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讓支持我們的大家擔心了!
針對前陣子節目下架而引發的爭議,我們三個姐姐和律師討論過後,決定還是發佈聲明稿來向支持Fun星球,以及質疑Fun星球放故事節目的人說明。
因為我們很謹慎的面對,陸續諮詢了兩位律師,
中間也耗時幾週,才會在這個時候才做說明,讓各位久等了。
— #沒有取得授權就是違法_不懂著作權不會去問嗎 —
其實早在《鈴噹聊聊》該集節目上架之前,我們就已經跟律師約好諮詢時間了。
因為我們對於「侵權」二字也有諸多疑惑,只是沒想到節目上架後,會引起其他網友的關注,
雖然我們單純只是想跟小朋友們解釋,為什麼喜歡的故事不見了。
不過也因為大家對我們的質疑,還幫忙貼了好多法條,
讓我們在跟律師諮詢的過程中,又多了好多問題可以問,增長了不少法律知識。
初期要準備錄製podcast節目前,我們也查詢過相關資料,
但以繪本為主的Podcast型態大多會使用到很大比例的內文,這的確是有牽涉到文字版權。
不過若是從實體故事活動就認識我們的家長會很清楚,我們連自製道具都沒有任何文字。
大家有沒有好奇過,明明一本繪本慢慢讀頂多5-10分鐘而已,為什麼fun星球的故事長度動輒20-30分鐘呢?
因為我們講了超多書中內文沒有提到、沒有寫的圖片細節、自己的觀點、許多引導問句,相信讓小朋友搭配書籍收聽的家長應該也有發現。
Fun星球放故事的製作方式是我們完全查不到的先例,
在沒有使用著作圖片與文字內容的情況之下,
我們又查詢到著作權中有一項「合理使用原則」,
發現我們的情況是符合的,便好好的標註與介紹繪本出處,讓故事上架。
經過這幾次和律師諮詢過後,也證實我們的確是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因此,「要說我們侵犯著作權的機率也是低的」
有這次經驗,我們也了解到其中涉及的法律層面太廣,真的不像大家鍵盤敲一敲、google 找一找、自己讀一讀,就能下定論甚至是定罪的。
— #不告而取謂之偷_沒有問還找藉口_犯錯還討拍—
其實我們一直覺得跟出版社的聯繫是我們自己內部的事情,
不管我們是多早之前就開始聯繫,或是石沉大海幾次,
都不需要一一列舉回應。
但是我們沒有說,不代表我們沒有做。
許多網友們質疑我們為什麼不直接電話聯繫,先取得授權再錄製節目呢?
嗯,這麼簡單的方法我們怎麼沒想到呢?
事實上是,
因為我們節目的設計方式並非朗讀繪本文字,也不是有聲書,三言兩語很難解釋,
所以我們都是用email聯絡出版社,才能附上節目連結,
再者,考量電話聯繫並不會留下溝通往來的紀錄,
加上出版業者和我們自己也有其他工作在身,並不是能時刻接到電話,所以才選擇先用e-mail聯絡。
一開始我們的確有去電確認是否收到信件?想了解可以合作的方式。
有一些出版社真的認真聽過內容,也肯定我們的方式,大方的提供其他書籍讓我們錄製使用。
當然也有一些出版社可能因為工作忙碌,看到我們的去信就先官方回覆請我們下架故事。
縱使因為前面敘述的原因,我們覺得自己沒有侵權,
但我們也從來沒有想過要和出版社對立,基於尊重的立場便乖乖的下架節目。
和律師詳細討論過後,我們發現侵權與否判斷方式很複雜,
甚至我們的下架行為還可能被解釋為「畏罪」⋯⋯
愚鈍的我們,真的無語問蒼天,還要被誤會把出版社當成壞人、犯錯還討拍。
聰明又正義的網友們,如果是你們一定可以想到兩全其美的方法吧?
— #老婆_妳就不能換個初衷嗎 —
Fun星球放故事的初衷,就是「讓小朋友喜歡看書」、「願意看書」,
所以我們講故事從來不朗讀或朗誦內文,而是用孩子的視角去觀察圖片細節。
我們的節目主軸為「與孩子互動」,例如最近其中一集使用《你聽說了嗎?》做為教材去設計引導教案,
就埋藏了大大小小75個問句在其中,請孩子去思考與觀察,也讓大人知道在哪邊可以提出來討論。
不理解其中奧妙的人會以為我們很普通的在講述故事,不過這也是我們的目的之一,讓孩子無壓力、快樂並反覆的學習。
但是因為這樣引起爭議的時候,連團隊成員的家人都擔心的問「難道不能換個初衷嗎?」
換初衷,很容易。不講繪本,更容易!
