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理解 將心比心
回到汀洲路的老家,羅進光凝視這間孤零零的起家厝,若有所思。
安靜了一陣子之後,他對著屋子雙手合十,拜了又拜,然後親吻大門口的石牆。他說,這是他的家,40年來保護了他與家人的地方。
1998年11月11日,立法院首度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當年的立法精神,私辦都更,必須取得住戶100%的同意。不過後來發現這個門檻太高,歷經多次修法,2003年已經將100%的門檻,降低為80%。
汀洲路的這個案子,80戶中有79戶同意都更,同意率已經超過98%,市府的確可以按照程序,勸導、溝通,進而徵收,強拆。
惡法亦法,這些規定,我當然清楚。我之所以會特別寫這篇文章 https://goo.gl/boc0G3 ,主要是希望大家能多想想,互相體諒。不要一股腦的接受眼前所見的片面訊息,就得到答案,然後開始罵人,或是拼命稱讚。
在這79戶心急如焚的住戶中,有幾位到我的臉書留言,強調羅先生一開始是同意的。
不過根據我的了解,羅先生從頭到尾沒有同意拆屋!也沒有出席過任何一次的協調會。連建商發協調會開會通知給他,他都不肯收,還把掛號信直接退回。最後建商上門拜訪,他也是一口拒絕,不論好說歹說,就是不同意拆。
鄰居說他【本來同意】,但我實在找不到他【曾經同意】的證據,我目前的了解是,羅進光【從來不曾同意】。
看到這些等待重建的住戶跑來我的臉書留言,我也覺得心疼。我對他們,跟對羅先生,態度其實都是一樣,之前都並不認識。我會寫文章,其實是不希望大家用【根本沒住在那】、【價錢沒談好啦】、【迷信】、【龍腦個鬼】這樣的語言,去醜化這個不肯妥協的住戶。
在我看來,他當然可以有他的信仰,有他的堅信,儘管別人看來可笑,他都無需多做解釋,他為什麼不願拆遷的理由。當然,我也樂見,羅先生最後為了79戶的鄰居而退讓,同意拆遷。讓事情獲得圓滿的解決。
我總相信,多點理解,這個社會,會更美好。
暐瀚 2015-6-14 de 台北
附註: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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