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宮崎駿《龍貓》,發現 2 姐妹的父親,他才是最有智慧的人】
農曆新年快樂,這幾天休息夠了,繼續書寫,想聊聊宮崎駿經典作品《#龍貓》目前在台灣上映。
童年時看這部動畫,很喜歡姐妹花「小月」和「小梅」的互動,覺得自己和她們一樣,天天都朝氣蓬勃、擁有著一花一世界的眼睛,也羨慕她們能夠見到森林深處的龍貓,在祂毛絨絨的大肚皮上酣睡。
重溫《龍貓》特映,龍貓和姊妹倆依舊無邪可愛,我的內心卻反而被裡頭的教授父親「草壁達郎」所觸動。
這個老是笑口常開、狀似少一根筋的爸爸,他完整體現所謂道家思想裡「無為而治、尊重萬物」的寬容精神,是整部動畫中最有智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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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沒有看過《龍貓》的讀者不熟悉,這邊還是稍微帶一下故事。
《龍貓》講述大學教授草壁達郎帶著兩個女兒搬進森林附近的一間舊房子,他的妻子染上肺結核、正在醫院養病。
平常教授忙碌時,家中大小事務都由姊姊小月代勞,妹妹小梅則整天屁顛屁顛地跟在姊姊身後。
縱使偶爾得兼做母職,姊姊小月個性依然天真樂觀,經常陪妹妹小梅在大自然中探險,而這對姊妹純潔善良的童心,也順勢牽起她們與森林守護神「龍貓」的緣分。
父親草壁達郎在片中不是主角,電影大多都從女兒們的視角開展。
但草壁達郎的確是「要角」,在於他的世界觀與教育方式深刻地影響兩個女兒,無形教會她們活在當下、永保初心,並且感恩身處土地的寸草寸木。
電影開始,姊妹倆聽到鄰居說自己的新家是鬼屋,驚慌失措地來找爸爸,結果爸爸呵呵笑說「原來是鬼屋呢,那很好呀~」;夜晚泡澡,狂風吹到都快掀屋頂,爸爸照樣老神在在告訴女兒「剛買的房子不會馬上塌掉」,要她們不要擔心。
騎腳踏車時,爸爸會孩子氣地對著女兒說「起飛囉」,開心陪著女兒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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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會心想:陪小孩玩、安慰小孩,絕大部分正常家庭的父母不都如此嗎?夠愛小孩的父母就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但我認為草壁達郎不太一樣。
草壁達郎不是僅單單做到「行為」而已,他不是在那邊閱讀教養書、兒童心理學等等的才學會這麼做。草壁達郎的教育行動,全然奠基於他的「思想」,讓他自然而然地做出這些行為,絕對不是刻意為之。
為什麼我會突然有這種感悟,是在電影的中後段。
首先,草壁達郎在和小女兒小梅對話時,他會彎下腰與小梅平視,仔細聆聽女兒的話給予回應。
當大女兒小月因母親發病感到擔心,草壁達郎會尊重女兒,承諾她只要一得知媽媽病情,會立刻回撥給小月讓她知道,不會因為小月是「小孩子」而不讓她看見煩惱。
另外,當聽到小梅嚷嚷著遇見龍貓,草壁達郎會跟著女兒在樹叢亂竄亂走、爬上爬下找龍貓,全然相信女兒的說法。
他真誠地告訴小女兒:「小梅剛剛一定是遇到了森林的主人」。
更重要的一幕,是草壁達郎帶著女兒經過神木,仔細地告訴兩姐妹神木的偉大,最後自行率先雙手合十,祈禱神木健健康康,能夠守護自然,守護家人,守護世界。
就是看到爸爸這麼做,小月和小梅依樣畫葫蘆,大聲喊著感謝神木。
這讓我確定一件事:一個發自內心溫暖與善良的家長,才有本事能夠教育出看得見龍貓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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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看了幾篇《龍貓》影評,我發現大家的重點都聚焦在「童年的快樂很簡單」這件事,紛紛有感長大後必須承擔養家責任、煩惱變多,再也回不去悠哉樂活的小時候。
嗯,關於這些感嘆,我其實認同呀。