因為我們本來就是講原創故事的團隊,我們有很多完全不會讓自己深陷侵權疑慮的故事。
但是,小朋友們在市面上找不到,他們聽了故事想看書的時候看不到。
於是對我們來說,換個初衷變成是最困難的事。
— #感謝網友們的督促和激勵_讓我們從普通講故事的頻道_升級成親子教育頻道 —
針對孩子的說書節目,並不適合像大人的頻道般單純丟出大範圍的問題,
而是適合少量多餐的問題,去讓孩子慢慢思考與進入故事中人物的心境與行為模式。
孩子經由繪本學習事物也與大人差異非常大,大人的書籍除了工具書以外,鮮少會一讀再讀。
但孩子看繪本學習時,會反覆幾十遍的閱讀觀察。
為什麼我們會說「玩繪本」?
只要教案設計良好,繪本能夠像玩具一樣讓孩子想要一玩再玩,
試問誰會看了別人玩玩具之後,就覺得自己玩過了不用再玩了?
所以在和律師諮詢過後,我們重新定位Fun星球放故事這個頻道。
我們一樣不會照著文字朗讀或朗誦,因為這些都已經寫在書上,
我們沒有背景音或電腦音效,因為老師與家長聽完後講故事不太可能辦到。
當使用推薦的繪本與孩子共讀時,在哪裡可以觀察圖片?哪裡可以安插互動問答?
問題要怎麼問才不會像是說教一樣讓孩子反感?在哪裏可以加入肢體遊戲增添親子關係?
我們都會設計好並示範,
希望透過這個頻道中的免費節目,不管是資源豐富的都市,或是資源稀缺的偏鄉,
都能開啟各地小朋友對閱讀的樂趣,
畢竟閱讀這個好習慣可以是每個人一輩子的老師,
利用各種故事懂邏輯、會思考、愛表達、樂分享。
— #妳們不是說沒有營利嗎_流量還不是靠偷來的 —
我們放在podcast頻道上的每一集節目,都沒有跟聽眾收取任何費用。
的確,我們曾經說過歡迎聽眾小額贊助,也解釋過這麼做的原因。
本來想說,這些小額贊助的錢我們就放著不要動它吧,免得又被誤會。
但是上次之後我們收到好多加油鼓勵的私訊,
其中一位家長還特別提醒我們去把錢領出來,因為是大家的「心意」。
是啊,有這麼多不離不棄的家長和小朋友支持及認同我們,我們怎麼能夠辜負大家的心意呢?
所以,
我們決定把所有的小額贊助款領出來,
並且把這筆錢拿來買我們講過的繪本,捐到高雄偏遠地區的學校。
到時候我們會把所有的收支全部再放到粉專供大家檢視,
也請大家多多推薦我們高雄在地有哪些學校需要這些資源!
請大家原諒我們自私這一次,擅自把大家的支持和流量化成實質的捐助,送書到偏鄉。
不過,我們也有學到教訓了,這次有先告知,還請大家告訴我們需要資源的學校。
廣告配合部分,更是Fun星球這些年來首次的嘗試。
而且這一集節目也只是分享自身的經驗,再加上Facebook粉絲專頁的露出。
我們推薦的還是大人可以拿來教育小朋友的繪本工具書,
更何況「推廣閱讀」本來就是Fun星球放故事一直在做的事情。
很感謝網友在此時又把我們當成不食人間煙火的仙女,
但很遺憾地,我們也是要養家活口,吸空氣、吃土都不會飽。
因此在未來,如果有其他合作找上門,經過評估後覺得可行,我們還是會推薦。
不過,只要是「繪本童書」需要推廣、介紹,都非常歡迎出版社與我們聯繫,
Fun星球一律不收取任何宣傳費用!
