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孕育著無數生命 如同人類的母親
但近代隨著工業發展
帶來的汙染 就像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台灣恃工業發展而經濟起飛
然而台灣主要汙染源 八成來自工業廢水!
我曾採訪直擊過彰化洋子厝溪口的綠牡蠣
還有沿著溪兩側的違章農地工廠
也曾直擊新竹汫水港溪遭到惡質工廠汙染
這次我來到高雄的鳳山溪
根據當地居民表示
以前小時候還可以在溪裡摸蛤仔兼洗褲
但我們實際來到上游
刺鼻惡臭嗆得我頻頻做嘔
上游工廠長期慣性偷排廢水 傾倒廢棄物
過去只能靠人力蒐證稽查
再加上罰責太低
這些惡劣工廠根本不當一回事!
但自從2018年新增環境刑法
再加上今年四月起
鳳山溪已經被列為水汙染保護區
祭出重罰與刑責
未來還要出動Al人工智慧監控水質
就是為了嚴格控管汙染源頭
另一方面
透過水環境的整體營造
也是地方社區的重生
沒人想住在臭排水溝旁
但如果是打開門就是親水公園呢?
還台灣一個"乾淨"的環境
不是口號 也不是做夢
只要大家一起努力 真的可以實現💪🏻
還台灣一個"乾淨"的環境! 鳳山溪長期遭工廠排放廢水釀嚴重"水汙染" 環保署將導入AI智慧揪出不肖業者搶救河川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WK7SH-zNTk
排放廢水刑責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雖然在準備質詢的時候已經看過很多次了,但當我一邊翻動印著汙染事件照片的手拿板,一邊唸給環保局長聽時,還是感到很荒謬。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新竹縣的河川就有十件登上新聞的汙染事件,這裡真的是楊縣長口中要繁榮三十年的「文化科技智慧城」嗎?
已經發生的事我們沒辦法挽回,要努力的就是防止下一次的發生了。2013年半導體大廠日月光在後勁溪排放強酸液體,依照當時法規卻只能罰緩60萬而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這件事讓許多台灣民眾痛心不已,也促成了刑法190條之1的修正。
在沒有新修正的刑法第190條之1前,環保局對污染事件的處理,就是採樣、送驗、待檢測報告出爐後,若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標準,即依情節開罰。這樣的過程起碼要花兩個月。
若以刑法起訴汙染行為須證明有確切造成公共危險的事實,使得環保單位要以刑法將排放汙染的工廠送辦非常困難。
但去年六月,刑法190條之1的修正,則在立法理由中寫明了「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法律上又叫抽象危險犯。
也就是說,就算沒有檢測報告證明有無違反水污法的標準,只要這個污染是明顯改變河川顏色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刑法190條之1的刑責,且連過失犯也得罰!
罰個幾十萬對企業來說可能只是九牛一毛,那麼直接對工廠負責人課以刑責,而且還是連過失犯都罰,總會怕了吧;這是我國的立法機關針對層出不窮的汙染事件做出亡羊補牢的措施,但我在質詢時發現環保局長並不知道有這條新修正的刑法存在。
更奇怪的是,接下來局長又提到新竹縣本來就有環保局、檢察系統、警察系統共同建立的環檢警平台。我想問的是,既然有這個平台,那為什麼過去一年來這些污染事件還是沒辦法送檢調單位偵辦?更甚者,明明已經跟檢察單位合作了,環保局長還不知道有這條修正案?如果我們還是只能一次幾十萬、甚至不到十萬的罰鍰,那要如何防堵不肖業者層出不窮的惡劣行徑?
我知道環保局是縣府裡人力資源最緊繃的單位之一,也知道污染防治在實務上有非常多難處。但這件事關係到民眾的健康與新竹縣的未來,我必須再三提醒縣府,失去健康的土地,再怎麼發展也是徒然。環保局長在質詢時已經答應我,往後遇到汙染事件會往送檢調偵辦的方向處理,也請大家一起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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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190-1: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 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 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刑法190-1立法理由:
本條所稱之污染,係指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
我的過往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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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廢水刑責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汫水港溪(海水川溪)汙染事件,一路從12/16溪水染紅那一天,追蹤到三個多月後的今天。
終於在上週四的臨時會專案報告中,將訴求做成會議決議,並親手將130份在地居民的心聲送給市長。
環保局所有人員在汫水港溪事件處理中都付出極大的心力,我也一直持續給予環保局人員回饋與感謝、並向鄉親轉達資訊。後續在面對任何汙染陳情,也都是第一時間將消息轉達給環保局。
要求市長專案報告,從來不是要檢討第一線人員、吹毛求疵,而是想要就更上面的政策處理、環保方針的問題來提出建言。
這些建言,我也從來沒有要當做武器。我和助理在地方上溝通傾聽、在網路上論述宣導,把握每一次遇到局長、科長的機會,不厭其煩的重複這些建言。
也因為太想要把鄉親的心聲訴求以及環境政策的建議說給市長聽,此次專案發言來到12多分鐘。
我只是想和市政府一起好好處理香山、處理新竹的環境問題。
以下是我當天專案報告的重點摘要:主要有兩點環境政策建議和兩項居民的訴求心聲。
環境政策建議有:
一、市民知的權利與環境恢復並不衝突:「環境公害案件」中,如測得污染物中有環保署公告的「人體有害健康物質」超標,應立即公開相關資訊!並將相關物質名稱,及相關物質對人體及作物、生物可能影響確實告知市民。
去年12月16日事件(汫水港溪污染事件大事記詳見文末)發生,1月29日我拿到檢驗報告,報告中顯示:廢液裡含有環保署公告的人體有害健康物質「苯酚」和「DEHP」(俗稱的塑化劑),然而,直到2月15日我召開地方說明會、代替市府做資訊的揭露,市府從未正式公佈過任何檢驗報告內容。
是如1月29日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所述、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以無法公佈嗎?
