意,我也會活得毫不客氣》
博客來網路書店 ‣ https://reurl.cc/dGYaQ2
誠品網路書店 ‣ https://reurl.cc/EnAQQA
誠品蝦皮商城 ‣ https://sho.pe/3kcz8e
MOMO ‣ https://reurl.cc/R0ppz9
金石堂網路書店 ‣ https://reurl.cc/R0NkDD
讀書花園網站 ‣ https://reurl.cc/bXvmy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萬的網紅理科太太 Li Ke Tai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只要我長大」這首歌大家都會唱 小時候想趕快長大,是想做到一些事 後來才知道 #長大 是在失敗後能不能承擔這些事 今天內容有點濃,我們一起為長大重新再定義 . @泰辣 Tyla @關韶文 關關 #本集畫重點 - 這輩子有什麼事情沒做會非常後悔 - 離職後自己當老闆其實害怕到不行 - 冷靜和瘋癲的背...
「惡意離職定義」的推薦目錄: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心理師想跟你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理科太太 Li Ke Tai Ta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Re: [問卦] 遇上"惡意解雇"的公司該怎麼處理? - 精華區ck54th122 的評價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員工惡意離職該怎麼辦?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惡意曠職又無故離職!教你如何處理|YES123法律避雷針 的評價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惡意離職定義、直接離職、惡意離職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惡意離職定義、直接離職、惡意離職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評價
- 關於惡意離職定義 在 [心得] 被資方惡意逼離職調解心得分享(代po) - Mo PTT 鄉公所 的評價
惡意離職定義 在 心理師想跟你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的工作無法定義你是誰 #關於職涯 #離職甘苦談
#絕交不可惜_把良善留給對的人
能夠好聚好散,自由決定去留,這叫「自願離職」。而被資遣、被開除、被逼退,則統稱為「非自願離職」,這是比較婉轉的說法,講白一點就是被炒(魷魚)了。被炒的感覺問我最準,畢竟體驗過四次。被炒的感覺,就像賣東西被退貨;被炒的感覺,就像你從一張白紙被揉成團。掃地出門還算溫柔,有些公司把你當成垃圾,踢出門後,巴不得再補一腳,踢得更遠一點。
原本意氣風發卻被當成廢物扔棄,對我所造成的陰影很深、很深,深到即便換新工作,做得好好的,提起這件不光彩的事,心裡還是會有一陣涼意。提心吊膽的情緒日漸變成陰影,但我們都沒意識到這就叫做「創傷」。
第一次被炒,是因為惡意陷害,同事將私人的對話記錄公開,讓我被公司開除。第二次被炒,是新來的主管想找自己信得過的人進公司,百般刁難後,以不適任為由請我當天離開。第三次被炒最難受,我一直很積極正向的面對工作,卻莫名其妙背了黑鍋,雖然有洗白,但心裡對這份工作與試圖抹黑我的主管已產生陰影。