— #感謝各大podcast前輩讓我們榮登業界討厭鬼寶座 —
經過這次的事件,讓我們更能同理孩子的心理。
孩子在生活中有很多會被挨罵的小事件,起心動念都是好的。
即使你之前的幾十年都很善良、做了很多好事,
一旦沒有顧慮到那些不了解你的路人,也是會遭到洶湧的謾罵。
甚至罵你還不夠,連支持你的人都要被罵腦粉,找我們合作的廠商也要被騷擾。
明明這麼多集的故事放在那邊,不用付錢也不需要密碼,
他們不願意花時間去聽,也不願花時間了解,看了一些片面之詞就急著一同提槍上陣。
雖然我們都跟關心Fun星球的人說「不用擔心,我們很堅強!」,
但是一直被說小偷,一直被罵侵權,一直被無限循環的誤會,
我們還是會受傷,還是會覺得委屈。
針對未表明身份網友們的意見,我們全數好好珍惜收下了,
因為不太懂法律,我們也帶著這些激昂的留言們去諮詢律師,這次又學了到更多!
提醒熱心的網友們,即使是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都是要負責的喔。
謝謝素未謀面也沒聽過其聲的各位,願意讓我們擁有這些生命體驗,
我們無以回報,只能反饋之前在網路上看到的勵志文給大家
「少花點時間去謾罵別人,多花些時間來經營自己。」
共勉之~
如果看完聲明稿,覺得我們公關能力有待加強,也不要懷疑你的直覺,
Fun星球就三個姐姐,沒有公關公司協助潤稿,更沒有多餘的經費找公關公司。
但我們很願意自掏腰包花錢找律師,針對前陣子一些不實指控或個人臆測、人身攻擊的言論,
希望大家可以在個人留言處公開道歉,為自己的言行負起責任,當孩子們的好榜樣。
也不用特地辛苦的刪文,因為我們全數保留了。
最後再次感謝支持Fun星球及質疑Fun星球的各位,給我們這麼好的機會,學習法律知識。
更親自示範,教導小朋友如何面對生命中大大小小的霸凌。
謝謝各位看完這近四千字的聲明稿,在這次的聲明稿之後,任何情緒性的言論,我們將不再回應,只會蒐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6萬的網紅Song Yi 配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個新系列本來真的不想要這麼快做的,但是真的覺得應該要做!! #我支持二次創作 #我支持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WTFU 六月新規則 https://support.google.com/youtube/answer/9013793?from=groupmessage 什么是Co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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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雖然大家(包括我)都比較關心學姊說 #統獨是假議題,但其實有件算是重要的事情發生。
那就是 3/26 號的時候,歐盟的立法機關之一歐洲議會 ( European Parliament ) ,通過新的著作權規範。
( 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議會自己的新聞稿: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190321IPR32110/european-parliament-approves-new-copyright-rules-for-the-internet )
PNN 公視新聞網 新聞的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27017
雖然還得經過歐盟理事會,但修法的方向不會有太大改變。這次的重點雖然是放在著作權,不過我認為更核心的轉變,其實是「#平台需要為上傳者上傳的內容負責」。
在民主開放國家市場成長起來的網路公司,如 Google、Facebook、Amazon 等等,一個一個成為巨頭之後,引發了許多你我都知道的負面效應。這些公司的規模已經太大,大到已經不是他們避不避得開槍口的問題,而是槍口避不開他們。從選舉結果到經濟停滯到家庭失和,都找得到理由可以怪這些平台,而且很難說是污衊。
雖然,我們還是不能說各種問題「都是平台的錯」,但未來平台顯然必須負起越來越重的內容管制責任,這樣的轉變關鍵,在於公眾也越來越同意,時候到了,是該對平台施以更高的要求了。這一趨勢,醞釀了很長一段時間。
( 歐洲議會有點像是歐盟的下議院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Parliament )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的議題在網路上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像是 2011 年在美國吵得很兇,台灣也很多人討論的 SOPA 跟 PIPA 法案。
( 關於 SOPA 停止網路盜版法案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op_Online_Piracy_Act )