事實上,在我分別向環境專家以及新竹地檢單位確認後,他們表示:在重大公害污染事件中,對於人體有害健康物質以及後續的處理預防,市民有知的權利。
以這次汙染為例,廢水中含有苯酚,具有黏膜刺激性、毒性、致癌性;但不溶於水,清理後的溪水檢驗數據中沒有驗出……,這些都是該讓鄉親們瞭解知道的。
二、市府應展現對於環境犯罪零容忍的高度,處理環境公害案件,若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要件,就應「第一時間」依刑法移送廠商,請地檢署追究廠商刑責,以對不肖廠商達嚇阻效果。
立法院於去年6月已修訂通過「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立法理由,說明不用等到檢驗確認是有毒物質,只要事情發生的當下的客觀狀況有明顯汙染之虞,不管故意還是過失都可以主張依刑法190-1移送法辦。
我們時代力量黨團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呼籲市府,但市府仍依往例、僅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行政罰鍰,市府一再說要等待「檢驗結果出爐後」,也就是到1/29汙染發生第四十五天才依《刑法》移送廠商,顯然是一個過時的使用「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方式。
違法廠商通常都會以不小心、意外,來掩飾自己的行為,而《水污染防治法》在汙染廠商宣稱過失的時候,只能處以罰鍰、是沒有法條可以主張刑事責任的。這次肇事者「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溪水染紅、氣味刺鼻、溪裡生物大量死亡的第一時間,便是主張是原料桶槽意外破裂。
我們知道中央從2011年開始推動的檢警環平台,市府也確實在第一時間將相關資訊轉給檢方。跨平台資訊交流、通力合作是行政執行效能的提升,而主張法律的適用可能,即以「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移送,則是可以作為市府的態度宣示與對於不肖廠商的嚇阻。
此外,也轉達兩項我們地方居民的訴求與盼望:
一、即刻勒令「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歇業。
「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造成汫水港溪嚴重污染,過去也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記錄,這次更是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就排放人體有害健康物質,大規模污染水源,惡性重大。地方居民多年來深受其害。
而廢液中苯酚這項物質根本不會出現在水泥製品或是製程中,根據廢棄物專家的說法,這極有可能是工業廢棄溶液。
鑫磊今年是自行停業的狀態。但是在今年的1/2鑫磊自請停業的第二天,我就接獲當地居民的電話通知,說又有刺鼻的汙水從鑫磊的排水口流出,原來是鑫磊要把排水道改RC結構,直接灌水泥施工,結果就是把在廠區內排水道的那些毒廢水擠出來。更別說在廠區周遭發現的那些不當開挖以及不當的廢棄物掩埋。
這樣一個沒有環境意識、恣意毒害環境的廠商,我們懇請市政府,不要只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處以罰鍰,更應該要依後段向中央機關提出申請,勒令鑫磊永久歇業。讓在汫水港溪周遭生活的居民、世代務農的農民,能夠安心睡個好覺。
二、以專案的方式、針對居民因溪水污染,無從引水灌溉而導致之農業損失,向廠商代位求償。
市長在專案報告中說目前沒有發現農業損失的存在,其實沒有真實反映地方的狀況。應該說,這件事的農業損失不適用現有的公害賠償,因為公害賠償的農業損失賠償有幾個要件,首先農地要確定受到汙染。
但是,事件發生時溪水染紅、氣味刺鼻、遍地魚屍。沿溪的農民哪一個會用這樣的水澆菜?市府目前協助農民求償之條件,僅限於居民農作確實遭「溪水污染」。而市府在溪流清理期間,要求鑫磊以水車的方式供水,一來多數農民年事已高、人工取水澆灌困難;二來許多居民長期飽受鑫磊之害,對於廠商提供的水心存疑慮。
為此,我也是詢問相關環保專家人士,大家都認為這是個市府無法用公害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後討論出以專案的方式賠償,再向廠商代位求償或許是個可以嘗試的方向。也就是希望市府與「汫水港溪」沿岸農民協商,認定「汫水港溪」遭污染期間,農民因無足夠灌溉水源所導致的農業損失,再向廠商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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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發將近三個多月後的本次臨時會,終於有機會第一次與市長針對汫水港溪汙染事件進行交流,議會也將我們的訴求列入會議結論中,市長表示會將這些建言帶回去研議,我們也期待市府能有正面積極的回應。
最後還是老話一句,也請大家持續關注,我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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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民生飲用水源遭污染疑慮及香山汫水港溪污染」專案報告直播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GWONL0ddTg
(我的發言和連署送交給市長的部分在1:37:45-1:50:00)
「汫水港溪遭污染事件」地方說明會直播連結:
https://reurl.cc/1bKeQ
汫水港溪(海水川溪)汙染大事記:
https://reurl.cc/deq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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