於是我開始害怕上班,主管有意無意的施壓,增加工作量是一種警訊,快要失去工作的恐懼感,讓我完全睡不著。白天又得準時到公司,精神變得很渙散。身體開始出問題,太過焦慮引起腸躁症,腹瀉不停,三個月瘦了快七公斤,聽起來很像瘦身廣告,但完全開心不起來,瘦到連自己都怕。
跟公司提出留職停薪,想要請長假休養,卻被一口拒絕,主管說公司不接受留停申請,以組織改組為由,變相裁員,電話裡還不忘提醒說,這是他跟另外一位主管的決定,請我不要去煩別人,自己識相一點。離開前,同事送了一箱安素,要我好好照顧身體,後來我才知道那是癌症病人在喝的。
以為失戀已經夠苦了,沒想到失業帶來的打擊更大,連著幾次的離職經驗都非常粗暴,痛苦不亞於外傷。工作能力可以透過訓練來加強不足,或是不斷摸索找到適合的方向,被放到對的位置,有辦法慢慢修正。但非自願離職所造成的心理創傷,卻很難復原。
離職之後,我一整個月不跟任何人聯絡,什麼壞念頭都想過,母親打電話來關心,我忍不住嚎啕大哭說:「我沒有不認真,但為什麼每次都這樣,為什麼。」被感情對象傷得很深,大可以很灑脫地說,我不再相信愛情,決定單身一輩子;但被工作傷得很深,你沒辦法任性地說不出門工作,寧願關在家裡一輩子,現實跟經濟壓力不允許我這樣做。
進入社會後,我幾乎把所有的時間跟精力都投入工作,把工作當成全部,一旦引來創傷會更難痊癒。從高處摔下的失落感,是我不快樂的來源。而家人的關心,曾經很喜歡做的事、相處的人,在我低潮時變成最有效的藥方,多虧有這些力量,我才能修復自己,重回職場,一年之後升上總編輯,負責台灣最大的流行網站營運。這份工作最終因為理念不合,而再次嚐到非自願離職,這是我人生第四次被資遣,但這一回我的心卻顯得平靜異常。
我遇過很多感到痛苦卻開不了口提離職,或是離職後走不出傷痛的人,深怕沒了工作就沒了全世界。太過在意別人的眼光跟評價,而不顧自己快不快樂、喜歡不喜歡這個環境。
無關成功或失敗,你可以熱愛你的工作,但一定要更熱愛你的生活,人一輩子要活得精彩,不能只有工作。工作早晚會退休,生活可是一輩子。要知道因為工作而帶來的光環並不屬於你,真正能發光的是你的本質,跟你對理想生活的種種追求。
#被資遣是用比較直接的方式跟你說不適合,
#並非否定你整個人,
#最重要的是面對工作與生活的心態。
#被壓力擊垮的時候,
#真正能修復你的是充實而精彩的生活,
#而不是更多的工作。
最完美的平衡是一天二十四小時,八小時專注工作,八小時好好休息,剩下的八小時想辦法把人生經營得充實。工作、生活跟休息可以拼成人生的圓,如果這三個點施力得當,它會變成一個正三角形。我們都知道,正三角形的力量是最穩定的,三者平衡的人生才不會因誰而傷。
--
本文出自《絕交不可惜,把良善留給對的人》。作者威廉(William Tseng),是臉書粉專Psycho.doc 精神科觀察日記的經營者,亦為廣告製作人跟造型師,去年寫了一本《最後下班的人,先離職》,引起了許多迴響。
今年,他出版的《絕交不可惜,把良善留給對的人》這本書裡,提到了各種關係。職場的、親情的、愛情的,甚至是我們與「網路」的關係。
在挑書摘時,本來想分享〈我有的時間不多,但願意全部給你〉談父母與子女的這篇,在母親節剛過的今天,讀起來特別有感觸。不過,相信此刻大家都回到了工作崗位上,這一篇談論離職創傷的內文,相信也能提供大家不少的思考空間。祝大家這一週都平安美好!
閱讀更多:https://tinyurl.com/yc8br8ty
出版社:悅知文化
惡意離職定義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6萬是酬庸,12萬是慈庸,事實真是如此?
前立委洪慈庸被聘為立法院有支薪的顧問,就有人馬上跳出來說,卸任立委還能找到高薪的立院相關職位,相較於過於柯文哲回鍋學姐的事件是酬庸,那洪慈庸就一定是更過分的,更別說還有之前的林飛帆9萬事件,事實上酬庸與否的界定如何,以及按照正常邏輯與執行程序,到底何者有行政瑕疵,還是只是對其個人不滿,所造就的惡意訊息呢?
相較於林飛帆、學姐、洪慈庸、,三人工作並領高薪的事件來看,三者有何不同?
首先,先定義怎樣叫做酬庸?