( 關於 PIPA 保護知識產權法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OTECT_IP_Act )
在台灣,也有好幾次爭議。最近一次我比較有印象的應該是 2016 年立委打算增加「邊境管制」,也就是要封鎖(或停止解析)侵權網站的 IP,後來因為網路輿論反對,就沒有繼續立法了。
( 當時的各方意見很多,章忠信律師的分析我個人比較認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836 )
最近可能很快就要通過的著作權修法,則是針對眾多像是「安博盒子」之類的機上盒,不管是販售還是協助安裝,都要課以刑責。
( 經濟日報的報導: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721506 )
這些事情其實背後當然也是有各種角力,例如外國的商會、政府、本地的內容業者、一般使用者、倡議組織、平台公司,甚至國家。
總之,現在整個風向轉了。早幾年,保障高度言論自由,鼓勵網路科技創新,是主流,但最近幾年,加強管制成為顯學。可能是因為負面效應已經動搖國本,可能是因為科技公司不斷擴張到新領域,搶走利潤,讓市場既有的其他玩家反彈;可能是因為中國管制模式輸出。儘管對於強度過高的政府監管我站在反對方,但美國的科技巨頭總算開始面對現實。
在侵犯隱私、助長仇恨、影響選舉等批評聲浪下,臉書執行長馬克佐克伯到過美國國會聽證,也被歐洲議會叫去(但叫不動)。上個月初,美國下屆總統參選人,民主黨的參議員華倫則正式提出「拆解數位科技巨頭公司」的倡議,也將是接下來持續加熱的議題。
( 我之前對華倫這個倡議的簡要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noodleswithturtle/posts/565115280650509 )
而陸續透過個人網誌,表明要改變臉書的馬克,前天竟然投書給華盛頓郵報,表示:大家都說要管那就來好好管一管吧。
請見華盛頓郵報: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mark-zuckerberg-the-internet-needs-new-rules-lets-start-in-these-four-areas/2019/03/29/9e6f0504-521a-11e9-a3f7-78b7525a8d5f_story.html
投書很短,寫得很清楚,建議自己看一下。簡單來說,他建議針對 #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和 #數據可攜性 四個項目,建立一個公私協力管控的機制。
而其中我覺得最關鍵的項目,是「數據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 。
可攜性的概念,大家應該很熟悉了,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我們現在換電信公司,例如從台灣大哥大換成中華電信,不用換手機號碼。在台灣,號碼可攜其實是在 2005 年開始實行的,從此之後大大降低了門號使用者轉移的成本,加強了電信公司之間的競爭。
馬克在他的投書中,關於數據可攜性的部分也寫到:
「(對平台)的管制,應保證數據可攜帶性原則。如果你與一項服務共享數據,你應該能夠將其移動到另一項服務。這為人們提供了選擇,使開發人員能夠進行創新和競爭。
這對於網路本身,和創建人們想要的服務,非常重要。這就是我們構建開發平台的原因。真正的數據可攜性應該更像是人們使用我們的平台登錄應用程序(App)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下載信息存檔的方式。但這需要明確規定誰在服務之間移動時負責保護信息。
這也需要通用標準,這就是我們支持標準數據傳輸格式和開源的『數據傳輸計畫』(Data Transfer Project) 的原因。」
( 關於這個由微軟、Google、FB、Twitter 共同支持的 「數據傳輸計畫」:https://datatransferproject.dev/ )
在上個月 14 號, Facebook 有一次大規模的當機,那天我不禁覺得,這種大社交平台當機,就像是銀行提款機出問題一樣,使得儲存在裡面的 #社交資本無法被提領。不管是工作或生活上要聯絡的人、要發的訊息,都因此受到影響。
社交資本,就是由我們上傳的數據跟使用行為建構出的關係網絡,並不是虛幻難以掌握的,而是可以定義、更是可以定價的。畢竟許多網路公司就是透過網絡效應才能讓價值水漲船高,快速成長。他們就像是大家都信任的社交資本銀行。
然而,當遇到大規模當機、或是傳出資料外洩、被盜,這時候就會想:
1. 自己是不是把社交資本都存在同一個社交平台/銀行?
2. 為什麼只能在 FB 銀行領錢?當 FB 銀行的提款機故障, 為什麼不能在 LINE 銀行或 TENCENT 銀行的提款機領出來?為什麼 GOOG 銀行可以說關就關、把錢都沒收了?
3. 為什麼儲存在這些社交銀行裡的社交資本,那麼難轉移?轉帳跟匯款那麼難?
4. 以及為什麼這些可被視為社交資本銀行的平台病不像是真的銀行,當我們的社交資本如今屢屢被大規模盜竊、被濫用時,他們鮮少需要賠償跟負責?
