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
提摩太後書4章7節
薛定岳員警站在執行、守護法律第一線,因而殉職一事,十分令人心痛惋惜,也因為被告未被羈押也無具保的情況,僅限制住居,而引起民眾反感...
有關羈押要件在過去告狀俠的文章中也有提及,如果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回頭看看有關羈押要件的Q&A: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2359310200829206&id=1653268618100038
告狀俠就本件報導相關的法律常識,在此列出幾點,提供大家參考:
1、「具保」是一個羈押的代替手段。也就是說,具保是在被告符合羈押的要件(有羈押的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所採取的替代手段,另外在被告已經被羈押但即將停止羈押時,亦可採取具保的手段;其用意在於避免被告後續不到庭,造成刑事程序進行的困難。
2、限制住居,也是羈押的代替手段之一,是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住居在現在之住所或指定相當之住所命其居住。
3、具保之保證金,一般而言,在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時;或被告已經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時,具保的責任已經免除,已繳納的保證金即可聲請發還。
4、具保之保證金是有利息可以領的!(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而且通常一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確定,常常費時超過兩年。
5、限制住居期間如未報到,可能導致被告後續被羈押。
至於這次案件的被告是不是應該要被羈押這件事情上,
從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惡意衝撞,致使薛姓員警摔車,進而撞上分隔島,發生了死亡結果」是否有證據足夠顯示這樣犯罪事實確實存在(重罪),若有,再併同考量「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才是檢方是否決定聲請羈押的重要關鍵。若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都會採取羈押的代替手段如: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
感謝薛定岳員警堅守執法的付出!
https://news.ebc.net.tw/News/society/175850
提摩太後書3章 在 洪敬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願主保守家人
雖然賀大哥已經暫時離開我們,但是他的搞笑詼諧和幽默,永遠在我們心中,謝謝他過去在愛在四月天的服事,他所做的我們感謝,神也必紀念。
『提摩太後書4章7節』 那 "美好的" 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MPSpA8z-54&feature=youtu.be
提摩太後書3章 在 臺灣意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現年91歲的基督長老教會牧師高俊明2012年就曾因中風住院,今日於台南YMCA德輝苑臨安養護中心逝世。長老教會臉書稍晚也發文哀悼高俊明牧師的離去,「哀慟 高俊明牧師於2/14 17:25安息主懷」,並引用《聖經》提摩太後書4章7節的經文,「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該跑的路程,我已經跑盡了;當守的信仰,我已經持守了」。
1929年出生的高俊明牧師,家中三代皆為基督教徒,1970年至1989年間擔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幹事,1980年因為協助當時從事黨外運動的施明德逃亡被捕,直到1984年才出獄,是台灣民主、獨立運動的先驅之一。
高俊明2001年至2008年間擔任陳水扁政府的總統府資政。2013年起高俊明公開反對同性婚姻,之後更拒絕擔任蔡英文政府的總統府資政。今年年初高俊明與3位親綠大老共同發表公開信,呼籲蔡英文放棄參選2020大選。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9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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