民間普遍的認知為,將國家或國營單位做領高薪的職缺,交由毫無能力或當政者親疏關係較近的人,而這筆錢由全國國民買單,等於是拿民眾之金錢,慷慨圖利特定人士,以達到利益交換。
所以這必須要滿足三個條件。
一、個人能力嚴重不足以完成這個職位,如果今天一個能力超越這個職位所需的,自然不會被認為是酬庸,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要能勝任這個工作。
二、薪資為全民買單,今天如果私人企業老闆支付薪資,他想用誰那是屬於公司與主管自由,但如果這筆金錢是由國家納稅人買單,或是政府機關的相關人士,許多人就會有意見了。
三、利益交換,酬庸中最為人詬病的,莫過於利益交換,當你在特地工作與任務中,協助特定人士獲取所需之權位利益,而後提供利益交換,這就會被認為是酬庸,最常見的是,特定政商關係良好之企業與個人,在選舉階段支持特定人士,選上後大開方便之門,或是做利益綁樁。
好,既然以上三點關於酬庸的條件寫得清清楚楚,那我們就來一一分析這三位的資歷,算不算是滿足酬庸的條件。
先從林飛帆來看。
林飛帆過去與體制外政治運動聞名,曾多次參與各式政治運動,其中更以太陽花運動的領袖廣為人知,在各式議題上皆有著墨,被民進黨團找去擔任副秘書長,月薪9萬。
首先,民進黨副秘書長,屬於政黨黨職,經費來源來自於自籌經費,以及選舉補助款經費,擔任副秘書長的認為目標即為「總統連任、國會過半」目的很明確,就是滿足政黨的目標。
從能力來看,這次民進黨的選舉的確達成所設立的目標,與林飛帆的關連性多大這由民進黨內部所論斷,但以結果來看,這個職位與其能力是能相符合的。
以薪資經費來說,這是政黨內部自由決定的,並非由全民買單的公職,這也是沒問題的。
利益交換,以林飛帆既有狀況來看,如果他手上有大批的青年反抗軍由他指揮,政府為了減少反抗聲量,用黨職收編降低其力度,那可算是利益交換的一環,但現在網路世代來臨,領導者的重要性日漸下降,林飛帆除了自有工作上,能替民進黨帶來的額外利益,我個人認為非常低。
以上三點來看,林飛帆要被稱為酬庸還早得很。
再從柯文哲幕僚學姐- 黃瀞瑩來看
黃瀞瑩過去曾任記者、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的媒體事務組組員、臺北市政府副發言人,負責經營臺北市長柯文哲的官方推特與臉書等粉絲專頁,過去柯文哲曾長時間為政治人物網路聲量第一名,學姐也在台北市長柯文哲與網路知名節目-「木曜4超玩」的一日市長,創下2018年Youtube最熱門影片的紀錄,超過1400萬次觀看。
在柯文哲籌組台灣民眾黨以及投身選舉後,學姐黃瀞瑩在領完年終後決定由公職中離職,投入台灣民眾黨的不分區立委,開票結果公布後,民眾黨也一躍成為台灣第三大政黨,學姐以高知名度與高人氣的魅力下,在選舉階段也扮演功不可沒的角色。
而在選舉完畢後,台北市府按照正常行政流程,上網公告職缺,卻被踢爆在行政流程招募時間還沒跑完的階段,公務員沒上班的週末,就已經確定由學姐黃瀞瑩重回台北市府工作,月薪6萬元。
以能力來看,學姐黃瀞瑩在柯文哲擔任台北市長階段,在媒體相關部門成效相當好,不只柯文哲網路聲量第一名,民眾黨的選舉結果也相當出色,為此我還為了實現我選前預言諾言,小額捐款5000給公益慈善團體,以這點來看,的確成效是相當不錯的,特別是網路媒體現在扮演重要的角色,能夠有效執行的人才並不多,這點是沒問題的。
以薪資經費來說,學姐黃瀞瑩從市府公職轉往民眾黨黨職時,正如我上頭所說,這是屬於政黨自由,外人沒有意見,但被認為是酬庸的關鍵就在於回鍋市府,今天市府的薪水是由全國納稅人所支付,民眾黨有戰功繼續擔任黨職這沒問題,但一但回到公職又行政程序充滿瑕疵,過去喊的公開透明這時柯粉就全部閉嘴了,這在程序上與經費上就有問題了。
