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界大事情🏃🏻♀️【updated at 28/10】
聞說,有跑會收到警察通知,要求佢哋舉辦跑步活動嘅時候,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我聽到之後,以為係Fake News,點知....所以我即刻查吓相關嘅資料!大家可以自行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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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法律對於「集會」一詞,有以下定義:
集會 (meeting)指任何經召集或組織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而該聚集或集結是以討論一般公眾人士或某一類公眾人士感興趣或關注的問題或事項為目的,或是以在該等問題或事項上表達意見為目的,並包括當中有人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或企圖為以上目的而在現場負責控制或領導的任何聚集或集結,不論此等聚集或集結事先有無經過召集或組織;但完全為以下目的而召集或組織的聚集或集結,則不包括在內 ——
(a)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或真誠地擬為討論屬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慈善、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而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或集結;
(b)為殯殮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c)為任何公共機構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或
(d)為執行或行使任何條例所委以或授予的職責或權力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 (由1980年第67號第2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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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我真誠地相信呢一個活動,係純粹為社交康樂而聚集,理應不能構成非法集會,但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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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超過30人嘅團跑活動定義為「公眾遊行 (public procession)」,根據公安條例,「遊行 ( procession )指為共同目的而組織的遊行,包括任何與該遊行共同舉行的集會。
香港的成文法例及案例,並沒有再為「遊行 (procession)」作出解釋,如果响公眾地方進行丶前往或來自公眾地方的遊行便會被視為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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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即係要自行考慮應唔應該參加團跑活動.....
⭐️以上言論,謹根據個人對法律嘅理解而言,如有錯誤請指正。讀者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惑,請咨詢你的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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