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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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
其實在中文上許多人常常把這三個詞彙翻譯成國家。
在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就是主權國家,會用sovereign state 來稱呼,有時會簡稱 State (大寫)
為什麼會特別說大小寫?比如像是美國、美利堅合眾國(英語: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縮寫為USA,一般稱為United States(U.S.或US),或America)國名英文中的State ,是指形成美國這個主權國家的構成份子 state(小寫),這個在中文裡翻譯為州。這些州並不是主權國家,只是在美國內部的組成份子。
我們在看條約或者公約的資料時,有時會看到 Contracting State 這個詞,這邊的 State 會大寫,意即指的是主權國家。
因此我們要注意看上下文關係,如果是在看與美國有關的資料,若是小寫的 state 那就是稱呼美國內部的州。
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是 sovereign state,但如果有某個主權國家的議員用 country 這個詞時,我們要注意的是這個 country 可能是指稱某個地域、地區區域,指稱某個上面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但這個地域不一定是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特別是當這個地域缺乏外交能力的時候。
舉個例子,像是英國(其實稱聯合王國比較正確),全名是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國際標準簡稱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縮寫作UK)或不列顛(英語:Britain)
英國由四個構成國組成,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而聯合王國UK國家政府就是用 country 來稱呼她內部這四個構成分子。
因此若看到英國相關資料,看到英國稱台灣為 country,那就是指台灣是不具有國家法人格的自主運作的單位。
因此,如果聽到有人,尤其是屬於大英國協體系的國家,用 country 稱台灣,不要高興得太早。
Nation 著重是人的部分,這個詞合理翻譯是民族而不是國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是Nation State,也就是所謂的「民族國家」。若 nation 翻譯成國家,就會變成「國家國家」。
Nation是指由一群有共同文化、語言、歷史,對彼此有共同感、歸屬感的人所構成的民族。
Nation 這個詞其實就是指人,那為什麼會有人把它翻譯成國家?或者大多數會把Nation、Country、State通用?
原因是,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除非四處飄泊,否則都會長駐某處,並透過長久共同生活 形成共同的文化、語言、歷史,並會在特定範圍內落地生根繁衍後代,進而集結成一個團體。
這群人會共同抵抗外在生存威脅,無論是抵禦野獸、抵抗外敵人、躲避氣候災難、或合作取得糧食。這群人是為了生存而聚在一起,為了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共通語言、文化,因為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歷史、形成共同體的意識。這群人會慢慢建立維持自己生存的專屬區域,進而形成邊界。若有其他族群侵入邊界就會產生競爭。而這群人可能會在對抗外敵的過程中進一步凝聚起來。族群為了生存而形成的專屬區域邊界跟地質上的邊界不一定相符,但可能會有差不多相符的地方,例如以河川或是山脈稜線為邊界。
這群共同生活的人會慢慢形成Nation(民族),而這個Nation的生存邊界涵蓋的區域就會成為Country。因為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會出現領導階層,建立治理機構階來管理這群人跟生活區域,從而符合 country 的定義: 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
那Country怎麼變成sovereign state?
現代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概念,是在十七世紀誕生。當時有一群代表各自 country 的領導者共同簽訂了西發利亞和約,創造出主權平等及領土完整性這些關於 sovereign state 的規則。當一個 country 接受並遵守 sovereign state 的框架與相關規則時,這個 country就會具有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的地位。
所以很多地方Nation、Country、State是可以互換。
基本上,當一個 country 願意遵守國際法秩序,願意遵守主權國家所形成的國際社會的規範,並得到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認可,就會得到主權國家的地位。
這時候可能會有人問:是不是沒得到其他國家認可就不是主權國家?