利益交換,在協助民眾黨完成戰功後,馬上轉回公職體系,這不就是過去柯文哲打著無黨政治、藍綠一樣爛中最討厭的黨政不分,將政黨中有表現的人透過公職來安插職位,這就是被認為酬庸的最大關鍵。
最後來看近期的主角洪慈庸
洪慈庸的非血親胞弟為洪仲丘,而洪仲丘事件不只是台灣歷史重要的社會運動,更讓政治體系、軍方司法、行政裁決有了相當重要的變革。
在加入時代力量後,更是一舉成功選上台中第三選區區域立委,擔任立委時期更曾五次獲得國會優秀立委,推動許多政策執行與立法,在與時代力量內部路線產生分歧後,以無黨籍競選連任立委失利。
而立法院長游錫堃有權指派立法院顧問人選,院長在受訪時表示,希望顧問可以與其互補,年紀長與年紀輕,男女性別,對於國防相關法案有其足夠了解程度。
以工作能力來看,洪慈庸曾舉辦22場公聽會、35件修正案、數百場的提案質詢預算案人民陳情案等,也曾榮獲五次國會優秀立委,在立委能力上是可受肯定的。
以薪資來看,立法院顧問的薪資也是由全民買單,如果過去在選舉上有功勞或戰功,而後安排其位置,這點就完全有瑕疵,但關鍵在於洪慈庸連任失敗,等於在這塊區域立委上,能夠實際幫助到民進黨的有限,且現階段洪慈庸也並未加入民進黨,仍保持無黨籍,在立場上也還站的住腳。
最後是利益交換,洪慈庸現在並非時代力量幹部,立委連任也失敗,在戰功上與力量上都並未有條件與民進黨做利益交換,要從這點說是酬庸,還有很遠的距離。
我一直都懂「年輕人、女人」都是許多人攻擊的對象,甚麼年輕就坐領高薪啊,女人成天只會生孩子阿,年輕人沒有思考能力成天只會被民進黨洗腦等等,這些荒謬的言論不斷傳出,對於這類人我也絲毫不會花時間在他們身上。
這些人無論是柯粉、韓粉、英粉等各式粉,只要進入無腦粉絲的階段,大腦思考能力就完全停滯,就像我寫這麼大篇文章解析後,仍然會有一批無腦的人出來說我是深綠、1450、菸粉、何時要出來選個議員還是立委之類的。
甚至跑來我的粉專洗負評,這都一再的證明,民主從來就不可怕,可怕的是一群愚民決定了我們多數人的未來,我很慶幸這次的投票結果出來後,台灣能夠在非洲豬瘟與武漢肺炎的防疫下存活。
過去我也多次的公開表示,過去我很討厭蘇貞昌,更認為選舉失利後還能當行政院長這讓我很不滿意,但時間一久,我對蘇貞昌也有了很大的改觀,我想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是絕對的。
就像我也曾經很喜歡柯文哲,現在對他只有感冒。
訂閱YT : https://awater0911.pros.si/NRWL5
IG : Awater0911
鬼才阿水Awater的東吳水軍社團
勾選「搶先看」並且「加入水哥社團」
會更容易看到我的文章與內容喔~
早上九點更新文章
晚上九點更新影片
時事議題不定時更新
惡意離職定義 在 理科太太 Li Ke Tai Tai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只要我長大」這首歌大家都會唱
小時候想趕快長大,是想做到一些事
後來才知道 #長大 是在失敗後能不能承擔這些事
今天內容有點濃,我們一起為長大重新再定義
.
@泰辣 Tyla @關韶文 關關 #本集畫重點
- 這輩子有什麼事情沒做會非常後悔
- 離職後自己當老闆其實害怕到不行
- 冷靜和瘋癲的背面不代表沒有軟弱跟傷痕
- 發現父母並不是唯一真理的時候
- 父母還沒辦法換位思考我之前,我能先換位思考他們嗎
.