其實我以前就跟網路上的朋友討論過,要解決社群媒體帶來的壞處(例如假新聞等等),而不減損其好處的作法,其中之一就是降低這些平台的 #套牢效應。
一個辦法就是成立 #公共的社群平台,基本功能完全複製大型平台,讓用戶可以輕易從商業社群平台,透過數據可攜性,打包資料跟 #社交資本 ,轉換到公共的平台上。
過程必須要很簡單,數據轉移必須要很安全,就像是在這個還不存在的公共社群平台點一下「FB 登入」,然後兩秒後,完成了。
重要的是,透過數據可攜性轉移出來的不能只是帳號,而是所有我們放在社群媒體上的數據,跟編織出來的關係。
其實也可以想像成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概念。
https://www.cdic.gov.tw/main_deposit/faq.aspx?uid=59&pid=59%20
只要數據可攜性存在,加上一個堪用的公共化備品,我認為商業平台就會比較謹慎,不那麼貪婪,連帶產生的問題就會少很多。
這點子完全不是首創。之前早有類似的失敗案例,例如 Diaspora、或是工研院的通訊軟體 Juiker ,區塊鏈出現之後也有很多新的社交網站,讓大家可以「社交挖礦」。
我想問題在於,社交資本被套牢已經太嚴重,所以第一步其實是讓社交資本可以被匯出。就像電信公司為了套牢用戶,手機號碼本來不可攜,後來可攜從概念變成規範,競爭於是更激烈,消費者因此獲益。
之前在個人帳號上討論這個想法的時候,有朋友認為其不可行之處:就是政府是做不出可用的公共化備品的。
如果是政府發包做網站,要做出一個能成為商業科技公司備品的社交網站,這件事我也不相信。
但如果是採取「公共媒體」的角度,我認為就是一個選擇要不要做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英國的 BBC、日本的 NHK 很棒,促進了整體媒體品質、提升了公民素質、建立社會公共討論的基礎,但也有些人認為公共媒體拿太多錢,做得太好,反而讓商業媒體無法發展。
像台灣早期發展公共電視,一開始走小蝦米路線,公共電視曾被視為雞肋,沒競爭力,不過一直走到現在,反而成為廢鐵鎮僅存的救贖。現任文化部長 鄭麗君 有意推動大公共媒體,把央廣、中央社等等都結合在一起,有人認為這是唯一能夠重振台灣文化的機會,有人覺得沒競爭力,浪費錢。但總之,就是一種選擇。
所以讓我們想像一下:如果如馬克投書所建議的,接下來新的法規要求社交平台需要讓用戶可以自由匯出所有資料,轉移社交資本,社交平台就會必須做出改變,例如要求工程師讓資料架構更簡單,就跟歐盟 GDPR 的規定出來之後一樣。
當然,成功的平台都會讓我們覺得不需要做這件事,畢竟我們的時間跟精力有限,投入在少數甚至單一平台上比較合理,就像我們也不會三不五時就把存在一個銀行的錢全部領出來,存到另一個銀行......除非這家銀行讓我們覺得問題很大,就像現在這樣。
當然,我認為 FB 等社交平台的自然壟斷在資料、數據、社交資本可自由匯出之後就會降低。所以重點或許不是一定要有公共化的社交平台存在,而是只要有了可以自由匯出的前提,會有很多很多套自然出現。
但從公共媒體的目標與實踐傳播權的角度來看,社交媒體既然已經如此關鍵,若公共媒體接下來還是只是停留在創造內容上,而不趁這個全球都在檢討商業社交媒體平台的時機,來開始探索「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的可能性,我覺得就太可惜了。
能夠合作的對象其實很多。舉例來說,網路之父 Tim Berners-Lee發起分散式網路專案Solid,將資料「還權於民」,就是同樣的概念。
報導: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6188
而很關注科技巨頭壟斷議題的 PTT 創世神 杜奕瑾 (Ethan Tu) 也提出 PTT.ai 的計畫,我個人也很期待。
Github 上的計畫連結:
https://github.com/ailabstw/PIPs/blob/master/PIP-0001.md
當然,馬克倡議的公私協力機制,其實也有很多先例可循,也就是 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網路治理論壇。
https://www.intgovforum.org/multilingual/
台灣也有 @台灣網路治理論壇 Taiwan IGF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757842584459069/
總結來說,我認為在台灣,社群媒體如 FB、IG、Google、Youtube 等的好壞影響力非常大,因此關於馬克提出的四個項目--有害內容、選舉公正性、隱私、數據可攜性--我們不該只是等著歐盟或美國跟這些公司把問題解決,而是該更主動提出改革的做法。
我個人認為,優先從「數據可攜性」這個偏「結構管制」而非「內容管制」的項目切入,比較不具爭議;而以「公共化社交媒體平台」為探索的方向,也比較有進步性跟未來性。
如果民主自由是我們信仰的故事,但具有影響力的媒體或社交媒體平台,卻開始讓這個故事再也講不下去,公民就不該再袖手旁觀了。
要不然,或許是該向年輕人學習,開始用無廣告、無農場文、可輕易匯出的 Google Doc 當作社交平台了。
延伸閱讀:
Daodu Tech 科技島讀 的好文:社交資本論
https://daodu.tech/03-05-2019-social-capitalism
截圖來自:
https://www.facebook.com/zuck/posts/10107013839885441
我支持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使用之前,你看授權條款了嗎?】
字戀 幾天前提到有些網站放了著名音樂人的真跡字型包給大家下載,但似乎沒有把授權條款放在清楚的地方。
為什麼授權條款這麼重要?