這在早期是這樣沒錯。西發利亞主權體系是歐洲出現的,在當時歐洲人會覺得自己文明開化,所以如果有個地區要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時,需要其他既有主權國家的承認。因為在當時的邏輯會認為,既然國際社會是由主權國家構成的,要成為主權國家加入國際社會,就必須被既有成員承認你夠格,而且必須接受主權國家之間的規範。
所以,在當時如果現有的主權國家不願意承認某個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的地區是主權國家時,這個地區就會遇到麻煩。而不願意承認的主權國家還可能會運用影響力,透過政治操作讓其他國家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這時候就會很麻煩。
歐洲許多國家在過去都是開船到處建殖民地,「發現」新大陸。當他們到新大陸遇到當地人時,可能會發現這群人確實是個Nation,他們生活的地域也滿足Country的要求,可是他們不懂sovereign state的原則,所以歐洲人不會承認這群人有soveriegn state,從而不承認這群人能得到領土完整跟主權平等原則的保障,所以歐洲人覺得自己可以任意侵略原住民的地方、把原住民的土地當成無主地 (terra nullius),並利用無主地先占來主張自己擁有領土主權。
當時的「無主地」概念與現在有落差。
在國際法剛出來時,只要不是sovereign state的領土就會被當作無主地,所以才會出現那些殖民者到某地方完全不尊重當地的民族生活的地區,不把他們當成主權國家,認為這不是領土,因此能透過「無主地先占」來取得領土主權:因為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所以否定你控制下的地方是主權領土,又因為不是主權領土就是無主地,於是可以透過佔領來取得領土主權。
這時候就會知道Nation、Country 無法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只有sovereign state能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後來文明進步、重視人權概念以後,所謂的「無主地」概念就重新被檢視。透過尊重人權,而承認人具有決定自身未來的自決權,而由一群長久生活某處的人所構成的民族在與自決權概念結合後,就產生了可以用來建立主權國家的民族自決權。
也就是在國際法規則中,認可民族可以透過行使自決權來建立國家。
在這情況下,當某個民族要行使自決權建國時,通常就會以生存的範圍當作建國後的領土範圍。此時Nation民族生存的範圍不止是Country,也同時是此民族行使自決權建國成sovereign state之後的領土,這就是為什麼這三個詞有時會被當成同義詞的原因。但我們還是必須了解在什麼時候可以通用而什麼時候並不能互換。
之前有說過,一個主權國家可能是好幾個民族共同成立的,一個民族也可能會成立好幾個國家。所以Nation跟sovereign state不是一對一,而是多對多的概念。可以數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數個國家。
所以Nation不能直接翻譯成國家,不然今天遇到數個民族成立的國家時就會很難描述了。
所以要看前後文也要看使用者所處的邏輯,如果是指有這一群人共同成立的主權國家時才可以把Nation翻成國家,只是盡量避免這樣混用。比如說 聯合王國(英國)在使用的Country就不一定是指主權國家,很有可能是自主運作的單位。
史明前輩之所以「台灣民族主義」,正是因為台灣民族還未形成才需要倡議。以現在狀況來說「台灣民族」還在形成中,且邊界還很模糊,再加上一些歷史緣由造成的麻煩,因此法理建國派並不是主張民族自決,而是主張住民自決。
台灣上有原住民族的各族存在,其實可以各自主張行使民族自決權,但問題是各部落人的數量跟資源有限,加上與其他非原住民族在文化、交通、經濟各層面的重疊與結合,要明確切割出領域邊界有許多難關要克服,而在中華民國政權下更是難以克服。
因此我們主張的台澎住民自決權,是以共同經歷過日治時期這個殖民時代的歷史事實為基礎來劃定人的範圍,並不是血統論,而是用客觀史實跟客觀的法律身分,無論屬於哪個民族、哪個民族邊界,只要是曾共同經歷殖民,就是共同體的一份子,可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
目前台灣的情況,有一群人但是Nation還未完整形成,共同體的認知明顯尚未整合完成,地理區域的Country則涵蓋了金馬東沙等中國領土,所以邊界很尷尬,而sovereign state則因為還沒完成建國程序所以不存在。因此,法理建國派在地理界線上,會先將國際法上的中國領土金馬東沙先排除留待之後處理,並主張依據客觀史實,優先以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台澎為範圍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
在國際法上台澎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台灣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單位,有的人會說台灣是事實獨立,有人說事實上的國家,但在國際法上沒有這樣的說法,國際法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就是sovereign state 。
那些稱台灣是Country的某國議員,他們的國家都沒有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果了解台灣的狀態覺得很難過的,可以把這心情轉化成建國的動力!
