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孩子的父母,扶養孩子是 #責無旁貸 的,離婚夫妻除了爭取 #監護權 外,還有討論如何分配各自要負擔的項目或是每個月固定給予的扶養金額;對於孩子來說,除了日常生活所需外,最重要的還是父母的陪伴,沒有獲得孩子監護權的一方該 #如何探視小孩、決定小孩的各項事務,這看似細碎的小事情,往往都是最讓人爭吵不休的大問題。
我們曾受到客戶委任我們處理類似的事情,自行協議離婚後不久,前夫就常常推託有事無法讓他探視孩子,各項事物都直接幫小孩決定,從未問過她的意見,讓她不得已才來詢問律師該如何處理。
假如真的發生類似的事情,首先要冷靜下來,先不要太緊張,不要直接跑去對方家中鬧,因為這反而會造成反效果;如果對方真的不願理性溝通,就可以依循法律途徑解決,因為探視權不只是每個 #父母應有的權利,更是孩子在父母離婚後能夠繼續與父母維繫關係的重要橋梁,對於孩子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因此,遇到對方阻止你探視小孩時,你可以向法院 #聲請改定探視方式,由法院來處理,協調出適合兩方的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避免其中一方用各種藉口來推託,並且法院在方案方面也會擬定的比較仔細,才不會有過於籠統模糊的定義導致難以執行;
萬一對方在協商好探視方案後還是不願意讓你看孩子的話該怎麼辦,這時你可以向法院 #聲請履行勸告,讓法院去了解原因後勸告雙方都能讓彼此履行探視小孩的權利。
律師要提醒各位有孩子的爸媽們,假如雙方必須得走到離婚這個選擇,也一定要記得孩子的權利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只為了一時的情緒就去 #犧牲孩子與父母親相處的權利,這不但對孩子來說不是好事,更會直接影響年幼孩子的身心發展,小孩通常對於父母較為依賴,強行剝奪孩子去與其中一方會面交往的時間,並不會讓孩子只偏向你,反倒可能讓孩子覺得你是阻擋他與對方相處的壞人,對於孩子單純的心靈來說,父母離開已經是難以想像的情況了,此時,又再發生沒辦法再看到爸爸或媽媽,勢必會讓他受到更嚴重的打擊。
為了小孩好,請爸媽們一定要 #拋下成見,讓孩子順利跟雙方都能進行正常的相處!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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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定義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近日媒體再度討論代理孕母法案,曾在專欄書寫這個已經討論數十年的議題,不知直到我退休了,都還是繼續討論?
(文長,耐心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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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女人的子宮》/賴芳玉(全文刊登於非常木蘭)
「D擁有健康的子宮,但她想要用子宮共同孕育生子的人並沒有精子,而是只擁有子宮的女人。
D和女友規劃生子許久,最後決定省吃儉用地存了一筆儲蓄,到國外人工受孕。
我問:「大法官終在2017年5月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婚姻章未納入同性婚姻為違憲,立法機關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人工生殖法》有可能修正,為何不等修法?」
她說:「我覺得我們已確定的規劃中,無法接受法律的不確定性。」依照現行法,即便她有伴侶,依然是未婚生子的狀態,甚至無法透過收養的法定程序,讓女友和她共同成為這孩子在法律上的雙親。
D的說法對我有相當說服力,因為關於代理孕母制度,自1985年台灣第一位試管嬰兒誕生後,就進入法律與社會的多次對話與論辯,如今已然33年仍無定論。
國民健康署曾對代理孕母制度進行三次民意調查。2015年民調結果59.1%贊成開放代孕,22.6%贊成禁止,因此政府去年(2017)12月再度召開「代孕生殖之施行專章討論會議」。
