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成向法院提出書狀的要領》上
(摘自:鈴木道夫,LIBRA 2019年 2月号,pp.3-7)
一﹑法官的工作性質
(一)因為有很多案件要處理,因此非常忙碌。
(二)在閱讀書狀的同時,會一邊以作為法律實務者分析案件的方式來思考案件。
(三)隨著訴訟進行的階段,會直接在書狀中找尋與本案爭點有關的重點論述。
(四)非常重視書狀中主張與證據間的關連性為何。
二﹑書狀的平易性:
(一)撰寫印象鮮明,並且簡單易懂的文章。
(二)非必要請撰寫短文,以一文一意為基礎。
(三)明確區別事實、推測及意見,並且必須提示證據出處,千萬不要記載無證據支持的臆測或獨斷。
(四)不要因為留戀,而撰寫過多枝微末節。
(五)不要將當事人間尚有爭執的事實及意見,作為前提議論。
(六)必須仔細推敲每段句子間的連接關係。
(七)不要有錯字或脫漏字。
(八)引用條文及證據必須正確。
(九)必須意識到所援引的是有拘束力的判決,抑或無拘束力的判決,而且要正確理解所援引的判決要旨,千萬不要直接爰用下級審在判決中所引用的上級審判決。再者,要明確意識到所援引判決的法理、場合及事例為何。
(十)善用標題及副標題,將作者意圖明確展現。
(十一)超過20頁的書狀,請附上目錄。
(十二)總論先行,各論在後。遵循「論點→結論→理由」的順序,使讀者能夠輕易預測作者的論述過程。
(十三)斟酌書狀文字量與欲表達的目的間的平衡,此必須依循爭點的比重,抑或事實的輕重而有所起伏變化,千萬別讓讀者看到睡著。
三﹑要件事實論的分析及事實認定的技術
(一)法官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理當會同時使用「要件事實論」,以及「事實認定」此技術來分析案件。
(二)律師必須早在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就開始使用「要件事實論」此分析技術。律師必須在當事人提出混沌的事實中,區分能直接達成紛爭解決的必要事實,以及無此必要的事實,並將前者整理製作成書狀向法院提出。
(三)「事實認定」分做「直接事實認定型」與「間接事實認定型」。後者是透過間接證據而證明間接事實(第1階段),再透過間接事實以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推論出主要事實(第2階段)。
(四)因此,在書狀中主張或抗辯「間接事實認定型」的事實時,必須要注意所爭執的,究竟是第1階段,抑或第2階段。
#感謝張釗銘律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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