(這邊補充一下,「在建立國家時,『得到他國承認』是否是必要條件」的部分,可分「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跟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兩種。前者是必須得到他國承認才能有效建立一個國家,後者是國家是否有效建立與有沒有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無關。「承認」在國際法通說上不是國家必要條件,但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後「承認」就可以發揮「外交效果」在國與國之間喔!)
關於事實獨立這個詞,在國際法上是沒有這個詞彙,這是政治詞彙。
台灣是自主運作的單位,那這個框架情況是什麼?ROC政權治理台澎的這個行為,ROC政權是依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同盟國分區授權佔領劃分了日本的領土,ROC政權就受這指令「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來台,以佔領執行者的角色受降跟實施軍事佔領。
《一般命令第一號》把日本在二戰時佔領的領土跟日本自己的領土,劃分成不同區塊由不同的盟軍成員佔領。
ROC政權是盟佔代管者,它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一般命令第一號》,分區佔領的區域是同盟國劃定好的。佔領者在佔領地扮演的角色相當於一個國家的治理政權(政府),所以能做國家政府能做的事,但絕對不能要求佔領地人民效忠它。
基本上盟軍全體成員都會遵守分區授權佔領的規則,將當地的社會秩序、衛生、教育、醫療等維持在正常運作水準。
ROC政權對台澎南沙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同盟國分區佔領安排,而金馬東沙因為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其他國家當然會基於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不多加干涉「中國領土」金馬東沙,ROC政權就是以中國政權(國家政府)的身分來統治金馬東沙。
台澎人也沒有在1945投票讓ROC政權來台,所以ROC政權絕對不是台澎人叫來的。大家要看清楚ROC政權為何可以在1945年來台澎,如果沒有《一般命令第一號》它是不可以到領土主權在當時屬於日本的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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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護照的作用
passport英文直翻就是通行證,最主要的用途是辨識持有此證件的人從哪來。
實質功能就是如果從某地來的人不能入境,至少還可以回到出發地,不會無處可去。
國家通常會對自己的國民發護照,並告訴其他國家自己將護照持有者當成自己的國民看待,如果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發生事情,發照國家會為他出口氣。
例如美國護照持有者到加拿大被欺負,回美國跟國家政府哭哭,美國政府就可以要求加拿大給個交代。
在護照內頁,會看到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要求其他治理單位(通常也是國家政府)給予此人合法合理的對待,如果對此人沒好好對待,則發行此本護照的單位會跳出來。簡單來說,就是發行護照的單位會罩他、保護他,所以我們稱之為「護」照。
由於發行護照的單位會保護持有人,而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因此會讓人誤以為只有主權國家才能發行護照,所以能發行護照的就是主權國家,這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不是主權國家的地方也是可以發行護照的。例如港澳不是主權國家,是屬於中國主權國家的領土,而他們的治理單位也會發行護照。港、澳原本都是其他國家為了進行貿易而建立的殖民地,此地人民會去其他地方做生意進行商業行為,所以殖民者就會發給他們一個通行證去做生意。當港、澳回歸中國主權國家治理時,因為當地人民還是要繼續跟其他地方維持貿易關係,所以他們的治理單位發行該地區專屬的護照方便當地人民維持原有的經貿關係。
現在港澳的人拿護照雖然可以方便進出他國,但如果他們到海外被欺負,港澳的人要找誰幫忙出氣?當然是找PRC政權外交部,而不是找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
現在我們說護照很好用,通常是說可以免簽進入許多國家,但其實如果在海外出事,並不是光靠「免簽」可以幫忙的,還是要主權國家透過外交途徑來出面處理。
目前ROC政權發的護照,到國際上那15個承認他是中國國家政府的國家還會有點「保護」作用,如果是到其他180個國家,這本護照很難發揮什麼保護作用。
當然,有些國家例如美英,有特別針對ROC政權在台灣的狀況特別立法,把ROC政權這個台灣治理當局「當成」國家政府來看待,讓它可以替台灣人出聲。但如果遇到不把ROC政權看作中國合法政府代表,甚至把台澎人看成中國人、台灣當中國領土的國家,ROC政權發行的護照就只是單純的通行證,如果被這些國家欺負,找ROC政權就沒什麼保護作用了,搞不好找PRC政權的「中國大使館」還比較有用。
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是因為想跟台灣人做生意、覺得台灣人文明水準夠又有消費能力有利本國觀光發展,所以給台灣人免簽,而不是因為ROC政權有多棒。所以不用擔心建國以後,這個國家發行的護照會不好用,因為其他國家仍舊要跟台灣人做生意、歡迎台灣人去觀光。
【文末補充】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發行的護照可以免簽入境的國家/地區數目,之所以會比PRC政權發行的護照還多,就是因為,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無論喜不喜歡PRC政權所代表的「中國」,他們都還是想跟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人往來,所以給管理香港、澳門地區的特區政府所發行的護照免簽 。台澎建國之後也是一樣。 無論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到時候喜不喜歡、承不承認在台澎建立的國家,只要他們還想跟住在台灣的人往來,就會給治理台灣的國家政府發行的護照免簽,給台灣人方便。