縱然這次修正案增訂關於代孕者的權益,諸如代孕親權、反悔權、代孕子女身分告知、居間機構、廣告等議題、代孕子女的探視權、代孕者醫療紀錄及通報規範及違反實施代孕生殖相關罰則等納入法案。
伴侶盟代表也把該會主辦的《人工生殖》論壇結論帶入這次會議,希望開放代孕制度,並認為現行法的不孕定義,不侷限在生理上的不孕,也應考慮「社會性的不孕」,即包括同性伴侶,以避免性傾向歧視。「針對同性伴侶及單身女性,也應放寬並享有平等施行人工生殖的機會。」但該會議仍未對代孕制度達成共識。
為什麼反對?我問一位反對代孕的朋友,她說:「為何要女人用她的子宮承受公共政策?」
但我更困惑了⋯」
http://www.verymulan.com/column/女人的子宮-14649.html?tag_id=79
探視權 定義 在 Johan Ku 古又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任何族群在自我認知上都要對自己有自信,有 role model 在此時特別重要,艾倫對 LGBT 社群,歐巴馬對非洲裔族群...」
「我在美國學到的一課就是,最可怕的岐視不是來自不認識的人口頭上罵罵你,而是整個社會不自覺的岐視你(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我有個毛病,有人來指出我的盲點時,我剛開始會很不爽,而且很激烈,但給我一點時間,想通了,我就會非常爽。這一點時間,有時是三秒鐘,有時要好幾天,甚至很多年。
昨天「我希望我的孩子是同志」一文發出後,今早醒來爽了很多次,而且都是三秒鐘突然想通的這種。
比如 Charles Lee 給我的留言:
『 范小姐,我很喜歡妳的報導。但我實在無法認同妳對同性朋友貼標籤或是價值判斷。類似這種把同性朋友形容就是有品味丶有創意丶懂生活、有個性態度丶很酷.....,都是一種很無謂的事情。我們可以尊重同性伴侶,是因為我將我任何一位同性朋友都視為一位獨立的「人」,我承認人性的複雜性,我能接受尊重每個人的獨立選擇。任何的價值判斷,對他們來說,不會是一種恭維,更不應該是一種恭維。否則,如何避免其他人對他們貼不一樣的標籤?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如果不是你文章內容所形容的那種同性朋友,他們應該如何自處呢?』
我完全同意 Charles 的說法,你是對的,我是錯的。貼標籤是不對的行為,不管我是不是出於善意的,因為貼了標籤,就會有相對的期待,期待被滿足時,不用討論,問題就在期待不被滿足時,就會產生失望,這也是 stereotype (刻版印象)所造成的問題。
所以我同意,不該把同志貼上「就是有創意有趣或傑出」的標籤,我唯一能為我自己做的解釋,第一可能是跟我自己工作有關,我自己是做創意工作的,深知創意有多難,因此對創意特別有好感,所以我對有創意的行為或人特別受吸引。而我對創意的定義是採廣義說,像是今早我的小狗決定用三隻腳跑步一小段,我第一個反應也是:「今天怎麼這麼有創意?」第二個反應才是:「你的腳怎麼了嗎?」
這就進入我第二個反省,我的朋友圈是不是太狹隘?這個比較難,我也是人,我也有偏好,尤其交了一二十年的朋友;另一個我一直很堅持的,是我最核心的朋友,必需是我認為可以給我正能量的人,這不表示一定要認同我想法的人,像 Charles 這種能一言指正我的錯誤的朋友,我也有,而且很珍惜,目前這個工作大部分由我老公執行。
但我也想問 Charles 一個問題:你認為完全不貼標籤是可能的嗎?我不是指同志標籤而己,而是所有的標籤,這不是一個攻擊性的問題,純粹是好奇。
第三個反省,是來自易智言導演的 po文。
其實我跟我老公說,我在文中呼籲中年人出櫃時,就被我老公臭罵一頓。他的意思是說,你知道有些人出櫃後,可能被家人疏離、在工作上被排擠?你自己沒經過,那知道這嚴重性?我看了易導的文後,更是覺得我老公罵得對,但我這次,我要堅持我的基本立場,我還是認為出櫃是必要的。
我在川普選上之後,陷入很深的信仰危機,我的信仰是民主,民主的基礎是:「人人生而平等」我一直認為這是普世價值,這是跟「愛」「和平」這些價值觀一樣,是不用爭論,且不可爭論的。但川普選上之後,對我而言是意識到「人人生而平等」這個概念,原來有很多人是打心底不贊同的。
就在我情緒極端低落的時候,我到古根漢美術館去看展,順著螺旋狀的走廊往下走時,我看到兩個三十多歲的男生,手牽手,兩人用一個耳機連著在聽手機上的展覽資訊,他們沒有特別親膩,也沒有特別開心,就跟所有的紐約人一樣,在享受一個悠閒的星期天,那個當下,大概除了我外,沒有人注意到他們吧?