🎸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取「我沒授權,你就不能用」的全部權利保留態度。
著作人原則上享有所有與著作相關的權利,在著作人沒說好、沒說同意以前,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使用、公開他的作品。
以這些字體包當作例子,那些手寫的音樂人有可能主張自己的筆跡是一種著作,享有著作權,那麼其他人就不能擅自把這些筆跡打包成冊,公開、上傳於網路上給大眾使用。
「我有標示作者是誰!」、「只供個人使用!」、「我沒有營利,沒拿去賣!」、「我是基於好心!」,都不是重點。沒取得授權,原則上就構成著作權侵害。
🎸「合理使用」?
比較瞭解著作權法的人,也許會主張「合理使用」的概念,認為自己雖然沒取得授權,但既標示出處、又只做個人使用且沒有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確實,著作權法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別人的作品。
例如著作權法第46條允許學校因授課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或是第52條因報導、評論而引用他人作品...
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也可能因為目的(商業或非營利)、著作的類型(文字、音樂、繪畫…)、使用的程度(例如整首歌複製,還是擷取片段)、對作品市場的影響(僅在私下聆聽,或是上傳網路甚至販售),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也許你能用標示作者、僅供個人使用、基於好心等等理由去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但,要判斷的因素這麼多,你怎麼敢肯定自己踩的是綠線而不是紅線呢?
前陣子很紅的谷阿莫事件,當事人就認為自己只是詼諧創作、屬於合理使用,可是讓我們看看新聞媒體以及社會上的意見,有人支持是合理使用的,但認為超過界線的也大有人在,算不算合理使用,還沒有絕對的答案。
更何況最終判斷有沒有構成合理使用的是法官,而不是使用人,不想取得授權、只想主張自己屬於合理使用,其實是在冒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怎麼做才安全?
這沒什麼特別的萬靈丹,就是使用有授權的資源,並且依照授權條款使用。
像是字戀的貼文中提到的字體包,裡面就有講到授權條款寫著「僅供個人使用」,你就只能在個人所及的使用範圍內利用。
至於怎樣叫「個人使用」?由於授權條款也沒寫得相當仔細,就有解釋的空間了,但至少不包含公開、營利或商業化的目的。
有些人可能對取得授權覺得害怕、困難,那我推薦使用具有「創用CC授權條款」的作品。
創用CC是美國組織 Creative Commons所提出的一個公版條款,給予著作人選擇使用,而台灣也由中研院進行台灣創用CC的計畫。這個計畫利用合理的授權條款,一方面給予著作權人保護,二方面也助於著作流通,不會因授權而影響傳播力。
舉例來說, Flickr 上的作品,就幾乎都有CC的授權條款,你可以依據這些條款來使用上面的作品;或是你也可以搜尋「台灣創用CC計畫」的網站,來看看有那些作品有授權使用。
但在下載之前,別忘了先確認你想要的作品需要遵守怎樣的授權規定。
CC的授權大致分四類,「表示作者姓名」、「非商業化使用」、「禁止修改」、「以相同方式分享衍生作品」。
有的作者可能只需要你表示姓名,就允許你使用;有些作者可能允許你下載,但禁止修改,就看作者想要怎麼編排這四個授權條款,有可能只有一個,也有可能四個都有。
至於音樂方面,我國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協會」,該協會集體管理我國音樂著作的授權事宜,若要公開演出、播送、傳輸等,都可以向那裏尋求授權,而不用向著作人一一索取。
我支持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在 Song Yi 配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這個新系列本來真的不想要這麼快做的,但是真的覺得應該要做!!
#我支持二次創作
#我支持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WTFU
六月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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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ontent ID 版权主张?
https://support.google.com/youtube/answer/6013276?hl=zh-Hans
版权警示基础知识-
https://support.google.com/youtube/answer/2814000?hl=zh-Hans
版权内容移除和 Content ID 版权主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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