授權明確性原則例子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所謂監督,要避免主觀臆測,如果先入為主代入不尋常的觀念,並臆測為監督對象的想法,我想這不叫監督,叫做妖魔化,不但無助於政府做出實際改變,反而淪為莫須有的指控,更慘的是,所操的論據不明,反而應著親中勢力的論調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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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究責,要本於事實,如果是去脈絡化的,只會誤導民眾,某某黑手,某某暗黑勢力,某某高層認為,這些都不是基於事實,而流於陰謀論,有股看不見的暗黑力量在背後操作-這是最廉價的批判方式,我們不會把事實不明確的東西當作要對方負起責任的根據,這不叫究責,叫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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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這些「把國際疫苗推出國門外的疫苗政策」的究責,基本上都直接忽略了中國介入的因素,而部分的觀點更是錯得離譜,請恕神父在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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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情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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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聲稱採購疫苗數量為3千萬劑,根本是單方面誇大的說詞,衛福部方面說得很清楚,與東洋談判時,就是買200萬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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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3千變200,或是中途變卦,這種說法並不符合事實,更何況,東洋聲稱採購這麼龐大的數量,卻連一點基本文件都拿不出,甚至有炒股之嫌,若以第三勢力的立場,應該是懷疑東洋所謂的疫苗採購計畫,這些都是人民的稅金,如果對方來路不明,衛福部還硬要答允,這才是失職,若對方拿不出BNT直接授權書和合約草約,政府還答應簽下去,按照時力過往的風格不是應該質疑是否有圖利嗎?怎麼會變成要買3000萬疫苗,結果變200萬,責任在政府方?暗示政府買不到,不夠努力去買?這種說法和統媒幾天前操作的「東洋BNT簽下去就少死400」有何不同?如果對方有沒有原廠背書不知道,來源不透明,那先買200萬,確定對方是否能供貨,不才是分散風險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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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慘的是「台灣東洋也是在最後才說需要BNT亞洲代理商上海復星醫藥三方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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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時力遇到這種約會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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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雅各臣與上海復星及附屬子公司復星實業香港公司簽約擁有代理權,衛福部擔心有圖利他人之嫌,最後查明有中資背景,所以加以否決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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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上海復星想介入台灣疫苗採購的案例,也凸顯了所謂民間採購的風險和不可靠性,上海復星非法取得了台灣的代理權再說要轉讓他,天底下有這麼免錢又不賠本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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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海復星和中國還阻饒了我們和德國原廠買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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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把國際疫苗推出國門外去」嗎?時代力量想要帶入國門的是這種充滿統戰影子的空氣疫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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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今天我說要賣時代力量2千萬顆救命仙丹好了,你不買可否說是拒絕「國際仙丹於時力大門之外」?你說先買10顆看看好了,我說,不行,要買2千萬顆,這樣我是不是能說,「時代力量錯失時機,不顧黨員死活」?我想聰明如你應該發現了,這種說法成立,第一,那仙丹是真的,第二,我真的有2千萬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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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AZ授權代工問題,「若台康接下國外疫苗生產任務,將影響國內產能」這不是市場傳出的,也不是黑手,這是有名有姓的人物,詳見於以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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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生技總經理留忠正接受《報導者》採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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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已和台大醫院簽署臨床試驗合作計畫,由台大副校長張上淳領銜計畫主持。然而,行政院打算採取國外授權、由台康代工生產的模式,讓國光的布局起了變化──因為台康是蛋白質藥廠,也替本土疫苗廠代工疫苗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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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忠正表示,先前的確已和台康接觸生產疫苗,『但若台康接下國外疫苗生產任務,將影響國內產能』,國光可能也要找其他家業者合作.