友情宣傳泰辣新書
《面對這世界的惡意,我也會活得毫不客氣》
博客來網路書店 ‣ https://reurl.cc/dGYaQ2
誠品網路書店 ‣ https://reurl.cc/EnAQQA
誠品蝦皮商城 ‣ https://sho.pe/3kcz8e
MOMO ‣ https://reurl.cc/R0ppz9
金石堂網路書店 ‣ https://reurl.cc/R0NkDD
讀書花園網站 ‣ https://reurl.cc/bXvmyl
惡意離職定義 在 員工惡意離職該怎麼辦?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月以上,按勞基法規定要十日前預告離職,但他卻在離職前一天才說(事實上他只說要考慮並未正面回應是否要繼續工作),第二天就真的不來了. ... <看更多>
惡意離職定義 在 惡意曠職又無故離職!教你如何處理|YES123法律避雷針 的推薦與評價
便利商店員工有分早中班,最近因為人員突然 離職 ,人手嚴重不足--章節重點--00:22 員工並無任何通知就無故曠職,可以要求營業損失賠償嗎?01:34 員工比 ... ... <看更多>
惡意離職定義 在 Re: [問卦] 遇上"惡意解雇"的公司該怎麼處理? - 精華區ck54th122 的推薦與評價
原文恕刪
建議用整頁模式或電腦瀏覽
我希望這篇可以稍微幫到一點忙
如果見解有誤,也歡迎指正 > <
低調發
每推稅後10P發到爆
稍微幫你做個整理
但是要有心理準備
勞資爭議處理起來非常耗時
不論是勞工局、勞檢處申訴
或是調解、仲裁、訴訟
都會花上幾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時間
當然
一些雇主也可能利用這點吃定勞工
---
聽起來,公司是想要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來辦理「資遣」解雇,先給你條文
┌──────────────────────────────┐
│勞基法 第11條 │
│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歇業或轉讓時。 │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
但是!雇主若是要依據這條資遣你
並不是雇主單方面說有發生這些事由就可以
這必須要嚴格證明
依據勞基法第16條
雇主必須要經「預告」才能資遣
但公司會應用這一條
是因為你到職根本不到3個月
所以依據16條的規定根本不用經預告就可以資遣你
但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揭示了一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我簡單截錄一下這個判決的要旨給你看
「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
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
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
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
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
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
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
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
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雖然這一個判決主要是針對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工作」
但所謂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要一體適用在這一條上面的
所以簡單來說
雇主在法院程序當中
必須要嚴格證明11條各款的事由是否真正發生
換句話說
就算公司要以第11條第4款所謂的業務變更、緊縮為由要你走人
如果你提起訴訟
他不見得有辦法可以舉證所謂的:
「公司確實因為業務變更、緊縮而不得不要你走人」這件事
這就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這個原則已經被廣泛引用於各種勞工訴訟當中
各級法院原則上都會採納這個見解
之前我幫我朋友寫勞檢申訴時
引用到這個判決也有被新北市勞檢處採納
再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
┌─────────────────────────────────┐
│ I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
│ │
│II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
│ 力,協助其再就業。 │
└─────────────────────────────────┘
所以如果雇主要依據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形資遣你
也必須要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通報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如果沒有依法通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
會處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數額縮然不大,但是這會是勞檢處發動勞檢的原因基礎)
但是!