我老實說,我若不是被川普刺激到,我可能也不會注意到,但我知道,這是因為我們在紐約,我己經很習慣這樣的場景,習慣到視而不見,但如果今天是在北卡一個很保守的地方,他們可以這麼自在嗎?在台灣,他們可以這麼自在嗎?
這就是我希望我的同志朋友們可以有的,手牽手走在東區街頭,and nobody cares。(但現況是,在台灣現階段,同志的正面形象都不被接受了,更何況是負面的。)
要達到這個境界之前,有太多關卡要越過。
我昨天提到好萊鳿在改變大眾對同志印象功不可沒時,要再提醒大家,二十年前可不是如此,艾倫的異想世界的艾倫在 1980 年代就很紅,到 1997 年出櫃之前事業如日中天,但出櫃後,被冷涷、節目被取消,一直到 2001 年才重返電視,艾倫為她的出櫃付出龐大的代價,但她咬著牙渡過,她的故事啟發很多同志,對如今美國 LGBT 運動是很重要的一頁,沒有像艾倫這樣勇氣的人,今天好萊鳿會是這個景觀嗎?
我的想法很簡單,任何族群在自我認知上都要對自己有自信,有 role model 在此時特別重要,艾倫對 LGBT 社群,歐巴馬對非洲裔族群...(這不是說他們只限於這些族群,他們兩人對我也是 role model ,但你知道我要說什麼,別挑語病了。)
同志們要站出來是一步,但同時他們需要法侓的保護。
我在美國學到的一課就是,最可怕的岐視不是來自不認識的人口頭上罵罵你,而是整個社會不自覺的岐視你(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比如像警察逮捕非洲裔遠超過族群比例的時候,比如某企業在雇用員工時,將女性的薪資打折扣(美國女性與男性同工時,薪資平均只達男性的70%),比如糕餅店拒絕為同性伴侶做結婚蛋糕。
此時法律必需要介入,如果我們只是道德勸說這些警察、企業,或糕餅店「你這樣是岐視行為!」是不夠的,還要告訴他們「你是違法的,而且是要罰的!」這樣才能減少岐視的行為,這樣才能讓同志們在被岐視時,知道通過這個法律的社會是站在他們這邊的,當岐視狀況發生時,可以理直氣壯保障自己權益。
這是為什麼同志們需要民法的保護。
我在紐約訪問過一對同性伴侶(時間太久,忘了名字了,就叫他們 Paul and Steven 好了),六十多歲在一起二十多年了,想要結婚是因為怕有「將來另一半在醫院沒有意識」的時候,結果反而是二十多年來不見面不往來的父母兄弟姐妹,可以為他決定重要的醫療方向,他最親的人反而連探視權都沒有。
Paul 是兩人中賺錢的主力,他還擔心,他死後,Steven沒法領他的退休金,生活將陷入困境,女同志們則普遍擔憂,沒有法律保障,其中一人生的孩子,兩人一同撫養,但兩人將來要是鬧翻了,不是「生母」那一個是不是就完全沒有任何權利了呢?而且萬一「生母」有個三長兩短,小孩要歸給在出櫃時,切斷親子關係的祖父母嗎?讓祖父母去養出一個可能會「恐同」的小孩?
民法保護不是給 LGBT 特權,只是一個立足點的平等。如果一定要立專法,我們的立委諸公們想得到面面相相的完全保護嗎?
所以這不是很多人說的,你愛就愛嘛,幹嘛一定要法律保護?結婚不是只是一個愛的宣示,它隨之而來的還有財產、稅務、子女撫養等在生活上,各式各樣很無趣但很重要的規範。
我們長久在法律保護之下,忘記了法律保護,給我們的最高境界,就是一個平凡無波痕的生活,像那一對安安靜靜享受著星期天下午的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