直接向國外採購疫苗成品比較單純,做代工會影響到本土生產線,『政府太急了,可以再等1、2個月,若我們臨床試驗情況不好再和國外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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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wreporter.org/a/covid-19-taiwan-vaccine-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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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20年8月的報導,「疫苗新布局:爭取牛津授權、台廠代工有望,國家隊產能為何恐受影響?」,副標題是「政府急搶牛津授權代工,本土廠商憂排擠生產量能」,當時政府的態度是極力爭取的,甚至還被批評,「太急了」,怎麼會變成是什麼黑手介入阻擋代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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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不曉得「政府高層卻有另一股聲音,認為疫情只需採購少量國際疫苗供醫護防疫人員使用,其餘民眾仰賴國產疫苗即可」這是怎麼來的,要提出這種指控煩請提出根據,民眾現在有在仰賴國產疫苗嗎?至少現在打入民眾身體裡的,無論是疫情之前,還是現在,或是往後美國送的250萬劑莫德納,全部都是國際疫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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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採購的國際疫苗是少量嗎?買國外的疫苗約2000萬劑,國產疫苗1000萬劑,怎麼看,都不像是「集中押注國產疫苗」,更不會是「只需採購少量國際疫苗」,至於下訂高端、聯亞各500萬劑,坦白說,這已經是最廉價的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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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端看日本、韓國,都在對他們的國產疫苗下重本,韓國人民批評政府太慢發展國產疫苗,日本人批評研發國產的疫苗速度太慢,就台灣有人卻稱「集中押注國產疫苗,導致風險集中,並不是一個好的疫苗取得策略.」,這種想法顯然與世界脫節,日本補助4間疫苗開發商至少122億台幣,而他們還沒有一家進入三期,而有趣的是,韓國的Genexine疫苗,2期還沒完成,就已經有印尼的製藥廠採購1000萬劑了,同樣的例子,還有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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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無論是「政府只押寶國產」、「政府要民眾只仰賴國產」,這些其實都跟「蔡英文炒股國產」的說法來源差不多,都是針對國產的不合理的打壓和過度懷疑,而這個想法的根源,源自於一種對於復屁太的渴望,他們稱那是上海復星代理的德國原廠BNT,從復屁太是唯一轉變成台灣必須買透過上海復星代理的疫苗,而忽視其「台灣被代理」、「台灣只能買中國代理的疫苗」、「拋售自己的代理權」的危險性,在盤算台灣得不到國際疫苗,國際疫苗供貨欠缺,任何國家包括歐盟都拿不到足夠疫苗的窘境,藉由打壓國產,使台灣民眾對其產生不信任,得到了所謂「國際疫苗」,也就是中國和中國代理的疫苗,封死所有路徑,要台灣只能往被中國綁架和被敵國扼其生命線予取予求的結果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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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美國送來了遙遠的禮物,破除了這種迷信,250萬劑莫德納,在政府的努力下,蕭美琴在機場上站立了6小時,才讓這一批疫苗得以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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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真正的德國BNT,在駐德大使的話語中,也透露出和原廠洽談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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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的立委在臉書上感謝美國,別忘了美國提醒的一件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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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方而言,更驚訝的是,台灣的在野陣營與中共,似乎正在營造全球疫苗只剩下BNT或科興兩種疫苗,而BNT還一定要中國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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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也明確反映,看到台灣有立委喊出要『槍斃衛生部長(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嗆聲要槍斃衛福部長陳時中)』,還有民眾在網路鼓動沒疫苗要起義,覺得相當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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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作為第二個在野黨,更應該搞清楚狀況,而不是跟隨民粹起舞,這些你認為應該「究責」的事,恰巧說明了,你正站在那些營造「全球只剩下BNT或科興,還必須由中國代理」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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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什麼請政府全力協助永齡,這實在好笑,台積電就算了,他們擁有晶片換疫苗的實力,請問郭台銘有什麼東西?他到目前為止能買到疫苗的根據,就只有其妻「他每天做夢說夢話都在說疫苗」這一項而已,依據郭台銘過往被情感詐騙還有說大話的經歷,無論是參選總統參選到一半退出,還是什麼富士康到美國設廠,時代力量自詡為勞權政黨,更應該懷疑這個富豪說話的可信度,當郭台銘向總統提出要求「同意我方提出的捐贈合約,進入實質細節的討論,也同意我方對於採購德國BNT(上海復星製藥代理),由德國製造出貨的疫苗,所提出的合約架構圖,並給予相應於合約的進口許可相關法律文件.」這根本與他一開始說的不符,而顯然又是另一個東洋與雅各臣的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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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時代力量的立委,你應該去質疑郭台銘這個資方代表到底說的是不是空氣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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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大邱的殷鑑不遠,南韓大邱市長權泳臻(권영진在野黨國民力量)透過德國一間貿易公司,向德國BNT購買疫苗,也是號稱買了3千萬劑,結果購買的疫苗來源不明,韓國人紛紛跳出來大喊「市長被騙了!」