你的情形如果進到法院去給法官審查
法官應該不會認為這屬於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資遣事由
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事由在實務上要被法院採納是有難度的
因為舉證責任在雇主身上
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所以我認為你的情形根本上屬於違法解雇
因為根本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列的不經預告解雇的情形
目前我國勞基法規定的不經預告解雇:
┌────────────────────────────────┐
│勞基法 第12條 │
│ │
│I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 │
│II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所以員工一定要有以上的事由發生才
雇主才可以不經預告解雇
原則上資遣費這種東西,是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雇時
才會發給
但因為你任職的時間根本幾乎等於零
依據第17條的規定去計算的話
這家公司在法律上一定都是多給
(這就是為什麼公司要以這種理由解雇你的原因,他想要免責)
但是如果真的要吐這口氣
會頗麻煩
目前你可以做的事情
可能都緩不濟急
而且實踐起來非常非常不實際
(程序太過麻煩、權責機關太過繁雜)
但我可以先告訴你應該怎麼做。
一、這屬於非自願離職
雖然這個解雇看起來就是違法解雇
但因為這基本上就是一種非自願離職
絕對是可以依據勞基法19條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依法,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但是目前勞檢處所為的勞動檢查
一般是根據「勞動條件」來檢查
是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檢處一般是不會敦促或限期雇主改善的
如果一定要取得這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建議可以發個存證信函去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如果該公司還有一點良知
就會給
通常我的作法是會在存證信函裡面寫出
存函的寫法大致可以這樣:
主旨:為 貴司應依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人○○○於民國○○年○○月○○日錄取貴司○○職務,詎料 貴
司以○○○為由迫使本人離職,本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請求 貴
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亦遭拒絕。
二、然 貴司亦未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向主管機關通報,已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68條之規定,若 貴司仍不願依法向本人發給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本人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書面提出檢舉,切勿自誤。
如果這家公司完全沒有良知
那唯一的途徑可能就是要去法院起訴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起訴時法院可能會下補繳裁判費的裁定
(非財產權起訴的裁判費為3000元)
如果你名下無不動產或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義的「無資力」
是可以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的。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種東西
可以用來申請失業給付
或是申請免費的職訓課程
所以盡可能地想辦法取得是最好的
如果不想弄到上法院起訴
也建議可以打電話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問一下
看看有沒有其他勞動局那邊可以提供的解決方案
二、向縣市政府勞動局(處)提出申訴
只要你手中有當初這家公司同意任用、通知你到職
以及可以證明到職日期的任何證據
可以檢具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但因為這並不屬於「勞動條件」的範疇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薪資、工時等內容)
所以這部分可能不是屬於「勞動檢查處」的權責範疇
但是除了正本給地方勞動局外
仍然可以將申訴函(附證物)
以副本方式寄送給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勞動檢查處
這樣會知悉這個情況的人就會比較多
若是單位與單位間要轉文
也不會太久
畢竟雇傭關係存不存在
這是屬於一種當事人間的「雇傭契約」
(契約當事人是指雇用人與受雇人
契約依法不一定要是書面,因為
雇傭契約並沒有強制以書面「要
式」)
所以要解決這個「雇傭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
大多要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仲裁
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通常聲請勞資調解時,資方都會消極應對)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破局
可以交付仲裁
但是真的會走到仲裁的人不多
一般都是乾脆起訴了
至於起訴會不會花到錢
我後面說
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原則上因為涉及到合法解雇與否的問題
只要你有辦法提出舉證
最好是包含:
1.求職時雙方往來的書信、聯絡紀錄
2.能夠證明對方要你於幾月幾號到職的文件
3.這家公司又再度開缺的人力銀行網站截圖
(用以證明根本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
就有機會在這個訴訟打贏
雖然這期間可能還是會有房租等生活上的問題
而且訴訟程序進行的非常非常緩慢
但這恐怕是要爭一口氣比較有效的做法了
具體的訴訟策略就不在這邊多說了
可以先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電話412-8518)
勞資爭議所生的訴訟原則上是可以申請法扶律師的
所以律師費的問題可以不用擔心
以下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節錄幾個條文給您參考
┌───────────────────────────┐
│第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
│ │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 │
│ 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
│ 之裁判費。 │
│四、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
│五、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
│六、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
│ 四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 │
│ 之代理酬金。 │
└───────────────────────────┘
┌───────────────────────────┐
│第 3 條 │
│ │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 │
│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
│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 │
│ 或退休金之爭議。 │
│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
│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 │
│ 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
│II前項之申請於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者, │
│ 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
│III第一項第二款之扶助,於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 │
│ 為能力時,得由其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
│IV勞工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應於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 │
│百八十日內提出。 │
└───────────────────────────┘
這是我的一點點建議
供你參考。
--
◢ミ_爫◣ | ◢=▂▃▂◣
▊◤▂ ▂◥ 「不要因為配著偉人照片, 「不要相信胡適。」 彡 ▂≡▂
▉ー○-○- 就隨便相信網路上流傳的 | ▉/●"▆Δ▆▲
● △ ▏ 名言佳句。」 ◤ /▲▲\◤
▊ ︵ ~胡適 | ~愛因斯坦 ◢◥﹨▅ ▲
▉\ ◤▄▂ ψ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7.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3631249.A.82C.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