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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分隔線以下作解題分享囉!這題是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刑法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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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108司特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這題的爭點皆是老考點了,只要有熟讀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罪章的同學,相信都能迎刃而解!
解題爭點討論:
1. 首先,必須討論甲於廣東省所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內,而記得討論刑法效力的順序上必須先從屬地原則開始,我國實務見解皆認為大陸地區仍屬我國固有疆域,縱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108台上334判決參照)。
2. 甲偽造人民幣的行為應論以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依通說及實務見解,所謂「貨幣」必須在本國具有強制流通性,而人民幣在我國應無此性質,惟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84台上852判決參照),因此其屬於有價證券之性質,故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3. 甲持偽造之人民幣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應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這邊想提醒同學的是,要留意貨幣及文書罪章關於行使行為有其獨立的條文規範(第196條行使偽造貨幣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而有價證券罪章則將行使行為規定在同條(第201條)第2項,這是大家在念條文的時候可能忽略的地方。
4. 再者,這題第二個重點應該就是競合的部分。
(1) 貨幣及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與行使間的競合關係乃偽造吸收行使。
(2) 文書罪章的部分則是行使吸收偽造。
(3) 另外當然還可以討論甲的行為其實也含有詐欺罪的性質,惟實務見解一般認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本身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因此不另行論罪。
(4) 最後還可以討論甲的偽造及行使的行為數如何認定?須注意實務見解亦不承認「偽造行為」屬於集合犯之概念,因此至多僅能從基於同一犯意且時空緊密性下,論以接續犯。
接續犯論罪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993判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一行為、#想像競合、#事實行為、#構成要件行為
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8日作成106台上1993判決,此判決對於行為之概念(事實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係指何種行為概念?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106台上1993判決涉及犯罪競合論之行為單複數概念,以及罪數論中科刑上一罪等概念,此可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9-2至9-8。瞭解上述概念後再看此判決,會更知道重點在哪。
Qoute:「…刑罰乃就客觀存在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認成立犯罪行為所施予之處罰。於法的評價前,『行為』係指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迨經法的評價後,認成立犯罪者,其『行為』係指符合刑法所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構成要件行為』。客觀存在的一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認同時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而同時成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有觸犯數罪名可言。就故意犯而言,係指對於該數罪同時有各別之犯意,而藉一個事實行為以達成者(本院70年台上字第1971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刑法第55條所謂『一行為而獨犯數罪名』之『行為』,係法評價前的『#事實行為』,而非經法評價後之『構成要件行為』…」。
👉106台上1993判決闡釋「行為」概念有二:一為於法評價前之「#事實行為」。一為經法的評價後的「#構成要件行為」。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中之「一行為」是指事實行為,而非構成要件行為。106台上1993判決提出此概念區辨,是為了處理下面案例的論罪。
Qoute:「…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基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同一時、地,向同一人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二、三級毒品而持有。則其 #只有一個同時購入多數種類毒品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其一個購入毒品之事實行為,符合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數犯罪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名。其係就數罪有各別犯意,而藉同一個購買毒品之事實行為以達成。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所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又上訴人其後基於同一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買入後首次賣出,乃接續實行其原先買入第三級毒品係為販賣之犯意,所完成之單一販賣行為。#僅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提升為既遂,並非另有一新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應僅論處其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一罪。乃原判決竟分別論處其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各罪刑。其法律之適用,顯有違誤。…」
👉106台上1993判決小駱同時向小克買入第一、二、三級毒品,購買第一、二級毒品只是為了自己施用,購買第三級毒品是為了販賣使用,雖然該當三種構成要件行為(即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構成要件行為),但是因為小駱多種類毒品的買入行為(事實行為)只有一個,所以依照第55條應該從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如果小駱之後真的販賣第三級毒品了,只是原本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之實行而提升為既遂,並不是有另外一個新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不能論為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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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接續犯論罪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416號刑事 ... 的推薦與評價
這則主要判斷是否成立接續犯(包括一罪) . ... 該項更正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然公訴人更正後請求審理之事實,如與業經起訴且認應予論罪科刑部分, ... ... <看更多>
接續犯論罪 在 [課業] 競合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好 小的最近被這個問題困擾許久 假設甲同一時間偷竊了A與B的財物
論罪思考順序是 甲偷AB之行為係一個接續犯 為一自然行為單數
而侵害兩個法益(A以及B之財產監督權)
接下來到底成立一個還是兩個竊盜罪呢?
為什麼這裡不會是成立兩個竊盜罪進入同種想像競合而是直接說只有一個竊盜罪
是因為不是高度專屬法益所以才這樣嗎
(例如丟一顆手榴彈炸死兩個人跟上述明明都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卻在此時是論兩個殺人罪)
是因為在一行為侵害兩個生命法益等高度專屬法益時才“特別”論及兩個殺人罪?
79年台上字第1369號要旨提到的意思是不是就是如此呢?:
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係財產監督權;倘若林文章指訴被害情形屬實,則鄭
佳益同時同地竊取林文章、周慧華二人之財物,自屬侵害彼二人之財產監
督權法益,應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法則之適用,原判決就此
部分未置一詞,亦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嫌。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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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觸犯數法益
寫出兩個竊盜罪 然後依55條想像競合之嗎?
※ 編輯: ae585jim (36.231.107.114), 10/27/2018 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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