畢竟長期浸淫在資本主義價值觀的攀比,在追逐功利與滿足欲望的道路中迷失初心、不敢冒險,如今已經變成某種常態的「社會現象」,刻意忽視它那也是欺騙自己,是過度的理想主義。
只是回溯源頭,為什麼會產生這種常態?不正是源於我們試圖讓欲望無限擴張的關係嗎?以及對於現況無法發自內心的認同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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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大富大貴、嚮往才華被看見、力求自我實現,這都算是「欲望」的一環,沒什麼好去批判。
但是,當你執著想著要獲取這些東西,勢必就會被千百年來鞏固的資本主義體系綁架,原先那份「純粹的喜歡」便很容易被現實消磨到蕩然無存,讓你開始懷疑自己。
舉例可能比較明白,我曾經專訪一名演員 K ,他說自己真的很喜歡演戲,願意全心投入其中,但是長相不符主流,試鏡百次都被瘋狂批評「星味不夠」,被經紀公司問要不要去整形。
K 喜歡演戲是真的,但資本主義社會的規矩就妥妥地擺在那裡,稍有不慎,就會容易變成「道義放兩旁、利字擺中間」的人。
如果必須為了某種自我成就而得犧牲善良與真誠,事後回顧一切到底值不值得,也只有你自己心裡知道,一切都是比重問題罷了。
相形之下,《龍貓》的父親就顯得難能可貴,他全然享受生活、清心寡欲,對周遭抱持著感恩與尊重的心,沒什麼好勝心。
就是如此簡單的「一念」,足以讓草壁達郎做任何事情都無往不利,不存在什麼「心很累」的問題,畢竟老愛說自己心累的人,純粹是想要的實在太多,也不曉得他到底在急什麼。
「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
此為老子《道德經》第 57 章,許多人會誤會老子這種無為而治是消極,但我認為這才是最積極和快樂的心態,也是《龍貓》父親整個人給我的感覺。
無欲自樸的人,條條大路都是羅馬。
原文 #Aday
https://www.adaymag.com/2021/01/29/movie-totoro-and-girls-father.html
愛就是不問值不值得原文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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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矽谷現在最關心的事:辦公室可不可以談政治?】
辦公室能不能討論政治?公司該不該有自己的政治立場?若將這 2 條問題打在 google 搜尋欄上,我們將看到許多人力資源高階主管們所寫的文章,他們 9 成答案都是:不可以。
然而,身處民主多元、言論自由的社會,左派與右派水火不容的情形白熱化,這種「公司值不值得發表政治立場」的叩問開始被考驗與被挑戰,這也是最近美國矽谷最受關注的話題。
今天來和大家分享最近美國矽谷吵得沸沸揚揚的議題,我盡力寫得白話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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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 11 月美國總統大選逼近,矽谷支持 #民主黨 的態勢更加明顯,Apple、Microsoft、Facebook 和 Twitter 等大企業的員工們,總共捐出約 1500 萬美元幫助民主黨競選。
另外,最大串流平台 Netflix 也表態,公司員工有 98 % 的政治獻金都是捐給民主黨。
但幾週前,有家企業反其道而行,那就是知名比特幣公司 Coinbase。
這家公司的首席執行官 Brian Armstrong 發表一項「無政治立場」聲明。他認為,儘管很多企業允許員工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可是他不想要公司員工過度熱衷於此。
「我明白這些努力都是出於好意,但這無疑是破壞大多數企業的價值觀,會分散員工對本身職務的投入程度,更容易產生內部分裂。」
講到這裡,Brian Armstrong 也以之前 Google、Facebook 發生的內部爭吵為例。
Facebook 發生的紛爭事件是什麼?