他們質疑,在世界疫苗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大邱市究竟有何能力,可以在短期內確保6000萬劑的疫苗?大邱市長企圖繞過中央,逃避政府的審核,結果要買的疫苗每瓶的成分量和接種量資料,都與實際的輝瑞疫苗不同,所謂貿易公司住址在佛羅里達,電話號碼在葡萄牙,網頁顯示修正中,顯示這是一場疫苗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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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一句其他韓國議員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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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是海外直購或代購的走私品,是得依據國家簽約輸入、要接種得經過食藥處承認的醫藥品…大邱現在是全國疫苗接種率及預約率最低的地方,別為了不可能買到的疫苗而奔波,顧好現有的疫苗,先把拯救大邱市民生命與協助恢復日常生活等事情做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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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無黨籍市議員開炮,「這是損害國庫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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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郭台銘買疫苗此事升起的政治效應,一開始就是要繞過政府,不准指揮中心審核,指揮中心有任何正常程序,全都被說是在卡疫苗,「政府買不到,不讓民間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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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父看來,這一連串的政治效應,都像是大邱事件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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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邱有批很讚的疫苗」,就和去年乃至於今年或是現在的離奇事件,人們異常的心態有關,果凍有批很讚的疫苗,比國產的還好,上海復星有批很讚的疫苗,政府不顧人民死活,為了一批空氣疫苗,詆毀現有的種種,已經買的國際疫苗,正在施打的當做不存在,將來副作用較低,能緩解疫苗荒的國產,被黑到不成人形,這才是台灣在疫苗採購上,陷入左支右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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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說不能輸韓國,凡事都跟韓國比,而韓國人卻知道,越在逆境之中越要保持清醒,不隨著外力,對政府進行不合理的施壓,然後只為了去鼓吹偏方與不合理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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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只是為了滿足一再大喊「有人卡我!」這樣的政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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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來簽約採購,政府提供必要協助」,乃或是授權民間來代表政府,這些都是具有高度風險的事情,也不是正常的方法,前面的佛光山、乃或是張亞中憑著一張國台辦的聲明,都是十分明顯負面的示範,而今開了門,也是有條件的,相關的法律豁免權只給原廠,進來台灣的疫苗依然必須取得原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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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應該做的,不是鼓吹這種方式,而是監督可能弊端,我國政府與原廠簽約的原則,尚在進行著,並持續與德國洽談,到時,誰在吹法螺,誰是真材實料,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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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的在野黨,無論是國民黨或者台民黨,已經失去監督的功能,只剩下作亂、造假,以及鬥爭,時代力量作為一開始以本土力量自詡的政黨,更應該在部分政黨走向極端甚至失能,鼓吹與指揮中心作對,搞BNT起義,販售台灣代理權的時候,指引迷茫的群眾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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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隨波逐流,乃或是同流合汙,一面美國好棒,一面要究責避開上海復星代理陷阱的指揮中心,要指揮中心同意這些莫名其妙的採購,才不是一件離奇的事,又把民間採購這種偏方當解方,對於國產疫苗又採取不合理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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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時代力量,恕神父難以苟同,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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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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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