根據《紐約時報》報導,在 Facebook 工作 6年半的高階工程師 Amerige 透露,因為領導者 Mark Zuckerberg 明擺著支持民主黨,底下員工的左翼發言越來越明顯。
Amerige 寫道:「立場不同的人就會受到人身攻擊,他們被迅速標籤是性別歧視、種族主義者,有人明明能力很好,卻因政治立場而無法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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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新聞出刊後受到討論, Coinbase 執行長 Brian Armstrong 見狀表示憂心:「我相信大多數員工都不希望在這種分裂的環境下工作吧?」
他宣布未來 Coinbase 會繼續參與加密貨幣跟新型全球金融體系相關的政治活動,但是嚴格規定員工不可以討論政治、不可以參與社運。
若有員工不贊同, Brian Armstrong 不阻攔,表示會給員工半年薪資的遣散費。
根據《The Atlantic》報導,目前有 60名員工選擇離職,人數僅佔公司全員工總數的 5 %,也就是說,多數同事對於公司這樣政策並無表現明確不滿。
員工狀似沒意見,但 Brian Armstrong 的舉動頓時引起矽谷許多企業家的注意,遂產生正反並陳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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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者認為, Brian Armstrong 試圖創造一個在商言商的理想國,其追求並無不妥,即便左派言論是爭取人權,但為此打壓右派人員的職涯發展,已經牽扯到取消文化。
縱使有些言論是該「被消失」,但不代表這個人的職場權益就得跟著取消。
取消與霸凌的界線太難掌握,目前沒幾個人做得好, Brian Armstrong 乾脆給個統一口徑,不喜歡的員工就給予優渥遣散費。
內部人員表示,這其實是另一種表態,就尊重他吧。
該名匿名人員透露:「一群聰明、有才華的人聚在一起,不是為了要政治惡鬥,而是共同在公司的專業領域深耕,才能真正幫助到社會。」
資深投資人 Ari Paul 在推特上說:「我對 Coinbase 公司去政治化的行為很欣賞,社會運動有其好處,但是在辦公室釋放憤怒、互相攻擊排擠,並不會對現實問題產生實質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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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同者的立場看完了,接下來我帶大家來看不贊同的,根據我目前資料整理,「不贊同」的人數大於「贊同」。
不贊同的人,對於 Brian Armstrong 的態度嗤之以鼻,說他是鄉愿,解讀他的政治不公開只是為了安撫公司重要的股東或客戶。
綜合他們的觀點,如果一間公司不願意表態政治立場,等於就是對現今社會發生的各種不公不義選擇無聲,有些跟人權相抵觸的言論就該被消音。
至於右派員工在職場被排擠、阻斷晉升機會,也是要讓他們知道自己的言論「不對」。
Twitter 前首席執行官 Dick Costolo 的回應更直接:「 Brian Armstrong 簡直就是自以為是的資本家,天真地認為可以輕易將商業與政治分開,等到革命來臨的那一天,他們就是第一批排隊等著被槍斃的人。」
這麼聽下來,是不是也覺得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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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採訪工作多年,我發現就連身為第四權的媒體業也很難有中立。
我自己就有立場, 所以「中立」這件事情始終是神話,只有你願不願意公開表態、跟別人梳理脈絡、好好辯論。
2018年金馬獎,導演傅榆因表達政治觀點,引起後續一連串軒然大波,我永遠記得當晚跟同業們在飯店圍堵馮小剛、婁燁問回應,無功而返。
最終,我親眼見到主席李安疲憊的神情。
我想跟大家分享當時李安說的一句話,讓現場跑新聞的我們全部都哭了。
那天凌晨三點,李安眼睛佈滿血絲,堅定地說:
「金馬獎是自由的,大家愛講什麼就講什麼,我們不能去限制其他影人聽到這些的反應,也不能限制別人的發言。」
辦公室能不能聊政治?公司要不要有立場?
我的想法是:雖然中立不存在,但是跟「人權」有關的事務,它是能夠越辯越明的,所以可以聊,可以有。
然而,當你選擇公開表態立場時,你的確也要有那個風度去承受和你不一樣的、非暴力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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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Armstrong 是執行長,他選擇要重擬公司政策、維持表面中立,他已經做出選擇。至於大多數人會罵他的做法,我覺得合理,反正罵歸罵,不要取消他「這個人」就好。
左派份子大膽爭取,右派的人歡迎來戰。
我仍有期待,希望大家坐下來好好講話,用溫柔的革命讓偏激的言論「被取消」掉。
這聽來簡直天方夜譚,畢竟我本人就曾經跟長輩聊政治,一整個下午毫無共識,心下感嘆:難怪孔子會說道不同不能為謀。
但不管怎樣,我依舊堅持我的耐力戰,縱然是理想主義,但我相信這種看法沒有錯。
我總是想到那天李安的眼神,我曉得有人跟我擁有相同的信仰:
對了,說政治跟藝術可以分開的人,完全沒有這種事,你看到很多經典文學作品與電影,都是大膽批判當代體制或保守文化的。
所以呢,不管是用文字、用電影、用音樂、用藝術,就用你擅長的各種方式讓恐怖的言論「被取消」吧,這是必然要做的,我希望世界上能越來越多這樣擁護人權的人。
慢慢改變別人的想法,但絕對不是去欺負別人、封殺別人、傷害別人,讓別人失業或阻斷晉升。
我們要取消的是「過時觀點」,而不是「取消別人」。
你們的想法是什麼呢?歡迎可以討論。
原文刊載:
https://www.adaymag.com/2020/10/30/should-office-be-politic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